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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能源汽車准入標准

發布時間: 2023-06-05 10:45:20

A.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B. 2018年電動車新交規是什麼

法律分析:
根據電動車的新規定指出,電動車的規范標准:
1、上路行駛必須安裝車輛號牌。
2、電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五千米每小時。最大功率不得超過400瓦,整車質量不得超過55公斤。
3、車子要有腳踏板,具有電驅動電助力功效,以及45伏的電壓。
4、電動車高度低於1.1米,車體寬度除開車把、車蹬燈,不寬於45厘米。
5、電動車要具有車號防篡改,車輛具有防火、防燃性能。
除此之後,電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也要遵守交通規則,不要超速超載,闖紅燈,否則一旦出現違規,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悔絕前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碧清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一、電動車上牌規定:
1、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新國標」)並獲得宏薯CCC認證的居民個人自用電動自行車,憑有效材料登記核發白底黑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
2、「新國標」實施前在用的,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或符合「新國標」但未獲得CCC認證的居民個人自用電動自行車,應當在2022年9月30日前辦理過渡期登記,憑有效材料登記核發黃底黑字過渡期號牌和行駛證,號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
3、符合「新國標」並獲得CCC認證的網約配送電動自行車,憑有效材料登記核發藍底白字正式號牌和行駛證,並按網約配送的用途使用。
二、電動車上牌的流程:
1、帶上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電動合格證、電動車購車發票等材料到登記處安排上牌。
2、將電動車停在指定位置,請專門的人過來用手機拍照。隨後將電動車照片洗出來。
3、到辦事處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如下圖有範本。把車架號填入電動車自行車查驗記錄表,接著把所有材料給櫃台人員。等查驗結論合格後,就可以把車騎走到稱重處。
4、把電動自行車規范的停到稱重處,將車架號蓋跟坐墊打開。會有專業的人進行稱重記錄。
5、到窗口取號排隊,辦理完後到另一個窗口繳費。隨後等待20-30分鍾,牌號就製作完成

C. 2018年什麼樣的電動車可以上路

1、電動車購買之後需要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號牌,其號牌裝置的兩個孔,中間間距必需為80mm,沒有號牌是不允許上路的,私自上路將被處罰。(購買電動車速度超過50km/小時,這里車算入電動摩托范圍,要求必然上牌。)

2、車速由現行標准20公里/小時調整為25公里/每小時,不能超速行駛。

3、 要有腳踏板、具有電驅動,電助力功效,電壓要小於48v,電機功率由現行標准240瓦調整為400瓦。

4、電動車整車質量由原來的40公斤調整為55公斤包含電池在內,增加行駛路程。

5、對電動車的高度也有規定,電動車的高度低於1.1m, 車體寬度(除開車把、車蹬)低於45cm。

(3)2018年新能源汽車准入標准擴展閱讀: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是由《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修訂後標准名稱。

按照國務院標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四部門,組織電動自行車相關科研機構、檢測機構、生產企業、高等院校、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工作組,開展《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強制性國家標准修訂工作,修訂後的標准名稱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2018年1月16日起,該標准報批稿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准委網站面向全社會公示30天。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了該規范。

安全性能

新標准一是由原來的部分條款強制改為全文強制,從而消除了「非否決項」留下的漏洞;

二是在對近幾年電動自行車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安全內容;

三是對最高車速和蓄電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裝)要求,不給產品出廠後提高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留下空間;

四是對外形尺寸做出了規定,明確了前後輪中心距、車體寬度和鞍座長度等指標,防止車輛超長、超寬,同時避免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造成安全隱患。

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證了雨天騎行時的電氣安全。

六是增加了車速提示音,解決了群眾詬病的電動自行車聲音小、速度快,從背後靠近時不能提前預警的問題。

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說明書的編寫要求,內容須包括提示騎行者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和使用安全,騎行前進行檢查等。

車速限制

新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

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

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沖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范疇。

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通過調查分析這些事故的原因發現,目前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產品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一旦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

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後3分鍾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並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非常有限。因此,新標准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減少發生火災事故的隱患。

充電器要求

由於近兩年電動自行車電氣故障和充電器故障引發的火災越來越多,本標准新增和完善了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內容,包括導線布線安裝、短路保護、制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

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的良性發展,促進電動自行車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同時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參考鏈接:網路--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

D. 2018年對電動車的交通規定

電動車也需要牌照。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後才可上路。

電動三、四輪車屬於機動車范疇,不能按照非機動車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上路行駛。駕駛未經登記或者已登記但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可以先予以扣車,並對駕駛人處以20元罰款。

申領電動自行車行駛證方法:

1、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2、提交非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3、提供非機動車來歷憑證(銷售發票、交易發票等)

4、提交車輛合格證原件

辦理流程:拿相關材料到辦理窗口辦理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辦理要求:車輛應是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的產品

(4)2018年新能源汽車准入標准擴展閱讀:

根據《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行駛證、號牌。而如果是不在產品目錄內的「超標車」,交管部門發放臨時標識,並設置三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懸掛臨時標識後方可上路行駛,並遵守非機動車的通行規則,過渡期滿後,則不得上路行駛。

需要提醒電動車騎行者的是,駕駛未經登記或已登記但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可以先予以扣車,並對駕駛人處以20元罰款。使用偽造、變造或其他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將依法予以收繳,並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對於上述違法行為,駕駛人接受處理後,交管部門應當及時發還電動自行車。

E. 2018年廣州對電動車的政策是怎樣的

為了規范電動車的發展管理,讓其成為惠民的工具,按照2018年有關規定,電動車需要辦理一定手續以及符合標准才可以上路,我們看一下,以免吃虧。
1、電動車購買之後需要到有關部門辦理牌照,沒有牌照是不允許上路的,私自上路橘擾將被處罰。
2、電動車車速標准限速為25km/小時,不能超速行駛。
3、購買電動車速度超過50km/小時,這里車算入電動摩托范圍,要求必然上牌。
4、電動車重量由原來的40kg調整為55kg包含電池在內,增加行駛路程。
新規將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其中,將有11個月的過渡期:
以上是國家政策,廣州也將同步執行,但是各個區域之間執法力度不一樣,也還沒有詳細公布,目前廣州各區域之間開展的力度也不一樣。

2018年2月13日,國家財政部正式下發《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的通知》
一、新的補貼政策有4個月的過渡期
2018年2月12日~2018年2月11日上牌照的新能源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在2017年的基礎上按比例的減少。
表1 過渡期國家補貼政策項目 新能源乘用車和客車 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 國家補貼金額 2017年補貼金額的0.7倍 2017年補貼金額的0.4倍
二、過渡期後,採用新的演算法,補貼普遍降低,但不是一刀切,中高端車型受益,微型車略顯尷尬!
新能源汽車補貼金額=里程補貼標准×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調整系數×車輛能耗調整系數,單位電池電量補貼上限不超過1200元/kWh。
1、對於純電動汽車,在續航里程、電池能量密度、車輛能耗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表2 純電動汽車里程補貼標准對比

表3 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調整系數(適用於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

電池系統能量密度,大家可能沒有概念。我大概說一下,國內主機廠採用比較多的動力電池有磷酸鐵鋰電池和三元鋰電池。電池技術發展到現階段,比較大的電池廠像寧德時代、比亞迪等,磷酸鐵電池能量密度可以做到120Wh/kg,三元鋰電池能量密度可以到140Wh/kg以上。
車輛能耗調整系數
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門檻條件:m≤1000kg時,Y≤0.0126×m+0.45;1000
1600kg時,Y≤0.0045×m+12.33。百公里耗電量(Y)優於門檻0(含)-5%的車型按0.5倍補貼,優於門檻5(含)-25%的車型按1倍補貼,優於門檻25%(含)以上的車型按1.1倍補貼。
2、混合動力汽車
對桐培於混合動力汽車,補貼金額減少不多,同樣對電池的能量密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混合動力汽車圓輪旦國家補貼金額=2.2萬×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調整系數(表3)
表4 混合動力汽車國家補貼標准
同時提出,純電行駛里程大於50km才享受優惠。純電續航里程在50km到80km之間,那麼要求饋電狀態下的油耗與國家標准中對應的限值相比小於65%,比值介於60%(含)-65%之間的車型按0.5倍補貼,比值小於60%的車型按1倍補貼。如果純電續航里程大於等於80km,那麼純電模式下的能耗應達到純電動汽車的門檻。

F.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G. 中國新能源汽車政策有哪些

一是不需要搖號,只需要申請排隊即可。大家都知道北京燃油汽車指標是多麼難獲得,這個是有命中概率的,有些人甚至3-4年都沒有搖到;然而,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2013年修訂)》要求,新能源汽車指標只需要申請排隊即可,可以確定的是你100%可以命中,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最長可能也就是2年。
二是購車有補貼且用車成本相對較低。購車補貼情況請出門左走,看這里(現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後購買電動汽車還能享受的補貼有多少);用車成本將在以後給大家做出對比,請大家關注小編,盡情關注。
三是不需要再考慮被限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發〔2017〕12號)要求,純電動小客車在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不限行。這對於汽車出行每天都是剛需的朋友來說,無疑是最好不過的利好政策了。
四是品格高尚想為實現北京藍天做貢獻。雖然理論上來說,個人做某件事的時候,是不會考慮社會邊際效應的,但是生活在北京的小編認為,會有這樣一群人,希望能做些什麼事情,還北京一片藍天。
二、新能源汽車產業有哪些政策國家從宏觀綜合、行業管理、稅收優惠、科技創新、推廣應用、基礎設施等方面制定了全面的政策體系。
——宏觀綜合政策,為新能源汽車發展奠定基調,指明大方向。
——行業管理政策,任何一個行業發展,必須制定規范,讓行業健康發展。
——稅收優惠政策,提供優惠,刺激企業進入產業。
——科技創新政策,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必須增加科研投入。
——推廣應用和基礎設施政策,均為應用層政策,為新能源汽車產業提供消費市場。

H. 2018年廣州對電動車的政策是怎樣的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是由《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修訂後標准名稱並且2018年5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了該規范,所以2018年廣州對電動車的政策如下:

1、車速限制。新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新標准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

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沖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4、充電器要求。由於近兩年電動自行車電氣故障和充電器故障引發的火災越來越多,本標准新增和完善了電氣安全和充電器安全內容,包括導線布線安裝、短路保護、制動斷電功能、過流保護功能、防失控功能、充電器防觸電和防反接等。

將有利於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電動自行車產業的良性發展,促進電動自行車技術創新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同時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8)2018年新能源汽車准入標准擴展閱讀

電動車的危害

1、制動系統差,大部分電動車制動(俗稱剎車)距離過長,即剎不住,一旦制動器失靈,事故自然就難以控制。

2、輪胎尺寸小,一般電動車的輪胎較窄,遇下雨或濕滑路面容易發生側滑,遇到緊急事故突然猛打方向車子偏重後也容易造成翻車事故。

3、大燈燈光較暗 ,遇雨霧天氣視野較差,遇到緊急事故難以及時反映處理意外情況。

4、電瓶蓄電小,沒有備用電瓶。廢舊壞損電極難處理,極其容易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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