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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禁止電動汽車鼓勵

發布時間: 2023-06-12 19:46:53

『壹』 長治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登記、通行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其他類型的電動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第四條電動車的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安全、協同共治、方便群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有關單位落實電動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車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登記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及其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行政審批、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台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車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第九條電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電動車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與電動車有關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第二章車輛管理第十一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第十二條電動車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家標准組織生產。第十三條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台賬。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並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車。第十四條電動車維修者應當建立維修台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徵與技術參數。第十五條電動車銷售者、維修者、廢舊電動車回收者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鉛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和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提前報廢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

(二)改裝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四)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加裝行為。第十八條電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新購買的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臨時通行。第十九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並發放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一次性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貳』 交通法規2022年新規定電動車

2022電動車上路新規定:
1、按照道交法,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部門登記後,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即需要辦理上牌業務。
2、電動車上路行駛,需要符合新國標標准。時速不得超過25km,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必須帶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能大於400W。
3、電動車上路需要靠右行駛,並且要帶安全頭盔,後座不能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只能在一人。違反規定的需罰款5~50元,具體看地方規定。
4、雖然設計時速是25km,但是實際上路行駛時速只能是十五公里每小時。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需在道路兩側行駛,不能隨意橫行穿梭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橋、高速公路,轉彎需讓主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機動車道或右側車道受阻,可以減速借道行駛,駛過之後需要迅速回到右側非機動車道。
電動車上牌注意事項:
1、改裝、超標電動車不能上牌,一項不符合都不能上牌。上牌需要有符合新國標的合格證。
2、如果不符合標准,可以申請過渡期牌照,過渡期滿後,車輛需報廢回收處理,不能上栗行駛。
3、上牌照需要身份證,合格證,發票,保修單等。沒有發票,需找到商家或廠家進行補辦。每個地方有所差別,建議在相關部門的官網查詢一下。
關於新交通法中機動車和電動車的界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不僅要看是否是機動車,還要看事故發生地。非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摩托車只能在機動車道最右側行駛。如果摩托車或非機動車道是主要責任,則它們應承擔全部責任。電動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國社會保有量已接近3億輛。《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定》國家標准規定兩輪電動車可劃分為三類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動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有被稱為「國標車」,速度不超過25km/h,屬於非機動車,是兩輪電動車唯一的非機動車。對於三類電動車規定時速、上牌、戴頭盔、載人、持證、改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能讓車主們遵守法規上路,安全出行。經與各地發生電池爆炸事故頻率發生,應急管理部發布《高層民用件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月1日起施行。禁止電動車在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也不允許帶入家中充電,引發事故。要自覺在小區集中充電區域或車棚存放充電,鼓勵小區,集中場所設置充電設備以及電動車停放車。6月18日,工信部對推薦性國家標准,《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的定義作出了說明,並徵求意見稿發布,對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的定義和標准作出了重要指標說明。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叄』 政府提倡新能源汽車又禁止電動車上路是否有沖突

政府提倡新能源汽車又禁止電動車上路一點也不沖突。

『肆』 交通管理部門應該如何加強對電動車的行車規范問題

一是建議加強電動汽車文明安全駕駛管理,避免電動汽車違法行為影響城市交通秩序,減少事故對人和社會的危害。電動汽車有很多超標,實際行駛速度往往大大超過規定的最大速度,導致交通事故頻發。一些電動自行車的駕駛員對安全意識淡漠,缺乏交通守法觀念,闖紅燈、倒車、搶快車道、在禁行路段行駛等。因此,建議各級交通管理部門組織電動汽車集中整治,規范電動汽車,但關鍵是要長期嚴格執行,形成電動汽車交通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認真妥善處置超標車輛,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不會影響交通秩序和安全效果。超過標準的電動汽車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按規定執行,這些車輛理論上不能上路,成為大量廢鐵,但執行起來相當困難。首先,它會造成大量的財產損失,這也是對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其次,這將導致執法成本大幅增加,並增加社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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