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Ⅰ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Ⅱ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Ⅲ 國家旅遊局提出在旅遊行業中實行什麼的培訓制度
先培訓後上崗。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在旅遊行業中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要求,對新導游員進行崗前培訓成為一種制度。
Ⅳ 旅遊應急預案
旅遊應急預案範文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盡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常常需要預先准備應急預案。你知道什麼樣的應急預案才能切實地幫助到我們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旅遊應急預案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應急預案1
一、安全應急預案指導方針是: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快速反應,聯動處置」,把保障遊客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景區首要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對各種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建立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安全應急值班電話和安全應急救援分隊
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成人員:
組長:梁星(集團總經理)
副組長:楊宏兵(景區經理)
童光岩(景區總經理)
趙富軍(集團安保部經理)
成員:周志軍(景區主管)
童寧(景區安保部經理)
董志學(景區主管)
安全應急值班電話(24小時):xxxxxxx
安全應急救援分隊組成人員:
楊宏兵(安全應急救援隊隊長)
全體安全應急救援分隊隊員(共11人,附名單)
三、應急處置程序:
1、發生情況和報告
一旦遊客在景區內因道路交通事故、火災、強風、雷擊、冰雪災害或因滑跌、落水、疾並食物中毒造成人員傷亡,以及遇險、迷途走失等報警求助緊急情況,各工作點(崗位)員工要迅速報告本部門主管(負責人),部門主管(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作緊急處置並迅即報告辦公室和應急領導小組當日值班領導。對報告已明確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險情)和人員傷亡的,各級負責人應以最快速度報告集團領導以及相關的公安派出所、交警、旅遊質監、安全生產監督、衛生防疫等政府部門。
2、出發救援
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值班領導接報告後應立即通知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各位成員根據分工做好車輛調度、組織相關人員、准備應急處置裝備(工具)、聯系有關單位等各項准備工作,集合待命。
安全應急分隊隊長以最快速度通知各位隊員。所有應急分隊隊員不論人在何處,無論白天黑夜,必須立即攜帶通訊、照明等應急裝備(工具)趕到指定地點,在應急領導小組值班領導和隊長帶領下,火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3、現場處置
⑴情況報告
應急分隊到達現場後,迅速全面掌握了解情況,隨時向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事件性質、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損失、救援處置進展以及是否需要後繼人員和裝備支援等情況。
⑵搶救傷員
應急隊員利用攜帶的擔架、急救箱,盡快將傷員(患者)抬(攙扶)至安全地段,由受過醫療救護專業訓練的隊員進行基本情況檢查並進行精神安撫。根據傷員(患者)情況,或送山下景區遊客中心休息康復,對重傷員(患者)直接送下花園區醫院診治。
⑶保護現場
設立警戒范圍,安排人員在現場警戒、守候(在搜救傷員和緊急排險時,對現場原始狀態應作好標記標號),等待有關部門來勘察現常
⑷疏導遊客盡快撤離危險地段。
⑸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
4、信息匯總
應急處置信息中心設在集團辦公室
四、安全應急處置分隊在緊急情況下可直接聽從下花園公安派出所和下花園交警大隊的調遣,參加統一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五、因景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置難度較大,適用法律要求高,故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另行制定實施。
六、工作總結
每次實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後,應急領導小組應組織參與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工作總結(總結內容主要有:事故發生原因、預防事故對策、應急救援措施的成功與不足,整改措施等),以利不斷修訂完善本預案。
旅遊應急預案2
為全面加強旅遊安全監督管理,防範旅遊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人身、財物安全,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旅遊安全事故,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旅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旅遊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旅遊安全要始終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責任」的原則,認真落實以防火、防盜、防災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崗位責任制。要把「五一」、「十一」、「春節」黃金周和重大節慶期間的安全防範作為重點。積極主動地會同公安、消防、交通、衛生、防疫等部門對旅遊企業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和檢查,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杜絕旅遊安全事故發生。
二、旅遊景區(點)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點: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制定和實施管理規章制度、安全防範措施,配備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遊客生命財產安全。
2、制定游覽、游樂規則和遊客須知,引導遊客活動;設置旅遊安全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
3、對全體員工進行旅遊安全培訓,特別是火警預演培訓和機械險情排除培訓,使員工具備基本的搶險救生知識,提高安全防護技能,熟練掌握有關緊急處理措施。
4、加強旅遊安全檢查,對驚險旅遊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要加強監控,定期檢查,嚴禁超負荷運行,在旅遊黃金周來臨之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各種機械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5、凡遇惡劣天氣和設備、設施機械故障時,須有應急應變措施,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停止運營,並對外公告,同時注意山頂岩石隕落,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二)旅行社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點:
1、必須按時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切實保障旅行社和遊客的合法權益,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同時,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2、制定和實施旅遊活動中的旅遊安全防範措施,旅遊者的行李交接制度。
3、周密安排旅遊團隊的行程計劃和路線,認真考慮可能影響旅遊安全的諸多項目因素,制定並執行旅遊者住宿就餐的規章制度。
4、選擇具備經營資格且信譽好的汽車公司(車隊)、技術性能合格、證照齊全有旅遊客運資質的車輛、責任心強和技術過硬並且有旅遊車輛駕駛員上崗證的司機運營旅遊團隊,嚴禁租用證照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特別是社會閑散車輛和農用車輛運營旅遊團隊。
5、組織登山、探險、航空、煤礦等特殊項目和組織學生、老年旅遊及大型群體旅遊活動時,必須事先制定周密的旅遊安全保護和急救措施,對道路、項目和運載工具的安全情況進行細致考察。
6、導遊人員必須掌握一定的旅遊安全常識,一旦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撥打緊急救援電話。
(三)旅遊星級飯店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點:
1、制定並實施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防範措施,依法嚴密做好消防、治安、衛生、防疫、防火工作。
2、按照有關要求配備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消防安全設施、閉路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
3、在服務區域內必須設置緊急情況疏散標志、應急照明燈等設施,常年保持各安全道路的暢通。
4、客房必須配置緊急情況安全疏散示意圖、安全管理事項的說明要求以及防火、防盜、防意外傷害等設施,保證入住賓館的人身、財務安全。
5、餐廳、廚房、酒吧、咖啡廳必須符合衛生防疫標准要求,嚴格消毒制度,保持清潔衛生,服務人員身體健康。嚴格采供貨渠道,杜絕假冒偽劣、超期變質、不符合質量要求的飲食產品流入飯店,禁止外來閑散人員進入食品庫房和廚房,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四)旅遊汽車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點:
1、各旅遊汽車公司(車隊)和配備旅遊車輛的旅行社,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建立健全旅遊客運車輛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車輛運營的安全防範制度。
2、建立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使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操作行駛,合理掌握車速,確保行車安全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3、嚴格禁止駕駛員在執行遊客運營任務中疲勞駕駛、酒後駕駛、空擋滑行、違章行駛等違規行為。
4、制定並嚴格實施對旅遊車輛的日常安全和檢查制度,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收車後的一日三查制度,保證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嚴禁旅遊車輛帶故障運行和報廢車輛運營遊客。
三、特重大事故應急救援
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應立即撥打公安、衛生、交通、旅遊、保險等部門的應急救援電話和報告本單位負責人,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單位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
市旅遊局接到一般、重大、特大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報告人民政府、旅遊局和有關部門。
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涉及的事故單位負責人和旅遊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應急救援,並保護事故現場,相互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在公安部門人員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當做出標記,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
旅遊傷亡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應當在及時組織救護的同時,檢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以及國內外的保險情況,並進行登記。對死亡的,應當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憾、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逐項登記造冊。
四、旅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報告制度及主要內 容:
特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以電傳或其它快捷方式報送有關部門,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接待單位與事故有關的其它單位。
2、事故發生的主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及值班聯系人員、電話、傳真。
五、加強旅遊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各級旅遊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分析、部署旅遊安全工作,對會議確定的重大安全事項形成紀要。確保各項措施必須嚴格實施和進行檢查,認真抓好落實,並將旅遊安全實施情況上報有關部門。
(二)各級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同有關部門,在旅遊旺季和「春節」、「五一」、「十一」假日旅遊黃金周開始前,對各旅遊企業單位的安全狀況,特別是容易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單位及設施、設備、旅遊經營場所、應急措施及應急准備等事項工作進行嚴格的督促檢查,排查重大危險源,堅決防止群傷群亡事故的發生。
(三)各級旅遊管理部門和旅遊景區(點)組織的割裂大型旅遊節慶等群體性活動,必須事先制定旅遊安全保護方案及應急措施、緊急救援預案,對道路、活動場所、項目的安全情況進行細致考察和考核,嚴格實行監督檢查,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四)旅遊行業要繼續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把愛國衛生運動作為旅遊行業的一項長期任務來抓,並納入日常管理和工作范疇,一手抓旅遊經濟發展,一手抓環境衛生治理,主要領導負總責,主抓主管,實行目標責任制,劃分衛生責任區,責任到人,有標准要求,有安排部署有督促檢查,有具體工作落實,深入持久、扎實有效的`繼續把愛國衛生運動開展下去,真正樹立起自治安全衛生旅遊環境的新形象。
六、建立旅遊業安全預防長效機制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出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產業實際,以創造安全、健康旅遊環境為目標,積極與醫療、衛生、防疫、交通、消防、公安等部門密切協作,研究建立旅遊健康和治安。交通管理長效防範機制,建立起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嚴密防禦體系,將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由應急狀態轉向常規依法防控、科學防治。要實現各項旅遊業的基本要求,要實現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把安全和健康作為旅遊經營的第一要務。要建立防治結合的安全長效機制,才能不斷增強旅遊業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我市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
旅遊應急預案3
為全面確保本次旅遊安全,防範旅遊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本校教職員工在旅行中的人身、財物安全,保證本次旅遊業圓滿成功,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保障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根據有關旅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本次旅遊具體狀況,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要把防火、防盜、防災害、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公共突發事件為主要內容的安全防範作為重點,堵塞漏洞,消除隱患,杜絕旅遊安全事故發生。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1、xxxx中學校旅遊安全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小組成員:各年級處室中層領導
2、救援工作組及其職責
①現場指揮組:校旅遊安全領導小組
現場指揮組應在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全面掌握事故動態,制定具體救援方案,啟動應急預案,協調指揮救援。
②醫療救護組:校醫室人員
事故發生後,在校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校醫室人員組成現場救援組,保證足夠的氧氣瓶,配備必要的救護器械,對現場一般傷員進行急救;遇到問題及時解決,組織協調轉診收治。
③物資保障、服務組:總務處和校辦
負責應急救援物資供應保障,按照指定的救援方案,安排救護器材和物資,及時撥付處理事故所需的應急資金負責全體教職工的生活保障;保證人員有充足的食品和生活用品。
三、旅遊日程及人員狀況:
1、日程:
9月10日下午4:40乘火車-9月11日早6:30到達xx
9月11日活動在xx市,中午乘車晚上到達xx
9月12日參觀國門、游覽xx湖,中午乘車返回xx市,晚上6點返回xx市。
9月13日早8點到達xx市,結束愉快旅程。
2、人員:
全校參加旅遊共計268人,分成六組,每組各一名導游,一名中層領導幹部負責管理。
四、要求:
1、召開旅遊安全工作會議,宣布成立校旅遊安全領導小組。
2、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強調各年級各處室教職員工要服從指揮,不單獨行動。
3、中層以上領導認真學習校旅遊安全預案,掌握處理辦法。
4、發生事故做到及時逐級上報。
五、內容。事故發生後,本處室年級領導應做到:
(一)、交通事故
1、立即組織搶救。發生交通事故出現傷亡時,立即通知校醫,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上報校安全領導小組。組織現場人員迅速搶救受傷的成員,特別是搶救重傷員。如不能就地搶救,應立即將傷員送往離出事地點最近的醫院救治。
2、保護現場,立即報案。事故發生後,應盡一切努力保護現場,並盡快報案。報公安110或交通事故122報警台,請求派員趕赴現場調查處理。
(二)、治安事故
1、保護成員人身及財產安全。上報領導小組並撥打110報警。
2、穩定相關人員情緒。
3、協助領導做好善後工作。准備好必要的證明、資料,處理好善後事宜。
(三)、火災事故
1、立即報警
2、迅速通知領隊及全團旅遊者;
3、配合工作人員,迅速、有序地通過安全出口疏散旅遊者;
4、引導自救:
a、不使用電梯;
b、若身上衣服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壓滅火苗;
c、必須穿過濃煙區時,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用濕毛巾捂著口鼻,貼近地面順牆爬行;
d、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用浸濕的衣物、被褥堵塞門縫或潑水降溫,等待救援;
e、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5、協助處理善後事宜。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若有重傷者應迅速送醫院。
(四)、食物中毒
1、設法催吐並讓食物中毒者多喝水以加速排泄,緩解毒性;
2、立即將患者送醫院搶救,請醫生開具診斷證明。
;Ⅳ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Ⅵ 基層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職責是什麼
你寫錯了吧
應該是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吧?
基層單位履行具體的管理職責,作業現場的安全防護、安全隱患排查、安全意識及技能教育、班前安全講話等
Ⅶ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漂流旅遊的管理,保障漂流旅遊者的安全,促進漂流旅遊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漂流旅遊是指漂流經營企業組織旅遊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隻、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進行的各種旅遊活動。第三條漂流旅遊屬特種旅遊活動,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原則,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有關部門確定組織開展漂流旅遊活動的區域和時間,確定漂流旅遊工具的類型。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漂流水域狀況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況,制定本地區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標准,並根據安全和服務標准對經營企業和漂流工具進行檢查。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發給旅遊部門認可的證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使用的漂流工具進行登記管理。第七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漂流水域情況,一旦發生影響漂流旅遊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況,應立即通知企業停止漂流旅遊活動,並及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客疏導和安全工作。第八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漂流旅遊的碼頭設施和接待設施以及漂流旅遊企業的漂流工具進行檢查。第九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審核檢查漂流旅遊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漂流旅遊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第十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旅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十一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員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遊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在漂流旅遊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在碼頭、漂流工具上應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組織旅遊者乘坐漂流工具時,應要求旅遊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裝備。第十四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漂流工具安全可靠,嚴格遵守核定的載客量,嚴禁違章操作。第十五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明確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婦、老人、小孩和殘疾人等不宜參加漂流旅遊。第十六條開展漂流旅遊應在有關部門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標準的水域內進行,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保持漂流水域的暢通及航道標志明顯。第十七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必須經當地水運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前必須由旅遊管理部門或經營企業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八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須向旅遊者宣講漂流旅遊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設施及使用方法,說明漂流旅遊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事故後的應急辦法。第十九條由旅遊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進行漂流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事先將有關注意事項詳細告知旅遊者,並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第二十條投入經營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檢驗,持有載明乘客定額、載重量、適航內容的合格證書;
(二)按有關規定選配操作人員;
(三)救生設備齊全。第二十一條已領取旅遊部門發放認可證的經營企業,其漂流工具的買賣、轉讓、租賃、抵押、報廢等須到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凡在漂流過程中發生旅遊者傷亡事故或危及旅遊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為漂流旅遊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意外事故處理預案。第二十四條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助,並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將情況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傷員的救治和其他善後工作。
Ⅷ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Ⅸ 旅遊景區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為保障遊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明確職責並能形成統一協作,高效運轉,做好預防措施,杜絕重大意外事件的發生,有條不紊地開展好各項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1、建立景區安保管理體系,健全景區各項安保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應急預案,做好各項預案的演練、演習工作;
3、做好各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4、負責服務區的值勤巡查和停車場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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