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⑴ 廣東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加強旅遊管理,規范旅遊經營行為,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從事旅遊業經營和管理、參加旅遊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休閑等服務的行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旅行社、旅遊景區(點)和旅遊飯店(酒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和度假娛樂休閑場所等經營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第四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旅遊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保護、研究、利用的關系,實現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優化發展環境,鼓勵、支持境內外的旅遊經營者在本省依法投資經營旅遊業。
開發旅遊資源和發展旅遊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保護的原則。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旅遊業管理工作。第二章 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文化、環境保護、林業、水利、海洋、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發展規劃,經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化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等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
制定旅遊發展規劃時,需要委託擬訂的,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擬訂。
旅遊發展規劃實施中確需改變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報批手續。第八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涉及環境、文化文物保護、華僑民族宗教事務、海洋、農業、森林、水資源、土地資源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方面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第九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有爭議的,由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基本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復建設,涉及宗教、人文景觀、文化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的,還須依法經宗教、文化、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旅遊飯店、旅遊景區(點)、主題公園、大型游樂園等建設項目立項前,應當徵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三章 旅遊經營與管理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經營資格後,方可營業。第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未辦理合法手續、未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檢查;有權拒絕強行推銷商品或者安置人員;有權拒絕非法的收費和攤派;有權要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保守其商業秘密。第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經營旅遊業,應當公開經營項目、標准,實行明碼標價;提供與約定相符的服務或者商品。
旅遊經營者應當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不得有哄抬物價,低價傾銷、操縱市場價格、發布虛假廣告和宣傳資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旅遊經營者需要變更約定服務項目、內容、標准或者價格的,須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不得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旅遊統計資料。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不得提供有損國家尊嚴、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的服務項目;不得使用脅迫或者欺騙的手段使旅遊者接受服務或購買商品;不得採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取合同約定以外的費用;不得擅自在旅遊景區(點)內或者鄰近周圍擺攤設點。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設備和設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旅遊設備和設施運作良好,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森林旅遊應當切實做好防火工作,嚴防山火的發生。在文物保護區域內從事旅遊活動,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文物遭受破壞。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運營。對旅遊中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發生安全事故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救護和處理,並依法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⑵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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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遊業因其綜合性強、關聯度高、輻射面廣等特性,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景區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遊客旅遊的最終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臨的環境相對復雜,要確保景區與遊客的人身與財物安全,確保景區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旅遊景區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積極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景區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而能否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件後能否迅速啟動響應機制,並做好善後處理,是對景區管理者綜合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許多礦難發生、製造工廠及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景區范圍內的交通堵塞、客人擁擠踐踏等事件屢有發生,這裡面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還有就是事前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事後沒有及時啟動應急機制,不僅給企業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極為不良的負面影響。
就旅遊景區而言,包括策劃宣傳、市場營銷、資源開發、服務質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益,各項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份。一些旅遊景區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平時的督導工作也流於形式,或者消極應付上級檢查,更有甚者將意外事故視為忌諱避而不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手忙腳亂,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每年國家的安檢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一起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查看景區是否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實際上,面對不可控制的天災人禍,景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和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遊客及員工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加強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幾率,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將損失和負面影響降減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無論是國家對旅遊行業的要求出發,還是從景區自身管理的角度考慮,加強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二、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承擔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毫無疑問景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承擔者。但在實際的安全管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負責呢?並不是第一責任者什麼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認為該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認為的小事。
通常來說,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除了明確自己的職責之外,主要是結合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行分工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責任人明確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明確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要追究其責任。各層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責任,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失職瀆職而造成事故,而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對象與識別
所謂安全管理的對象就是指各種潛在危險的因素,只要把危險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轉化為事故,就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對旅遊景區而言,要預防潛在危機的發生,必須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及時進行分析預測,並做好各項預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對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不顧各種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欄、隨意攀爬、接近危險水源;在游覽過程中,不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操作執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或在禁火的景區亂丟煙頭等。
2、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當導致漂流船翻沉、客運索道停止運行、游藝機械造成人員受傷等事故。
3、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在為遊客提供餐飲、購物等過程中,造成客人燙傷、食物中毒或物品過期等事故。
4、搞好景區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避免造成遊客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及時查禁「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等。
5、景區內如有建設或維修施工的,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遊客造成傷害。
6、做好景區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各種車輛以及停車場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別是在旅遊旺季、高峰期尤為重要。
7、做好景區內各種游樂場所、游覽道路、遊客休息停留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可能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8、做好員工工作或生活場所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如不得私拉電線、私用電爐,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風、洪水,以及山體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報或防範措施,盡可能減少景區或遊客的生命財產損失。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⑶ 旅遊汽車、遊船管理辦法
第一章性質、任務和經營方針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二、貫徹「友誼為上、賓客第一、優質服務、經濟受益」的原則。做到「主動、熱情、禮貌、周到」,提供最佳服務。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認真執行駕駛操作規程,確保安全行車。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范圍四、保持車輛整潔,搞好個人衛生,工作時穿統一制裝,儀表端莊大方,不留怪發型。五、搞好團結協作,禮貌待人、互諒互讓,克服外事任務優越感。六、維護國家尊嚴,保守國家機密,嚴格執行外事紀律,拒腐蝕,永不沾。第三章服務工作七、認真學習技術、業務知識,提高駕駛操作及服務水平。八、努力完成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為四化建設多做貢獻。第四章計劃與財務管理第九條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實行經濟核算,加強成本管理,合理攤提各項費用。第十條要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和配備財會人員,對財會人員保持穩定,維護其職權,發揮其監督檢查作用。第十一條各項計劃指標的制定,要充分發動群眾討論,要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生產計劃,採取有力措施保證計劃的完成。第十二條要堅決執行財會制度,按規定要求,上報有關月、季、年度財務報告和預決算。要加強經濟活動分析,把各項經濟活動都納入正常軌道。第十三條在有條件的單位可開展二級經濟核算,逐步把經濟責任制落實到班組和個人。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和國家旅遊局制定的各項收費標准。低於或高於標準的收費須報主管局,經與當地物價部門協商後,轉報國家旅遊局批准後執行。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條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的教育,嚴格貫徹執行交通法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第十六條要建立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人員,負責安全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和活動,處理安全事故等事項。公司(隊)領導要專人分管安全工作。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和安全獎懲制度,開展安全行車、航行競賽活動。第十八條經常進行安全教育,要抓人的思想工作,做到四知(即知人、知事、知思想、知生活),堅持執行「三會一課」制度,即:月初安全行車、航行工作布置會、月末安全檢查會、季度評比會、安全教育課。第十九條事故發生後,要做到三不放過:處理事故查不出原因的不放過,沒有接受教訓的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的不放過。第二十條發生重大事故,除按月、季、年報主管部門外,應報國家旅遊局。傷害賓客和死亡事故要及時報告國家旅遊局。第六章車輛、遊船管理與保養第二十一條要按照車隊、船隊、班組分級進行管理。車、船有專人、人有專責。第二十二條設立車輛、船隻技術檔案,對技術狀況、設施、維護修理、部件更換、經營情況、重大行車、機件事故作詳細的記載。第二十三條條件具備的地方應設立修理場(車間),配備技術保修人員。一般車、船隊應設維修保養組。對保修後的車、船應按檢驗程序進行交接驗收。第二十四條各級保養里程參數要參照國家旅遊局規定,結合行程、航程情況,由各地具體制定。各地可結合設備能力、技術力量制定保養規范、工藝過程,檢驗步驟的實施細則。第七章獎與懲第二十五條要堅決執行國務院批準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增強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教育職工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建立、實行不同的獎懲制度。獎罰分明,克服平均主義。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第八章教育與培訓第二十六條加強政治思想工作,經常對職工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方針政策教育,不斷加強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第二十七條各級管理幹部要進行專業化學習,熟悉業務,掌握現代化管理知識,不斷提高管理水平,以適應旅遊汽車、遊船發展的需要。第二十八條不斷提高職工的科學文化知識水平,不斷提高職工的素質。每年利用淡季對職工進行短期培訓。有計劃、有目的、有重點的解決政治思想上、業務技術上的薄弱環節。有條件的可辦職工業余學校,使培訓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對優秀職工可選送到專業學校進行培養。
⑷ 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築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台、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於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在旅客入住後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櫃(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⑸ 求園林景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規范游覽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地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旅遊景區管理堅持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活動的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保、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增加旅遊投入,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發展。
第八條 旅遊景區必須編制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國家旅遊發展規劃技術標准要求。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重點旅遊景區和項目的規劃應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依據有關政策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旅遊景區開發項目建設需要佔用增量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適當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國內外大企業來我市投資興建大型旅遊景區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旅遊規劃的前提下,按有關政策要求供地。對列入省、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的旅遊業聚集區、重點項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 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繳納。旅遊企業有形場所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前,必須將旅遊景區項目規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轉讓、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各類資本參與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徵求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開發建設投資額在5000 萬元以上或對全市旅遊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旅遊景區要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投資額在50 萬元以上的旅遊建築設施項目工程,要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旅遊新景區,應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劃分游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做到與旅遊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景區風貌;
(二)興建宣揚封建迷信、淫穢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
景區;
(三)在旅遊景區內進行開山、開荒、採石、開礦、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
(五)在核心旅遊景區內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旅遊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應將開發建設情況及時報送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開發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內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建設地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傾倒建築廢棄物。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與旅遊景區的主題景觀相協調;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美觀、安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景區游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攀折樹木和採摘花卉等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設施的行為;
(二)亂扔垃圾、污物;
(三)攜帶獸類寵物進入旅遊景區;
(四)機動車輛擅自進入旅遊景區;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七)未經批准,在旅遊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 規范旅遊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並妥善處理旅遊者投訴,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實施旅遊景區發展規劃;
(二)制定、落實旅遊景區管理制度;
(三)設置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遊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識;
(五)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亮照經營、明碼標價;
(六)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落實保護責任;
(八)加強旅遊景區環境衛生管理;
(九)向社會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電子信箱;
(十)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旅遊景區等級評定製度。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景區,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迅速合理處置突發事件,並及時向旅遊、公安、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禁止擅自設置景中景門票。門票價格應當公開。調整門票價格應當提前三個月進行公示。調整國家、省、市級重點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須經旅遊景區經營者同意,按照核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工商、稅務、衛生等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主要經營特色工藝品、旅遊紀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產品、照相攝影器材、醫療服務及遊客生活必需品等項目。
第三十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遊合同或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尾追遊客強行推銷,哄抬物價、欺詐遊客等行為;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做虛假或者容易產生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名勝區內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
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旅遊景區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評定機構降低其等級或者取消其等級稱謂。未被評定等級或者已被取消等級的旅遊景區使用等級稱謂以及等級景區使用不真實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連續兩年達不到建設標準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以國家旅遊度假區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稱謂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旅遊景區涉及宗教場所的,對宗教場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⑹ 海南省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我省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間,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范圍。
本省旅遊景區景點分為一般旅遊景區景點和重點旅遊景區景點。
一般旅遊景區景點名錄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發布,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編制並發布。第三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遊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遊資源的行為。第六條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和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景區景點。第七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市、縣、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編制旅遊景區景點規劃。
一般旅遊景區景點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旅遊景區景點規劃,經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准實施。經批准後的旅遊景區景點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
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旅遊景區景點規劃未經依法審批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發建設許可手續。第八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及遊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遊景區景點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築、古樹名木等資源。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遊景區,應當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省旅遊規劃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國際旅遊島建設領導機構批准實施。
禁止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第十條旅遊景區景點內的景觀、游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景點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在旅遊景區景點砍伐樹木、采礦;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內採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遊景區景點外,其他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第十一條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優先建設通往旅遊景區景點的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交通和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道路建設規劃、客運線路及站點規劃時,應當安排旅遊景區景點至市區、交通樞紐地區的公交線路,合理設置停車場(站)等旅遊配套設施,改善旅遊交通客運條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通市區(縣城鎮)至景區景點的公共客運線路,並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設置中英文景區景點標志牌。
旅遊景區景點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破壞景區景點的環境風貌。第十二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和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旅遊經營者經營或者組織漂流、登山、潛水、摩托艇、牽引傘等具有高危險性的特殊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者項目應設立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⑺ 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管理活動。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公司、旅遊涉外定點經營單位、旅遊游覽參觀景區(景點)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旅遊經營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設立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崗位和職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六)及時報告旅遊安全事故;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第六條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經營旅遊業務。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旅遊安全審查驗收,必須在接到經營旅遊業務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對於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對於不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逾期未接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的通知的,可視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經營旅遊業務。第八條旅遊經營單位必須經常對旅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損壞旅遊安全設施、設備。第九條旅遊飯店、旅遊定點餐館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做好食品衛生工作。第十條旅遊飯店必須按消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的游覽活動時,應當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針對可能影響安全的因素,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第十二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遊者的行李,在與有關單位交接時,應當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第十三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旅遊活動時所使用的車船,必須保證安全。租用車船的應與其出租者簽訂安全使用協議,明確責任。第十四條旅行社接待海外旅遊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旅遊者意外保險。第十五條使用汽車和遊船開展旅遊業務的單位,應當定期對汽車、遊船進行維修保養,在開展營業性運輸前必須全面檢查,確保安全。第十六條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當加強自身的安全防範,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財物。第十七條發現不利於旅遊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隱患時,任何人均有權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或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第十八條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應及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九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都必須建立旅遊安全事故檔案,以備查驗。第二十條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預防措施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5年內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遇到危險的旅遊者,或者保護旅遊者財物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遊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第二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安全審查,擅自經營旅遊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⑻ 地質旅遊設施的分期管理
要保證有良好的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條件,就必須對景區的設施設備實施一種現代化、完善、高效的管理,並且這種管理需要貫穿於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從選購、使用一直到老化或更新的整個生命周期之中。也就是說,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管理要貫穿整個過程,地質旅遊地的設施管理按照時序可以分為前期管理、服務期管理和更新改造三個階段。
一、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前期管理
(一)前期管理的意義
旅遊者在地質旅遊地除了游覽觀光外,最為關心的是在地質旅遊地內能否享受到良好的住、食、行、娛、購條件,實現這些條件都離不開完善良好的旅遊設施。所以良好的景區設施是接待、服務於旅遊者以及發展旅遊事業的物質條件,是經營旅遊業的必要條件。要保證有良好完善的地質旅遊地設施條件,必須對地質旅遊地設施有一個現代化完善高效的管理。
做好設施的前期管理工作,可為今後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更新等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在前期管理中,規劃階段一旦出現失誤,將給以後地質旅遊地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日後的正常服務和維修帶來困難,所以,首先要做好這些設施的前期管理。
(二)調查研究
在一個地質旅遊地內設置一些什麼樣的設施設備、設置的地點、規模大小等都應先進行調查研究,再根據地質旅遊地的性質、類型和基本特色確定所需設施設備。調查的內容包括:現有水、電供應能力;通訊設施現狀;交通道路狀況,是否有路通往各景點;林木花卉綠化的需求;現有的接待服務設施、娛樂設施是否能滿足遊客需求;設施設備安裝建設的環境條件;設施設備建設和製造方面的技術水平、規格和技術性能;生產廠家及信譽情況;建設價格、安裝費、經營成本、折舊費等。
在調查的基礎上,應進行遊客需求預測,通過遊人抵達數、遊人停留時間、每個遊客的開支狀況等預測來確定各種設施設備的數量、建設規模等。遊客需求預測在地質旅遊地的設施設備規劃中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工作。如果規劃期遊人量估計失誤或誤差太大,則關於用水、用電、接待、商業服務設施等的建設規劃將變得沒有意義,總體布局也會失去依據。如著名的第四紀古冰川遺跡九寨溝旅遊景區,要通過計算遊客接待量來配備接送遊人的電瓶車數量,使其物盡其用。
(三)項目規劃
根據調查結果和實際需要,提出所需投資的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可根據環境容量和遊客規模來確定以下問題:蓄水、提水設施的規模,供排水管道的走向,以及污水、污物處理工程設施規模;地質旅遊地各種電壓等級輸電線路的走向;對內、對外通訊設施及通訊線路架設方式與走向;綠化的重點地段及樹種花卉的選擇;地質旅遊地游覽道路以及交通設施的選擇;旅遊服務設施的規模與分布;娛樂、遊憩設施的規模與分布等。然後,地質旅遊地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呈報和審批設施投資項目,最後做出投資決策。
(四)購買與安裝調試
設施設備的購置要考慮它的適用性、經濟性、可靠性、安全性、環保性、特色性等要素。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施工與安裝的質量保證是影響設施設備以後服務效果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必須由地質旅遊地派工程技術人員或聘請相關的監理公司監理完成。驗收時雙方均應在現場,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由設備主管部門落實解決,驗收交接報告以參加驗收各單位共同簽定的竣工驗收單為准。
二、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服務期管理
(一)地質旅遊地設施服務期管理的意義
從規劃到施工安裝、設施完工屬於設施管理的前期,設施一開始服務於遊客,對設施的維護和保養就是設施的服務期管理。設施的服務期正是各類設施設備以最經濟的費用投入,發揮出其最高綜合效能的最重要的時期。如果在此期間,地質旅遊地設施管理不善,那麼,不但在經濟上給旅遊地質旅遊地帶來巨大損失,而且還會嚴重影響地質旅遊地的聲譽,產生不良影響。
地質旅遊地設施管理是為地質旅遊地的經營目標服務的,除了設施的經濟管理外,還有設施的技術管理。從設施的技術管理角度看,地質旅遊地設施的服務期必須是設備保持良好的服務狀態時期。這就要求對設施設備進行規范化的維護保養工作,預防故障、事故發生,從而節約維修費用,降低成本,保證服務質量,提高地質旅遊地的聲譽。因此,地質旅遊地設施的服務期管理不論從經濟上還是技術上都是提高地質旅遊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環節,對地質旅遊地實現發展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
對地質旅遊地設施的服務期管理,不僅是單一的對某一種設施內各類設備的維護保養,也是對一個設施組成部分(各個環節)及這些組成部分的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如一些接待設施內不僅設置了住宿設施,也設置了餐廳類飲食服務設施和娛樂、健身、會議廳類的娛樂文化設施,這些設施內又包含了一些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要使這些接待設施達到最佳服務質量和最好效益,必須綜合管理,也就是必須對這些設施中的各類設備,如給排水及衛生設備、電訊通訊設備、餐廚設備、娛樂設備、康樂設備、環境設備、安全設備、交通運載(電梯)設備等進行規范化的維護保養。
1.設施設備使用規范管理
(1)對運行操作人員的規范化管理。運行操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設施設備的原理、結構、性能、使用、維護、維修及技術安全等方面的知識。強化運行操作人員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
(2)對服務人員的規范化要求。服務人員必須參加常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操作學習培訓,向遊客介紹設備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對遊客使用過的設備進行清潔維護和保修,制定崗位責任規范。
2.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設施設備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包括:運行操作規程、維護規程、設施設備運行人員崗位責任制和設施設備管理表格等。建立和健全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使用管理規章制度有助於實現科學管理,消除工作中的混亂現象;有助於提高設施設備的綜合效益,延長使用壽命,減少維修費用,降低能耗;有助於充分調動員工積極性,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務。
為確保管理制度的嚴格執行,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和考核。要搞好檢查、考核工作,就要抓好三條:一是抓標准,標準是考核的依據,沒有標准就會好壞不分。二是抓考核辦法,考核辦法是否科學,關繫到考核是否正確。三是在考核的基礎上獎罰要分明,該獎的必須獎,該罰的一定罰。只有搞好檢查、考核、獎罰工作,才能促進管理制度的實施。
3.設施設備使用的基本要求
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數量多、分布廣、使用范圍大。要搞好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就要推行「設施設備全員管理」制度,要做到誰使用,誰就要維護好。要達到這個目的,首先要求抓好設施設備操作基本功和操作紀律的培訓。設備部門和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幾條:
(1)對設施設備使用部門的「三好」要求
①管好設施設備。每個部門必須管理好本部門的設施設備,重要設施設備要定機定人操作,未經領導同意,不準他人隨意使用;
②用好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使用所有設施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禁止不文明操作;
③保養好設施設備。地質旅遊地內所有供遊客使用的設施設備,景區服務人員不僅要管好、用好,還應保養好,使它們保持完好的狀態。如有損壞,應積極配合維修人員修好設施設備。
(2)對操作人員的「四會」要求
①會使用。操作人員應事先熟悉每一個設施設備的用途和基本原理,學習掌握設施設備的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②會維護。學習和執行設施設備維護規程,做到設施設備維護的四項要求,整齊、清潔、潤滑和安全;
③會檢查。了解自己所使用設施設備的結構、性能,了解設備易損零件的部位,熟悉日常點檢、設備完好率的檢查項目、標准和方法,並能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點檢;
④會排除故障。地質旅遊地的工程管理部門,要懂得所有設施設備的特點,能鑒別設備正常與異常情況,懂得拆裝方法,會作一般的調整和簡單故障的排除,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並協同維修人員進行檢修。
(3)操作者的「五項紀律」
紀律是管好、用好設施設備的保障。每一個操作人員都應嚴格執行「五項紀律」:
①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②經常保持設施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要做到沒完成潤滑工作不開車,沒完成清潔工作不下班;
③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記錄及運轉台時記錄;
④管理好工具、附件,不能遺失、損壞;
⑤不準在設備運行時離開崗位。發現異常聲音和故障應立即停止運行。自己不能處理的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檢修。
(4)服務人員的「兩介紹」
①向遊客介紹設施設備使用方法並示範操作;
②向遊客介紹使用設施設備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
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更新是指用經濟效果好、技術先進、可靠的新設備替換原來經濟效果差、技術落後的老設備。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改造是指通過採用先進的技術對現有落後的設施設備進行技術改造,使其提高節能效果,改善安全和環保特性。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性能更加完善、生產效率更高、服務功能更全的新設施設備不斷涌現,設施設備的淘汰周期越來越短,而很多地質旅遊地的服務設施設備老化、質量差、效率低,已成為影響地質旅遊地提高服務質量的嚴重障礙。同時,隨著旅遊需求的不斷變化,地質旅遊地不斷面臨對新設施、新設備的需求。景區需要添置新設施設備、改造舊設施設備,加快設施設備更新,這是提高地質旅遊地接待能力,提供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實現技術現代化,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途徑。
(一)更新改造分類
根據更新改造項目的規模大小,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可分為全面更新改造、系統更新改造、單機改造和更新等。全面更新改造一般是在基本保留原有項目的基礎上,對一些已陳舊或已不能滿足需要的主要大型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或更新。系統更新改造是針對某一設施內具有特定功能的配套系統設備性能下降、效率低或者能耗高、環保特性差等具體問題所採取的改造和更新。單機改造和更新是對設施內某一單機設備所採取的技術措施。
(二)設施更新決策
有時,由於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在服務期出現磨損,其使用成本逐漸增加,服務效果日益降低,或者由於出現了性能更先進完善、外形更美觀的設施設備,地質旅遊地出自對更高經濟目標和服務效果的追求,可能會在舊設施設備還能使用的情況下考慮購進新一代的設施設備。有時,在考慮購進新一代設施設備時,要考慮是購買原值高,但使用和維修等成本費用低的新設施設備,還是既購進新設施設備又保留舊設施設備,或者是其他方案。類似的更新方案往往需要進行設施設備更新決策。設施設備,特別是大型設施設備的更新,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屬於地質旅遊地的重大決策,甚至是戰略性的決策,一般要進行全面的決策分析,綜合考慮設施設備的可利用現狀、市場潛力、競爭對手狀況、投入回收的各種方案比較等。
(三)更新改造應注意的問題
制定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更新規劃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
(2)注意把設施設備更新和設施設備現代化改裝結合起來;
(3)做好更新過程中舊設施設備的利用工作,對替換下來的舊設施設備,盡量採取改裝使用、降級使用、有償轉讓或拆卸、利用主要零部件等方法,以充分發揮老舊設施設備的剩餘潛力;
(4)要根據設施設備的使用頻率及磨損程度、維修保養狀況、設計標準的高低等因素合理確定地質旅遊地設施設備的使用期限;
(5)在進行設施設備更新方案的比較時,應注意原設施設備的價值必須按現值來計算,不能以當初的原值計算。
總之,在進行設施設備改造和更新時,要突出重點,要把有限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優先用於關鍵設施設備和重點項目,要少花錢多辦事。要注意計劃性和資金的投入產出等技術、經濟分析。地質旅遊地要根據發展目標,制定3~5年的設施設備添置和技術改造、更新計劃。對設施設備的處理,要及時在財務報告和固定資產賬戶中具體反映出來。
(四)地質旅遊設施分期管理案例
河南雲台山是國家5A級景區,過去由於景區內停車場車位有限,交管部門對進出車輛不得不採取交替放行的辦法,因而景區外圍晚來的車輛往往要等上四五個小時才能進入景區,節假日許多車輛在半夜三四點鍾就在景區大門外排隊等候,天亮時大小車輛則在景區內外排成長達十幾千米的長龍。車輛通行受阻,進出難、等候時間長、體力透支等導致了旅遊質量的下降,眾多旅客「面對好的景色卻沒有好的心情」。
為解決交通瓶頸問題,雲台山的管理者決定引入新的運營模式。2004年,一個有5000餘個車位的服務功能完善的大型停車場投入使用,外來車輛一律不準進山。景區購置了尾氣排放達到國際歐洲標準的觀光大巴穿梭於奇山秀水之間,免費接送遊客,根據各景點遊客飽和程度及時調整游覽線路,每輛車上配備一名導游,提供隨車講解、景點咨詢和其他一些貼心服務。徹底解決了遊客進不去、出不來、走不動、玩不爽的難題。增加了景區容量,避免了遊客的過度集中,更利於景區為遊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優質服務,使雲台山的品牌形象得到了進一步提升。
⑼ 貴陽市游藝游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游藝游樂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護遊客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藝游樂設施的設計、生產、銷售、安裝、運營的安全管理。第三條本市游藝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經貿、工商、交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宣傳、貫徹有關游藝游樂設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游藝游樂設施項目的審批、驗收及年審工作;負責組織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組織協調對游藝游樂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經銷、使用的游藝游樂設施質量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安裝的游藝游樂設施進行質量驗收。
(三)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游藝游樂設施運營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實施治安管理。
(四)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游藝游樂設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監督檢驗,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安裝的游藝游樂設施進行安裝質量安全性能驗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游藝游樂設施生產、經銷、運營的單位或個人核發營業執照,並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水上游覽船舶及設施的檢驗登記,對船員實施上崗培訓。
(七)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營游藝游樂設施服務質量標准,並依照標准對游藝游樂設施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經貿、工商、交通、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對其轄區內的游藝游樂設施安全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四條本市游藝游樂設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游藝游樂設施的設計、生產、銷售,必須符合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准》以及有關安全要求。第五條游藝游樂設施的生產企業,必須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時檢測手段和專業技術人員、熟練工人采購的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有合格證明和技術資料,關鍵零部件應當按規定進行復檢。第六條試制游藝游樂設施的新產品,必須由國家游藝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方可做樣機試銷。新產品樣機試運行半年後,方可進行技術鑒定。第七條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游藝游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八條銷售游藝游樂設施,必須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檢查維修說明及圖樣、規定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等。產品應當有中文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以及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編號。
在設備安裝調試期間,應為用戶代培操作、維修人員,並做好售後服務。第九條游藝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購置安裝游藝游樂設施,必須向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立項申請。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後,應在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評審意見。對符合條件同意立項的,發給核准文件;對不能立項的,應給予書面答復。第十條游藝游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或個人,購置游藝游樂設施,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口的游藝游樂設施按商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安裝游藝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工程地質資料和氣象資料,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基礎施工圖紙,施工單位按基礎施工圖施工,生產企業或安裝單位對工程基礎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第十二條游藝游樂設施安裝完畢,經調度、負荷試驗,運轉正常,自檢合格後,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辦理設施安裝質量、安全性能等驗收手續,獲取合格證明,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綜合查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
進行綜合查驗,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游藝游樂設施單機檔案;
(二)游藝游樂設施管理人員名單和崗位職責分工;
(三)游藝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匯編;
(四)有關部門的合格證明及其他應當驗收的書面資料。
游藝游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之間轉賣游藝游樂設施,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運營。
⑽ 求旅館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旅館業的安全工作,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由法人代表或經營負責人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在公安機關、衛生、工商、旅遊部門指導下,組織從業人員接受安全防範、衛生、經營、旅遊服務知識的教育培訓;
3、負責履行反恐防爆責任,購置必要的防恐防爆器材;制定完善切實可行的防恐防爆方案、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4、組織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治安防範職責;
5、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工作人員核查通緝、通報、通知的犯罪分子、贓物或案事件,協助公安人員執行公務;
6、對因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的從業人員,不得實施打擊報復行為。
上述治安責任人的職責,不得因承包經營等原因轉移給他人。旅館業的承包經營人在承包期間,也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承擔治安防範責任。
(二)旅館從業人員應在旅館安全防範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遵守旅館各項安全制度;
2、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和通報查找的財物,以及行跡可疑人員,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做好控制工作;
3、旅館內發生案件或事故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保護好現場,如實反映情況,協助調查處理;
4、發現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規定:
1、旅客驗證登記制度。在旅館前台設立「警方提示」牌,警示旅館對入住旅客逐一驗證、登記,提醒旅客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旅客住宿必須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電腦微機管理。登記時,查驗旅客身份證件,逐人如實登記,嚴禁借用或冒用他人證件登記。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如實填寫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登記材料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滿3年後,交公安機關統一處理。
2、信息報送制度。入住旅客的信息應按公安機關規定項目和內容錄入齊全,應仔細檢查錄入信息的正確性、完整性,錄入信息傳送時間不得超過1個小時,旅客入住信息輸送率100%,並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旅客退房後,應及時錄入退房信息。
3、門衛、會客登記制度。門衛值班人員要掌握進出人員情況,查驗住宿或會客憑證。對進入客房會客的,應說明情況和填寫會客登記單。
4、值班巡視制度。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服務台晝夜有人值班;客房區不設服務台的樓層,晝夜有人值班巡查;監控設施24小時設專人職守。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
5、財物管理制度。旅館應當設立行李物品保管室、貴重物品保險櫃,指定專人保管,當面查驗,並建立驗證、登記、領取和交換班制度,嚴防錯發、冒領、丟失、被盜。因旅館的責任,致使旅客財物丟失、被盜的,由旅館負責賠償。
妥善保管旅客遺留的財物,並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應登記造冊,送交公安機關。對旅客遺棄的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館保衛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6、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人中、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四)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旅館住宿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1、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3、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4、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5、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6、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旅館及其從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時,不得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
(五)旅客住宿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向旅館工作人員交驗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士兵證或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登記住宿。
2、旅客攜帶的貴重財物,應當交旅館寄存保管。
3、禁止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轉租房間、床位;不經旅館工作人員同意,不準自行倒換房間、床位。
4、禁止在客房內私自增設電加熱設備。特殊情況需要增設電加熱設備的,須經旅館同意,並由旅館派人安裝。
5、嚴禁將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帶入旅館。
6、不得在旅館內酗酒滋事、打架斗毆、大聲喧嘩,使用音響器材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7、軍、警、司法人員攜帶的槍支、彈葯或其他武器,應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軍事部門保存。
8、嚴禁在旅館內賣淫、嫖娼、吸毒、販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騙取錢財、從事非法宗教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9、遵守旅館各項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