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財經去旅遊發福利
❶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解讀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但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發放津貼補貼涉及廣大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2006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統一了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項目、標准、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初步緩解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建立了規范化的津貼補貼發放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也面臨著一些阻力和問題:一是部分地方調控指導力度不夠,少數地方市地以下機關存在盲目提高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的傾向;二是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懲處制約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以提高改革性補貼標准、濫發各種獎金或有價證券等形式,突破政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問題逐步顯現;三是不同地區之間、同一城市中不同層級之間收入分配關系還有待進一步理順;四是財政支出壓力明顯加大。改革規范工作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越來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難度也越來越大。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防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現象死灰復燃,前清後亂,甚至邊清邊亂,扎實推進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如何給予處分進行規范,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出台後,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在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實踐中發現,有的地方和單位為規避相關規定,不以津貼補貼而以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發放錢物,致使這些違規亂發錢物的行為難以處理。為便於在實踐中掌握,避免以各種名目亂發錢物行為的發生,《規定》將各種津貼、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均納入「津貼補貼」的范圍,在第二條中規定:「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中,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規范職務消費和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要求,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發放的貨幣補貼。這樣規定,做到了與現行津貼補貼的項目、分類相對應,與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相關文件相銜接。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構成
按照工資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機關實行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即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台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相當於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規范津貼補貼,包括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兩項,各地標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補貼,即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向公務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提租補貼、供熱採暖補貼、物業管理補貼;交通補貼,包括班車補貼、公務用車補貼。因各地改革進展不一,其具體項目和標准也不相同。
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在核定總量內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補貼,各地補貼項目和標准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機關發放,有的地方與機關發放項目和標准不同。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適用對象應當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此,《規定》第三條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作為適用對象。
對於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的後果,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對於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主要考慮是:第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於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對除「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適用該規定;第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規定了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第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便於操作,對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處分時,可以參照《處分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 綜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從定性方面可以將其歸納為違反財經紀律、違反廉政紀律、失職瀆職等行為。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處分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此外,為挽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如何處理專門作了規定,即「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❷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2)違反財經去旅遊發福利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❸ 違規發放福利違反了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違反了公務員相關法規。相關法規規定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法律依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五條 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七條 違反財政部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的規定核算津貼補貼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❹ 2019年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內容解讀
制定《處分規定》的必要性
津貼補貼問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法定工資標准相對較低,且在全國范圍內標准統一。考慮到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國家允許各地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調整津貼補貼。但由於有關規定不明確,某些環節缺乏有效監督,一些地方和單位津貼補貼發放逐漸失序。地方和單位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外普遍自行設定津貼補貼,名目繁多,資金來源不規范,水平相互攀升,不僅違反了國家財經紀律,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響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發放津貼補貼涉及廣大公務員的切身利益。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2006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逐步統一了同級政府不同部門之間的津貼補貼項目、標准、資金來源和發放辦法,初步緩解了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矛盾,建立了規范化的津貼補貼發放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有效遏制了津貼補貼發放混亂的現象,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規范津貼補貼工作也面臨著一些阻力和問題:一是部分地方調控指導力度不夠,少數地方市地以下機關存在盲目提高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的傾向;二是監督檢查力度不夠,懲處制約機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以提高改革性補貼標准、濫發各種獎金或有價證券等形式,突破政策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問題逐步顯現;三是不同地區之間、同一城市中不同層級之間收入分配關系還有待進一步理順;四是財政支出壓力明顯加大。改革規范工作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越來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關系的難度也越來越大。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防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現象死灰復燃,前清後亂,甚至邊清邊亂,扎實推進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如何給予處分進行規范,以嚴明紀律,懲治和預防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發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紀委印發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出台後,與《解釋》共同構成了比較完備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黨紀政紀責任追究體系。
關於「津貼補貼」的范圍
在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實踐中發現,有的地方和單位為規避相關規定,不以津貼補貼而以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各種名義或形式發放錢物,致使這些違規亂發錢物的行為難以處理。為便於在實踐中掌握,避免以各種名目亂發錢物行為的發生,《規定》將各種津貼、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均納入「津貼補貼」的范圍,在第二條中規定:「本規定所稱津貼補貼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和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補貼以及獎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其中,改革性補貼是指根據規范職務消費和推進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要求,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發放的貨幣補貼。這樣規定,做到了與現行津貼補貼的項目、分類相對應,與規范津貼補貼工作相關文件相銜接。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構成
按照工資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機關實行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公務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即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台的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機關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和相當於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規范津貼補貼,包括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兩項,各地標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補貼,即通過轉化單位原用於幹部職工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的資金,向公務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提租補貼、供熱採暖補貼、物業管理補貼;交通補貼,包括班車補貼、公務用車補貼。因各地改革進展不一,其具體項目和標准也不相同。
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構成。一是基本工資,包括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兩項,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二是國家統一規定津貼補貼,主要包括地區津貼和事業單位特殊崗位津貼,全國實行統一標准;三是績效工資,包括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事業單位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總量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單位在核定總量內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補貼,各地補貼項目和標准不盡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機關發放,有的地方與機關發放項目和標准不同。
關於《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
根據《******紀委、******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適用對象應當包括兩類人員,即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此,《規定》第三條將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作為適用對象。
對於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處分規定》第三條規定,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實施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的後果,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對於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經費來源由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所列行為的,參照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處理。」主要考慮是:第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已於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對除「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適用該規定;第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規定了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處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第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關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的規定較為原則,為便於操作,對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給予處分時,可以參照《處分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違紀情節。
關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表現形式
《處分規定》列舉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表現形式與《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一致。一是綜合具體執紀執法工作中常見情況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單位提供的意見建議,在第四條中歸納列舉了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規范後繼續以有價證券、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等典型違反財經紀律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二是在第五條至第十二條中分別明確,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以發放津貼補貼的形式變相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不按規定核算津貼補貼,工作不負責任導致發生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以及不制止、不查處管轄范圍內已經發生的嚴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等八種違法違紀行為,並設定了具體的處分種類和處分檔次。
關於處分檔次的設定
綜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從定性方面可以將其歸納為違反財經紀律、違反廉政紀律、失職瀆職等行為。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中相關條款的規定,《處分規定》設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此外,為挽回違規發放津貼補貼造成的損失,《處分規定》第十三條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如何處理專門作了規定,即「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應當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並清退收回。」
❺ 財經紀律的內容包括哪些
黨的經濟紀律,亦稱「財經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守的法規。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展,黨員、幹部隊伍中違反經濟紀律的現象越來越突出,適應這種要求,黨中央做出了一系列加強黨的經濟紀律的規定。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1)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牟利。黨的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非法接受任何名義的酬金或饋贈;不得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以及工作人員饋贈現金和實物;不得非法轉讓或倒賣經濟合同;不得以工作之便勒索或收取現金和實物等。(2)堅決維護國家稅收制度。不許隨意改變稅種、稅率和減免稅收;必須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反對偷稅漏稅。(3)嚴禁以試用為名侵佔國家物品和集體單位的物品;嚴禁用公款宴請、旅遊和違反規定為領導人個人修建住宅。(4)嚴禁私設小金櫃;嚴禁幹部經商辦企業;嚴禁領導幹部子女、配偶經商,等等。
模範地遵守黨和國家規定的各項經濟紀律,是共產黨員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嚴肅黨的經濟紀律,對於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反對黨內腐敗現象,從嚴治黨,端正黨風,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黨的經濟紀律。嚴格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為人民謀利益,堅決杜絕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等損害政府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同時,必須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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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該如何解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的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行為的處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的針對違規發放津貼行為的處分規定。該《規定》共1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津貼補貼只要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還會發,違規的發放形式包括:
1.自行新設項目或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
2.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
3.違反有關公務員獎勵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
4.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
5.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
6.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
7.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
8.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
9.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10.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
❼ 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專項整治自查報告五篇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一系列國家有關財經管理法律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處分的行為。下面是我整理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專項整治自查報告1】
為進一步規范我鎮財務管理制度強化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促進源頭治腐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縣紀委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農牧局關於印發〈全縣鄉(鎮)領導幹部執行財經紀律情況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鎮工作實際,我鎮認真開展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自查自糾,現將自查自糾情況匯報如下:
一、提高認識,成立機構
小冀鎮黨委、政府對本次財經紀律執行情況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以書記荊瑞芳為組長的財經紀律執行情況專項檢查自查自糾工作領導小組,並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
二、自查自糾情況
1、私設「小金庫」方面。按照有關文件的要求,我鎮財務管理均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收入、支出全部納入鎮財政所法定賬目統一核算,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票據保管、領用和核銷工作,嚴格控制財政資金支出。沒有以任何形式進行隱瞞、滯留、占壓應當上繳國庫和財政專戶的各項規費收入和罰沒收入行為,不存在私設「小金庫」。
2、財務管理方面。我鎮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規定,嚴格執行主要領導「一支筆」簽字制度,嚴把財務程序,要求財務人員對於不合理、不規范的票據堅決不予入賬。同時嚴格要求機關幹部在接待費用上嚴格執行規定,做到一客不多陪,盡量安排大夥就餐,嚴格控制待客標准。公車不外借,同時也不借用企業等部門車輛,公車不私用,降低油耗和維修成本。
3、財經紀律執行情況。我鎮認真執行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做到了「七五」,一無私設「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做支公款情況;二無用公款報銷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或讓下級組織、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報銷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情況;三無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用為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務的現象;四無侵吞、截留、挪用、揮霍或違反規定借用集體資產、資金、資源情況;五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強農惠農資金項目情況;六無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謀取私利現象;七無監用職權,不廉潔履職的行為。
三、努力方向
一年來,我鎮因財務的各方面工作措施得力,執行到位,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全鎮領導幹部執行財經紀律情況良好,但我們仍感肩上責任大,任務重。今後,我鎮將更加嚴格地執行財經紀律。
1、認清形勢,不斷提高對財經紀律執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我鎮首先從思想上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努力形成保持財經紀律執行行為規范的長效機制,在已有成績的基礎上,力爭把財經紀律執行工作做得更實更好。
2、堅定目標,把財經紀律執行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嚴格遵守有關財經紀律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合理編制開支預算,預防各種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扎實推進財經紀律執行工作再上一個新台階。
【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專項整治自查報告2】
根據xxx市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開展「四風」方面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xxxxxxx)違反財經紀律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的要求,我局認真開展了對私設「小金庫」行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行為的專項治理工作。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
(一)xxxxxxx我局召集全體班子成員、各科室、二級單位、國土資源所負責人和財務等相關人員,同時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市委文件,積極安排部署對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行為進行專項治理,對照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認真檢查,確保專項整治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二)成立了xxxxxxxxxxxxx對私設「小金庫」行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行為的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財務副局長任副組長,相關責任科室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二、認真自查自糾,建立監督機制
按照清理范圍要求,對xxxxxx年以來的所有收入及各
類帳戶、帳據進行了認真細致的清查,我局先後開展了對科室、二級單位、鎮(處)國土資源所對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的自查自糾工作,經過認真自查,不存在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的現象。我局通過深入自查,財務管理均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一是收入、支出全部納入本單位財務科法定帳目統一核算,未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沒有單獨帳戶,未設任何形式的「小金庫」;二是收支清楚,資金明確,不存在違規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假補貼;發放福利、超標准發放津貼或各項獎金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行為;三是財務制度完備,無「兩本賬」行為,不存在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的行為。今後,我們將嚴格落實財經紀律,管好、用好財政資金,杜絕違反財經紀律事件的出現。
雖然我局目前尚未發現違規違紀現象,但通過此次清理檢查活動的開展,我局將進一步完善財經制度,加強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力度,力爭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嚴防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和公款送禮,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❽ 套取資金發放福利費是私分國有資產還是違反財經紀律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此前,對於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單位成員的行為,通常是作為一般財經違紀行為處理的。應當說,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行為首先是一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但並不意味著此類財經違紀行為都應該作為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一般都以單位的名義進行,因此往往是打著合法的幌子,通過發「獎金」、發「補助」、「崗位津貼」、「分紅」或者發放福利商品等各種形式公開進行。如何正確區分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特別是方式方法上表現為發放獎金、津貼、福利補貼等變相私分行為與一般財經違紀行為的界限,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容易產生分歧。對此,我們認為,正確區分兩者的界限,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結合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和數額是否較大兩個方面的構成要件來加以理解和把握。
私分國有資產行為首先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據此,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依照相關國家規定發放獎金、津貼、福利等行為,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照預演算法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法規規定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國有公司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將所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等,因屬合法行為,當然不能認為是變相私分國有資產。鑒於我國國有單位尤其是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財務管理不夠規范和不夠完善的現實狀況,在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的具體理解和掌握上,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認定。不宜將違反規定超標准、超范圍等亂發、濫發獎金、福利的財經違紀行為,一概認定為集體私分行為,以避免刑事打擊面過大。具體判斷方面,可參照單位經營利潤情況、單位對所分資產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權等情況綜合分析。對於在單位財力狀況允許的范圍內以及將單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權的錢款違反規定分配給單位成員,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私分行為。相反,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第一,在單位沒有經營效益甚至經營虧損的情況下,變賣分配國有財產等嚴重違背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職責,妨害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二,單位將無權自主支配、分配的錢款通過巧立名目、違規做帳等手段從財務帳上支出,或者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帳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變造各種欄目進行私分發放等,嚴重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的。
❾ 哪些案件屬於違反八項規定
按照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的內容,結合《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違反八項規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類錯誤;
2、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類錯誤;
3、失職類錯誤;
4、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類錯誤;
5、玩忽職守類錯誤;
6、貽誤工作類錯誤;
7、濫用職權類錯誤;
8、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類錯誤;
9、鋪張浪費生活類錯誤;
10、其他違法違紀類錯誤。
例如: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發放福利、發放過節費等;違規參與賭博;違規吃拿卡要;違規搭建房屋;違規虛報政績;弄虛作假等;違規公款互相宴請;違規私分國有資金;違法挪用公款;違規接受宴請、收送禮金禮品;違規公務接待;違規公務考察;違規公款旅遊;違規參加娛樂活動、高消費娛樂;違規修建樓堂館所;違規配備使用公車,公車私用;違規公款大吃大喝;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借機斂財;違反工作紀律,上班打麻將、股票交易、游戲等;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違反生活作風(兩性關系腐敗)規定等。
具體要根據案件性質和規定來確定。
❿ 如何認定違規發放獎金
看發放的主體是否特定
違規發放福利的主體都屬於黨內法規和國家行政紀律明確的特定范圍,主要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三個類別。其中,機關類可以分為公務員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兩個層次;事業單位可以分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3個層次;國有企業類可以分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3個層次。
首先,在機關、事業單位這一類,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適用〈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及經費來源由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違紀主體。
其次,根據《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行為適用〈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解釋》,如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規定,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可以根據《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這里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領班子成員外,還包括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這樣,無論何種形式的國有企業,原則上都可以成為違規發放過節福利的主體。
看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
明確了主體,還應當看發放過節福利的資金來源。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其中,福利費主要用於解決工作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同時補貼集體福利;而工會經費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可以用於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如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等。因此,機關、事業單位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依據的,也是應該的,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
實踐中,很多單位在發放過節福利的時候,往往沒有嚴格遵守相關的財務管理規定,存在挪用、套用單位正常工作經費發福利現象,個別單位甚至打著為職工謀福利的理由私設小金庫、賬外賬,這就把正常的職工福利異化和歪曲了。
看發放的形式是否合規
過節福利可以發,並不代表隨意發。《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早對單位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給職工發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而全國總工會也對「使用工會經費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也作了進一步解釋:其「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法定的節假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標准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如,河南省總工會明確的標准為每位會員全年所有節日慰問合計總額不得超過1000元,且以實物為主。
一般所說的違規發放過節福利,在形式上多表現為打著逢年過節名義向幹部職工隨意發放現金、購物卡、代金券,或者是發放數額上明顯超標的高檔奢侈商品等,這些行為既無法體現傳統節日組織慰問幹部職工的性質,也明顯違反廉潔紀律、財經法律法規、財經紀律等黨和國家的各項規定,必須受到相應的黨紀政紀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