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車位要錢
Ⅰ 買房子沒辦入住用交車位費嗎
沒有正式交房入住的小區,是沒有停車需求的,因此物業或開發商也就不需要對停車進行管理,也就沒有付出,順理成章地也就沒有收取車位管理費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Ⅱ 交房的時侯我沒買車位物業為什麼也收費
不一樣。買車位的是車位管理費。沒買車位停車的可能就是停車費。如果你不停車完全可以拒絕交。
Ⅲ 商丘一恆大一樓盤強制認購8萬元車位,該事件的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最近一位商丘的網友反映了一起強制認購車位的事情,業主丁先生反映河南商丘的恆大名都二期樓盤不僅逾期交房,甚至恆大地產商向業主發布通知,稱業主必須強制認購8萬元的車位才予以交房,不買車位不交房也不給辦理房產證。
有知情人向記者透露,恆大這一項目其實還有一些樓沒有建成,但現在項目監管資金已經為負,不得已才選擇用車位回籠資金的方式。關於房產行業的形勢我們或多或少了解一些,確實很多地產企業都面臨著千億債務,今年5月5日恆大地產也公示了本年度度過危機的一系列應對措施,在這樣的危機下挽救方式其實是很關鍵的,但只是一句“項目自救”就顯得有些牽強,強制業主認購也屬於捆綁老百姓的住房消費,這種做法又讓老百姓如何自救、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Ⅳ 如果是買期房車位什麼時候交錢,是下來房以後嗎
不一定,大部分樓盤銷售到中後期的時候就開始推售車位,可分期可全款,全款的話價格可能稍低一些,雙方簽合同後就可以交費了。分期的話就付個首付,每月還月供。
Ⅳ 小區地下車位需要繳稅嗎
如果該車位有停放車輛就需要繳稅。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繳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繳納。」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在一般情況下,對於物業服務費,無論是否居住,業主都應當自交房之日起繳納。
因此,業主在購買了車位之後,使用車位時仍然需要繳納一定的管理費,以用於支付停車場車位的水費、電費、維護及衛生保潔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等費用。
但停車管理費與物業服務費並不完全相同,業主購買車位之後,車位屬於業主的私有區域,是否需要繳納管理費,取決於該車位是否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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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在物權法立法的時候確實有過爭議。立法者也在開發商和業主之間進行過搖擺,一旦法律通過了歸開發商所有,社會的反響可能會很大。所以立法以這種方式,由當事人以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來約定歸誰所有。
如果說有權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產權就是清晰的,這時它的所有權是歸開發商的。當然了,也有些個別情況,業主在買房的時候公攤面積可能已包括了車庫車位的公攤,如果能拿出這部分的書面證據,那這部分所有權肯定是歸業主所有。
但是實際情況是,公攤面積都是走廊、電梯間或者是樓梯間,房子的實用率可能會非常低,這個非常少見。
至於有的時候由於車位不足,開發商可能會以很高的價格或者以競價的方式來出售,這個屬於開發商出賣方式的問題,至於以什麼方式出賣,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法律上有一個基本原則「法不禁止則自由」。
因為在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方式能夠平衡業主之間的利益和關系,法律是沒有禁止的。
Ⅵ 交房未入住就要交車位管理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沒有正式交房入住的小區,是沒有停車需求的,因此物業或開發商也就不需要對停車進行管理,也就沒有付出,順理成章地也就沒有收取車位管理費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Ⅶ 還沒交房就要收車位管理費合理嗎
不合理,你可以拒絕支付的,現在一般是車位和房屋一起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