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旅遊區安全制度
⑴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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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遊業因其綜合性強、關聯度高、輻射面廣等特性,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景區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遊客旅遊的最終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臨的環境相對復雜,要確保景區與遊客的人身與財物安全,確保景區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旅遊景區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積極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景區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而能否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件後能否迅速啟動響應機制,並做好善後處理,是對景區管理者綜合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許多礦難發生、製造工廠及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景區范圍內的交通堵塞、客人擁擠踐踏等事件屢有發生,這裡面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還有就是事前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事後沒有及時啟動應急機制,不僅給企業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極為不良的負面影響。
就旅遊景區而言,包括策劃宣傳、市場營銷、資源開發、服務質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益,各項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份。一些旅遊景區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平時的督導工作也流於形式,或者消極應付上級檢查,更有甚者將意外事故視為忌諱避而不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手忙腳亂,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每年國家的安檢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一起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查看景區是否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實際上,面對不可控制的天災人禍,景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和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遊客及員工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加強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幾率,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將損失和負面影響降減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無論是國家對旅遊行業的要求出發,還是從景區自身管理的角度考慮,加強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二、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承擔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毫無疑問景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承擔者。但在實際的安全管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負責呢?並不是第一責任者什麼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認為該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認為的小事。
通常來說,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除了明確自己的職責之外,主要是結合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行分工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責任人明確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明確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要追究其責任。各層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責任,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失職瀆職而造成事故,而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對象與識別
所謂安全管理的對象就是指各種潛在危險的因素,只要把危險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轉化為事故,就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對旅遊景區而言,要預防潛在危機的發生,必須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及時進行分析預測,並做好各項預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對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不顧各種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欄、隨意攀爬、接近危險水源;在游覽過程中,不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操作執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或在禁火的景區亂丟煙頭等。
2、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當導致漂流船翻沉、客運索道停止運行、游藝機械造成人員受傷等事故。
3、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在為遊客提供餐飲、購物等過程中,造成客人燙傷、食物中毒或物品過期等事故。
4、搞好景區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避免造成遊客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及時查禁「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等。
5、景區內如有建設或維修施工的,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遊客造成傷害。
6、做好景區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各種車輛以及停車場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別是在旅遊旺季、高峰期尤為重要。
7、做好景區內各種游樂場所、游覽道路、遊客休息停留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可能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8、做好員工工作或生活場所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如不得私拉電線、私用電爐,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風、洪水,以及山體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報或防範措施,盡可能減少景區或遊客的生命財產損失。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⑵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特製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應當劃為風景名勝區。第三條風景名勝區按其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級: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省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審定公布。第四條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主管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地區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第五條風景名勝區依法設立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規劃和建設。
風景名勝區沒有設立人民政府的,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主持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所有單位,除各自業務受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外,都必須服從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六條各級風景名勝區都應當制定包括下列內容的規劃:
(一)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
(二)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
(三)劃分景區和其他功能區;
(四)確定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
(五)確定游覽接待容量和游覽活動的組織管理措施;
(六)統籌安排公用、服務及其他設施;
(七)估算投資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第七條風景名勝區規劃, 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 由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論證。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審定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風景名勝區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
風景名勝區內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環境,必須嚴格保護,不得破壞或隨意改變。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在遊人集中的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以及休養、療養機構。
在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上,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第九條風景名勝區應當做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護林防火和防治病蟲害工作,切實保護好林木植被和動、植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林木,不分權屬都應當按照規劃進行撫育管理,不得砍伐。確需進行更新、撫育性採伐的,須經地方主管部門批准。
古樹名木,嚴禁砍伐。
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葯材和其他林副產品,必須經管理機構同意,並應限定數量,在指定的范圍內進行。第十條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都應當進行調查、鑒定,並制定保護措施,組織實施。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按照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應當充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宣傳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風景名勝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應當愛護風景名勝區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第十四條對於保護風景名勝區有顯著成績或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一)侵佔風景名勝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的,由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責令退出所佔土地,拆除違章建築,並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二)損毀景物、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由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破壞活動,賠償經濟損失,並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三)破壞風景名勝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不聽勸阻的,由有關部門或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罰款;屬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前款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或違反國家有關森林、環境保護和文物保護法律的,依法懲處。
⑶ 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可以參考《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法律依據:《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一、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文物建築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文物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建築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⑷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⑸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物安全工作,推動文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文物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設等考評的重要內容。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工商、旅遊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文物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並建立文物資源密集區文物安全經費補償機制。第六條加強文物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平台,發揮輿論引導作用,提高全社會文物安全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第七條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應當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和崗位職責,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巡查檢查,組織應急演練,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隱患。
無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其安全責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落實。第八條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目標,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監管責任,落實文物安全監管職責。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並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和核定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登錄、發布機制,編寫資料檔案,設立保護標志。第十條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除因特殊情況需要,並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准外,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和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對已有的危及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及景觀的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限期治理。第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重要區域、重點部位設置實體防護設施,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測、維護保養及更新更換等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監控中心(室)應當建立不間斷值班制度。每班次值班人員應當不少於兩人,且具備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操作能力。第十三條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規范、安全風險等級要求,建設文物安全防護工程。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的實施,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安全防護工程項目的實施,按照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的實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⑹ 旅遊景區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為保障遊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明確職責並能形成統一協作,高效運轉,做好預防措施,杜絕重大意外事件的發生,有條不紊地開展好各項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1、建立景區安保管理體系,健全景區各項安保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應急預案,做好各項預案的演練、演習工作;
3、做好各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4、負責服務區的值勤巡查和停車場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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