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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電動汽車標准

發布時間: 2023-06-04 07:55:42

1. 電動汽車定型試驗規程(GB/T18388-2001)

序為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國家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確保電動汽車在道路上安全行駛,保證電動道路車輛質量,保護乘客和行人安全,保護環境,特製定本定型試驗規程。本標准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本標准由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管轄。本標准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和清華大學起草。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孫輝、趙經緯、王炳剛、田光宇。

2.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T18384.1-2001)

本標准規定了電動汽車驅動系統車載儲能裝置的安全要求,以保證用戶和車輛周圍環境的安全。本標准適用於最大工作電壓低於660伏或1000伏的電動乘用車和最大設計總質量小於3500千克的電動商用車。最大設計總質量超過3500kg的電動車可參照執行。本標准不適用於指導電動汽車的裝配、維護和修理。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全文下載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二部分功能安全與故障保護全文下載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三部分電擊防護全文下載

3. 國標電動車

國標電動車是符合電動車新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新的國標將把限行車速提高到26公里,車重將提高到不能大於55公斤(含電池重量)。

國標把電動自行車分為3類:分別是(智動)型、(助動)型、(電動)型。智動型,車型較輕巧便捷,適合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出行,以騎行帶動電力,「邊騎邊來電」。

助動型,適合在道路較寬敞、車輛較少的郊區和城鄉結合部騎行,既可用電也可腳蹬;而電動型,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因為農村車輛少,且距離相對較遠。3類電動自行車重量分別為40公斤、50公斤和55公斤三檔。

騎電動車注意:

不準闖紅燈。闖紅燈是非常危險的,同時也會對交通環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不準逆行。逆行,極易與非機動車道上的行人或車輛發生碰撞,尤其是車輛較多時,車輛之間相互影響視線,更容易發生碰撞事故。

不準走機動車道。走機動車道不僅危險,還會影響機動車道上的車輛正常行駛。

不準加裝遮陽棚。加裝遮陽棚的電動車,操控性大大下降,非常容易與外物發生刮擦而導致事故發生。

不準違法載人。要按照新國標和交通法的規定載人。

不準超線停車。這一點主要考慮車輛停放的合理性,超線停放會對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造成影響。

4. 電動汽車國家標准

電動道路車輛用 鉛酸蓄電池 "GB/T18332.1-2001
QC/T 742-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 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GB/T18332.2-2001
QC/T 744-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GB/Z18333.1-2001
QC/T743-2006"
電動道路車輛用 鋅空氣蓄電池 GB/T18333.2-2001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GB/T 18488.1-2006
GB/T 18488.2-2006"
電動汽車用儀表 GB/T19836-2005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094-1999
GB/T 4094.2-2005"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 GB/T18387-2008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 18384.1-2001
GB/T 18384.2-2001
GB/T 18384.3-2001"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19751-2005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污染物排放 GB/T19755-2005

5. GB/T1499.2-2018【GB,51313-2018-T,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

1.0.1 為使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下列原則:

1 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2 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相協調;

3 與停車場建設規劃、配電網建設規劃相協調;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

5 積極穩妥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技術創新。

1.0.4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分散充電設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

2.0.2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並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

2.0.3 供電系統 power-supply system

為分散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

2.0.4 低壓供電半徑 power-supply radius

從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出線到充電設施低壓配電箱之間的線路長度。

2.0.5 電源襪好接入點 point of power access

配電室低壓母線出線處、配電箱出線處及其他可為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出線處。
3規劃選址

3.0.1 分散充電設施規劃應與配電網規劃相結合。

3.0.2 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於10%;

3 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3.0.3 在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備宜採用交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宜採用直流充電方式。

3.0.4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

2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

3 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
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4 選址應滿足周圍環境對雜訊的要求;

5 分賀瞎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6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

7 分散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8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建設在修車庫內;

9 分散充電設施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路覆蓋的區域;

10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於到達的場所。
4充電系統

4.0.1 充電設施的布置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0.2 充電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充電設備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於車輛充電;

2 充電設備的布置宜靠近供電電源,以縮短供電線路的路徑;

3 採用分體式結構的非車載充電機,其整流櫃宜靠近充電樁布置,末端壓降應滿足充電要求;

4 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
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於0.4m。

4.0.3 充電設備應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於5°。

4.0.4 當充電設備採用落地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200mm;

2 設備基礎宜大於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不低於50mm;

3 單獨安裝的充電連接器,正常狀態下水浸時,應滿足禪好空正常使用且系統絕緣電阻不應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其安裝基礎可與地面平齊。

4.0.5 當充電設備採用壁掛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豎直安裝於與地平面垂直的牆面,牆面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施應固定可靠;

2 設備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

4.0.6 非車載充電機應具備交流輸入過壓保護、交流輸入過流保護、直流輸出過壓保護、直流輸出過流保護和內部過溫保護等功能。

4.0.7 交流充電樁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交流充電樁漏電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有關規定。

4.0.8 充電車位應安裝防撞設施,並應採取措施保護充電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
4.1 一般規定

4.1.1 系統的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准附錄A劃分。

4.1.2 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文件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准、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並應按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

4.1.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應具備下列經批準的消防設計文件:

1)系統圖;

2)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

4)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

2 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准、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齊全。

3 設計單位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4 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齊全,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能夠保證正常施工。

5 經檢查,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符合設計要求。

6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4.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

4.1.5 系統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單位應按本標准第4.2節的規定和本標准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並按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 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
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章的規定和本標准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並按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

5 系統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4.1.6 系統部件的選型、設置數量和設置部位應符合本標准第3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4.1.7 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相關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分散充電設施的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

5.1.2 分散充電設施負荷等級為三級。
5.2 電源配置

5.2.1 分散充電設施宜就近接入電源點。

5.2.2 既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變壓器容量、用電高峰時變壓器負載率等,選擇接線方式。當採用單母線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100%;
當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60%。

5.2.3 當接入充電設施造成配電變壓器過載運行時,可採取對充電功率和充電時間段進行優化控制或對配電設施進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負載率。

5.2.4 新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規模在配電室預留專用饋線開關。當負荷容量小於250kW時,開關額定電流不宜小於400A;
當負荷電流大於400A時,應增加開關。

5.2.5 交流充電樁線路側剩餘電流保護器的型號應與其內部的剩餘電流保護器相同。

5.2.6 單相交流充電樁接入系統時宜滿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5.3 供電線路

5.3.1 新建停車場應將低壓電源引至充電車位附近,並應配置配電箱。配電箱至分散充電設施應預留電纜通道。

5.3.2 充電設備宜採用專用供電線路。

5.3.3 電纜路徑應規劃合理,電纜應固定敷設;
戶內電纜宜採用橋架敷設、地槽敷設、馬道敷設、穿管明敷等方式;
戶外電纜線路宜採用電纜溝槽或穿保護管埋地的方式敷設。

5.3.4 220V/380V三相迴路應選用五芯電纜;
220V單相迴路應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

5.3.5 電力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且電力電纜截面可按大一級選擇。主幹線的截面應結合分散充電設施負荷計算結果,按遠景目標選定,並應留有一定的裕度。

5.3.6 向充電設備供電的線路宜選用銅導體,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型。當線路敷設在戶外時,外護套宜採用鋼帶鎧裝;
電線宜採用聚氯乙烯絕緣類型。

5.3.7 電力管線與其他市政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3.8 電纜接入供電和用電設備時,不應對櫃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
5.4 電能質量

5.4.1 為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在最大負荷時,高壓側功率因數不應低於0.95。

5.4.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電壓偏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

2 220V單相供電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10%。

5.4.3 充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在電源接入點的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的有關規定。

5.4.4 充電設備接入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電源接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的有關規定。

5.4.5 充電設備在電源接入點的三相電壓不平衡允許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的有關規定。

6.1 消防

6.1.1 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

6.1.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的有關規定。

6.1.3 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6.1.4 充電設備及供電裝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電源切斷裝置。

6.1.5 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築四層及以下。

2 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3 每個防火單元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h的防火隔牆或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當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4 當防火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耐火等級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5 當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1.6 既有建築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准第6.1.5條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6.1.7 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並宜選用乾粉滅火器。

6.1.8 室外分散充電設施宜與就近建築物或汽車庫、停車場共用消防設施。

6.1.9 分散充電設施宜處於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
6.2 接地

6.2.1 分散充電設施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2 分散充電設施的低壓接地系統宜採用TN-S系統。

6.2.3 充電設備保護接地端子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4 戶內安裝的充電設備,應利用建築物的接地裝置接地;
戶外安裝的充電設備宜與就近的建築或配電設施共用接地裝置。當無法利用時,應加設接地裝置。
6.3 計量

6.3.1 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

6.3.2 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的有關規定。

6.3.3 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的有關規定。
6.4 標志標識

6.4.1 分散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有關規定。

6.4.2 具有分散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內部宜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7.0.1 當分散充電設施與其配建的建築共同建設完工時,應一同驗收。

7.0.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3 分散充電設施文檔資料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4 交流充電樁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的有關規定;

2 充電連接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GB/T 20234.2的有關規定。

7.0.5 非車載充電機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的有關規定;

2 非車載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的有關規定;

3 充電連接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GB/T 20234.3的有關規定。

7.0.6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項目的文檔資料應齊全;

2 所有軟、硬體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和技術參數均應滿足項目合同等技術文件的要求。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

《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GB/T 20234.2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GB/T 20234.3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

6. 電動汽車領域強制性國家標准發布

電動汽車領域強制性國家轎納桐標准發布

2020年5月1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顯示,工信部組織制定的GB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和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這也是我國電動汽車領域首批強制性國家標准,綜合我國電動汽車產業技術創新成果與經驗總結,充分協調國際標准法規,對提升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產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電動汽車安全是消費者關注的焦點,也是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據了解,為了落實《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等要求,結合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和技術進步需要,工信部於2016年啟動電動汽車安全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制定工作。

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以我國原有推薦性國家標准為基礎,與我國牽頭制定的聯合國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全面接軌,將進一步提高和優化對電動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產品的安全技術要求。

其中,《電動汽車安全要求》規定電動汽車的電氣安全和功能安全閉坦要求,增加了電池系統熱事件報警信號要求,能夠第一時間給駕乘人員安全提醒;強化了整車防水、絕緣電阻及監控要求,以降低車輛在正常使用、涉水等情況下的安全風險。

《電動客車安全要求》針對電動客車載客人數多、電池容量大、驅動功率高等特點,對電動客車電池倉部位碰撞、充電系統、整車防水試驗條件及要求等提出了更為嚴格的安全要求,增加了高壓部件阻燃要求和電池系統最小管理單元熱失控考核要求,進一步提升了電動客車火災事故風險防範能力。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在優化電池單體、模組安全要求的同時,重點強化了電池系統熱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以及功能安全要求,試驗項目涵蓋系統熱擴散茄明、外部火燒、外部短路、過溫過充等內容。

7. 電動車國標新標準是什麼2021

電動車國標新標準是三項強標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日前,工信部消息稱,GB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和GB3038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以下簡稱,三項強標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批准發布,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電動車的簡介

電動車,即電力驅動車,又名電驅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第一輛電動車於1881年製造出來,發明人為法國工程師GustaveTrouvé古斯塔夫特魯夫,這是一輛用鉛酸電池為動力的三輪車它是由直流電機驅動的,時至今日,電動車已發生了巨大變化,類型也多種多樣。

電動車輛在國民經濟中所佔份額不是很高。但是它符合國家規定的節能環保趨勢,方便了短途交通,最主要是通過對能源和環境的節省和保護在國民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8. 2022新國標電動車標準是什麼

2022新國標電動車標准如下。

電動自行車新國標指的是符合《電動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標準的電動車。新國標要求,電動車的最快速度要不大於25公里每個小時,電壓要不大於48v,電動機最大功率要不大於400w,整車總重量要不大於55K,還需要有腳踏功能,車行速度達到15碼的時候,有滴滴滴的提示音。

新國標電動車還有以下要求。

1,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2,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a調整到新國標的55ka,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3,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4,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5,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6,不合標準的電瓶車不允許生產,消費者有權退貨超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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