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長拖掛車
Ⅰ 目前掛車的尺寸(長和寬)最大標準是多少
目前掛車的尺寸,最大標準是:長13000mm,即13米,寬2500mm,即2.5米。
國家規定的掛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如下:
一軸半掛車:車長86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二軸半掛車:車長100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三軸半掛車:車長130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中置軸(旅居)掛車:車長80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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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尺寸的注意事項:
1.掛車車長為掛車最前端至最後端的距離;
2.即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3.當採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後設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車長、車寬、車高的限值分別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載貨汽車,即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5.車長限值不適用於不以運輸為目的的專用作業車;
6.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6000kg的汽車起重機的車長限值為13000mm;
7.當貨廂與駕駛室分離且貨廂為整體封閉式時,車長限值增加1000mm;
8.對於貨廂為整體封閉式的廂式貨車(且貨廂與駕駛室分離)、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及整體封閉式廂式汽車列車,以及車長大於11000mm的客車,車寬最大限值為2550mm;
9.定線行駛的雙層客車車高最大限值為4200mm;
10.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車寬限值3000mm;車長限值不適用於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但與牽引車組成的列車長度需符合本標准規定)和運送單箱長度大於12.2m(40英尺)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半掛車;
11.對於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集裝箱半掛車,以及組成五軸汽車列車的罐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的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4600mm;
13.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列車和運送單箱長度大於12.2m(40英尺)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列車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與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組成的鉸接列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時,車長最大限值為18100mm;
14.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掛車列車車寬限值3000mm。
Ⅱ 半掛車最長加長的是幾米的
單車最長9.6米 掛車 正常是13米 還有17.5的拖板 噸位現在最多給上32噸
Ⅲ 為什麼半掛車不能加長
半掛車出廠時經過嚴重的試驗,如果私自增加長度,會造成車輛超出設計標准,影響安全性能。
Ⅳ 越野車加拖掛車違法嗎
越野車加拖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不違法,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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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Ⅳ 找17米長的拖掛車
5000-10000
Ⅵ 普通二拖三半掛車的長度是多少
標注是13米長,2.8米寬!!!
可以加長一般15-16米多,但是現在路上查的比較緊張,特別是河南!
我的就是15米長寬是標箱!
Ⅶ 私家車可以加裝拖掛車嗎
私家車可以加裝拖掛車。只要是在道路行駛的掛車均需要辦理登記上牌,請車主提供廠家生產全格證和正規發票到車管分所辦理登記注冊業務。
按照《機動車登記規范》在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業務時,查驗崗查驗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井口憑證;不屬於免檢的機動車,還應當審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製作機動車標准照片,並粘貼到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簽字;錄入機動車信息。與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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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Ⅷ 根據公路法規定貨車超高超長超寬怎麼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三)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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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圖案的噴塗以及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安裝、使用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Ⅸ 轎車後面加個 拖掛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么,法律方面的還有就是駕駛證的要求
機動車牽引拖掛車法律是由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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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Ⅹ 轎車拖掛車有什麼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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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