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車位轉讓協議
❶ 轉賣車位需要什麼手續
方法如下:
一、帶著產權證、買賣雙方身份證及復印件、原始購買發票,先到房管局網簽。
二、憑著網簽後給的合同去地稅局繳納契稅(3%)。
三、再憑稅務局憑證回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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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車位過戶注意事項:
1、辦理車位送件時,買方必須提供與車位同一小區自己名下的產權證,因為車位按照規定只能賣給本小區業主。
2、辦理車位出件時,房主一定要提供一手車位原值發票,該發票若沒有,需到開發商處去補開,不能到房產局檔案館調檔。
3、有的車位是沒有產權的,是70年使用權,這樣的轉讓就無法過戶,也不存在稅費,賣方與買方簽署車位轉讓協議並到物業更改聯系方式,賣方將車位合同與發票轉交買方即可。
4、一般情況,車位分產權車位和使用車位,產權車位則按照上述繳納相關稅費;非產權車位和房子是捆綁的,房子過戶後,按地下室的方式更名即可。
❷ 買房時,房產公司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上的身份證號碼寫錯了,他們要付什麼樣的
變更一下,誤載不害真意。
❸ 產權車位沒有產權證,只有一份《車位所有權轉讓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沒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交易,因為沒有產權,是不能買賣的。除了無人防功能的地下車庫可能有產權出售之外,小區物業還會在地上劃車位出售,這些都是不具有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講,這些車位是不具備出售條件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對於車位性質劃分,以及權益歸屬,我國《物權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屬於規劃時便確定的停車場,另外一部分不能出售只能租用的車位,應該是佔用小區道路的臨時停車點。房管部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或租用小區車庫時要分清其類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產權證:
產權證一般是指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在整個購房過程中,辦理房地產權證是最關鍵的環節。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的惟一合法憑證。
❹ 地下車位使用轉讓協議丟失,使用復印件轉讓是否有效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價格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❺ 車位(庫)轉讓協議和相關公正手續是什麼
車位只能使用權轉移沒有產權證的車位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所以在帶車位的二手房交易中,賣方只能向買方轉移使用權,而不能進行產權交易。
一些小區的地上或地下車位一般只出租,向業主出讓10年、20年的使用權,由小區物業負責管理。對於此類二手房產交易,只需原業主攜帶車位使用權協議,買賣雙方去物業公司辦理車位轉移手續,並進行更名,就可直接將車位的使用權從賣方轉讓給買方,而不需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體現。
當然,買方也可以在買房時不隨帶車位,原業主也可以提前將車位的使用權退還給物業。
❻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合法的。
雖說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
但是,《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且也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同時還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❼ 我買了地下停車位,並且簽了使用權轉讓協議,合同有一條是:使用許可權跟我們商品房(有房產證)使用年限相
你好,該條規定是合法的。車位有的小區能夠辦理產權證,有的是不能辦理的,具體可以咨詢一下小區物業或者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