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區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Ⅰ 廣州市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特殊旅遊項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樂項目。包括:
(一)過山車、摩天輪、熱氣球、吊傘塔、電動鞦韆、海盜船、電動旋轉椅、高空列車、高速賽車、索道纜車、高空滑梯、狩獵、潛水、攀岩、高空彈跳。
(二)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勞動、技術監督等部門確認並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樂項目。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設特殊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廣州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勞動、衛生、技術監督、園林、環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轄區內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貫徹執行旅遊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對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三)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旅遊項目進行審批,並會同公安、勞動、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組織實施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受理旅遊者對旅遊安全管理的投訴,並妥善處理;
(六)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第六條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職責落實到崗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定期對游樂設備、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三)特殊旅遊項目的操作人員應持有旅遊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上崗證件;
(四)配備受過急救醫療培訓的醫務人員,以及必要的急救葯品和器械;醫務室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或指示牌;
(五)參加本市旅遊事故緊急救援網路,並為遊客投保;
(六)建立健全特殊旅遊項目游樂設備的購進、安裝、驗收、運行、維修、年審等情況的檔案材料;
(七)其它依法應當遵守的安全事項。第七條開設特殊旅遊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涉及計劃、建設、規劃、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申請開設特殊旅遊項目的,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設特殊旅遊項目申請書;
(二)特殊旅遊項目的安全可行性報告書;
(三)游樂設備的使用說明書、檢查維修說明及圖樣、產品合格證等書面材料(進口設備必須提供中文說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制定操作、維修、保養、檢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第九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組織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安全評估。除特殊情況外,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於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的安全評估意見;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述有關部門的評估意見,對特殊旅遊項目進行審查;對通過安全評估的項目給予批准,並將審批結果分別送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第十條特殊旅遊項目工程竣工後,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勞動、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運營。
驗收的具體辦法,由旅遊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一條對已經過驗收的游樂設備,不得擅自加大荷載、改變動力結構等變動原設計的技術性能。如確需改變的,應按該項目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批准手續。第十二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旅遊項目實行年度安全審核。
年審時,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提供由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專業檢驗機構出具的對當時游樂設備運行狀況的檢驗報告。
未通過年度安全審核的,應暫停運營,並在限期內整改,經復檢合格後方可繼續運營。
Ⅱ 海南省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我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間,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范圍。
本省旅遊景區景點分為一般旅遊景區景點和重點旅遊景區景點。
一般旅遊景區景點名錄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發布,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編制並發布。第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第六條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和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景區景點。第七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編制旅遊景區景點規劃。
一般旅遊景區景點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規劃,經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准實施。經批准後的旅遊景區景點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未經依法審批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發建設許可手續。第八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及遊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遊景區景點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古樹名木等資源。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遊景區,應當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准實施。
禁止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第十條旅遊景區景點內的景觀、游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景點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在旅遊景區景點砍伐樹木、采礦;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內採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遊景區景點外,其他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第十一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優先建設通往旅遊景區景點的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交通和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道路建設規劃、客運線路及站點規劃時,應當安排旅遊景區景點至市區、交通樞紐地區的公交線路,合理設置停車場(站)等旅遊配套設施,改善旅遊交通客運條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通市區(縣城鎮)至景區景點的公共客運線路,並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設置中英文景區景點標志牌。
旅遊景區景點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破壞景區景點的環境風貌。第十二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和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旅遊經營者經營或者組織漂流、登山、潛水、摩托艇、牽引傘等具有高危險性的特殊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者項目應設立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Ⅲ 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管理活動。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公司、旅遊涉外定點經營單位、旅遊游覽參觀景區(景點)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旅遊經營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設立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崗位和職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六)及時報告旅遊安全事故;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第六條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經營旅遊業務。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旅遊安全審查驗收,必須在接到經營旅遊業務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對於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對於不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逾期未接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的通知的,可視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經營旅遊業務。第八條旅遊經營單位必須經常對旅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損壞旅遊安全設施、設備。第九條旅遊飯店、旅遊定點餐館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做好食品衛生工作。第十條旅遊飯店必須按消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的游覽活動時,應當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針對可能影響安全的因素,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第十二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遊者的行李,在與有關單位交接時,應當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第十三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旅遊活動時所使用的車船,必須保證安全。租用車船的應與其出租者簽訂安全使用協議,明確責任。第十四條旅行社接待海外旅遊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旅遊者意外保險。第十五條使用汽車和遊船開展旅遊業務的單位,應當定期對汽車、遊船進行維修保養,在開展營業性運輸前必須全面檢查,確保安全。第十六條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當加強自身的安全防範,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財物。第十七條發現不利於旅遊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隱患時,任何人均有權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或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第十八條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應及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九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都必須建立旅遊安全事故檔案,以備查驗。第二十條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預防措施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5年內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遇到危險的旅遊者,或者保護旅遊者財物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遊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第二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安全審查,擅自經營旅遊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Ⅳ 日照市海上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海上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管轄海域內藉助船舶、海上游樂設施等開展觀光娛樂、休閑海釣、體育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包括旅遊客運船舶、遊艇、休閑海釣漁船、體育運動船艇等。
本規定所稱海上游樂設施,是指在海上運行、承載遊客在海上娛樂的載體,包括摩托艇、飛傘、潛水器、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等。第三條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科學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經營者、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本轄區海上旅遊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上旅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客運船舶、遊艇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洋發展部門負責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休閑海釣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和海濱風景名勝區規劃,統籌安排行業用海,劃定海上旅遊項目活動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遊客運船舶客運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業安全管理,負責體育系統內運動船艇、停泊碼頭的安全管理,負責參與組織的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遊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的安全指導。
公安、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第六條海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海上游樂設施以及從業人員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四)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六)按照劃定海域經營,與海水浴場游泳區域保持安全距離,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海上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海上旅遊經營者、社會公眾的海上旅遊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海上旅遊安全宣傳,加強海上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條從事海上旅遊經營活動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運營。
旅遊客運船舶、遊艇應當具備《船舶檢驗證書》,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以及符合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其他證書,配備安全和防污染設備,處於適航狀態。
休閑海釣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符合漁業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第九條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標明船舶配員、核定載客人數、監督電話和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條遊艇、休閑海釣漁船、乘客定額十二人以上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保持正常開啟,攜帶與岸上保持有效通訊的設備。
體育運動船艇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船岸通訊暢通。
Ⅳ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文字像精靈,只要你用好它,它就會產生讓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無論我們說話還是作文,都要運用好文字。只要你能准確靈活的用好它,它就會讓你的語言煥發出活力和光彩。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遊業因其綜合性強、關聯度高、輻射面廣等特性,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景區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遊客旅遊的最終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臨的環境相對復雜,要確保景區與遊客的人身與財物安全,確保景區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旅遊景區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積極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景區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而能否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件後能否迅速啟動響應機制,並做好善後處理,是對景區管理者綜合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許多礦難發生、製造工廠及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景區范圍內的交通堵塞、客人擁擠踐踏等事件屢有發生,這裡面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還有就是事前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事後沒有及時啟動應急機制,不僅給企業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極為不良的負面影響。
就旅遊景區而言,包括策劃宣傳、市場營銷、資源開發、服務質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益,各項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份。一些旅遊景區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平時的督導工作也流於形式,或者消極應付上級檢查,更有甚者將意外事故視為忌諱避而不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手忙腳亂,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每年國家的安檢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一起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查看景區是否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實際上,面對不可控制的天災人禍,景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和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遊客及員工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加強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幾率,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將損失和負面影響降減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無論是國家對旅遊行業的要求出發,還是從景區自身管理的角度考慮,加強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二、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承擔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毫無疑問景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承擔者。但在實際的安全管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負責呢?並不是第一責任者什麼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認為該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認為的小事。
通常來說,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除了明確自己的職責之外,主要是結合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行分工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責任人明確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明確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要追究其責任。各層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責任,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失職瀆職而造成事故,而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對象與識別
所謂安全管理的對象就是指各種潛在危險的因素,只要把危險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轉化為事故,就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對旅遊景區而言,要預防潛在危機的發生,必須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及時進行分析預測,並做好各項預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對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不顧各種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欄、隨意攀爬、接近危險水源;在游覽過程中,不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操作執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或在禁火的景區亂丟煙頭等。
2、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當導致漂流船翻沉、客運索道停止運行、游藝機械造成人員受傷等事故。
3、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在為遊客提供餐飲、購物等過程中,造成客人燙傷、食物中毒或物品過期等事故。
4、搞好景區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避免造成遊客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及時查禁「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等。
5、景區內如有建設或維修施工的,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遊客造成傷害。
6、做好景區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各種車輛以及停車場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別是在旅遊旺季、高峰期尤為重要。
7、做好景區內各種游樂場所、游覽道路、遊客休息停留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可能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8、做好員工工作或生活場所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如不得私拉電線、私用電爐,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風、洪水,以及山體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報或防範措施,盡可能減少景區或遊客的生命財產損失。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Ⅵ 求園林景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規范游覽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地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旅遊景區管理堅持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活動的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保、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增加旅遊投入,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發展。
第八條 旅遊景區必須編制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國家旅遊發展規劃技術標准要求。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重點旅遊景區和項目的規劃應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依據有關政策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旅遊景區開發項目建設需要佔用增量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適當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國內外大企業來我市投資興建大型旅遊景區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旅遊規劃的前提下,按有關政策要求供地。對列入省、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的旅遊業聚集區、重點項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 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繳納。旅遊企業有形場所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前,必須將旅遊景區項目規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轉讓、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各類資本參與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徵求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開發建設投資額在5000 萬元以上或對全市旅遊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旅遊景區要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投資額在50 萬元以上的旅遊建築設施項目工程,要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旅遊新景區,應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劃分游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做到與旅遊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景區風貌;
(二)興建宣揚封建迷信、淫穢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
景區;
(三)在旅遊景區內進行開山、開荒、採石、開礦、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
(五)在核心旅遊景區內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旅遊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應將開發建設情況及時報送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開發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內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建設地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傾倒建築廢棄物。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與旅遊景區的主題景觀相協調;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美觀、安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景區游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攀折樹木和採摘花卉等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設施的行為;
(二)亂扔垃圾、污物;
(三)攜帶獸類寵物進入旅遊景區;
(四)機動車輛擅自進入旅遊景區;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七)未經批准,在旅遊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 規范旅遊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並妥善處理旅遊者投訴,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實施旅遊景區發展規劃;
(二)制定、落實旅遊景區管理制度;
(三)設置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遊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識;
(五)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亮照經營、明碼標價;
(六)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落實保護責任;
(八)加強旅遊景區環境衛生管理;
(九)向社會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電子信箱;
(十)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旅遊景區等級評定製度。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景區,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迅速合理處置突發事件,並及時向旅遊、公安、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禁止擅自設置景中景門票。門票價格應當公開。調整門票價格應當提前三個月進行公示。調整國家、省、市級重點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須經旅遊景區經營者同意,按照核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工商、稅務、衛生等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主要經營特色工藝品、旅遊紀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產品、照相攝影器材、醫療服務及遊客生活必需品等項目。
第三十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遊合同或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尾追遊客強行推銷,哄抬物價、欺詐遊客等行為;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做虛假或者容易產生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名勝區內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
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旅遊景區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評定機構降低其等級或者取消其等級稱謂。未被評定等級或者已被取消等級的旅遊景區使用等級稱謂以及等級景區使用不真實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連續兩年達不到建設標準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以國家旅遊度假區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稱謂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旅遊景區涉及宗教場所的,對宗教場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Ⅶ 旅遊景區如何進行安全管理
景區的安全管理要真正體現「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從而盡可能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或盡可能減小因安全事故發生而造成的損失。如何有效做好景區安全管理工作,應主要抓住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安全管理是一種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工作面比較大,任務瑣碎而繁重,必須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為安全管理提供組織上的'保障。一般而言,由景區總經理或主要分管領導擔任組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各部門主要管理者為組織機構成員,實現分級管理,特種旅遊或特殊崗位需要配備專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並明確組織機構各成員的職權與責任,以此來組織、督導和推動景區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使景區安全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避免「三隨」 (隨機、隨意、隨便)處理,有必要通過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來明確職責分工,規范各種安全行為,建立和維護安全管理秩序,做到事事有人做,件件有落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時應注意: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各項制度之間要銜接配套、要科學合理操作性強,文字簡練便於記憶等,同時還要不斷總結經驗,根據環境變化而不斷完善。
第三、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加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與安全技能的培訓。主要通過課堂講授、現場示範、操作訓練、經驗分享等方式,不僅要讓員工明白應該怎麼做、不應該怎麼做、做錯了要受到什麼處罰,更要讓員工明白為什麼要這樣做,做好了有什麼好處,做錯了對自己有什麼危害等,從而提高員工的安全管理意識,增強安全管理責任感,避免消極態度和抵觸情緒。同時,通過培訓掌握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識與操作技能,增強識別危險與自我保護能力,提高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的能力,避免因忽視安全或無知而產生的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而導致的事故。
二是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為提高遊客自身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了解相關的安全知識與保護措施,遵守有關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以及發生事故時能正確應變,懂得基本的自救方法,從而更好地保障其安全。例如:如實詳細地告知旅遊活動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相應的防範措施,個人防護和救生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游樂活動的規則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等。
第四、落實安全督導檢查工作。
通過崗位日常自檢、管理人員日常巡查、定期綜合檢查、各項專門檢查查等形式,及時了解景區安全現狀,發現事故隱患,以便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將危險消除在萌芽狀態。根據安全管理的對象,旅遊景區的安全檢查工作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例如景區內旅遊設備設施、安全設施、游樂場所以及游覽環境是否安全,安全標志和救生用具是否齊備、完好等;二是檢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例如是否有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安全制度的行為等;三是檢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例如是否設置了合理的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責任制度,是否配備了充足的安全器材等。相關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並跟蹤整改情況,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安全制度者給予批評,嚴重者依照制度給予處分。
第五、制定應急預案文件體系。
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針對可能出現的嚴重事件或重大的災害風險等緊急情況,進行重點控制和防範,並制定專項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其他一般危險源則進行日常安全管理控制。如制定發生火災、山體滑坡或落石、交通意外、游樂項目、人群聚集場所、公共衛生等事故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預案主要包括應急組織、成員職責、報告程序、啟動機制、善後工作及事後總結與匯報等內容。景區管理者應根據預案,適時地進行應急救援演練,針對演練發現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確保在任何情況下都能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救援。
第六、健全事故應急響應機制。
景區范圍內一旦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事件或災害時,景區負責人應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及時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按照事先制定的各種應急預案,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防範措施未落實、責任人未受到處理,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做好事故發生現場的保護工作,配合事故調查,以及善後處理和事故賠償等工作,以便維護旅遊景區的持續穩定發展和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
拓展閱讀:旅遊景區口號
1、鵝詠古今,商通天下。
2、福田白菊香千里,杜鵑花城幸福來。
3、福田福地福白菊,宜居宜游宜發展。
4、古韻承千年,橫渡秀天下。
5、好茶碧螺春,好客吳中人。
6、橫渡湫水綠谷,夢尋白溪畫廊。
7、橫渡致遠,鄉游至美。
8、暢游蘇州洞庭山,醉飲吳中碧螺春。
9、杜鵑花城福田河,白菊香飄西子湖。
10、多彩克州,魅力昆侖。
11、「鄉」約西充,「桃」醉天下。
12、冰雪盛會,激情長春。
13、不到天峨難識景,來到天峨壯觀行。
14、茶貫古今碧螺春,茗冠江南吳中情。
15、茶香湖韻,享「壽」溧陽。
16、長壽之鄉,美麗溧陽。
17、長興草莓,甜蜜的約會。
18、紅韻綠韻古韻,茶鄉壽鄉溧陽。
19、華夏名茶何最珍,唯數洞庭碧螺春。
20、激情長三角,體驗新寧波。
21、集天下智慧,謀跨越發展。
22、濟南山城湖河美,泉城名泉全城泉。
23、錦綉瀟湘,快樂湖南。
24、巨龍舞紅水,綠林綉天峨。
25、客來客往克州行,美食美客在克州。
Ⅷ 烏魯木齊市旅遊景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加快旅遊景區建設,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旅遊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具有觀賞或文化、科學研究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旅遊景區旅遊經營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旅遊景區旅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管理工作。
建設、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農牧、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作好旅遊景區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旅遊景區的建設和發展應堅持保護優先與適度開發、利用相結合,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和當地民族文化特點。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景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二章開發與保護第七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旅遊業發展規劃。旅遊景區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八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劃分生活區和游覽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並與旅遊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第十條 旅遊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當與景觀相協調;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療)養機構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構)築物。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的經營者,應依法做好景區內的林木植被、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第三章 管理與經營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旅遊景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旅遊景區經營者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
(三)監督旅遊景區經營者制定景區管理制度;
(四)監督管理旅遊景區經營者的旅遊服務活動;
(五)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並接受其投訴;
(六)其他依法應履行的職責。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合法經營,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的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第十六條 旅遊景區的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景區旅遊管理制度或措施,並負責落實;
(二)設置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遊客服務中心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三)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對旅遊者進行欺詐、勒索、脅迫或誤導;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項目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負責旅遊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的經營者對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應及時採取救護措施,並向旅遊、公安、安全生產的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八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遊者的合同或者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第十九條 旅遊景區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