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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

發布時間: 2023-03-11 16:12:26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七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❷ 昆明市旅遊業監察條例(2016)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業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業監察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業監察工作的管理,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監察工作的管理。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旅遊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監察業務工作,其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旅遊業監察工作。公安旅遊警察機構負責維護旅遊市場治安秩序,依法開展旅遊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工作。第四條旅遊業監察實行行政執法監察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監察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有關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均有權舉報和投訴。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程序第六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宣傳旅遊法律、法規、規章,倡導文明旅遊;

(二)檢查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旅遊行業協會自主建立旅遊安全風險金救助機制;

(四)實行旅遊經營誠信公告制度;

(五)管理和監督旅遊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第七條旅遊監察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理對違反有關旅遊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案情,製作筆錄;

(三)對旅遊經營活動及場所進行檢查;

(四)扣押用於涉嫌違法活動的財物、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並依法予以處理;

(五)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相關資料;

(六)其他旅遊業監察職責。

未成立旅遊監察機構的縣(市、區),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職權。第八條旅遊業監察採用年度審查、日常檢查、聯合檢查、電子信息檢查和案件專查等方式。第九條旅遊監察機構可以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發出《旅遊監察詢問通知書》《旅遊監察協查通知書》《旅遊投訴配合處理通知書》,接到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辦理。第十條旅遊業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培訓考核,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旅遊業監察工作。第十一條旅遊業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文明監察;

(二)提供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咨詢服務;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信息;

(四)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遊經營活動;

(五)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第十二條旅遊業監察人員進行監察時,應當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並出示有效執法證件;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絕監察。第十三條查處違反有關旅遊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申辯,符合聽證規定的,舉行聽證;

(四)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送達處理決定文書。第十四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作出;案情復雜的,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45日。第十五條旅遊業監察人員辦理旅遊監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是本案當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旅遊監察機構人員的迴避,由旅遊監察機構負責人決定;旅遊監察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第三章經營行為規范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行業規范提供旅遊服務。

❸ 旅遊中侵權行為有什麼旅遊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旅遊中侵權行為:

1、有的旅遊企業對景點設施、參觀項目有不實宣傳、誤導消費的行為;

2、有的旅遊企業為了減少或免除自身的法定義務,合同條款設置模糊,規避責任;

3、消費者在旅遊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的檔次比旅行社承諾的標准低;

4、旅行社減少合同或承諾約定參觀的景點,或將路途時間計算成旅遊時間;

5、以聘請當地車輛、人員等為由,再次向消費者重復收費,或以增加景點為由,向消費者收費牟利。

旅遊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

一、要注意收集保留證據。

二、要通過正常渠道合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與警告處罰有關的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❺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❻ 旅遊法第79條酒店要做些什麼

七十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措施。《旅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1、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我國已經制定了一批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准,旅遊行業結合自身特點也出台了相應的規范和標准,旅遊經營者就應當按照這些規定和標准,在建造景點、飯店、提供餐飲、租用車輛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確保硬體設施符合規定要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為旅遊者提供良好的硬體設施和軟體服務。同時,旅遊企業還有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比如旅遊者在景區游覽,首先要確保景區安全暢通,在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地段設置警示牌和安全扶手;一旦旅遊者在景區受傷,景區就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快速有效地開展救助。
2、對從業人員進行救助技能培訓。旅遊服務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誰也不敢說旅遊服務絕無瑕疵,百分之百不出現問題,即使旅遊經營者在努力,有時還會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給旅遊者造成損失。因此,旅遊經營者開展安全培訓,請專業人士來授課,傳授從業人員急救知識,確保旅遊產業人員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如果發生旅遊安全事故,也可以降低旅遊者和旅遊企業的損失。以旅行社為例,對於導遊人員通常有所謂的「五大員」一說,其中就有「安全員」的要求。當然,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導遊人員像醫務人員那麼專業,它只是要求導遊人員具備一定的初步的急救技能。這在以前只是行業的要求,但現在法律對此明確規定,即成為旅行社的法定義務。
3、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評估。所謂的安全評估,就是在對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進行檢驗和檢測基礎上的評估。對於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檢驗,首先要依靠有關權威部門的技術鑒定,如食品是否安全合格,而旅遊經營者通常無法直接進行檢驗,但旅遊經營者有時仍然有檢驗的義務和能力,仍以旅行社為例,傳統的踩線就是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的最好方法,組團社將旅遊者交給地接社接待,不能簡單地把團隊交出去就可以了,而是應當對地接社提供的服務有直接的體驗,從一個普通旅遊者的角度出發,去考察和體驗旅遊產品和服務是否合理安全,如果任由地接社提供,而不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將來出現損害旅遊者權益事件的發生,組團社就會因為沒有檢驗旅遊產品和服務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假如地接社提供產品和服務經常發生安全事故,組團社就應當及時調整,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4、旅遊經營者的特別義務。旅遊經營者在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旅遊者時,應當履行較之普通旅遊者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這些旅遊者和璞旅遊者相比,要麼是身體素質較差,要麼是自理能力較弱,要麼是尚未成人,需要得到特別的照顧,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這些群體時,雖然收取的費用和普通旅遊者相同,但必須給予更多的安全關注,並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旅遊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以組織老年旅遊者為例,旅行社就應當為來年旅遊者製作求助卡,上面記載旅遊者的簡單信息和救助方式,一旦老年旅遊者走失,可以得到及時的幫助;旅行社安排的線路不能過於緊張,導遊人員放緩旅遊節奏陪同旅遊者,以適應老年旅遊者的生理需求;旅行社要為老年旅遊團配備醫務人員,隨時照顧身體不適的旅遊者。諸如此類,都是旅行社的特別義務。

❼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印發,那麼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全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內河水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統稱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灘塗、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經營活動的總稱。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

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景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部門負責指導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體育、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並督促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章 旅遊經營者安全義務

第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並依法取得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第五條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

第六條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旅遊經營者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項目批准文件、游覽活動說明和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及其船員適任材料等,在開業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旅遊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應當查驗備案材料、核實其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項,依據本辦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並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連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材料收存清單》,一並送達旅遊經營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應當同時送交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組織研究,並在開業前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是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旅遊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生產條件,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布設的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適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九)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相應水上游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設覆蓋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的視頻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信息平台實施後台巡視和管理。

視頻和電子信息應當按照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同步傳送。

第十二條 新增水上游覽項目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意見應當作為旅遊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上游覽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驗收後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設施應當滿足船舶的`安全靠離,符合相應水上游覽項目遊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術條件。

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

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兼顧游覽專屬水域的水深條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觀因素,合理劃分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設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警示標志。

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項目使用的碼頭或者其他靠泊設施應當設置告示牌,標注水上游覽項目規程、遊客須知和水上游覽項目平面圖等。

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不得規劃建設由遊客自行操控的體驗休閑、趣味競技等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覽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漁業養殖規劃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禁止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設置游覽船舶航線時,應當與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或者減少游覽船舶之間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線不得橫穿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

高速船航線之間、高速船航線和其他船舶航線、高速船航線和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線之間,應當留足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在游覽專屬水域設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氣)設施,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封閉的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與遊客通道或者遊客等候游覽場所保持不少於18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遊客落水、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或者人員傷亡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自救和疏導;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旅遊經營者應當將遇險或者傷亡事故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時、如實報告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九條 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准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並在船舶顯著位置永久性標注水上游覽項目和編號、載客數量、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湖區、大型庫區游覽航行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客船,應當安裝電子定位設備、船岸通訊器材等助航設施,保證船舶在規定的航線或者活動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間有效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二條 以蓄電池為動力的船舶,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密閉處所,其存放處所應當設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煙等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游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維護碼頭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覽項目注意事項;

(三)提醒老弱病殘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員或者監護人做好安全陪護;

(四)記錄出航船舶載客人數,制止船舶超過規定的載客數量載運遊客;

(五)制止船員或者船舶操作人員、遊客未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適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員、船舶操作人員、遊客酒後駕駛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違反規程的加油(氣)、充電等作業;

(十)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應管理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專職救生員應當滿足相應項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期間的水域岸線流動巡視;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間打鬧嬉戲、超越水域警示標志航行等行為;

(三)制止未在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或者船舶之間的過駁遊客等行為;

(四)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程序報告險情和事故,救助、處置落水遇險遊客;

(五)制止與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無法制止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二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人員、船舶操作人員、項目管理員、專職救生員飲酒、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的葯品或者麻醉的,不得當班履職。

第二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從事游覽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游覽船舶橫越或者掉頭航段,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提示過往船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安全航速通過。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作業行為:

(一)與順航線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攔;

(三)在順航線行駛船舶的前方突然橫越、強行橫越或者掉頭;

(四)高速船在游覽專屬水域從事渡運經營;

(五)高速船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為;

(六)在加油(氣)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以外進行船舶加油(氣)作業,或者船舶承載遊客時從事加油(氣)作業或者設備檢修作業;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見度不良以及不適合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船舶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區域靠泊上下遊客的,應當確保遊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處理。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其管轄水域的巡航監督管理,查處游覽活動船舶涉及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現擅自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河道、湖泊、水庫、灘塗、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計劃定期巡查,發現擅自在所屬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抽查制度,制定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核實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備案信息。

發現水上游覽經營活動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責令限期落實整改措施,並函告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對船舶實施登記、檢驗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組織救助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浮具,是指旅遊經營者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活動時,除船舶以外用於搭載遊客的器具總稱。

高速船,是指依據內河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范進行檢驗,取得相應證書的船舶。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不直接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活動涉及水上游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范圍統一實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覽活動的遊艇,按照遊艇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水上游覽活動的農用自備船,按照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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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日照市海上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海上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管轄海域內藉助船舶、海上游樂設施等開展觀光娛樂、休閑海釣、體育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包括旅遊客運船舶、遊艇、休閑海釣漁船、體育運動船艇等。

本規定所稱海上游樂設施,是指在海上運行、承載遊客在海上娛樂的載體,包括摩托艇、飛傘、潛水器、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等。第三條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科學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經營者、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本轄區海上旅遊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上旅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客運船舶、遊艇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洋發展部門負責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休閑海釣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和海濱風景名勝區規劃,統籌安排行業用海,劃定海上旅遊項目活動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遊客運船舶客運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業安全管理,負責體育系統內運動船艇、停泊碼頭的安全管理,負責參與組織的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遊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的安全指導。

公安、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第六條海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海上游樂設施以及從業人員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四)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六)按照劃定海域經營,與海水浴場游泳區域保持安全距離,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海上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海上旅遊經營者、社會公眾的海上旅遊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海上旅遊安全宣傳,加強海上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條從事海上旅遊經營活動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運營。

旅遊客運船舶、遊艇應當具備《船舶檢驗證書》,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以及符合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其他證書,配備安全和防污染設備,處於適航狀態。

休閑海釣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符合漁業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第九條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標明船舶配員、核定載客人數、監督電話和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條遊艇、休閑海釣漁船、乘客定額十二人以上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保持正常開啟,攜帶與岸上保持有效通訊的設備。

體育運動船艇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船岸通訊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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