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隊伍管理辦法
❶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純電動乘用車科研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獨立法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純電動乘用車」,包括純電動和增程式(具備外接充電功能的串聯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分別指國家標准GB/T 19596-2004《電動汽車術語》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義的車輛。「乘用車」包含轎車和其他乘用車,是指整車(含底盤)為自製的、國家標准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建企業投資項目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管理第五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應執行《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 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 號)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第六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和生產規模不受《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定。
新建企業可生產純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第七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按照《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編制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供投資項目申請企業的企業概況、基礎能力、試制樣車說明及證明材料(見附件一)。第八條新建企業的投資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具備與項目投資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規模和融資能力。
(二)具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從概念設計、系統和結構設計到樣車研製、試驗、定型的完整研發經歷。具有專業研發團隊和整車正向研發能力,掌握整車控制系統、動力蓄電池系統、整車集成和整車輕量化方面的核心技術以及相應的試驗驗證能力,擁有純電動乘用車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三)具有整車試制能力,具備完整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試制條件,包括車身及底盤製造、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整車裝配等主要試制工藝和裝備。
(四)自行試制同一型式的純電動乘用車樣車數量不少於15輛。提供的樣車經過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在符合汽車國家標准和電動汽車相關標準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整車輕量化、經濟性等方面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見附件二)。第九條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具備純電動乘用車整車正向開發能力的研發機構。至少具備整車及動力系統匹配、整車管理系統、車載能源管理系統、車輛輕量化、車輛安全等關鍵技術的設計開發能力、試驗檢測能力以及對整車產品運行狀態的監控能力。
(二)與生產綱領、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車身成型、塗裝、總裝等整車生產工藝和裝備,以及動力蓄電池系統集成等關鍵部件的生產能力和一致性保證能力。
(三)純電動乘用車產品的銷售及售後服務體系。
(四)新建企業要有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等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措施,並提供擔保企業和經公證的擔保期不低於5年(以項目建成投產為起始點)的擔保合同。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進行審查,並徵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對新建企業投資項目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由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中的專家組成投資項目評審委員會,對投資項目申請企業提供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真實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
純電動乘用車行業專家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建。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二條投資項目完成建設後,新建企業及產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考核後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並按單獨類別管理。第十三條新建企業生產的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應使用該企業擁有所有權的注冊商標和品牌,且符合乘用車、電動汽車相關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要求,所採用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應當是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新建企業須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的質保承諾,質保承諾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規定。
❷ 為代工鋪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在汽車市場向頭部企業聚集,造車新勢力崛起,車市寒冬持續,外資開始在華建立獨資企業的背景下,中國汽車產業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原有的政策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於新的市場發展。從2018年開始,汽車產業政策進入快速調整的時期,政策的風吹草動都受到行業人士的密切關注。
2020年各大車企復工之際,汽車產業就迎來了政策變動:工信部發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公開徵求意見。
圖4微笑曲線
落後產能的催命符
那麼,由誰來承當這個代工廠的角色?
目前來看,首選產能利用率過低甚至是瀕臨倒閉的傳統車企們。但這樣就產生了一個矛盾:根據《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的精神,要將淘汰落後汽車產能,將產能向優勢區域集中,這些產能利用率過低的汽車企業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後產能」。
另一方面,產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場表現不好,在中國,市場表現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於產品質量不好,生產管理水平差。造車新勢力為何要選擇一個生產管理水平差、生產設備落後的企業來充當代工廠,生產自己的產品?
能夠進入代工體系的企業,必須是設備、生產、管理均達到先進水平的企業。與其花費大力氣改造一個舊企業,可能不如建立一個符合市場要求的新企業。因此,《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和其背後的代工體系絕對不是將被淘汰的落後產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產能清理路線並不會改變,反而將利用新的企業加快產能替代的速度。
外資獨資品牌的「准生證」
除了造車新勢力之外,還有一個獲利者,那就是外資品牌。
長期以來,國內汽車產業「市場換技術」的政策一直被詬病不已,市場被拿走了,技術卻沒換來。「沒有德國工程師的允許,中國工程師不能改動一個螺絲釘」的故事也被廣為傳播,引為笑談。隱藏在故事背後的,是外資廠商並不願意把技術輕易地讓渡給中方,畢竟誰會想在本已擁擠的市場上再多一個競爭對手?世界上並沒有那麼多蘇聯老大哥,可以毫無保留地將本國整套工業體系援助給他國。
面對對技術如飢似渴的中方合作夥伴,外資品牌很難不在心裡多幾層顧慮。隨著國內汽車產業的進一步開放,股比限制政策按著時間表逐步取消,外資車企們又面臨著新的問題: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後,要在中國市場進行多深的投入?根據原有規定,建立新的獨資企業需要配套研發團隊,這是否會增加各類技術機密泄露的風險?
目前國內已經出現外資獨資的汽車企業: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資獨資的新能源汽車車企,四川現代是第一家外資獨資的商用車車企。要不要跟進成為了其他外資廠商頭疼的問題。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修改稿解決了這一問題,外資廠商們只需要在國內建立製造廠,無需配套技術開發團隊。這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外資廠商的知識產權利益。可以說,這是外資獨資新能源汽車品牌的「准生證」。
我們不排除這份修改稿徵求了外方的意見,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動了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這並不妨礙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於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
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進一步開拓需要外資品牌產品的協助。目前國內新能源汽車市場主要以運營市場為主,超過80%的新能源車輛用於運營用途,私人汽車市場佔比很少。外資品牌的大規模進入國內市場,有利於利用外資品牌的品牌效應,打開私人新能源汽車市場。
中國新能源車企並不懼怕外資品牌。從船夫哥「分分鍾造出特斯拉」開始,中國新能源車企們就一直信心滿滿。中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占據全球市場的50%,中國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國內市場份額超過80%,這是工信部敢於放開政策限制的底氣。
總而言之,《修改稿》的發布,將大力推動純製造企業的發展與興旺,有利於推動產能合理重組,促進汽車向模塊化設計與製造發展,加快產業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有利於汽車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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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北京市新能源汽車又出了什麼新規
2月26日,北京市科委、經信委、財政局、城管委、交通委聯合發布《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北京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參照《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另行研究制定。
《辦法》對新能源汽車進行界定,即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此前北京市關於新能源汽車的政策為2017年發布的《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符合本市相關產品技術、安全及企業售後服務等條件並完成備案的新能源商用車,在取得本市車輛登記牌照並獲得中央補助資金後,可依照本辦法申請本市財政補助。
此次發布的新規中指出,北京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北京市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參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另行研究制定。《辦法》中也提到,根據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分工安排,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制定市級財政補助政策。
此前的政策中,經信委的責任是「進行備案」,此次經信委主要職責為「負責對參與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引導」「指導在京生產企業開發適用於本市推廣的新能源車型產品。
根據文件,《辦法》於2018年1月1日實施,發布後,《北京市推廣應用新能源商用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7〕1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