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車庫有分攤嗎
『壹』 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的公攤面積嗎
住宅小區的地下車庫是不是公攤,要看當初開發商在請測繪中心做實測報告時,是否將地下車庫計入公攤范圍;如果計入了公攤范圍,房產證上的得房率就會減少,但是一般的開發商是不會把車庫算入公攤的。
住宅小區業主公攤面積: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值勤警衛室、共用牆體等。
住宅小區不會包含在公攤內:庫房、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子、辦理用房等不會計入公攤。
(1)商品房車庫有分攤嗎擴展閱讀
約束開發商的有關商品房銷售面積與公攤面積的法規主要有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頒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其中北京市的規定明確了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及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貳』 70年產權的房屋地下車庫算公攤嗎
在
公攤
核算中,如果將人防配建部分也做了公攤,那麼業主對
地下車庫
部分就有
收益權
,如果業主沒有收益權,那麼就不應公攤到業主買受面積中。
『叄』 車庫的公攤問題
一套住宅的建築面積是由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組成的
總建築面積減去各家各戶的套內面積就是公攤面積
沒有一個小區全部的圖紙自己是算不出來應分攤公攤面積的
可以這樣推算一下:22.76/16=1.42 一般情況下這個系數在1.1-1.5都是合理的,在出售公產房計算建築面積時規定的計算系數是計租面積乘以1.3
再這樣算一下:22.76-16=6.76 6.76/22.76=0.297 這個系數仍然是合理的
層高2.18是錯誤的,你量的是凈空高度,凈空高度加上樓板厚度和樓地面作法的厚度是層高.如果層高真的是2.18的話就不應該計算建築面積了,這是計算規則的規定.
『肆』 地上車庫公攤怎麼算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以下簡稱《商品房銷售面積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的要求,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和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因此,開發商將有獨立使用空間且已出售的機動車車庫計入公攤面積是不正確的。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如何計算公攤建築面積呢?依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規則》的規定,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計算公式: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其中: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將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棟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兩積之和,得到建築物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即公用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鑒於公攤建築面積測量、計算比較復雜,建議你請專業人士幫助。
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難以核實實測面積(特別是公攤面積)的特點,將不應納入公攤面積的項目納入公攤面積,從而達到讓購房者多交房款的目的。
需注意:
1.在購房時了解一下公攤面積的計算方法,掌握一些與公攤面積有關的基本知識。
2.購房者拿到房屋鑰匙後,若懷疑開發商提供的面積數據,可以委託其他具有房屋測量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重新測量。測繪費用相對於單個購房者來說是金額較大的,但如果業主集體委託,個人負擔的費用就很少。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建議業主聯合起來委託測繪。
3.要是開發商把不應攤的面積算入公攤面積,協商不成時,購房者既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向法院起訴。當然,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仲裁處理,就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伍』 請問車庫有公攤面積嗎
也有公攤面積,畢竟車庫不全是車位,還有行車道,物業用房等等。
『陸』 商品房下面車庫分配問題
[2002]74號文關於建築面積的規定
房地產交易中的面積糾紛一直備受關注,由於國家立法滯後,如何計算商品房的建築面
積(銷售面積),成了開發商和購房者扯也扯不清、理也理不順的難題。為解決這個矛盾,
使房地產交易中的建築面積的計量、測算更加准確、規范,建設部房地產司於2002提3月
下發了《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2]74號)(以
下簡稱《通知》),《通知》對商品房的外牆牆體、斜面結構屋頂、不規則圍護物、變形縫、
非垂直牆體、樓梯下方空間、公共通道等部分是否計入商品房建築面積,以及如何計入等問
題進行了規定,試圖給所有購房者一個驚喜和公正。但由於存在建築面積定義不清、法規適
用范圍不明確等問題,筆者認為,如不加以明確的解釋,《通知》的執行可能會導致房地產
市場的某些混亂,破壞現有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引發一系列糾紛。
一、建築面積涉及到眾多房地產行為,慎重增減意義重大
按照國內外通行的學理解釋,建築面積亦稱「建築展開面積」,是建築物各層面積的總
和,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三項。其中,使用面積指建築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
產或生活使用的凈面積的總和,在居住建築中的使用面積稱「居住面積」;輔助面積指建築
物各層平面中為輔助生產或生活活動作用所佔凈面積的總和,例如,樓梯、走道、廁所、廚
房等;結構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的牆、柱等結構所佔面積的總和。
在當前的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建築面積是眾多房地產行為的重要計價標准之一,房屋建
築面積的計算絕不是僅僅為了進行房屋權屬的登記,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建築面積的增減關
繫到眾多房地產行為的實施細節,牽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制定、修改、廢止建築面積方面的
法律、法規應當慎重,並應協調各方面的利益,統一相關法律規范。而《通知》卻偏重從房
屋權屬登記的角度制定關於建築面積的法律規范,未能協調好各種關系:
1、建築面積是城市規劃與管理的基礎。如規劃中的建築面積數、建築面積與容積率、
城市高度、城市空間以及建築物之間的間隔等關系都依據建築面積來計算和控制。如果外牆
面積、挑檐面積、坡頂面積的計算發生變化,與之相配套的規劃、管理法規也應隨之變更,
否則,房地產規劃與管理的難度將加大,某些實際操作甚至無法進行。
2、建築面積是目前現行法規中收取土地出讓金標準的重要計算依據。如果建築面積的
計算方式發生了變化,怎樣計算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基數就成了一個問題。按照《通知》規定,
外牆有主牆之外的幕牆不計入建築面積,斜面結構屋頂層高(高度)2.20米以下的部位不計
入建築面積,陽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圍水平投影超過其底板外沿的,超過底板水平投影
部分不計入建築面積……如果按照以上規定執行,這些不計入建築面積,但佔用了土地和空
間的外牆、斜面結構屋頂、陽台、挑廊、架空通廊等是否也不應該收取土地出讓金呢?但現
實生活中,這些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還在收取,這樣就會出現一種怪現象:被收取了土
地出讓金的部分卻不能計算為房屋權屬的面積,土地拍賣因此必然會出現矛盾。此外,市政
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四源費的收取標准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取的標準是一致的,按照《通知》
不計入建築面積的部分同樣要交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四源費,這部分費用的計量標準是
什麼呢?
3、傳統的建設施工招投標是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定額依據的。新的定額以工程量單價
計算也離不開建築面積做基數。如果按《通知》的規定計算建築面積,那麼這些工程量則無
法列入計價取費基數。但這些工程卻必須用建築材料和施工時來完成,增加了開發商與施工
建設單位之間的糾紛。施工單位絕不會白幹活的,而收費的依據又如何計算就必然成了矛盾
的焦點。
4、購房者在購房時希望攤入計價的建築面積越少越好,但這並不能解決糾紛與合理性
問題,因為當政府硬性規定的可分攤面積項目減少時,商品房交易的單價必然會提高,開發
商是不會為購房者支付成本的,這些成本最終也還會由購房者承擔。《通知》試圖通過硬性
文件規定而減少計算中的糾紛,這根本不可能實現。因為,商品房的面積不是由開發商自行
計算測量的,現實生活中,商品房銷售前的面積預測是第三者做的,竣工後的面積測量也是
第三者做的。因此,實際上,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要求的是一個公正平等、可實際操作的測
量方式。就拿斜面屋頂的層高來講,斜面屋頂的層高在2.20米以上時計算建築面積,那麼,
如果交房時是粗裝修,沒有做地面,這時的2.20米空間高度是一個斜面的點;而做了標准
精裝(圖紙設計的標高)則2.20米是另一個點的高度;如果客戶自行精裝地面標高超出了
設計的標高,則2.20米高度又變換了一個點。點的不同會引起建築面積計算的變化。到底
是以圖紙標高為准呢,還是以竣工標高為准,並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這樣必然會增加糾紛。
5、目前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和供暖費的收取是以建築面積為計價基礎的。當按建築面積
收取上述費用的基數被政府硬性規定縮小時,這些2.20米以下的空間是否不應供給熱源和
不應提供物業管理的服務(包括門窗、外圍結構的清洗、保潔、維修等),因為當這些空間
和結構面積不被計算為建築面積時,並不能合理地收取供暖費和管理費,就必然會出現新的
糾紛。
6、《通知》要求對不計算建築面積的2.20米以下的具有使用功能的空間做明確的權屬
登記。這個權屬登記的土地使用年限是與整體建築相同的,但被明確的登記為有權屬的使用
空間是否分攤土地使用稅呢?這部分空間畢竟是佔用了土地空間的。
7、目前的公共維修基金和大、中修費用是按建築面積來計算收取的。非商品房的房租
有些也是安建築面積為依據收取的。如果這些建築物不計入建築面積,也會有問題發生。
二、《通知》所指建築面積應理解為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建築面積
雖然《通知》未明確規定該《通知》中的建築面積特指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建築面積,
但從通知的適用、執行情況,可以推知,《通知》中的建築面積應為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建
築面積,立法原意只是為了對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如何計算建築面積的問題做出進一步的明
確。但由於該《通知》可能涉及到其他各個方面計量及操作問題,因此應以法律解釋的形式
明確《通知》的適用范圍,這樣才更為實際和便於實施,也能適應入世後,我國現行法律體
系應與國際接軌的需求,更好地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中普遍存在的面積問題、物業管理問題
及其他問題,完善建築面積方面的法律規范。
三、關於完善現有建築面積方面的立法的幾點建議
1、首先將建築面積一詞恢復到國際統一的,教科書中的基本概念上來,即建築面積包
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三個部分,亦稱「建築展開面積」。這個建築面積是用
於計劃、統計、規劃、計算單方造價、施工、單位招標、竣工結算等與宏觀管理的建築面積。
2、在土地出讓時將不可用於銷售的結構面積,維護外牆等不具有使用功能和不具備一
定高度條件的面積扣除。
3、銷售時應將面積分為三個層次,按照三個不同的層次分別計算各種收費。銷售前應
預先按政府管理部門的規定做預測,並力爭銷售時公布其分攤原則、數值大小、權屬情況並
計入銷售合同,以利於權屬管理及登記:第一個層次是套內建築面積,這是供購房者合理使
用的面積,這個面積不涉及分攤問題;第二個層次是銷售時,依法可以作為計價單位合理分
攤的建築面積;第三個層次是按套內面積或銷售的建築面積在整個小區中擁有的其他共有建
築面積(包括公共配套設施)或在小區之中所佔的權益百分比。關於不同層次面積的收費問
題,筆者認為應當這樣規定:套內面積是業主可以獨立使用(包括裝修、出租)的面積,可
以作為供暖費收費的計價面積;依法可以作為計價單位合理分攤的建築面積是計價的標准面
積,等於是產權證中應註明的每套住房的建築面積,是可以用於再銷售轉讓的面積;在小區
中擁有的其他共有建築面積(或百分比)是物權權益的面積,是該套住房在社區中擁有的其
他面積的權益(包括鍋爐房、配電室、人防使用權、公共停車場、社區活動中心或俱樂部、
物業管理用房、綠地、活動場所等應分配給分期的小業主共有的權益面積)。該面積無法進
行個性化劃分和轉讓(轉讓房產時同時轉讓權益)。這個百分比是承擔管理費、維修費等有
關費用的計價單位(面積或百分比)。
非套內的2.20米以下的建築應計入第三層次中分攤(管道間不可再利用的可不計入建
築面積),如自行車庫等,但不應作為計價銷售的分攤面積(但不能不算建築面積)。套內
2.20米以下的建築也應計入套內面積,但應在銷售時於合同中註明(以釁紙設計標高為准),
讓購房者事先知道並可以選擇(有些可為不計價面積)。社區的公共共有面積的細化,可使
購房者知道自己擁有它項的權益,也知道自己應承擔的義務。
4、建築面積的定義不能由政府任意修改,但如何計算銷售計價的建築面積,哪些可列
入分攤,作為每戶單元的建築面積等政府是有權決定的。不進入分攤的面積並不等於不是建
築面積,也不等於業主不擁有權利和義務,應在第三個層次中作為社區共有建築面積分攤。
『柒』 車庫到底該公攤多少面積
車庫沒有公攤面積
一、依據《房產測量規范》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 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二、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為:
1. 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 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 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其中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所以,車庫沒有公攤面積
『捌』 聽說,房子有公攤面積,車庫沒有,對嗎幫幫忙!
根據2002年172號文件規定,自2002年8月1號開始車庫一律按「套內面積」計價。至於公灘面積,業主不承擔任何義務!!!
攤面積如何區分?
目前我國尚無法律對公攤面積加以約束,只有建設部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政府的部門文件做出的原則性規定。現在政策主要是根據2000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房產測量規范》執行。依據《房產測量規范》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 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 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為:
1. 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等,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 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 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其中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需要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為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之後的建築面積。
公攤面積怎麼攤?
公攤面積過大,勢必降低房屋的性價比;過小,則影響居住的舒適度。那麼公攤面積如何攤才算合理?
目前有一個可以用來考量的概念,即住宅樓公攤系數。住宅樓公攤系數計算方法為:需要公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總和除以參加公攤的各單元的建築面積總和,然後用各單元參加公攤的建築面積乘以分攤系數,就可以得出各套房屋的公攤面積。其中,需要公攤的面積要由產權部門測繪隊實地測量。
一般來說,高層樓房的公攤面積要大於多層的公攤面積。高層公攤系數一般在0.18~0.26之間,而多層的公攤系數則在0.11~0.16之間。不過,每個樓盤,甚至一個樓盤各幢房子的情況都不一樣,因此房屋的公攤面積要實地測量,要根據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關配套情況來定,沒有限定的范圍。
如何計算公攤面積
住宅樓公攤面積計算方法為:
公式二:分攤面積=各單元的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分攤系數=共有建築面積總和/參加分攤的各單元的建築面積總和)
『玖』 購買一樓車庫有公攤面積嗎
有啊!我買的房子,車庫也有公攤面積,應該都是一樣的標准
『拾』 商品房地下車庫在賣房時有沒有被分攤掉
有呀,地下車庫都是捆綁式消費,買商品房就得買車位,順便附加上地下室,幸虧地下室還能挑選,有的地方都是指定好的,買什麼樣商品房,帶什麼樣的車位加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