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車位歸屬
Ⅰ 商品房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一、商品房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所有權歸誰所有
1、商品房小區的地下停車場歸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於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小區物業管理范圍有哪些
1、房屋的維護與修繕管理,這是房屋物業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設備的維護管理保證房屋及設備在正常狀態下適用,不因不合理設施、不正確的使用造成損害,保持房屋及設備的完好。通過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修繕延長房屋及設備、設施的使用年限,減少自然淘汰。充分發揮房屋及設備的效用,做到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綠化管理。制定和實施管區內的綠化管理條例,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溫馨、優雅的生活環境;
3、衛生管理。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一個高品質的衛生環境區域,滿足產權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對房屋建築及其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5、車輛交通管理。對小區的主要通道,停放車場地及設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設施管理。進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電、通訊等市政設施的委託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關費用;
7、違章建築的管理。配合違章建築主管部門,對違章建築進行舉報監督管理。
Ⅱ 民法典關於小區停車位的規定
v2022年民法典地下車位規定:
1、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說,允許開發商和業主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車庫的權屬。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遵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准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此時,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Ⅲ 地下車位規劃哪個部門管,產權歸屬是誰
地下車位規劃土地管理局管,地下車位規劃產權歸屬一般來說是歸開發商的,如果開發商是獨立建設的那麼他們有權將車位出售給業主,如果地下屬於公攤面積,開發商無權銷售和轉讓車位,如果地下車位有屬於民防工程的,是國家的強制配套,開發商禁止銷售。 地下車位規劃土地管理局管,產權歸屬是開發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對照這一條,如果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也就是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不會公布詳細的地下車庫產權資料,業主想要得到相關資料可以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民法典》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地下停車庫規劃所屬權歸開發商所有,但開發商在規劃地下停車庫時應當首先滿足業主們的需求,合理規劃號車位,地下車庫由開發商獨立建設的,開發商可以對業主出售停車位產權,但只能出售給本小區的業主。部分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的,禁止開發商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