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車位糾紛
『壹』 拆遷安置房車位
法律分析:1、看能否辦理產權證,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2、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將詳細事項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3、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貳』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歸屬
綠化面積屬於小區業主共有,其下面的地下車位屬於開發商,如果小區內無車位,則開發商應該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將車位賣於業主。只有小區明確約定地下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才無權拍賣車位。安置房車位產權歸屬有以下情況:合同是否約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准判斷;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叄』 安置房地下車位歸屬權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