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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規范第4部分

發布時間: 2023-05-14 10:24:49

A. 電動車不能上路的規定

目前電動車是可以上路的,但是如果電動車沒有符合上路的條件,如沒有辦理登記的,是不可以上路行駛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車上路新規定:
1、按照道交法,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部門登記後,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即需要辦理上牌業務。
2、電動車上路行駛,需要符合新國標標准。時速不得超過25km,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必須帶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能大於400W。
3、電動車上路需要靠右行駛,並且要帶安全頭盔,後座不能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只能在一人。違反規定的需罰款5~50元,具體看地方規定。
4、雖然設計時速是25km,但是實際上路行駛時速只能是十五公里每小時。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需在道路兩側行駛,不能隨意橫行穿梭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橋、高速公路,轉彎需讓主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機動車道或右側車道受阻,可以減速借道行駛,駛過之後需要迅速回到右側非機動車道。
新國標電動車要求:
1、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2、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a調整到新國標的55ka,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3、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4、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電動車上牌注意事項:
1、改裝、超標電動車不能上牌,一項不符合都不能上牌。上牌需要有符合新國標的合格證。
2、如果不符合標准,可以申請過渡期牌照,過渡期滿後,車輛需報廢回收處理,不能上栗行駛。
3、上牌照需要身份證,合格證,發票,保修單等。沒有發票,需找到商家或廠家進行補辦。每個地方有所差別,建議在相關部門的官網查詢一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B. 電動汽車國家標准

電動道路車輛用 鉛酸蓄電池 "GB/T18332.1-2001
QC/T 742-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 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GB/T18332.2-2001
QC/T 744-2006 "
電動道路車輛用鋰離子蓄電池 "GB/Z18333.1-2001
QC/T743-2006"
電動道路車輛用 鋅空氣蓄電池 GB/T18333.2-2001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GB/T 18488.1-2006
GB/T 18488.2-2006"
電動汽車用儀表 GB/T19836-2005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094-1999
GB/T 4094.2-2005"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 GB/T18387-2008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 18384.1-2001
GB/T 18384.2-2001
GB/T 18384.3-2001"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GB/T19751-2005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污染物排放 GB/T19755-2005

C. GB/T1499.2-2018【GB,51313-2018-T,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准】

1.0.1 為使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統一技術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1.0.3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符合下列原則:

1 貫徹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2 與當地區域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相協調;

3 與停車場建設規劃、配電網建設規劃相協調;

4 符合消防安全、供用電安全、環境保護的要求;

5 積極穩妥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技術創新。

1.0.4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0.1 分散充電設施 dispersal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包括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

2.0.2 充電設備 charging equipment

與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相連接,並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包括非車載充電機、交流充電樁等。

2.0.3 供電系統 power-supply system

為分散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電力設備和配電線路組成的系統。

2.0.4 低壓供電半徑 power-supply radius

從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出線到充電設施低壓配電箱之間的線路長度。

2.0.5 電源襪好接入點 point of power access

配電室低壓母線出線處、配電箱出線處及其他可為充電設施提供電源的出線處。
3規劃選址

3.0.1 分散充電設施規劃應與配電網規劃相結合。

3.0.2 分散充電設施的類型和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停車位分布進行規劃,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2 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應低於10%;

3 既有停車位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結合電動汽車的充電需求和配電網現狀合理規劃、分步實施。

3.0.3 在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配建的充電設備宜採用交流充電方式,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充電設備宜採用直流充電方式。

3.0.4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

2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滿足設施電源接入的要求;

3 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
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築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4 選址應滿足周圍環境對雜訊的要求;

5 分賀瞎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

6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

7 分散充電設施不應設在有劇烈振動的場所;

8 分散充電設施不宜建設在修車庫內;

9 分散充電設施宜選在有公用通信網路覆蓋的區域;

10 分散充電設施的選址應選取消防救援力量便於到達的場所。
4充電系統

4.0.1 充電設施的布置不應妨礙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0.2 充電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充電設備應結合停車位合理布局,便於車輛充電;

2 充電設備的布置宜靠近供電電源,以縮短供電線路的路徑;

3 採用分體式結構的非車載充電機,其整流櫃宜靠近充電樁布置,末端壓降應滿足充電要求;

4 充電設備與充電車位、建(構)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操作及檢修的要求;
充電設備外廓距充電車位邊緣的凈距不宜小於0.4m。

4.0.3 充電設備應垂直安裝,偏離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誤差不應大於5°。

4.0.4 當充電設備採用落地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50mm,室外充電設備基礎應高出地坪200mm;

2 設備基礎宜大於充電設備長寬外廓尺寸不低於50mm;

3 單獨安裝的充電連接器,正常狀態下水浸時,應滿足禪好空正常使用且系統絕緣電阻不應降低、人身安全不受影響,其安裝基礎可與地面平齊。

4.0.5 當充電設備採用壁掛式安裝方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豎直安裝於與地平面垂直的牆面,牆面應符合承重要求,充電設施應固定可靠;

2 設備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設備人機界面操作區域水平中心線距地面宜為1.5m。

4.0.6 非車載充電機應具備交流輸入過壓保護、交流輸入過流保護、直流輸出過壓保護、直流輸出過流保護和內部過溫保護等功能。

4.0.7 交流充電樁應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交流充電樁漏電保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有關規定。

4.0.8 充電車位應安裝防撞設施,並應採取措施保護充電設備及操作人員安全。
4.1 一般規定

4.1.1 系統的子分部、分項工程應按本標准附錄A劃分。

4.1.2 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文件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准、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進行檢查,並應按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填寫有關記錄。

4.1.3 系統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應具備下列經批準的消防設計文件:

1)系統圖;

2)各防火分區、樓層、隧道區間、地鐵站廳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

4)系統控制邏輯設計文件。

2 系統設備的現行國家標准、系統設備的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齊全。

3 設計單位向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明確相應技術要求。

4 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齊全,規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能夠保證正常施工。

5 經檢查,與系統施工相關的預埋件、預留孔洞等符合設計要求。

6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能夠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4.1.4 系統的施工,應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

4.1.5 系統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單位應按本標准第4.2節的規定和本標准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對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進行進場檢查,並按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統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設計變更等相關記錄。

3 各工序應按照施工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後應進行檢查;
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交接時,應經監理工程師檢驗認可;
不合格應進行整改,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4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施工區域的劃分、系統的安裝工序及本章的規定和本標准附錄C中規定的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檢查方法,組織施工單位人員對系統的安裝質量進行全數檢查,並按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填寫記錄。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宜保留現場照片或視頻記錄。

5 系統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完成竣工圖及竣工報告。

4.1.6 系統部件的選型、設置數量和設置部位應符合本標准第3章和設計文件的規定。

4.1.7 在有爆炸危險性場所,系統的布線和部件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57的相關規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分散充電設施的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

5.1.2 分散充電設施負荷等級為三級。
5.2 電源配置

5.2.1 分散充電設施宜就近接入電源點。

5.2.2 既有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變壓器容量、用電高峰時變壓器負載率等,選擇接線方式。當採用單母線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100%;
當採用單母線分段接線時,負載率不應超過60%。

5.2.3 當接入充電設施造成配電變壓器過載運行時,可採取對充電功率和充電時間段進行優化控制或對配電設施進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負載率。

5.2.4 新建充電設施應根據規模在配電室預留專用饋線開關。當負荷容量小於250kW時,開關額定電流不宜小於400A;
當負荷電流大於400A時,應增加開關。

5.2.5 交流充電樁線路側剩餘電流保護器的型號應與其內部的剩餘電流保護器相同。

5.2.6 單相交流充電樁接入系統時宜滿足三相平衡的要求。
5.3 供電線路

5.3.1 新建停車場應將低壓電源引至充電車位附近,並應配置配電箱。配電箱至分散充電設施應預留電纜通道。

5.3.2 充電設備宜採用專用供電線路。

5.3.3 電纜路徑應規劃合理,電纜應固定敷設;
戶內電纜宜採用橋架敷設、地槽敷設、馬道敷設、穿管明敷等方式;
戶外電纜線路宜採用電纜溝槽或穿保護管埋地的方式敷設。

5.3.4 220V/380V三相迴路應選用五芯電纜;
220V單相迴路應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中性線截面應與相線截面相同。

5.3.5 電力電纜截面的選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且電力電纜截面可按大一級選擇。主幹線的截面應結合分散充電設施負荷計算結果,按遠景目標選定,並應留有一定的裕度。

5.3.6 向充電設備供電的線路宜選用銅導體,電纜宜選用交聯聚乙烯絕緣型。當線路敷設在戶外時,外護套宜採用鋼帶鎧裝;
電線宜採用聚氯乙烯絕緣類型。

5.3.7 電力管線與其他市政管線之間的平行或交叉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5.3.8 電纜接入供電和用電設備時,不應對櫃內端子或連接器產生額外應力。
5.4 電能質量

5.4.1 為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的配電變壓器在最大負荷時,高壓側功率因數不應低於0.95。

5.4.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電壓偏差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

2 220V單相供電電壓偏差不應超過標稱電壓的+7%,-10%。

5.4.3 充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變在電源接入點的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的有關規定。

5.4.4 充電設備接入電網所注入的諧波電流和引起電源接入點電壓正弦畸變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的有關規定。

5.4.5 充電設備在電源接入點的三相電壓不平衡允許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的有關規定。

6.1 消防

6.1.1 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

6.1.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消防安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的有關規定。

6.1.3 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的有關規定。

6.1.4 充電設備及供電裝置應在明顯位置設置電源切斷裝置。

6.1.5 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分散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築四層及以下。

2 設置獨立的防火單元,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3 每個防火單元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2.0h的防火隔牆或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等與其他防火單元和汽車庫其他部位分隔。當採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

4 當防火隔牆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採用耐火等級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5 當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時,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6.1.6 既有建築內配建分散充電設施宜符合本標准第6.1.5條的規定。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排煙設施、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層汽車庫內不得配建分散充電設施。

6.1.7 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現行國家標准《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並宜選用乾粉滅火器。

6.1.8 室外分散充電設施宜與就近建築物或汽車庫、停車場共用消防設施。

6.1.9 分散充電設施宜處於現有視頻監控設施的監控范圍內。
6.2 接地

6.2.1 分散充電設施的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2 分散充電設施的低壓接地系統宜採用TN-S系統。

6.2.3 充電設備保護接地端子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的有關規定。

6.2.4 戶內安裝的充電設備,應利用建築物的接地裝置接地;
戶外安裝的充電設備宜與就近的建築或配電設施共用接地裝置。當無法利用時,應加設接地裝置。
6.3 計量

6.3.1 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

6.3.2 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的有關規定。

6.3.3 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的有關規定。
6.4 標志標識

6.4.1 分散充電設施的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的有關規定。

6.4.2 具有分散充電設施的停車場所內部宜設置充電設施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7.0.1 當分散充電設施與其配建的建築共同建設完工時,應一同驗收。

7.0.2 分散充電設施供電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3 分散充電設施文檔資料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的有關規定。

7.0.4 交流充電樁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的有關規定;

2 充電連接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GB/T 20234.2的有關規定。

7.0.5 非車載充電機的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本構成、功能和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的有關規定;

2 非車載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的有關規定;

3 充電連接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和《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GB/T 20234.3的有關規定。

7.0.6 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項目的文檔資料應齊全;

2 所有軟、硬體設備型號、配置、數量和技術參數均應滿足項目合同等技術文件的要求。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 50065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 50217

《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T 12326

《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

《電能質量 三相電壓不平衡》GB/T 1554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GB/T 20234.2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GB/T 20234.3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27930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GB/T 3152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 33001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 33002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

D. 電動車上牌標准最新規定是什麼

一、電動車上牌標准最新規定是什麼
1、電動車上牌標准最新規定如下:
(1)電動機必須具有腳踏能力;
(2)最高設計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5公里;
(3)整車質量不超過55公斤;
(4)電動機功率不超過400瓦;
(5)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伏;
(6)還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電器保護等技術要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二、電動車上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電動車上牌的注意事項如下:
1、車輛整潔干凈,功能齊全;
2、具有購買手續和合格證;
3、上牌時要出示本人和家人的身份證登記和車牌相關聯的信息;
4、登記信息要符合全國電動車管理名錄上款式序號標榜再做決定,領到臨時車牌和長期車牌。

E. 電動汽車的標准配置具體指的是哪些方面

電動汽車的標准配置是說只有電機電池,其餘的空調 方向助力 剎車助力沒有的

F. 電動汽車高壓安全防護措施

電動汽車動輒幾百伏的電壓,使得人們對其電氣高壓安全性產生一定的顧慮,擔心處處是高壓,萬一觸電怎麼辦。安全性,同樣是工程師設計產品的第一關注。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 高壓絕緣性能要求

高壓安全標准:對於人類觸電,早已有相關研究,獲得了詳細數據,並形成了標准。我國國家標准《GBT 13870.1-2008 電流對人和家畜的效應》等同採用《IEC 60479-1∶2005電流對人類和家畜的影響》標准。標准里,對人員觸電相關閾值做出了明確的表述。其中,人類有感覺的直流電流值約為2mA,能夠造成人的心室纖維性顫動的電流值為200mA(標准中把心室纖維顫動作為對人的生命造成傷害的標志性事件),電流達到幾個安培時,會造成嚴重燒傷甚至死亡。這幾個參數先放在這里,可以與後面將會出現的高壓系統設計參數做對比,有一個量化的感受。
2.普遍現象

電動汽車,將高壓系統運用在高速運行的復雜系統上,確實容易讓人緊張。製造業有個普遍現象,產品已經在大量的買賣了,可是標准還沒有,大家各自為戰。但電動汽車行業卻不同,在行業沒有成長起來之前,標准已經被制定出來。《GB-T 18384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等一系列標准,第一版是2001年,相信當時關心電動汽車的人也還不多。標准出現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電動汽車並沒有受到太多的重視,實驗數據並不豐富。行業內部的人都知道,標准跟實際的應用技術,有的地方對不上。到了2015年,電動汽車的趨勢已經形成,它的第二版終於重新頒布。可以說,安全一直是電動汽車的重中之重。
3.高壓安全措施

3.1 安全理念上的管理
國際標准《ISO 26262-2011道路車輛功能安全標准》,已經越來越多的被電動汽車企業和相關配套供應商重視,應用於系統管理和產品開發管理之中。標准給使用者提供了一整套看待、處理產品整個生命周期中,關於安全事項的觀念和方法。這套標準的直接對象是3.5噸以下道路車輛的電子電氣系統,但同時對車輛的各個組成系統的開發生產都具備指導意義。
3.2 高壓系統設計
自身絕緣設計:高壓安全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系統的絕緣水平。電動汽車的高壓系統,包括電池包,電機及電機控制器,一系列車載用電器。根據需要,高壓部件遍布整個汽車底盤,高壓電氣迴路帶電部件與自身殼體之間,高壓迴路與車輛底盤之間,不同高壓部件之間高壓系統與低壓系統之間,都有絕緣要求。
如前面第1部分中設計要求所述,整車對絕緣有最低要求。電氣部件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在設計過程中,絕緣指標必須預留安全餘量,以確保在部件的生命周期內,絕緣措施不會因為老化而自然失效,保持不能拖整車的後腿。
4.碰撞斷電設計

有些人擔心的,不是正常狀態下,車輛突然就發威,對著人放電。而是擔心,在遇到交通事故時,系統能否全程保證絕緣性能。如果發生事故的一瞬間,車輛的整個高壓系統自動斷電了,是否會感覺安全很多呢?高壓系統一般都設計有碰撞斷電功能,具體的實現方式有如下幾種。
第一種碰撞斷電策略,安全氣囊與整車控制器聯合實現的碰撞斷電。車身上安裝碰撞感測器,事故發生後,感測器立即通過硬線,將信息傳遞給安全氣囊;安全氣囊判斷碰撞是否為真,如果為真,就發送硬線信號給整車控制器;整車控制器檢測到碰撞信號後,連續發送碰撞斷電指令給電池包;電池包連續數次收到相同碰撞斷電指令後,切斷電源主迴路繼電器。這時,除了電池包內部,其餘部位均沒有高壓電。為了提高碰撞判斷的准確性,安全氣囊判斷碰撞為真以後,也通過CAN先發送碰撞報文,連續三次收到碰撞報文,也是電池包判斷碰撞確實發生的依據。使用這個方法,可以提高碰撞判斷的准確性。

G.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H. 電動車新規,2022年電動車新規定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新國標標准,2022年電動車新規定如下:(要求上牌的電動自行車需要符合下述條件才可辦理上牌手續)

1、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

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2、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則仿要上電

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3、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

駛時長。

4、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5、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6、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7、不合標準的電瓶車不允許生產,消費者有權退貨超標車。

摩托車的年檢調整:10月1日起,摩托車的年檢從10年5次降至10年2次,或許有車主搞不懂,電動車和摩托車年檢有什麼關系,其實,電動車現在和摩托車是有密切關聯的,我們山盯局的時速超過25km/h的電動兩輪車,電動三輪車,都屬於「摩托車」的一種,它們在駕照、保險、年檢制度,都是和摩托車一模一樣,屆時,需要參加年檢的電摩、電動三輪車,都能享受降低年檢頻次的「新規」。

道路標志有新規:10月1日起,新版道路交通標志國家標准實施,該標准中,新增3項事關電動車的標志,包括行電動車駛、車道、禁行標志,讓電動車在上路方面,更加規范化,在道路上,也更加有存在感,車主也能一目瞭然,電動車在道路到底該怎麼走。

除了在全國層面有多條事關電動車的「新規」將在10月1日起實施,在地方層面,還有多條事關電動兩輪車、低速三輪車、四輪車的「新規」即將實施。

法律依據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新國標標准第四章總則以及第六章安全要求,2022年電動車新規定如下:(要求上牌的電動自行車需要符合下述條件才可辦理上牌手續)

1、將對逗讓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

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I.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GB/T18488.1-2006&GB/T18488.2-2006)

本標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本標准由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管轄。本標准由中國科學院電氣工程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學、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起草。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及其控制器的工作制度、定額、環境條件、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項目、型式試驗等要求。本部分適用於電動汽車的驅動電機及其控制器。本部分未規定的電機相關事宜應符合GB755-2000的要求。如果有特殊要求,用戶和製造商可以在特殊技術協議中指定。本部分未規定的與驅動控制器有關的事項應符合GB/T3959.1-1993的規定。如果有特殊要求,用戶和製造商可以在特殊技術協議中指定。電動汽車用電動機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規范汽車用電動機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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