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細則
❶ 西安充電樁補貼政策2022
第一章 補貼對象
第一條對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區)備案、建設、通過驗收並正式投用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的投資主體給予財政補貼。申領公(專)用充(換)電設施補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資主體近3年內在財政資金申報、專項審計、政府主導的專項監督檢查中無違法違規現象。
(二)投資主體年度建設充(換)電設施功率總數不少於1000千瓦(以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計算),換電設施不受此條限制。
(三)申請財政補貼前,新建充(換)電設施應通過住建部門的正式驗收。
(四)申請財政補貼前,投資主體將新建充(換)電設施應按互聯互通要求接入市級平台。
第二條對在我市新購新能源汽車,且在自有車位上新建固定充電樁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申領財政補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領人充電設施需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
(二)申領人在西安市行政區內新購並掛牌7座以下(含7座)乘用車,新購車輛應滿足《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領附加條件》(詳見附件1)。
(三)申領人在西安市行政區(不含西咸新區)的自有產權車位(宅基地)上新建固定充電樁。
(四)申領人、新購車輛所有人、充電設施產權所有人、車位產權所有人應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並提供合法有效證件。
(五)申領人需按要求在市級平台進行充電設施信息登記,鼓勵有通訊能力的個人充電設施按要求接入市級平台。
(六)申領人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財政補貼。
第二章公(專)用充(換)電設施補貼標准
第三條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市政辦發[2017]80號)明確的:「對在我市備案、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標准執行。
第四條在2020年9月25日後(含)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依據接入市級平台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的用電量給予運營補貼,文件執行期內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市級補貼標准為0.15元/度,各開發區在市級補貼基礎上每度電再補貼0.15元,其他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進行補貼。
第五條新舊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凡享受過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的主體,不再享受運營補貼。第三章個人自用充電設施補貼標准
第六條對在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內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的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由市財政給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設及電費補貼。
第四章補貼申報及資金發放程序
第七條公(專)用充電設施投資主體每年8月底前向轄區住建部門提交《西安市公(專)用充(換)電設施項目運營補貼申請表》(詳見附件2),各有關部門每年9月集中辦理公(專)用充電設施運營補貼事項。各有關部門運營補貼申報及資金發放程序如下:
(一)公(專)用充電設施經轄區住建部門驗收通過後,形成驗收報告報市住建局匯總。
(二)市住建局將建設驗收結果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市級平台對申報充(換)電財政補貼條件進行核實,並對截止當年7月底的充電交易用電數據進行真實性、有效性統計校驗,匯總形成擬補貼項目用電量信息統計表報市發改委。
(三)市發改委組織召開工作專班會議,研究確定擬補貼對象和資金,通過官方網站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正式向市財政局報市級補貼資金計劃,市財政局依據計劃向區縣、開發區下達市級補貼資金預算。
(四)各區縣、開發區依據市級補貼資金預算安排配套資金,及時將市、區兩級補貼資金兌付到位
第八條個人自用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及資金發放流程
(一)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經轄區住建部門驗收通過後,形成驗收報告報市住建局匯總。
(二)市住建局將建設驗收結果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託第三方機構市級平台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申領財政補貼的資料進行逐一核實,結果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組織召開工作專班會議,研究確定擬補貼對象和資金,通過官方網站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正式向市財政局報補貼資金計劃,市財政局依據計劃向區縣、開發區下達市級補貼資金預算。
(三)各區縣、開發區收到市級補貼資金預算後,及時向個人發放。
第五章其他
第九條充(換)電設施驗收請參照《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細則》。
第十條本細則自2020年9月2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一作專班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各區縣、開發區依據本細則出台本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並報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專班備案。第十三條西咸新區參照本細則自行制定。
附件1
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申領條件為積極落實中省有關政策要求,合理引導市場,保證財政資金發揮最大效益,提出以下條件。
一、對新購新能源汽車的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銷售開票、掛牌登記時間應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
(二)車輛應被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
(三)純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應不少於70千瓦;純電續駛里程(工況法)應不少於300公里。
(四)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應不少於50千瓦;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應不少於50公里。
(五)擁有自主品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廠商指導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換電車輛不受此指導價限制。
二、對新建充電設施的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應為固定安裝的全新設備,且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准;
(二)在個人產權車位(宅基地)的要單獨接線,設置獨立電表,安裝施工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資質。關於印發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pdf(西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編譯/汽車之家 周易)
❷ 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需要什麼程序
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實施意見》,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需要的程序如下:
(一)項目備案管理。
充(換)電設施建設實行項目屬地備案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提供統一的充(換)電設施備案材料。
企業單次備案充電樁數量不少於5個,建設用地規模不少於150平方米。居民個人自用充(換)電設施建設不需備案。
(二)用電報裝。
居民在住宅小區內自有固定車位加裝充(換)電設施用電,由居民與物業管理方協商一致後,接入小區供電系統,也可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非居民充(換)電設施用電,由產權單位向供電部門申請用電報裝手續。
因充(換)電設施接入而產生電力擴容等費用由產權單位(個人)承擔。
(三)建設審批。
1.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停車場建設充(換)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土地審批手續。
2.公共停車場配套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用地統一規劃、統一供應,不再單獨辦理供地手續。
新建獨立佔地的公用充(換)電設施需在屬地發改部門辦理備案,經備案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供用電協議。
申請材料包括:
項目備案申請文件、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項目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在租賃土地建設充(換)電設施,須提供場地租賃協議(以備案時間起算,不得少於3年)復印件;
在自有土地建設充(換)電設施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加裝在建築物等上的一體化充(換)電設施,須提供該附屬物合法性的支持性文件復印件。
(2)惠州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經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經營范圍;
2.設置企業級運營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應當能對其充(換)電設施進行有效地管理和監控,對充(換)電設施運營數據進行採集和存儲(至少三年),並具備數據傳輸功能及介面;
3.專業技術人員的配置與充(換)電設施數量比例適當。
❸ 安裝公共充電樁補貼36000
2023年各省市最新充電站補貼政策
小蜂充電
努力推薦我們的充電樁
廣東省:按照充電功率給予建站補貼,按照年度運營電量給予0.1元/KW運營補貼
2021-2023年,充電設施補貼標准為:珠三角地區直流樁不超過200元/千瓦、交流樁不超過40元/千瓦,粵東西北地區直流樁不超過300元/千瓦、交流樁不超過60元/千瓦,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內充電樁參照珠三角地區補貼標准執行,直流樁不超過200元/千瓦、交流樁不超過40元/千瓦。實際補貼標准根據資金需求總量進行折算。
上海:直流充電或充放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
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以及支持充電設施建設與使用的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動計程車駕駛員、市級平台等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管理要求詳見附件)。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直流充電或充放電設施千信模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2022年建成並經認定的計程車充電示範站,給予充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2022年及之後建成經認定仔好的A類示範小區,給予充電設備金額50%的財政資金補貼,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執行居民電價標准;對支持A類示範小區建設的小區業主大會給予一次性補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2022年9月29日
江蘇常州: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雙重補貼
對於納入省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於上年度內在本市新建完成並通過驗收的公共充電設施和統建統營的專用充電設施,可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補貼標准:(1)交流充電樁補貼標准不超過200元/千瓦;(2)直流充電樁補貼標准不超過500元/千瓦;(3)居民小區內統建統營的充電設施念坦鉛建設補貼在當年標准基礎上上浮10%,如同時具備有序充電功能上浮15%。
對於納入省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市充電設施監測平台中上年度充電量達到5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可申請充電設施運營補貼。補貼標准: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標准不超過0.1元/千瓦時。——《常州2022~2023年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政策》2022年10月
浙江樂清:加大力度推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市民安裝自用充電樁也有補貼
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運營且已接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台,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執行。
同時,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並上牌的個人消費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給予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
北京: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分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
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日常獎勵標准為 0.2 元/千瓦時,年度獎勵標准根據充換電站考核評價結果分為4個等級,具體為 106 元/千瓦·年(A級)、 90 元/千瓦·年(B級)、 74 元/千瓦·年(C級)、 0(D級)。——《2022年度北京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實施細則》2022年6月15日
重慶: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80萬元
對提供共享換電技術服務,並運營多品牌多車型的巡遊出租、網約出租換電站,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對中重型卡車換電站,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 給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 80 萬元。——《關於重慶市2022 年度新能源汽車與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重慶:在高速服務區新建直流充電樁給予300元/千瓦建設補貼
在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地區新建直流充電樁分別給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在市內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直流充電樁給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在市內新建單樁功率不低於350千瓦的超高壓充電樁,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同時,對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營企業、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以及本市居民小區「統建統營」的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給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關於重慶市2022 年度新能源汽車與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海南:一次性給予400萬元的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巡遊計程車、中重型卡車等重點應用領域試點應用項目給予一次性 200 萬元或 400 萬元獎勵。 在 2021~2022 年試點期內,對投放換電車輛不低於 50 輛並實際以換電模式運營的中重型卡車項目,一次性給予 400 萬元的獎勵。——《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2022年3月29日
廣西: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單個換電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
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准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准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准為1500元/千瓦,單個站點補貼上限為40萬元;按實際充電量對換電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准為0.14元/千瓦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2022年1月26日
武漢:按換電站設備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投資獎勵
到2023年底,全市累計推廣換電新能源汽車 18000 輛,建成換電站 100 座。對 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運,且接入市級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服務平台的換電站,按照換電站設備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投資獎勵。——《武漢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實施方案(2022-2023 年)》2022年5月25日
成都:按200元/千瓦、300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
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換)電站 3000 座、充電樁 16 萬個以上。支持公共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區增設充電、換電設施,按 200 元/千瓦、 300 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2022年6月7日
成都: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申報單位2021年度在成都全市行政區域內建成投運的充換電設施裝機功率不低於1000kW。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 150 元、直流每千瓦 400 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 500 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充換電設施年度累計充電量(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額累進的方式,給予投資主體最高 500 萬元的運營補貼。——《關於組織成都市2022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2022年5月25日
福建:新建充電樁給予電動汽車充電量0.2元/kWh運營補貼
《通知》中提出,安排2022年度「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3.6億元,支持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產業發展,力爭2022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9萬輛標准車;研究制定2022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區對公共充電樁給予建設補貼,對新建的公共充電樁繼續給予電動汽車充電量0.2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開展電動船舶和海洋裝備試點示範,加快推動電動船舶示範項目建設。——《福建省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行動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2日
沈陽:換電設施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座
換電設施 600 元/千瓦的補貼標准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換電設施補貼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座;對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或對外開放的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按照 0.1 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沈陽市貫徹落實國務院和遼寧省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若干舉措》2022年4月26日
宜賓:對換電站建設優先給予土地指標
兩年內建成換電站 20 座以上,推廣換電重卡 1000 輛以上。到2025年建成 60 座重卡換電站,推廣換電重卡 3000 輛。對換電重卡車輛按每度電 300 元給予購置補貼,對換電站建設優先給予土地指標,並成立了首期 60 億產業發展基金。——《全面推進「電動宜賓」工程實施方案(2022—2025年)》2022年3月26日
淄博: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新建各類充換電站 3000 余座,中重型卡車換電站按換電設備充電模塊額定充電功率,給予 400 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單站補貼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單個企業累計補貼不超過 1000 萬元。——《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2022年6月15日
伊金霍洛旗:一次性補助50萬元
2022-2024年購置在我旗生產組裝或配套我旗境內企業生產關鍵零部件,且最大 設計總質量≥ 49 噸換電重卡的,給予購車主體 2 萬元/輛購置補助。2024年底前, 對我旗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車用充換電站,投運後給予一次性補助 50 萬元。——《伊金霍洛旗支持綠色低碳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22年6月24日
合肥:換電站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0.6元/kWh獎勵
近日,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於申報202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通知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准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准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
對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台並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於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❹ 2019年8月7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將拿不到深圳地方補貼
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深圳,即將迎來取消地方財政補貼時代。地方保護主義的破除,將營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車市場環境。
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該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車除外)的購置財政補貼標准將3種要求執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另行制定公布。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並安全可靠、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後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台,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並統一介面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准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按三種情況執行: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准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准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准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後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作為全國首批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和私人購買補貼試點城市,深圳率先實現了公交出租全面電動化,在產業發展方面擁有優越的市場環境、完整的產業生態和較為完備的資源配套,正在進入從政策導向轉變為市場導向的競爭階段。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築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准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築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後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託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台,並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台,全面、准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託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託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深圳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託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後,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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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新能源電動汽車充換電站有哪些功能措施
電池更換站應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安全的電池更換場所,電池箱更換和充電的過程始終應處於被監控的狀態。
電池更換站內可包括:充電設備、電池箱更換設備、電池箱存儲設備、電池箱轉運設備、車輛導引系統、電池檢測與維護設備、監控室、配電室、安全防護設施、行車道、停車位、營業室以及其他輔助設施。
電池更換站的布置應便於電動汽車的駛入、駛出和電池箱更換設備的操作。
❻ 惠州建成新能源充電樁137個在建250個樁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建設是很多車主關心的話題。7月30日,記者從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獲悉,截至今年7月中旬,惠州已建成新能源汽車充電樁137個。其中,惠城區的公共充電樁主要分布在南山大廈、金山汽車城、河南汽車市場等地。此外,惠東縣、龍門縣、仲愷區也有一定數量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據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介紹,目前,市、縣政府都在加快充電設施的規劃和布局。其中,惠城區中心區惠州奧林匹克體育場等6個點位正在建設約250個充電樁。《惠州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實施細則》也於7月中旬發布。該局將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充電設施建設,形成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❼ 個人最高萬元補貼 西安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補貼細則發布
易車訊 日前,我們從西安發改委獲悉,1月12日,西安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以及市科技局四部門聯合印發《西安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加快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如下:
據了解,補貼對象為在我市(不含西咸新區)備案、建設、通過驗收並正式投用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的投資主體,給予其財政補貼。
申領公(專)用充(換)電設施補貼的,應同時滿足投資主體近3年內在財政資金申報、專項審計、政府主導的專項監督檢査中無違法違規現象;投資主體年度建設充(換)電設施功率總數不少於1000千瓦,換電設施不受此條限制;申請財政補貼前,新建充(換)電設施應通過住建部門的正式驗收;申請財政補貼前,投資主體將新建充(換)電設施應按互聯互通要求接入市級平台等條件。
對在我市新購新能源汽車,且在自有車位上新建固定充電樁的個人,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申領財政補貼應滿足下列條件:申領人充電設施需經住建部門驗收合格;申領人在西安市行政區內的自有產權車位上新建固定充電樁。此外,申領人只能申請享受一次財政補貼。
在2020年9月25日前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按照「對在我市備案、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入使用的新建充(換)電設施,給予充(換)電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財政補貼」標准執行。在2020年9月25日後(含)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投入運營的公(專)用充(換)電設施,依據接入市級平合充電交易信息記錄的用電量給予運營補貼,文件執行期內補貼每年可申請一次,市級補貼標准為0.15元每度;各開發區在市級補貼基礎上每度電再補貼0.15元,其他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市級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再進行補貼。
新舊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凡享受過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一次性建設補貼的主體,不再享受運營補貼。
對在本細則執行有效期內建設完成並通過驗收的個人自用充電設施,由市財政給予10000元/根一次性建設及電費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汽車的要求應符合以下條件:車輛銷售開票、掛牌登記時間應在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車輛應被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等相關目錄;純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應不少於70千瓦;純電續駛里程(工況法)應不少於300公里等。
新建充電設施應為固定安裝的全新設備,且符合國家相關行業標准;在個人產權車位(宅基地)的要單獨接線,設置獨立電表,安裝施工人員應具備相關行業資質。
符合條件的企業及市民,請登錄市發改委網站申報,補貼對象公示等信息也將在市發改委官方網站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