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換電安全要求編制說明
Ⅰ GB/T1499.2-2018【GB,51313-2018-T,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
1.0.1 為使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下列原則:
1 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2 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相協調;
3 與停車場建設規劃、配電網建設規劃相協調;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
5 積極穩妥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技術創新。
1.0.4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分散充電設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
2.0.2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並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
2.0.3 供電系統 power-supply system
為分散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
2.0.4 低壓供電半徑 power-supply radius
從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出線到充電設施低壓配電箱之間的線路長度。
2.0.5 電源襪好接入點 point of power access
配電室低壓母線出線處、配電箱出線處及其他可為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出線處。
3規劃選址
3.0.1 分散充電設施規劃應與配電網規劃相結合。
3.0.2 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於10%;
3 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3.0.3 在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備宜採用交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宜採用直流充電方式。
3.0.4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
2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
3 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
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4 選址應滿足周圍環境對雜訊的要求;
5 分賀瞎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6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
7 分散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8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建設在修車庫內;
9 分散充電設施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路覆蓋的區域;
10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於到達的場所。
4充電系統
4.0.1 充電設施的布置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0.2 充電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充電設備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於車輛充電;
2 充電設備的布置宜靠近供電電源,以縮短供電線路的路徑;
3 採用分體式結構的非車載充電機,其整流櫃宜靠近充電樁布置,末端壓降應滿足充電要求;
4 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
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於0.4m。
4.0.3 充電設備應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於5°。
4.0.4 當充電設備採用落地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200mm;
2 設備基礎宜大於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不低於50mm;
3 單獨安裝的充電連接器,正常狀態下水浸時,應滿足禪好空正常使用且系統絕緣電阻不應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其安裝基礎可與地面平齊。
4.0.5 當充電設備採用壁掛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豎直安裝於與地平面垂直的牆面,牆面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施應固定可靠;
2 設備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
4.0.6 非車載充電機應具備交流輸入過壓保護、交流輸入過流保護、直流輸出過壓保護、直流輸出過流保護和內部過溫保護等功能。
4.0.7 交流充電樁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交流充電樁漏電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有關規定。
4.0.8 充電車位應安裝防撞設施,並應採取措施保護充電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
4.1 一般規定
4.1.1 系統的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准附錄A劃分。
4.1.2 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文件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准、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並應按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
4.1.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應具備下列經批準的消防設計文件:
1)系統圖;
2)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
4)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
2 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准、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齊全。
3 設計單位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4 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齊全,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能夠保證正常施工。
5 經檢查,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符合設計要求。
6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4.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
4.1.5 系統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單位應按本標准第4.2節的規定和本標准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並按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 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
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章的規定和本標准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並按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
5 系統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4.1.6 系統部件的選型、設置數量和設置部位應符合本標准第3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4.1.7 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相關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分散充電設施的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
5.1.2 分散充電設施負荷等級為三級。
5.2 電源配置
5.2.1 分散充電設施宜就近接入電源點。
5.2.2 既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變壓器容量、用電高峰時變壓器負載率等,選擇接線方式。當採用單母線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100%;
當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60%。
5.2.3 當接入充電設施造成配電變壓器過載運行時,可採取對充電功率和充電時間段進行優化控制或對配電設施進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負載率。
5.2.4 新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規模在配電室預留專用饋線開關。當負荷容量小於250kW時,開關額定電流不宜小於400A;
當負荷電流大於400A時,應增加開關。
5.2.5 交流充電樁線路側剩餘電流保護器的型號應與其內部的剩餘電流保護器相同。
5.2.6 單相交流充電樁接入系統時宜滿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5.3 供電線路
5.3.1 新建停車場應將低壓電源引至充電車位附近,並應配置配電箱。配電箱至分散充電設施應預留電纜通道。
5.3.2 充電設備宜採用專用供電線路。
5.3.3 電纜路徑應規劃合理,電纜應固定敷設;
戶內電纜宜採用橋架敷設、地槽敷設、馬道敷設、穿管明敷等方式;
戶外電纜線路宜採用電纜溝槽或穿保護管埋地的方式敷設。
5.3.4 220V/380V三相迴路應選用五芯電纜;
220V單相迴路應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
5.3.5 電力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且電力電纜截面可按大一級選擇。主幹線的截面應結合分散充電設施負荷計算結果,按遠景目標選定,並應留有一定的裕度。
5.3.6 向充電設備供電的線路宜選用銅導體,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型。當線路敷設在戶外時,外護套宜採用鋼帶鎧裝;
電線宜採用聚氯乙烯絕緣類型。
5.3.7 電力管線與其他市政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3.8 電纜接入供電和用電設備時,不應對櫃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
5.4 電能質量
5.4.1 為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在最大負荷時,高壓側功率因數不應低於0.95。
5.4.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電壓偏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
2 220V單相供電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10%。
5.4.3 充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在電源接入點的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的有關規定。
5.4.4 充電設備接入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電源接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的有關規定。
5.4.5 充電設備在電源接入點的三相電壓不平衡允許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的有關規定。
6.1 消防
6.1.1 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
6.1.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的有關規定。
6.1.3 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6.1.4 充電設備及供電裝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電源切斷裝置。
6.1.5 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築四層及以下。
2 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3 每個防火單元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h的防火隔牆或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當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4 當防火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耐火等級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5 當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1.6 既有建築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准第6.1.5條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6.1.7 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並宜選用乾粉滅火器。
6.1.8 室外分散充電設施宜與就近建築物或汽車庫、停車場共用消防設施。
6.1.9 分散充電設施宜處於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
6.2 接地
6.2.1 分散充電設施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2 分散充電設施的低壓接地系統宜採用TN-S系統。
6.2.3 充電設備保護接地端子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4 戶內安裝的充電設備,應利用建築物的接地裝置接地;
戶外安裝的充電設備宜與就近的建築或配電設施共用接地裝置。當無法利用時,應加設接地裝置。
6.3 計量
6.3.1 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
6.3.2 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的有關規定。
6.3.3 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的有關規定。
6.4 標志標識
6.4.1 分散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有關規定。
6.4.2 具有分散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內部宜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7.0.1 當分散充電設施與其配建的建築共同建設完工時,應一同驗收。
7.0.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3 分散充電設施文檔資料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4 交流充電樁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的有關規定;
2 充電連接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GB/T 20234.2的有關規定。
7.0.5 非車載充電機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的有關規定;
2 非車載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的有關規定;
3 充電連接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GB/T 20234.3的有關規定。
7.0.6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項目的文檔資料應齊全;
2 所有軟、硬體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和技術參數均應滿足項目合同等技術文件的要求。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
《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GB/T 20234.2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GB/T 20234.3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
Ⅱ 新能源電動汽車在安全方面國家都有哪些規定
必須要解決電動汽車所帶來的污染,還有必須要讓汽車的電力能夠穩定的使用,同時也要保障電動汽車行駛時的安全問題,要對新能源汽車進行更高水平的安全性能檢測。同時國家會對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廠商調低相應的補貼,可能會導致很多人不太願意去購買新能源汽車。
Ⅲ 電動汽車安全用電注意事項電動汽車安全用電注意事項
電動汽車中的主要高壓用電部件有電機控制器、充電器、電池包、驅動電機、DC/DC、高壓配電箱(低端車沒有)、電動壓縮機、電加熱器等。引起電動汽車起火的主要原因有電氣線路短路、接觸電阻過大、過負荷以及電池發熱爆炸起火等。在使用時應注意:
1、充電:車輛充電時應盡量在室外進行,人不可呆在車內及周邊。充電線路要選擇合適的線徑,線路敷設應固定安裝,要加裝短路和漏電保護裝置。車輛充電應按照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充電。先將所有線路連接好後再合閘供電。盡量採用慢充而非採用快速充電方式。
2、停放:長時間停放應將小蓄電池的電源線拔下來。不要長時間放置於潮濕、高溫、陽光暴曬等環境下。
3、使用:動車之前(上電之前)檢查一下所有的線路連接是否緊固、正確。確保電池電量充足,避免過放電。開車時盡量避免急加速急剎車等情況的出現。假如出現撞車等事故,首先要拔下鑰匙,切斷電源,並遠離車輛,再尋求廠家/4s店的幫助。
4、檢修:自己不要隨便進行檢修,應到4S店讓專業的技術人員進行檢修。若必須進行,應首先切斷電池包的高壓輸出(一般正規廠家出的電動車的電池包上都有一個檢修開關),操作步驟是:關掉鑰匙,拔下檢修開關,等過10分鍾以上再對車輛的高壓部件及線路進行檢查。等10分鍾是為了讓高壓部件中的電容器件放電。
以上供參考。
Ⅳ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T18384.1-2001)
本標准規定了電動汽車驅動系統車載儲能裝置的安全要求,以保證用戶和車輛周圍環境的安全。本標准適用於最大工作電壓低於660伏或1000伏的電動乘用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小於3500千克的電動商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的電動車可參照執行。本標准不適用於指導電動汽車的裝配、維護和修理。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全文下載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二部分功能安全與故障保護全文下載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三部分電擊防護全文下載
Ⅳ 電動汽車「換電問題」詳解:更換電池是否為新電池呢
近期有網友咨詢新能源電動汽車換電的相關問題,存在爭議的問題主要有三類。
換電成本
換電方式
電芯是否為全新的
由於任何類型的化學電源在使用過程中,都會因活性物質與電解液的變化,以及內阻的升高而影響容量;所以在明顯感受到續航里程下降後,車輛只有通過更換電池組里的電芯才能恢復續航。
然而各類型的鋰電池似乎都是很貴的,比如主流的「NCM·鎳鈷錳」三元鋰電池;這種電池由於鈷金屬的成本難以控制,全球60%以上的鈷出自動盪的剛果,結果造成了每度電芯的成本高達1500元左右。而續航能力達到500公里以上的汽車,容量會接近80kwh(度),更換一組的費用總會超過十萬元,那麼提供「電芯終身質保」的整車廠真的能給換新電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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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在新能源汽車高壓電安全操作過程中有哪些操作規范和要求
1、在維修或保養新能源汽車前一定要切斷動力電源。你要想像你在弄的就是一大塊的電能量體,這些電池組的產生的電流可是高壓電,不比家用用電小,稍不注意不按規定操作,就會引電上身。
2、拆卸下來的電池總成的任何一部分都需要單獨放置,不能將任何物品覆蓋到電池組上面,遠離一切火源或者熱量大的物體,以及不能在太陽下暴曬。
3、謹慎拆卸汽車部件,需要對部件進行防水安放,因為這些最終部件最終都會組合成一個大的迴路,如果有水,很有可能會造成短路。
4、需要身穿有效的防護設備,要正確的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
再者就是需要維修人員具備一定的電路知識,了解高壓迴路,熟悉高壓用電器,如果事先不清楚,建議查找資料,以免造成財產損失,危及生命安全。
Ⅶ 電動車快速充電站的操作規范
1、本規范是電動汽車充換電站操作、維護的安全操作制度。操作范圍含:電動汽車充換電設備、儀器、動力電池,電動汽車及其系統部件。所有相關工作員工需熟記本操作規范和電動汽車充換電站安全應急預案,並按照操作規范工作。
2、參加電動汽車充換電站運行維護的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電動汽車充換電站運行維護規范與國家相關法規,確保充換電站運行維護工作的安全進行與電動汽車充換電操作狀況的准確記錄。
3、若生產過程中出現異常現象或事故,應按照安全應急預案的相關措施執行。 1、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熟知國家有關用電安全規定和觸電急救法。
2、操作人員必須時刻謹記「安全第一」觀念,時刻注意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對於安全規定必須無條件服從。
3、工作中操作人員必須穿絕緣鞋,在潮濕區域工作時應注意做好安全措施。
4、操作人員要經常檢查工具的絕緣情況,正確使用各種儀器、儀表。
5、操作前應確認車輛已經停在指定的位置,打開車輛動力電池箱蓋,檢查電池箱外觀,開啟車輛尾部低壓電源。
6、換電機器人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1)兩人操作,一位操作人員,一位監護、檢查人員。
2)確保機器人作業時,機器人作業范圍內不得有其他任何人員(除必要的工作人員外)。
3)任何人不得在機器人與車輛、機器人與電池架之間行走(緊急情況除外)。
4)機器人前後移動時,操作人員必須給口令監護人員並得到監護人確認可以移動機器人。
5)確認車上電池盒電磁鎖已經所好,關電池箱門,掛好電池箱門的保險繩,關上自動解鎖電源,關上車輛後門。
6)確認電池架上電池安裝穩固。
7)對機器人運行程序的修改,必須先做試運行再做實際操作。
8)嚴格按照規定維護保養機器人。記錄機器人工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回報。
7、更換動力電池注意事項:
1)嚴格帶電接近高壓電極;
2)電池、電池盒的維護前必須切斷電源;
3)若換下的動力電池溫度過高或更換動力電池時發現接頭極柱有燒黑或熔毀現象,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相關措施執行。
4)確認車輛、電池架上電池安裝穩固;
8、更換電池時嚴格避免帶電接近高壓電機,電池和電池盒的維護前必須切斷電源,確認車輛和電池架上電池安裝穩定。
9、架上取電池前,托盤必須全部縮回到位,設備停在0度或者180度,工作托盤上不能有電池。
10、機器人左右移動需把托盤和缸縮回到位,高度不超過300毫米。
11、其它安全注意事項:
1)對車輛進行更換電池或者電池盒維護保養之前,確認車輛停穩,並在所工作的車輛前放置「停車牌」。作業完畢後,讓司機簽字確認,然後移開「停車牌」。
2)留意往來的車輛。
3)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指引作業。
4)嚴格按照公交車操作規程進行安全作業。 1、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熟知國家有關用電安全規定和觸電急救法。
2、工作中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及防護用品,在潮濕區域工作時應注意做好安全措施。
3、操作人員要經常檢查工具、設備的絕緣情況,發現設備異常應立即上報維修。正確使用各種儀器、儀表。
4、充電操作步驟:
1)檢查充電機三相輸入和直流輸出線的連接插頭是否可靠。
2)選擇是否在電池管理模式下運行,根據電池特性設定合適的充電總電壓、單體限制電壓和充電電流等參數,第一次設定好參數後無特殊情況請勿擅自改動以上參數,下次充電時能自動顯示最近一次的充電參數。
3)作好充電記錄。
4)若接觸器、液晶屏顯示、風扇等工作不正常,請勿開機,等待維修處理。
6、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過程中應密切監控充電機的運行狀態,包括充電電流,充電電壓和電池溫度,如有電池管理系統運行還須檢測單體電壓變化。
2)電池接近飽和後電池電壓上升較快,應密切觀測及時停止充電。充電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處理,記錄故障現象並及時反饋給相關人員,待相關人員處理。
3)若動力電池出現溫度過高、冒煙、著火或爆炸等情況,應按照應急預案的相關措施執行。
4)充電過程中如發現充電機內部響聲異常、電流電壓顯示異常、充電機內有不正常氣味或煙霧產生、液晶顯示異常、各信號指示燈顯示異常等請立即停機處理,以免造成更多的元器件損害。
5)充電過程中嚴禁靠近充電機和電池,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突然斷開電源或負載電源插頭。
6)充電車間要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充電時應確保車間內通風正常,並定期檢查風扇是否工作正常。如有問題應及時上報維修,保證通風裝置的正常使用。
7)如遇雷電天氣,因空氣濕度較大,請將充電機先接通電源,待充電機工作30分鍾後才能開始充電。
8)若某台充電機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生異常,應將同屬於該充電架上的充電機全部停機,切斷該充電機架的三相電源總開關後才能取下維修。
9)嚴禁非專業人士拆開充電機,所有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需進行專業培訓後才能上崗。如發生故障,為避免充電機電容剩電危機人身安全,故障發生後應過15分鍾才能拆開充電機維修且維修時應做防靜電措施。
10)充電機應做好絕緣措施,嚴禁在充電機上堆放其它物品,充電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11)充電車間內必須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12)工作時操作人員應時刻防止撞傷、觸電、動力電池意外墜落等傷害。
13)現場嚴禁踩、踏、敲、打機器設備,及將生產器具未按規定挪為他用。
14)保養、維修設備時,必須掛警示牌,作業時禁止其他人員觸動設備開關。 1、操作人員基本要求
1)操作人員應具備計算機的基本常識,能對監控計算機進行基本操作。
2)操作人員應熟悉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的結構、原理,網路連接及各接入裝置功能。
3)操作人員可對現場運行的計算機監控系統進行正常的監視、操作、定期巡檢及日常檢查。
4)操作人員需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2、監控系統定時巡檢
1)操作人員需對監控系統各設備進行定時巡檢,及時發現監控系統異常情況,並及時匯報處理。
2)巡檢內容應包括監控系統各主機是否運行正常,各設備運行指示燈指示應正常,監控程序數據正常刷新,和各監控裝置、智能設備通訊正常,監控功能正常。
3)監控系統接入各裝置上的電源指示燈是否正常,運行指示燈是否正常顯示,裝置無死機現象和異常情況。
4)對監控系統的各種運行報表、業務報表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和錯誤數據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3、操作人員應及時對監控系統主機報告的事項進行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與充換電現場核對,並報告相關責任部門。
4、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時,所有現場有人工參與的充換電操作,操作人員在執行充換電遠動遙控操作前,必須與充換電現場人員進行確認,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在監控系統上進行遙控操作。
5、監控系統正常運行時,無人工參與的充換電操作,操作人員在執行操作時必須按照預先制定的操作指令流程,核對相關遠動信號,確認信號正確並做記錄後,在監控系統執行遙控操作。
6、對充換電站內常規充換電操作,應制定常規充換電操作業務流程表。所有由監控系統發起的充換電操作必須根據充換電操作業務流程表進行,由一名操作員發出命令申請,另外一名操作員完成命令核對後下發命令。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操作人員可按照緊急規程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後立即向相關管理部門匯報。
7、凡影響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設備正常運行的檢修、試驗、故障處理等工作,工作前要事先向相關責任部門進行申請,並開具工作票,徵得相關責任部門同意及系統運行人員許可後方可進行。
8、操作人員可按照現場運行規程的規定,對監控系統裝置進行斷電復位等簡單缺陷處理工作。
9、運行人員如果發現監控裝置設備緊急故障,如設備電源起火、冒煙等現象,應立即斷開監控裝置電源,緩解故障情況後,及時通知相關責任部門進行處理。
10、電動汽車充換電站一次設備檢修試驗工作完畢後,運行人員應核實自動化數據和現場是否一致,不一致時首先應通知檢修人員核查;仍未發現故障原因時,值班人員應通知自動化人員進行核查。
11、監控系統的技術管理
1)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一經投入運行,運行人員必須作好運行記錄(在運行日誌上記錄當班系統是否正常,出現的異常情況),交接班時要檢查、確認監控系統的運行工況是否正常。
2)監控主機經驗收合格投入運行後,如無特殊情況不得退出監控程序。
3)運行人員嚴禁修改監控系統數據、配置。
4)運行人員應仔細觀察和分析監控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各種異常現象,發現後應立即上報相關責任部門。
5)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運行管理
(1)在監控主機上不得使用、安裝同監控系統無關的計算機軟體。
(2)監控系統的網路應為獨立專用網路,未經維護部門批准,嚴禁將任何計算機聯入該網路。
(3)為了生產上的需要,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專用網路與本局區域網、省中調自動化專網以及地區縣電力公司調度自動化有長期或短期的網路連接,應遵循《全國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6)監控系統數據備份
(1)運行部門應定期對電動汽車充換電站監控系統進行數據備份,監控系統及資料庫應有不少於兩份的可用備份,並存放於不同介質與不同地點。
(2)各運行單位應制定相應的系統和數據備份制度,確保備份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及時性。
7)運行管理部門應配備必要的備品、備件和檢修工具、儀表、儀器,並分類存放。備品、備件應定期進行檢測。
8)監控系統在現場應有齊全的運行資料,如:監控系統裝置缺陷記錄,主要設備的技術說明書、監控裝置接線原理圖等。
9)監控系統的圖紙、技術資料、檔案文件等應統一存放,專人管理。
12、監控系統的安全管理
1)不得修改、增加、刪除監控主機的文件,及進行與工作無關的計算機操作。
2)嚴禁帶電拔插主機、列印機、顯示器連線,在未退出監控程序情況下開機、關機。
3)監控系統設備附近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蝕的物品和使用電爐等電熱器具。
4)監控系統各裝置由維護人員負責清潔。
5)監控系統電力專用不間斷電源為計算機監控系統專用,未經許可,不得在此電源上接入其它用電設備。
6)明確運行人員在監控計算機上操作的許可權,每位運行人員應嚴格按照本人的許可權進行操作,嚴禁用他人的名字和許可權進行本人不允許的操作,運行人員需對自己的密碼負責。
7)運行中的計算機監控軟體系統,未經批准不得更改參數設定。
8)監控系統軟體、相關應用軟體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復制,嚴禁外流擴散。
9)監控軟體系統使用新引入的應用軟體前,應首先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無病毒感染、木馬及後門漏洞後,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