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遊客運安全管理條例
㈠ 湖南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旅遊業的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經營和旅遊管理以及進行旅遊活動的,均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並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有利環境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保護的前提下,開發旅遊資源,確保旅遊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資源條件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加強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景點的建設,鼓勵和扶持旅遊業發展。
鼓勵國內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資一發旅遊資源,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旅遊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的優勢和特點,加強對外宣傳,提高重點旅遊景區的知名度;完善旅遊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開發旅遊產品,豐富旅遊文化生活;教育旅遊從業人員樹立信譽第一、質量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創造良好的旅遊環境。第八條對保護和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在旅遊經營、管理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者第九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旅遊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人身、財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三)了解旅遊服務的內容、項目、規格、費用等真實情況;
(四)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秩序和有關旅遊安全、環境衛生規定,履行旅遊合同或者約定,愛護旅遊資源和設施,尊重旅遊地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第十二條建立旅遊投訴制度。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向旅遊經營者要求賠償,可以向旅遊經營者所在地、侵害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對旅遊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和投訴,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處理。被要求賠償的旅遊經營者在五日內答復旅遊者;受理投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在十日內向旅遊者作出答復。第三章旅遊經營者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商店、旅遊車船公司和服務公司、旅遊文化娛樂場所和度假區(村)、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等以及個體經營者。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經營資格,方可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標准提供服務。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准,明碼實價,保證服務質量。
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旅遊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強制旅遊者參加其不願意參加的旅遊項目,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旅遊商品和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不得欺詐、勒索旅遊者的財物。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旅遊安全設施、設備,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高空旅遊設施和驚險旅遊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准。
旅遊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㈡ 道路運輸公共客運管理處都有哪些權力
道路運輸管理處權力運行制度
發布日期:2015-08-03信息來源:
1、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2、縣際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3、道路運輸客運站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4、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5、道路運輸貨運站(場)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7、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資格行政許可制度
8、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核發制度
9、機動車維修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10、道路運輸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處罰制度
11、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12、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公示制度
13、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策制度
14、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15、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16、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聽證制度
17、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行政審批聽證制度
18、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
19、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價制度
20、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
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制度
一、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客運科)
二、責任人
株洲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實行處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處長主持處內全面工作,並對本處工作負全面責任,處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政許可項目核准責任人為處長、分管副處長、科長、副科長及承辦人。承辦人設立A、B角,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當A角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時由B角承擔。
三、許可權力行使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06號)第十條
(二)、《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4號)
四、許可范圍
(一)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二)縣際旅遊客運的經營許可
五、許可條件和標准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一)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廊尺寸、軸荷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廊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4)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5)其它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運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2.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處理應急預案等。
(二)縣際旅遊客運車輛的經營許可:
定線旅遊客運的辦理條件與班車客運相同,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六.申報材料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如果申請者是個體經營者,不需要提供);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件;
6、己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7、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七、受理
政務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申報材料,轉客運科承辦人A、B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1個工作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要求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註明日期且加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專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出具《交通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八、審查與決定
承辦人A、B審查後並起草審查意見,送副科長復核後,由副科長派承辦人A、B,在公示期間或結束後,對申請人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有關條件和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查驗並簽名,報科長審核。科長組織召開科務會集體研究提出科室意見,報分管副處長審批並呈報評審會(5個工作日)。經評審會審核同意許可後,處長簽批(5個工作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許可決定,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市場供求矛盾突出、運力過剩且實載率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經許可決定的由政務科制證,送市政務中心交通窗口(3個工作日)。政務中心交通窗口登記並通知申請人領取證件(1個工作日)。
九、公開公示
在實施許可前,應當進行為期5日的公示,廣泛徵求意見。許可決定書下達或《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明》發放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許可結果在其網站或辦公場所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方便公眾查閱。
十、審批時限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除當場可以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或不許可決定。15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處長同意,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十一、收費情況
依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湘價費[2002]44號、湘財綜函[2006]64號 收工本費20元
十二、監督檢查
1、建立完善科務會制度,科內分工實行AB角,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有簽名,科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並歸檔保存。
2、科室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處監察室要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於一次。
4、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
5、接受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協和上一級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7、私自泄漏申請信息的。
8、其它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科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科長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准出現過錯的,追究批准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九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77條、《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53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
㈢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使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由包車用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託,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四條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鼓勵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第五條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第七條道路客運應當與鐵路、水路、民航等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有效銜接,與信息技術、旅遊、郵政等關聯產業融合發展。
農村道路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國家推進城鄉道路客運服務一體化,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八條班車客運的線路按照經營區域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跨省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在省級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毗鄰縣之間除外)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客運班線或者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毗鄰縣,包括相互毗鄰的縣、旗、縣級市、下轄鄉鎮的區。第九條包車客運按照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並實行分類管理。
包車客運經營者可以向下兼容包車客運業務。第十條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包車客運的客車,其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其中高級客車30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15輛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㈣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什麼旅遊寫入法條的地方性法規
將全域旅遊寫入法條的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4月25日發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於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並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發徵求意見函並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徵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註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後,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於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製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註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採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並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