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車單軸拖掛3軸違法嗎
⑴ 核載32噸的半掛車,准牽引力31.7噸,拖多少噸不違法
交通不按證按軸,最高6軸總重不超55噸不超限。
交警按證不按軸,核載32噸,超過32噸為超載,主車准牽引力31.7噸,掛車總重超過31.7噸不超過32噸為牽引力不足但不超載,掛車總重超過31.7噸又超過32噸即牽引力不足又超載。但在不裝貨或掛車車貨總重不超過31.7噸的情況下,不存在實際牽引力不足。
⑵ 掛車拖板有另外違章嗎
標準的掛車有單獨的牌照,所以完全可能出現以掛車拖板為主體的違法記錄。查詢時車牌不要加上掛字,號碼就寫車架號。
⑶ 有一掛車拉超重的貨,車壞了,找別的車拖到交警隊,拖車這個車違法嗎
托這種超重車輛的話,基本上都是在交警隊辦過。超限運輸許可證。特殊車輛都是要辦證的。特別是托這種超限車輛的車更是這種證件齊全,有證件的話就稱不上是違法。
⑷ 半掛車最多能拉多少噸貨
半掛車拉貨拉多重,首先要看買的掛車是什麼配置的,最普通的配置可以拉40噸左右,配置高的話可以拉120噸左右。
半掛車是車軸置於車輛重心(當車輛均勻受載時)後面,並且裝有可將水平和垂直力傳遞到牽引車的聯結裝置的掛車。半掛車一般是三軸半掛車,其種類分為十一米倉欄半掛車,十三米倉欄,低平板半掛車等好多種類。是通過牽引銷與半掛車頭相連接的一種重型的運輸交通工具。
拓展資料:
與「單體式」汽車相比,半掛車更能夠提高公路運輸的綜合經濟效益。運輸效率可提高30-50%,成本降低30-40%,油耗下降20-30%。更重要的是,半掛車的使用,還能對我國物流的組織形式起到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半掛車是主要運輸體積大,且不易拆分的大件貨物,比如挖掘機等等,柵欄式比較適合拉鮮活類的貨物,比如蔬菜,水果等等.廂式比較適合拉散貨及防濕較貴重貨物。
半掛車保養事項:
第一、輪胎的檢查
每月應在常溫下檢查一下輪胎氣壓,如果低於正常標准應及時補充輪胎氣壓。氣壓不能過高或過低,否則影響駕駛的安全性。檢查輪胎的龜裂情況,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更換輪胎。選用輪胎時,應使之型號一致。
第二、蓄電池的保養檢查
檢查蓄電池固定是否牢固,電解液應在上限和下限之間,接近下線時應及時補加電解液或蒸餾水至高位線。保持蓄電池正負電纜接觸良好,並保持蓄電池清潔乾燥。放置時間較長的車輛要摘下蓄電池的正負極電纜,相隔半個月左右重新接線起動發動機約20分鍾後,如果電量明顯不足要及時充電。
第三、離合器總泵液面的檢查
離合器液面介於高、低液面間則表示正常,如果低於標准線,則可能是總泵或分泵皮碗損壞。在發動機運行狀態下將出現掛檔難或無法掛檔的現象,請即時到就近的維修站檢修。
第四、制動液面的檢查
制動也在高、低位之間則表示正常。如果制動液接近下限或低於下限則表示系統中可能有泄漏或制動蹄片磨損過多,應及時到維修站進行檢修。補加制動液時,要注意加同一種型號的制動液,防止損壞皮碗,注意保護好油漆防止腐蝕漆面。
第五、發動機冷卻液液面檢查
發動機在熱機狀態時,千萬不要打開散熱器蓋,否則可能會被濺出的冷卻液或高溫蒸氣燙傷。等發動機冷卻後,檢查冷卻液的液面應處於滿位和低位之間,否則應加蒸餾水或純凈水或冷凍液,加水後的液面高度不能超過滿位。如發現短時間內冷卻液減少的很快,應檢查冷卻系統是否有泄漏或到維修站去檢查。
參考資料:網路--半掛車
⑸ 拉秸稈的掛車超高超寬算違法不
嚴格來說它是算違交通法的。不管什麼車,只要超高超寬都算是違法。
⑹ 拖拉機掛車違法嗎
拖拉機掛拖車是不違法的。但是掛車要達到國家標准,且要有氣制動裝置。至於你說的違法是指違法交通法,這一點肯定是違反了,這就要看當地的管理嚴格不嚴格了。但是一般農村地區都沒人管,只要不到市內就可以了
⑺ 轎車拖掛車有什麼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7)掛車單軸拖掛3軸違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⑻ 牽引掛車保險公司在哪些違法行為可以拒賠
交強險:無駕駛證、醉酒駕駛、被保險人及第三方故意
商業險:無行駛證(包含檢車未通過的)、無駕駛證(包含滿12分的、被交警隊扣留的、准駕車型不符的)、酒駕、醉駕、毒駕、營運車輛無營運證、駕駛員無資格證、實習期駕駛營運車輛的、被保險人及第三方故意的、在修理期間發生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