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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發布時間: 2023-06-06 04:35:42

⑴ 定性「新基建」 ,誰將領跑無線移動充電樁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在新能源汽車產業鏈方面領先全球,國家政策驅動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將進入一個新的快速發展時期。

一則信息釋放出新能源充電樁發展的強力信號。今年3月4日,相關部門已經提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被正式納入「新基建」,成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新基建」的特點在於支持科技創新、智能製造。

目前,北汽、一汽、比亞迪等公司都已經開始了相關規劃。此外,5G技術對充電樁網路的建設效率提升以及私人充電樁共享化的模式皆有望在未來實現。

放眼世界,新能源汽車的市場也在逐步擴大,相應的充電技術也在不斷革新。據外媒推測,未來幾年,全球道路上將新增數百萬輛新能源汽車。

眾多汽車製造商目前紛紛加大電氣化布局。去年12月,大眾汽車推出了一款充電機器人的概念,這種機器人可以使用移動電池組在停車場為電動汽車充電。大眾表示,未來,移動機器人將完全自主為電動汽車充電。

撰文?鄭可意楊麗瑩

主編?孫臣

圖片?網路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⑵ 北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提速,產業融合助力新能源汽車發展

11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工大橋旁便民立體停車場4樓,京能超級充電站(工大橋站)正式投運。場站一期配備了10台由智充科技研發的智能快速充電樁,總功率達1200?kW,用戶只要充電就可享受2小時免費停車,場站同時配置了休息室及其他便捷服務設施。京能高新科技董事長宋兆星表示:「利用該停車資源投建快速充電站,使便民停車與便民充電合二為一,將極大的緩解周邊居民充電難問題。年底,場站還將新增數台大功率充電樁以輻射周邊商業寫字樓等用戶。彰顯首都企業響應發展新能源、服務社會民生的責任。」

京能超級充電站(工大橋站)一期10台120kW智能恆功率直流充電樁已全部投入使用

曾經不好做的生意,如今未來的趨勢

上文提到設備硬體及後期充電場站運營都交給樁企的模式,是曾經並不被看好的生意。2015年,丁銳從特斯拉離開創立了智充科技,他將智充的研發團隊分兩部分,一部分研發IoT智能充電樁,另一部分研發運營管理後台系統,用「智能硬體+軟體SaaS」的模式為運營商提供充電解決方案。

這種曾經不被投資者看好的最費力的模式,卻助力智充脫穎而出,成為了運營商背後的角色,在2019年收入翻倍增長,並且獲得了來自於京能高新科技的代運營邀請,成為了首個由初創科技公司賦能國有能源集團的案例。

在硬體方面,智充科技開發了全智能化交流(慢充)及直流(快充)產品,共有六個分類型號,可滿足不同場景、不同用戶的需求。結合5G技術,智充的智能充電樁可自動化管理與用戶的充電流程,通過連接地鎖、停車道閘等實現自動場站管理、通過微信公眾號部署實現低成本C端服務平台搭建、通過智能通訊系統識別車輛和電池、通過自動化的故障診斷快速維護設備。

在軟體方面,智充開發了一套類似於美團商家版或者阿里釘釘的數據化、流程化的SaaS管理系統,涵蓋了運營充電樁所需要的一切功能,如:資產管理(樁、站、司機)、財務管理(收費、退費、開票)、效率管理(會員系統、營銷系統)、售後服務(在線客服、在線排障)、數據分析管理等,並根據客戶需求不斷免費推出全新功能以提升用戶效率和體驗。

丁銳提到,他希望能夠構建一套公共的解決方案,可以被任何大中小型客戶用於運營他們toC(作者按:對司機)的充電服務。目前,智充科技增值及代運營服務快速發展,深度積累行業經驗,已在全國范圍內擁有20多個省市的客戶群,服務數千個充電樁,平均使用率為30.3%。截至今年十月,智充客戶直流樁年均單樁收入突破15萬元。

代運營服務不僅僅是軟硬體的支持,是量身定做的充電解決方案。從前期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建成後的運營管理和場站運維等服務,全部可實現7*24本地化運營。比如,通過53項評估要素、122項評估指標,為客戶在基於城市充電網布局的精準大數據模型下進行選址;為客戶合理配置產品方案、事先預測投資回報;根據屬地供電企業要求設計產品,設備安裝到位後進行調試和上線;為充電場站設計和實施豐富的線上、線下營銷活動;通過場站實時監控和7*24本地化運營進行維保服務;完善的支付體系可以支持第三方平台監控、充電流水秒到賬等。

值得一提的是,智充科技合作了新能源90%流量入口,擁有國內一流的融合服務性平台,流量基數大,具有非常大的商業引流價值。智充科技合作商囊括國家電網、京東物流、順豐快遞、蔚來汽車、比亞迪汽車、騰訊地圖、網路地圖、保利地產、萬達集團等政府平台、電網企業、充電運營商、共享出行服務提供商和地產及物業等商業領域巨頭,涵蓋了新能源汽車用戶出行可接觸到的方方面面。

目前,智充科技已形成一套以「智能設備」+「雲端服務」相結合的全新充電生態理念。利用先進的移動客戶端、後台聯網管理等革命性技術讓電動汽車充電樁不再是單一功能的「電器」,成為中國最具潛力的、技術最為先進的充電設備及方案解決商之一。與京能高新科技的合作,是智充模式賦能國企的一次成功案例,也是國有企業躋身充電樁行業的雙贏模式。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⑶ 國家對新能源充電樁的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為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獎勵。大氣污染城市2016-2020年獎勵門檻新能源汽車推廣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3%、4%、5%、8%、10%。中部城市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3%、4%、5%、6%。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0.5%、1%、1.5%、2%、3%。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⑷ 充電樁國家發改委是否有貸款政策

以下由專業生產充電樁的企業「易事特( www.eastups.com )」提供:

目前沒有關於貸款方面的政策,但是有資金補貼方面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
見》(國辦發〔2015〕73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
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補對象
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是對充電基礎設施配套較為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的省(區、市)政府的綜合獎補。
二、獎補條件
獲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的各省(區、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較大。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要具備一定數量規模並切實得到應用:

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
數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3%、4
%、5%、6%。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
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5%、2%、3%、4
%、5%。
其他省(區、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准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1%、1.5%、2%、2.5%、3%。
新能源標准車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關系見附件1)。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實行屬地化考核,即相關單位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納入所在省(區、市)統一計算。

(二)配套政策科學合理。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推進機制;要按照國務院
及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履行政府應承擔的職責,制定出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布,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4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門(以下統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出台的地區不得享受中央財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

(三)市場公平開放。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采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
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准;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
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上述地方保護行為的省(區、市),中央財政將視情節
嚴重程度對獎補資金進行相應扣減。
三、獎補方式和標准
(一)獎補方式。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省(區、市)安排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切塊下達地方,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領域。
(二)獎補標准。獎補標准主要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獎補資金獲得的越多,具體標准見附件2。
四、獎補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
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積極性,對率先開展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解決充電難題的單位給予適當
獎補,並優先用於支持《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確定的相關重點任務。
獎補資金不得用於平衡地方財力,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新能源汽車運營補貼。納入獎補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應同等享受地方政府對本地區公共機構的獎補標准。
五、資金申請和下達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編制獎補資金申請報告,聯合上報至五部門。申請報告應包括:各省
(區、市)上年度各車型實際推廣情況,並按要求折算成標准車;車輛推廣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車輛銷售發票、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相關技術參數等。
(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專家對各省(區、市)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復核並將結果提交至財政部,財政部按程序撥付獎補資金。
六、監督管理
(一)各省(區、市)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要對本地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將追繳扣回獎補資金。
(二)各省(區、市)要加大充電基礎設施支持力度,結合本地區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支持措施;鼓勵創新投入方式,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三)建立信息上報和公示制度。各省(區、市)要建立車輛推廣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上報制度,按月報送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設施數量情況等信息,並於
月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五部門。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各省(區、市)應將上一年度車輛推廣情況、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使用
情況自查報告上報至五部門,五部門將對各省(區、市)進行綜合考核,並向社會公示。
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6-2020年。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政策。

⑸ 安裝充電樁國家補貼多少錢

您好,茂達知識產權為您解答

深圳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補貼如下

根據充電設施設備類型、裝機功率和客戶受電竣工驗收時間,建設補貼標准為:


(一)2013-2015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准


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給予財政補貼。


(二)2016年度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直流充電設備補貼標准為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標准為150元/千瓦(註:專屬充電站為在集中場地內,建設總功率不低於400kW)。


(三)2017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


(四)2018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及以上)給予3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40kW以下)給予200元/千瓦補貼。


(五)2019-2020年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准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如有更多疑問,可查看網頁鏈接

⑹ 新能源車充電樁有什麼有關政策

目前新能源汽車是消費者購車的起步目標,國家和政府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相當支持。出台了許多相關政策。比如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可以享受必要的補貼政策,其中消費者對充電問題相當關注。很多消費者想安裝充電樁政策。今天,邊肖汽車將向朋友們簡單介紹一下充電樁政策。讓我們看看!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政策簡介:增長

據媒體報道,2016年,中國計劃新建2000座充換電站,公共充電樁數量將接近9萬個,總投資約130億元。此前,據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最新統計,截至2015年底,我國已建成充換電站3600座,公共充電樁4.9萬個。

工信部近日發布的消息顯示,根據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統計,2015年新能源汽車共生產37.9萬輛,同比增長4倍,其中純電動乘用車生產14.28萬輛,同比增長3倍。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產量6.36萬輛,同比增長3倍;純電動商用車產量14.79萬輛,同比增長8倍;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產量2.46萬輛,同比增長79%。

據業內代表介紹,2015年新能空吵源汽車產銷同比增長數倍。不過,未來國家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仍有望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同時充電樁等配套設備同比增速遠落後於新能源汽車增速,市場巨大空。因此,投資者未來仍可積極關注包括充電樁、鋰電池、新能源汽車在內的新能源概念板塊。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政策簡介:政策

1.對向電網運營電動汽車交流/DC充電樁的企業,直接向集中充換電設施報告電量,執行大行業電價。2020年前,充電樁基本電費暫免。

2.充電樁根據其所在位置按分類目錄價格收費。其中,在執行居民電價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區、非居民用戶設置的充電樁用電,執行居民電價中符合表的用戶電價;安裝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停車場的充電樁應採用電力供電。大多數企業和其他人。電價。據悉,我市大部分工商業用電量小於1kV為0.7988元/千瓦時。

3.充電樁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低用電期間使用充電樁進行良好充電,不僅有助於提高電力系統效率,還能調節和降低充電成本。

以上就是一個充電樁要多少錢。本人從事充電樁生產加工多年。我有自己的充電樁公司,可以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更好的保證充電樁的質量,為客戶提供更周到的服務。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政策簡介:資金

《通知》規定了新能源充電設施的獎勵標准,根據各省(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確定。推廣量越大,獲得的獎勵資金越多,對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的獎勵最高。

2016年在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推廣3萬輛,獎勵補償標准9000萬元。在此基礎上,每推廣2500輛新能源汽車獎勵750萬元,超門檻最高獎勵和補償1.2億元。

到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有7萬個獎勵門檻,每獎勵1.26萬元,每新增6000輛獎勵1100萬元。

以上是邊肖汽車向朋友簡要介紹的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政策。從邊肖汽車對朋友們的簡單介紹中,朋友們可斗禪侍以知道,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發展是相當有前襲銷景的,政府也是相當支持的,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投入了大量的配套資金。所以未來新能源汽車的發展也是相當有前景的,喜歡的消費者可以快速購買新能源。

百萬購車補貼

⑺ 國家對新能源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減免新能源車船購置稅、開放電動乘用車准入、取消對新能源汽車的限行限購,最近,接二連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斷地「砸」向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領域。201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2014年11月,財政部出台《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議獎勵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 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台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並在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並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請,並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規范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⑻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建設符合國家什麼政策

國家對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建設只有總體要求,沒有具體鼓勵措施。
各省市會按照國家能源部等三部委要求出台具體的鼓勵措施和獎勵措施,一般是由發改委牽頭發文。

⑼ 充電站算國家扶持項目嗎

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相關截至目前國家沒有政策上的扶持,在2014年11月18日,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而住建部牽頭制定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規劃》和工信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目前還在編制中,未正式對外發布。
一直以來,美國、歐洲、日本等政府對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採取了有力刺激性的補貼政策,極大地推動了電動汽車和充電設施的建設和發展。因此在相關法規出台以後,中央財政預計會給予企業一定補貼。
目前,眾多地方政府紛紛出台了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財政補貼政策,比如:《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暫行)》,成都市大力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推廣和應用,對購買推薦目錄車型的個人和單位用戶,在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上,將給予60%的配套補貼。投資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最高補貼500萬元,個人自建補貼600元。

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
財建[2014]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科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文件精神,中央財政擬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對象是經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下稱四部委)批復備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經四部委備案後,比照本通知執行。
二、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於2500輛(標准車,下同),2014年度不低於5000輛,2015年度不低於10000輛;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廣數量不低於1500輛,2014年度不低於3000輛,2015年度不低於5000輛。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不同類型新能源汽車折算系數見附件1。
三、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年度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具體獎勵標准見附件2;對符合國家技術標准且日加氫能力不少於200公斤的新建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每個站獎勵400萬元;對服務於鈦酸鋰純電動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速充電設施,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四、獎勵資金與各城市新能源汽車年度推廣考核結果掛鉤。四部委每年組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適當上浮獎勵資金,考核結果較差的,相應扣減獎勵資金。
五、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領域,不得用於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等。納入獎勵范圍的充電設施應符合相應國家和行業標准,具體要求見附件3。
六、地方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與地方投入統籌使用,結合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辦法;對快速充電等建設成本較高的設施適當加大獎勵力度;鼓勵創新投入方式,採取公私合營(PPP)等建設運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七、符合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由當地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推廣的新能源汽車進行統計折算,編制獎勵資金申請報告,提交上年度新能源汽車車輛推廣信息,經省級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聯合上報四部委。四部委對各城市或城市群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
八、地方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須對本地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並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的城市或城市群,將追繳扣回獎勵資金,取消該城市或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格。
九、本政策執行期限為2013-2015年;2016年以後,財政部等四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等情況,對獎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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