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車庫交付強制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5-10 19:22:24
『壹』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有什麼規定
商品房交房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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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
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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