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開發項目安全管理標准
『壹』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貳』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叄』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於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內河水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統稱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灘塗、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經營活動的總稱。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
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景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部門負責指導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體育、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並督促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章旅遊經營者安全義務
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並依法取得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第五條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
第六條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旅遊經營者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項目批准文件、游覽活動說明和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及其船員適任材料等,在開業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旅遊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應當查驗備案材料、核實其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項,依據本辦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並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連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材料收存清單》,一並送達旅遊經營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應當同時送交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組織研究,並在開業前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是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旅遊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生產條件,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布設的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適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九)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相應水上游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
第十條旅遊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設覆蓋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的視頻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信息平台實施後台巡視和管理。
視頻和電子信息應當按照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同步傳送。
第十二條新增水上游覽項目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意見應當作為旅遊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上游覽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驗收後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設施應當滿足船舶的安全靠離,符合相應水上游覽項目遊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術條件。
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
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兼顧游覽專屬水域的水深條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觀因素,合理劃分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設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警示標志。
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項目使用的碼頭或者其他靠泊設施應當設置告示牌,標注水上游覽項目規程、遊客須知和水上游覽項目平面圖等。
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不得規劃建設由遊客自行操控的體驗休閑、趣味競技等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覽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漁業養殖規劃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禁止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設置游覽船舶航線時,應當與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或者減少游覽船舶之間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線不得橫穿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
高速船航線之間、高速船航線和其他船舶航線、高速船航線和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線之間,應當留足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在游覽專屬水域設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氣)設施,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封閉的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與遊客通道或者遊客等候游覽場所保持不少於18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遊客落水、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或者人員傷亡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自救和疏導;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旅遊經營者應當將遇險或者傷亡事故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時、如實報告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生產安全
第十九條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准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並在船舶顯著位置永久性標注水上游覽項目和編號、載客數量、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湖區、大型庫區游覽航行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客船,應當安裝電子定位設備、船岸通訊器材等助航設施,保證船舶在規定的航線或者活動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間有效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二條以蓄電池為動力的船舶,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密閉處所,其存放處所應當設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煙等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游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項目管理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維護碼頭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覽項目注意事項;
(三)提醒老弱病殘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員或者監護人做好安全陪護;
(四)記錄出航船舶載客人數,制止船舶超過規定的載客數量載運遊客;
(五)制止船員或者船舶操作人員、遊客未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適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員、船舶操作人員、遊客酒後駕駛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違反規程的加油(氣)、充電等作業;
(十)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應管理事務。
第二十五條專職救生員應當滿足相應項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期間的水域岸線流動巡視;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間打鬧嬉戲、超越水域警示標志航行等行為;
(三)制止未在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或者船舶之間的過駁遊客等行為;
(四)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程序報告險情和事故,救助、處置落水遇險遊客;
(五)制止與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無法制止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二十六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人員、船舶操作人員、項目管理員、專職救生員飲酒、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或者麻醉品的,不得當班履職。
第二十七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從事游覽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游覽船舶橫越或者掉頭航段,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提示過往船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安全航速通過。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及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作業行為:
(一)與順航線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攔;
(三)在順航線行駛船舶的前方突然橫越、強行橫越或者掉頭;
(四)高速船在游覽專屬水域從事渡運經營;
(五)高速船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為;
(六)在加油(氣)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以外進行船舶加油(氣)作業,或者船舶承載遊客時從事加油(氣)作業或者設備檢修作業;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見度不良以及不適合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船舶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區域靠泊上下遊客的,應當確保遊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處理。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其管轄水域的巡航監督管理,查處游覽活動船舶涉及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現擅自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河道、湖泊、水庫、灘塗、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計劃定期巡查,發現擅自在所屬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抽查制度,制定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核實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備案信息。
發現水上游覽經營活動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責令限期落實整改措施,並函告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對船舶實施登記、檢驗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組織救助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浮具,是指旅遊經營者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活動時,除船舶以外用於搭載遊客的器具總稱。
高速船,是指依據內河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范進行檢驗,取得相應證書的船舶。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經營者不直接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活動涉及水上游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范圍統一實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覽活動的遊艇,按照遊艇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水上游覽活動的農用自備船,按照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肆』 廣州市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特殊旅遊項目是指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樂項目。包括:
(一)過山車、摩天輪、熱氣球、吊傘塔、電動鞦韆、海盜船、電動旋轉椅、高空列車、高速賽車、索道纜車、高空滑梯、狩獵、潛水、攀岩、高空彈跳。
(二)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勞動、技術監督等部門確認並公布的其它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樂項目。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設特殊旅遊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廣州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勞動、衛生、技術監督、園林、環保、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特殊旅遊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監督轄區內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貫徹執行旅遊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對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設施進行檢查;
(三)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旅遊項目進行審批,並會同公安、勞動、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四)組織實施對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五)受理旅遊者對旅遊安全管理的投訴,並妥善處理;
(六)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第六條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職責落實到崗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定期對游樂設備、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三)特殊旅遊項目的操作人員應持有旅遊和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上崗證件;
(四)配備受過急救醫療培訓的醫務人員,以及必要的急救葯品和器械;醫務室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或指示牌;
(五)參加本市旅遊事故緊急救援網路,並為遊客投保;
(六)建立健全特殊旅遊項目游樂設備的購進、安裝、驗收、運行、維修、年審等情況的檔案材料;
(七)其它依法應當遵守的安全事項。第七條開設特殊旅遊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涉及計劃、建設、規劃、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申請開設特殊旅遊項目的,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開設特殊旅遊項目申請書;
(二)特殊旅遊項目的安全可行性報告書;
(三)游樂設備的使用說明書、檢查維修說明及圖樣、產品合格證等書面材料(進口設備必須提供中文說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編號);
(四)制定操作、維修、保養、檢查等制度的材料;
(五)其它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第九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組織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安全評估。除特殊情況外,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於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的安全評估意見;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述有關部門的評估意見,對特殊旅遊項目進行審查;對通過安全評估的項目給予批准,並將審批結果分別送勞動、公安、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第十條特殊旅遊項目工程竣工後,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勞動、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運營。
驗收的具體辦法,由旅遊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第十一條對已經過驗收的游樂設備,不得擅自加大荷載、改變動力結構等變動原設計的技術性能。如確需改變的,應按該項目原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批准手續。第十二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旅遊項目實行年度安全審核。
年審時,特殊旅遊項目經營者應提供由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專業檢驗機構出具的對當時游樂設備運行狀況的檢驗報告。
未通過年度安全審核的,應暫停運營,並在限期內整改,經復檢合格後方可繼續運營。
『伍』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文字像精靈,只要你用好它,它就會產生讓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無論我們說話還是作文,都要運用好文字。只要你能准確靈活的用好它,它就會讓你的語言煥發出活力和光彩。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遊業因其綜合性強、關聯度高、輻射面廣等特性,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景區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遊客旅遊的最終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臨的環境相對復雜,要確保景區與遊客的人身與財物安全,確保景區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旅遊景區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積極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景區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而能否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件後能否迅速啟動響應機制,並做好善後處理,是對景區管理者綜合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許多礦難發生、製造工廠及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景區范圍內的交通堵塞、客人擁擠踐踏等事件屢有發生,這裡面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還有就是事前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事後沒有及時啟動應急機制,不僅給企業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極為不良的負面影響。
就旅遊景區而言,包括策劃宣傳、市場營銷、資源開發、服務質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益,各項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份。一些旅遊景區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平時的督導工作也流於形式,或者消極應付上級檢查,更有甚者將意外事故視為忌諱避而不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手忙腳亂,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每年國家的安檢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一起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查看景區是否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實際上,面對不可控制的天災人禍,景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和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遊客及員工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加強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幾率,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將損失和負面影響降減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無論是國家對旅遊行業的要求出發,還是從景區自身管理的角度考慮,加強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二、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承擔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毫無疑問景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承擔者。但在實際的安全管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負責呢?並不是第一責任者什麼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認為該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認為的小事。
通常來說,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除了明確自己的職責之外,主要是結合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行分工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責任人明確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明確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要追究其責任。各層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責任,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失職瀆職而造成事故,而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對象與識別
所謂安全管理的對象就是指各種潛在危險的因素,只要把危險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轉化為事故,就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對旅遊景區而言,要預防潛在危機的發生,必須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及時進行分析預測,並做好各項預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對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不顧各種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欄、隨意攀爬、接近危險水源;在游覽過程中,不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操作執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或在禁火的景區亂丟煙頭等。
2、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當導致漂流船翻沉、客運索道停止運行、游藝機械造成人員受傷等事故。
3、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在為遊客提供餐飲、購物等過程中,造成客人燙傷、食物中毒或物品過期等事故。
4、搞好景區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避免造成遊客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及時查禁「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等。
5、景區內如有建設或維修施工的,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遊客造成傷害。
6、做好景區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各種車輛以及停車場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別是在旅遊旺季、高峰期尤為重要。
7、做好景區內各種游樂場所、游覽道路、遊客休息停留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可能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8、做好員工工作或生活場所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如不得私拉電線、私用電爐,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風、洪水,以及山體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報或防範措施,盡可能減少景區或遊客的生命財產損失。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陸』 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業的聲譽,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含旅遊公司,下同),涉外旅遊飯店(賓館)、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以及其它旅遊涉外經營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旅遊行業管理是指對旅遊宣傳招徠、組織接待和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游覽、購物、娛樂等綜合服務的統一管理、領導和檢查監督,其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國家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編制發展旅遊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和管理旅遊開發、建設項目;
(四)審批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質量標准、技術等級標准,對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管理旅遊宣傳、外聯推銷和核發旅遊簽證通知;
(六)管理旅遊行業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料考評和聘任,以及職業教育培訓;
(七)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旅遊價格、財務、外匯和旅遊統計;
(八)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旅遊商品開發、生產、銷售和旅遊交通運輸的發展;
(九)對旅遊行業協會、學會、聯誼會實施指導和管理;
(十)省政府和國家旅遊局部署和交辦的其它工作。第四條省旅遊局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省旅遊行業實行全行業管理。
州(地、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工商、物價、公安、稅務、勞動、審計、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搞好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旅遊業應納入各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採取必要的經濟政策,扶持旅遊業的發展。
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加速旅遊業的發展。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必要的資金作為旅遊發展基金,充分發揮旅遊優勢,大力發展旅遊業。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對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各地旅遊飯店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應徵求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建設規模嚴格執行審批程序。重點項目須經省旅遊局審核,報經省級綜合部門批准,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第七條全省旅遊經營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行業歸口關系,建立雙重計劃統計和考核管理制度,對一、二類旅行社、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遊飯店,省旅遊局要加強指導和考核。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開辦經營各類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須經下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開辦經營第一類、第二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同意,轉報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
申請開辦經營第三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批准,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上述旅行社須按各自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不得超范圍經營。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非法或變相經營旅遊業務。
境外和省外的旅遊單位,在本省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經省旅遊局審核,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我省經營旅遊業務。違反上述規定者,按有關法規處理。第九條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旅遊涉外飯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制度。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的確定,由市(縣)旅遊主管部門推薦,所屬地、州、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旅遊局批准。
非定點或雖已定點但經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而取消定點單位資格的,不準經營旅遊涉外業務。第十條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涉外旅遊飯店(賓館),實行星級評定製度。全省涉外旅遊飯店(賓館)的星級評定工作,由省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
『柒』 如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
1、 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
2、 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
3、 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
『捌』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玖』 甘肅省旅遊管理條例(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旅遊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發展,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旅遊開發建設、從事旅遊經營、旅遊管理及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產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投入,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扶持旅遊業發展,把旅遊業培育成為甘肅經濟的一項重要產業。
發展旅遊業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原則,誰投資誰受益,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多渠道、多形式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參與各類旅遊經營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省旅遊業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建設、交通、文物、林業、環保、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的開發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遊業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
旅遊資源的開發,堅持利用與保護相結合,實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積極發展具有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的旅遊項目及旅遊商品。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在對全省旅遊資源進行普查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全省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省旅遊業總體發展規劃,在對本轄區旅遊資源普查評估的基礎上,制定本轄區的旅遊業發展規劃,同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旅遊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交通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相協調。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和歷史名勝等資源開發建設旅遊項目,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森林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破壞自然景觀及生態自然環境,不得損害古文化環境風貌。
旅遊區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消防、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應當配套建設。第九條新建省級旅遊度假區,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徵得所在市、州(地區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第十條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開發區、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和旅遊設施項目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扶持。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不得違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規劃開發旅遊資源。
禁止在旅遊區內擅自採石、采礦、挖沙、採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等。第三章旅遊經營與管理第十二條開辦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手續。第十三條外商投資旅行社,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章的特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優質服務,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准,實行明碼標價;執行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或遵守與旅遊者約定的收費標准;不得欺詐、勒索旅遊者。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應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可根據需要在旅遊區設置地域界限標志、服務設施和游覽導向等,對具有一定危險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高空旅遊設施和驚險旅遊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和標准。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發布各類旅遊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第十七條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繳納質量保證金,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旅遊業務。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實行業務年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