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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公務出行

發布時間: 2023-05-08 12:22:05

① 濟南市:推出加快新能源車推廣應用政策

[汽車之家行業]?日前,濟南市發改委發布了《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徵求意見稿)》,原文內容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有關決策部署,全力推進節能減排和大氣污染治理,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支持綠色出行,促進汽車消費優化升級,結合濟南市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新能源乘用車推廣應用

(一)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間,單位(財政撥款單位除外,下同)和個人在濟南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乘用車,並在濟南市轄區內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給予3000元充電費用補貼,用於在本市范圍內具有獨立報裝電表的私用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公共及專用充電樁充電產生的電費和服務費的支付結算。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購買非純電動新能源乘用車減半執行。

(二)2020年8月1日-2021年11月1日期間,本市符合《濟南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規定的A、B、C、D、E類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參加湖北抗疫人員,在濟南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純電動乘用車,並在濟南市轄區內辦理車輛牌照登記手續的,給予2萬元的人才綜合獎勵。享受獎勵政策的車輛3年內不得過戶。

(三)鼓勵汽車銷售企業開展新能源汽車讓利補貼等措施,放大財政補貼效應,釋放更新置換消費潛力,對新能源汽車年銷售總額排名前三位的限額以上汽車銷售企業,按排名分別給予100、50、30萬元的獎勵。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參與的汽車下鄉活動,鼓勵對我市農村居民讓利。

二、加快重點領域新能源車推廣應用

公務用車:凡是財政資金購買的市政、環衛、執法執勤車輛(特殊用途除外)等全部採用新能源車。核銷市級黨政機關機要通信應急用車、離退休人員服務保障用車(省級離退休幹部保障用車除外)、調研接待用車編制並取消相應車輛。建立公務用車使用保障平台,公務出行採用新能源汽車社會化保障。鼓勵各區縣(功能區)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快遞物流車:培育打造快遞物流全國樣板創「濟南模式」,主城區新增和更新的郵政快遞、物流運輸車輛全部採用新能源汽車,其他區縣(功能區)不低於80%。引導快遞物流企業將車輛向輕型、封閉的新能源汽車轉化,對快遞服務車輛實行統一配備、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制定獎補標准,對綠色城配車輛進行運營獎補。

計程車: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氣)改電」換購計劃,以80個月為完整運營周期,按照提前退出運營月數,以1500元/每月的標准實施獎勵,鼓勵經營者將油氣雙燃料巡遊車提前置換為純電動車。

公交車: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車輛全部使用新能源車型。支持氫燃料電池公交車推廣示範運行,按照燃料電池示範城市標准,推廣不少於60輛氫燃料電池公交車,開通公交運營線路3條,投資建設公交加氫站一座,並將氫能源公交運營新增成本,納入公交企業成本范圍予以財政補貼。

環衛車:對已外包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作業車輛,推廣使用新能源環衛車型。對新招標道路清掃和垃圾清運作業所使用的環衛車輛,4.5噸及以下的採用新能源環衛車型,4.5噸以上的不少於50%採用新能源環衛車型。

駕考(駕培)車:新增和更新的駕考(駕培)車全部使用純電動車,對年度購買(融資租賃)並運營純電動駕考(駕培)車達到20輛(含)以上的本地運營企業,按3000元/輛予以獎勵。

渣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制定鼓勵性政策,推動新增和更新渣土運輸車輛更換為新能源車,引導企業購置新能源叉車、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機場新購置通用車和擺渡車(特殊用途除外)全部使用新能源車。(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市機場集團、各區縣政府)

三、實行差異化交通管理

電動汽車可不受公交車道及有關機動車分時段、分車型禁行限制。

2021年1月1日起,全天禁止郵政、快遞行業燃油摩托車及異地非新能源載貨汽車進入《濟南市關於加強貨運車輛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2020年8月18日發布)中規定的禁行區域,運輸鮮活食品、電煤、油氣等保障民生及其他情況確需進入禁行區域道路通行的,須備案通行。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期間免收停車費。純電動汽車在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放服務的各類停車場(含市場調節價停車場)停車,可享受每次免費停車2小時(不含充電時間)、其餘停車時間收費減半的優惠。非純電動新能源汽車可享受每次免費停車1小時(不含充電時間)的優惠。

推出新能源汽車登記業務「就近辦」便民措施,車主可就近到各區縣大隊車管所和受委託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辦理新能源汽車登記業務(中型以上客車、校車及危化品運輸車除外)。(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四、完善基礎設施配套網路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濟政辦發〔2020〕13號),統籌做好全市充換電網路規劃,優先推進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內部停車場、加油(氣)站的充換電設施建設。創建充電示範居民小區、計程車充換電示範站,發揮引領帶動作用。鼓勵在小區周邊合理范圍內科學選址建設臨時性公共充換電設施;鼓勵國資部門、機關事務部門、市屬平台公司等利用所屬零星地塊安裝臨時充換電設施,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立市級統籌建設運營平台,為單位和市民提供「一站式」報裝服務。

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市靜態交通雲平台的公共及專用充換電設施,給予建設和運營補貼。

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給予不高於2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於100元/千瓦,換電設施不高於1000元/千瓦的建設補貼,各區縣(功能區)按不低於50%的比例予以配套。單個運營企業每年在本市新增投運1000千瓦以上的充電設施方可申報補貼。

按照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評級評價,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不高於0.2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

強化新能源汽車加氫設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和相關安全規范條件下,現有符合城市規劃並按程序建設的加油(氣)站,利用自有土地改擴建加氫設施,或在公交場站內,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自用的加氫設施,無需辦理規劃選址、用地等手續。對日加氫能力500公斤(含)-1000公斤(不含)的固定式加氫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別補貼400萬元、300萬元;對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氫站,2021年6月前、2022年6月前建成的,分別補貼600萬元、400萬元。在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公斤前提下,2021年度、2022年度對加氫站運營銷售的氫氣,分別給予10元/公斤、5元/公斤的獎補。

五、加大對新能源車產業發展支持力度

制訂鼓勵政策,對新能源汽車企業投資、車型開發、建設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場和新能源汽車電子實驗室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制訂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准,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補助燃料電池商用車生產企業,加快推進燃料電池商用汽車推廣應用。

促進電池循環梯次利用。整車、電池生產等企業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建立車用電池回收處理系統,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本政策與市級其他專項政策同類條款,原則上不重復享受。(編譯/汽車之家馬艾駿)

② 政府允許長期租用車子嗎現在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行政事業沒納敏單位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降低機關運行成本,省機關事務局、省財政廳日前制定出台《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社會車輛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各部門單位在現有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除外)無法保障集體公務出行時,可以租用公開擇優確定的茄如社會租賃企業車輛,但應當嚴格控制租車范圍、車型和數量。租賃社會車輛的標准,應當嚴格參照公務用車配備標准執行。租賃社會車輛應當選擇國產汽車,除特殊要求外,優先租賃新能源汽車。

《辦法》提出,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租賃社會車輛的審批程序,租賃社會車輛應當「一任務一審批」,單項任務租賃車輛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租賃時間在1個月(含)以上,單次租賃10台(含)以上,租賃社會車輛跨省出行的,需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後方可租賃。

《辦法》要求,各部門單位應當加強租賃社會車輛及使用人員的管理,嚴格按照審批事項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租賃車輛用途,車輛使用期間參照公務用車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省機關事務局應當充分利用公務用車管理平台,對租賃社會車輛的費用支出、使用時間、運行軌跡等進行大數據管控。未按程序履行租賃社會車輛審批手續或審批手續不全;超標准租賃社會車輛;以長期租賃社會車輛形式變相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本部門單位現有車輛可以滿足公務出行需求,為躲避監管枯枝而租賃社會車輛;租賃社會車輛變相給領導幹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且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③ 八部門:啟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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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現在政府為什麼不將公務用車換成新能源汽車呢原因有哪些

如今政府部門怎麼不將公務車換為新能源車呢?原因是什麼?

發展趨向新能源車目的為了能減少空氣污染,變更能源結構,處理對石油依靠。發展趨向新能源車重要性毋容置疑,汽車強國相繼把他提高到戰略層面,心甘情願以禁售燃油車的方式推動新能源車發展趨向。國外、法國的在禁止燃油車銷售市場;法國的從起禁止銷售市場汽油車和柴油車;義大利、荷蘭、法國、荷蘭等國陸續確定了禁售燃油車時間也;海外一部分州將會禁止傳統燃油車上路。

中國新能源車看起來非常熱鬧,但多而不精,許多企業重企業規模輕新產品開發,重推廣營銷輕產品,許多消耗信息源,較為嚴重耗費國家補貼。此外我們在扶持政策、市場銷售正確對待、監管上其實也有缺乏。既然這樣能不能讓每一個公務車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用車,專家教授交通出行全部改成新能源開發技術「電動」車子,真實體驗一下現中國新能源車現狀為未來新能源車發展趨向提供基礎依據,出謀劃策?

⑤ 雲南省規定公務用車采購首選新能源汽車

3月14日,雲南省公布《雲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雲南省公務用車的改革和管理。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選擇國產汽車,優先選擇新能源汽車。草案要求,改革公務用車實物分配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做搜迅車,保留執法、保密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等必要車輛按規定配備。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員自主選擇,社會化提供。為避免以特殊用途為名購買一般公務用車,草案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配備有針對性的防護公務用車,不得因特殊用途等原因超員或變相超員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調換、借用或佔用所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漏晌不純此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⑥ 人民出行公務電動車在京上市,和普通的共享電動車有何區別

1,不同的押金

「人民出行」服務於日常中短途商務出行,以電動車解決10公里以內的商務出行需求。用戶不需要支付押金,普通人持有旅行卡經核實後,即可使用。

2,不同的服務對象

「人民出行」提供的服務包括公務旅遊和公共旅遊。北京的公務員和合作單位的員工可以注冊公務出行賬號,市民也可以注冊普通賬號來使用這些共享的電動車。

3,不同的技術服務

「人民出行」已經為所有車輛購買自行車保險。與現有的共享單車(電動車)項目相比,「5G智能出行」具有更多的技術優勢,並在官方電動車項目啟動後,通過了效果測試。

(6)新能源汽車公務出行擴展閱讀:

公務電動車的相關意義:

1,公務電動車項目仍然是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在普遍共享模式下,針對公務員等特定群體實施細化營銷非常重要,從商業化的角度來看,這也是單車平台的市場。

2,這個項目可以獲取市場優勢,也是通過優化供給,來解決特定人員的出行需求,提高需求舒適度,從而增加新的消費需求。

3,考慮到公務出行的特殊性,公務出行具有很強的產業屬性,但也因為其公共事務的基本要求,導致其運行的成本基本由政府承擔。

⑦ 首批置換192輛!2019年海墾全面開展公務用車置換新能源汽車

在為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海墾集團黨委委員、總會計師彭富慶就本次公務用車置換新能源 汽車 基本情況做了介紹。本次置換范圍包括海墾集團總部及下屬46家二級企業,首批置換車輛192台。同時,海墾集團還將結合車輛配備情況,在墾區各農場公司及下屬企業合理配建充電設施,加快全島充電樁網路布局。

據介紹,海墾控股集團總部及下屬二級企業192輛公務用車,將嚴格按照省國資委核準的標准置換為新能源 汽車 ,由海墾控股集團參股企業海墾小靈狗公司集中采購後租賃給海墾控股集團,舊公務用車將根據車輛使用年限和現狀,分別進行評估拍賣或回租運營,處置資金將全部返還海墾控股集團。新能源車由海墾小靈狗公司採取招投標方式公開采購,采購價格嚴格按照公務用車標准執行;新能源車租賃價格包含車輛保險、維修和保養等費用;舊公務用車的回租,必須在海墾農地網公開招租。

海墾小靈狗作為海墾控股集團投資的新能源 汽車 出行平台,在全力做好公務車置換項目的同時,更致力於在海南全域推廣應用新能源 汽車 。目前已在海口、三亞、澄邁開設了6家門店,並計劃2019年在市場投放4000輛新能源 汽車 ,未來三年,將布局海島東西環線,主要通過長租、短租、分時共享等商業模式,為海島居民與 旅遊 人群提供低門檻、多樣化的一站式出行服務。同時,為提昇平台附加價值,解決淡旺季用車需求不平衡的問題,海墾小靈狗在原有的出行產品基礎上採用閑時共享的方式,為客戶創造額外的經濟收益。

⑧ 重慶出台換電模式應用試點方案 到2023年建換電站200座以上

易車訊  日前,從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官方獲悉,其5月10日印發了《重慶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工作方案》,目標到2023年建成換電站200座以上,推廣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1萬輛以上,具體如下: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啟動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通裝函〔2021〕248號)要求,結合我市汽車產業發展實際,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以智能網聯和新能源為主攻方向,以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換電車型規模化示範運營為重點,促進汽車產業與能源工業深度融合,不斷優化完善應用場景、使用環境,營造良好的換電模式發展生態,構建充換電有機結合的充電服務網路,全力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加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引導多方共建。堅持「政府引導、企業為主、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區域協同」的原則,鼓勵新能源整車企業積極研發多用途應用環境的換電車型,支持換電運營企業提供安全可靠的換電服務,構建中心城區和區縣協調聯動、多車型共享的換電應用示範基地。

——推動示範應用。發揮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在購車成本、里程焦慮、安全水平等多方面的優勢,以公共出行等領域為示範運營重點,率先在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重卡等領域先行先試,逐步向私人、公交等領域推廣,形成覆蓋多領域、多場景的換電運營體系。

——堅持創新驅動。綜合運用市場化機制和政策手段激勵汽車行業企業、研究機構等積極開展換電模式技術創新,推動換電技術迭代升級,統一規范相關換電行業標准,探索換電商業模式創新,培育壯大換電運營企業,持續加強對全市汽車產業的支撐能力。

(三)工作目標。

到2023年,建成換電站200座以上,推廣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1萬輛以上,力爭將我市建設成為商業模式清晰、推廣數量領先、應用場景豐富、安全保障有力的換電示範城市,形成可在全國范圍內復制、推廣的模式和經驗。

二、重點任務

(一)科學合理規劃布局。優先在兩江新區、江北區、南岸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綦江區、永川區、萬州區、黔江區、長壽區等區域開展試點,加快推動中心城區全覆蓋。鼓勵有市場需求的區縣開展試點,形成中心城區和區縣聯動的換電網路體系,逐步實現全市覆蓋。各區縣應結合本地區電動汽車推廣和市場需求,合理規劃布局,在滿足相關安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有充電場站、停車場、P+R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已有場地資源加快換電站建設,全面推進形成全市公交站、火車站、機場、碼頭、高速公路等交通熱點區域全覆蓋的換電網路布局。(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市經濟信息委、市交通局,區縣人民政府,國網市電力公司)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打造具有重慶特色的換電網路體系,推動成渝地區換電網路一體化。支持換電運營企業與加油、加氣站運營企業聯動合作打造綜合能源站,提升補能效率,打通「成渝電走廊」,保障消費者省際出行能源補給需求,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聚勢賦能。加強要素保障,促進配套電網建設改造,加大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重點區域換電設施接入電網配套工程建設力度,為電力接入提供便利條件,建立快速簡易報裝流程和容缺受理制度。(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區縣人民政府,國網市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重慶銷售分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石油分公司、重慶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

(三)加強關鍵技術研發。結合整車企業資源優勢,分階段、分步走,重點在換電車型研發、換電站共享服務等領域開展科研攻關,穩步推進換電規范化、共享化,為換電運營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委)

(四)探索制定換電標准。加快推進重慶市換電站標准建設,鼓勵支持國家級檢測機構、整車企業及換電設備研發、生產、運營企業積極參與我市換電行業相關標准制定,在換電產業標准化方面先行先試,研究制定換電安全、信息技術等地方標准。(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市場監管局,區縣人民政府)

(五)嚴格落實電池監管。通過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設施監測平台落實動力電池溯源監管。通過對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數據監管,同時監測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為梯次利用提供數據支撐,實現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產品信息共享、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同時保障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生態環境局,國網市電力公司)

(六)積極探索商業模式。鼓勵探索「車電分離」等商業、金融模式創新,降低新能源汽車購車成本,重點推進電池資產管理平台、車電分離保險模式、整車電池回購、電池梯次利用、V2G、充換儲一體化等方面的持續探索和創新應用,實現換電模式可持續發展。(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金融監管局、重慶銀保監局)

(七)大力開展示範應用。

以中心城區為重點核心區域,鼓勵有條件的區縣積極開展換電模式的探索和應用。整合全市整車企業、車輛運營企業等資源,按照換電車輛不同應用場景,支持開展多維度合資合作,分類別、分階段扎實推進各領域開展示範運營。

1.巡遊出租汽車應用領域。支持中心城區和區縣新增和更新巡遊車優先使用換電新能源汽車,中心城區和區縣根據車地實際研究制定換電巡遊車推廣運營獎勵政策。支持整車企業和巡遊出租汽車運營公司簽署合作協議,開展換電巡遊車更新替換和示範運營。(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區縣人民政府)

2.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應用領域。支持中心城區和區縣新增和更新網約車優先使用換電新能源汽車,實行網約車數量調整的區縣,在新增投放網約車中,支持優先向使用換電新能源網約車的車輛所有人投放;支持整車企業與運營企業、出行企業等開展合資合作,全面加快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電動化替代。(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區縣人民政府)

3.重卡應用領域。鼓勵商用車整車企業聯合換電運營企業在車型研發、換電站建設等領域開展示範應用,支持在港口、渣土、礦山等領域試點,逐步帶動換電重卡市場規模化發展。(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區縣人民政府)

4.物流車應用領域。構建智能綠色物流運輸體系,引導鼓勵中心城區和區縣新增和到期更新的郵政快遞、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優先使用換電新能源汽車。支持物流車生產企業聯合郵政管理單位、城市物流配送等企業,逐步對郵政快遞車和城市配送車全面電動化更新。(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市郵政管理局,區縣人民政府)

5.公務用車應用領域。支持整車企業推出適用公務出行的換電車型,在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機要通信用車、業務用車和相對固定線路的執法執勤用車(含綜合執法用車)、城管執法、環境監測等領域試點換電車型。深入開展基層公務出行含換電在內的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試點,形成集宣傳、推廣、出行於一體的示範帶動效應,擴大換電模式應用范圍。(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區縣人民政府)

6.私人應用領域。加強宣傳引導,增強私人領域換電車輛認可度,積極拓展私人領域換電市場。支持新能源整車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推出換電版車型,充分在私人領域推廣應用,提升換電車型市場佔有率。(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務委,區縣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換電站建設支持。對服務於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中重型卡車等換電模式重點應用領域,建成通過驗收並接入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設施監測平台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支持,全面推動換電產業發展。補貼標准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區縣人民政府)

(二)示範應用項目支持。對巡遊出租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物流車、中重型卡車等重點應用領域示範應用項目給予運營補貼,用於降低車輛綜合使用成本。補貼標准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區縣人民政府)

(三)信貸及保險創新支持。加大換電模式汽車信貸及保險創新力度,支持銀行機構探索開展裸車(不含電池價值的車輛)消費信貸業務;鼓勵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及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向換電站運營企業等提供貸款服務。鼓勵保險公司在中保協出台新能源汽車保險專屬示範條款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換電模式專屬保險產品。鼓勵車輛回收企業制定換電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標准。(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金融監管局、重慶銀保監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

充分發揮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堅持工作事項清單化、項目化、節點化推進,協調解決換電模式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由市級相關部門統籌,有關區縣,整車企業、電力公司、換電運營企業、電池資產管理平台、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工作小組,統籌推進全市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工作。

(二)加強安全管理。

建立新能源汽車車輛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依託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設施監測平台,加強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車輛和電池運行監測,實現車輛安全實時跟蹤、車況數據採集、故障及風險提示等功能。整車企業和換電運營企業制定事故預警和緊急處置機制,並接入監管平台,要求換電站電池充電系統(電池倉)具有完備的充電安全保障條件。?

(三)強化宣傳引導。

鼓勵市內整車企業和運營企業建設集展銷、宣傳及體驗於一體的綜合展示平台,推出換電模式應用試點宣傳片,通過多種媒體渠道加大科普及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的認知體驗和接受度,形成有利於換電模式推廣應用的良好氛圍。

⑨ 公務用車管理實施方案

工作或學習上有時需要我們寫上方案,那麼關於公務用車管理實施方案怎麼寫呢?下面帶來公務用車管理實施方案範文,歡迎閱讀。

公務用車管理實施方案【1】

根據《咸陽市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精神和有關會議要求,為了全面推進機關公務用車制度化改革,積極穩妥地做好機關公務用車改革各項工作,現結合我局工作任務和公務車輛資源配置及保障途徑范圍,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圓租思想

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實施意見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圍繞建設節約型、廉政型機關要求,即以降低行政運行成本,降低公車私用情況的發生,降低單位財務支出負擔,提升工作效率、推進廉政建設為目的,建立高效廉潔的公務車輛管理體制與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基本原則

1、積極穩妥。按照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文件規定的要求,積極穩妥的實施我局公務用車改革工作,並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車制度改革。確保在7月15日前完成公務車輛有關信息的登記和涉改車輛封存,制定我局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公車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關系,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增強可行性和協調性。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效能,保證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務運行。

3、厲行節約。堅持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原則,有效解決現行公務用車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資源配置不均、財務負擔過重等問題,確保車改後單位財務經費支出明顯降低。

4、公正透明。機關公車改革實施方案將在充分徵求局領導幹部和各科室意見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操作和實施。局紀檢監察全程將參與,並接受廣大幹部群眾的有效監督,確保在20**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三、主要任務

(一)參改范圍。

1、人員范圍:局機關在編在崗領導幹部和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均屬改革范圍,單位臨聘司勤人員改革將按照《咸陽市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司勤人員安置分流指導意見》中其他司勤人員有關規定做好擇優選聘和分流工作。

2、車輛范圍:對單位在編的2輛公務車輛,嚴格按規定涉改1輛一般公務用車,留用1輛日常機要通訊、民族宗教突發應急處置的公務磨腔型車輛。

(二)改革方式

1、機關在編在崗領導幹部和科級及以下人員,執行市級財政規定的交通補貼發放標准,在常駐地范圍內(秦都、渭城行政區,咸陽高新區開發建設區域及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公務出行自行選擇出行方式,財務不再核報公務交通費用。跨區域的公務活動按照機關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對跨區域出行有公務用車事物保障的,不再報銷交通費。

2、在常駐地范圍內的需要處理的日常機要通訊和民族宗教突發應急事件,嚴格執行單位車輛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後,方可予以派遣。

3、對跨區域執行公務活動,本著厲行節約、合理安排、統籌協調的公務車輛管理原則。確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務車輛不能完全保障的條件下,將由局秘書科負責聯系公務用車服務平台實行租賃保障。

(三)交通補貼發放程序及標准

公務交通補貼將納入單位年初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用於保障機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交通補貼標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再以其他名義額外或變相多發。其標准為:正縣(處)級每人每月1040元,副縣(處)級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級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級每人每月600元,科級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機關參與車改的所有在編在崗工作人員,當月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連續在15天以上的,由局秘書科核實無誤後將停發次月個人公務交通補貼。機關參與車改人員正式退休後,從下月起停發車改補貼。

(四)留用公務車輛管理。

按照公務車輛改革領導小組有關規定,保留我局的1輛公務用車,主要用於單位機要通訊和民族宗教突發應急處置。管理辦法在參照單位現有車輛管理規定的基礎瞎猜上,由秘書科重新修訂完善,明確職責、用途、范圍及管理許可權,建立適用於改革後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並嚴格實施。

(五)其他司勤人員安置分流。

對於局臨聘的合同制司勤人員,由局機關根據留用車輛數量,在本人自願前提下,經本人申請,擇優競聘選用,並規范管理。對於其餘臨聘人員將推薦參加市級機關公務用車服務機構駕駛員崗位競聘。未被聘用其他司勤人員,予以分流。

重新聘用還是分流司勤人員,一切工資福利待遇發放截止20**月7月15日,由局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與其先解除勞動關系,並由秘書科按照具體規定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新聘司勤人員將與局簽訂新的聘用合同,從20**年8月1日起算。

四、實施步驟

1、制定方案,上報審批階段(7月10日—7月15日)

加強與市車改領導小組溝通聯系,制定完善的機關公務用車實施方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於7月15日前報市車改辦審核。

2、全面動員,組織實施階段(7月13日—7月15日)

組織機關全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相關文件精神,做好涉改車輛的信息、證件、隨車物品的登記工作,嚴格依照規定要求做好涉改車輛的封存工作。局紀檢監察室做好監督配合。同時,秘書科做好臨聘人員經濟補償金和機關在編在崗人員車改交通補貼前期統計預算和造冊工作。

3、檢查驗收,上報總結階段(8月15日—9月15日)

由局紀檢監察參與,局車改工作領導小組實施,對局機關車改落實情況進行回頭看,查漏補缺,全面做好相關制度的修訂完善工作,9月15日前由秘書科將局機關車改總結報告上報市公車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全面准確按時完成這次車改工作任務,將成立咸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黨組書記、局長周少華擔任,副組長由副局長、調研員王義川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秘書科,秘書科長王彥信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車改工作的協調聯系,秘書科指派專人負責統計和填報車改信息,制度局實施方案,扎實推進機關公車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確目標責任。為確保按期全面的完成此次車改任務,局車改工作領導小組要明確職責分工,認真負責,夯實責任,對車改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解決,領導小組對每一環節做好研究部署,把每一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車改工作順利實施。

(三)嚴格財經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按照在編在職人員的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從嚴審核,及時申報,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范圍和支出標准。建立交通費用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廣大幹部群眾監督。對租賃用車費用也將嚴格控制,並將一同納入「三公經費」預算管理。

(四)加強監督檢查。局紀檢監察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車改革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留用機要通訊應急公車是否違犯用途使用、領導幹部違規乘坐及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等現象進行著重監督,建立完善的監督檢查機制。對發現的問題加強執紀問責追究,堅決糾正和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違規違紀行為,確保車改工作的平穩實施。

咸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公務用車管理實施方案【2】

為積極推進全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雲辦發〔20**〕29號)和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與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雲車改辦發〔20**〕7號)精神,結合德宏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要求和目標

(一)總體思路

按照節儉、高效、廉潔的總體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全面推行全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切實降低公務交通支出費用,建立與高效廉潔的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相統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原則要求

1。創新制度,穩妥推進。

統籌兼顧,綜合考慮各方面利益關系,科學合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確保改革方案的科學性、指導性和可行性,實現新舊制度平穩過渡和有機銜接,確保全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平穩有序推進。

2。規范透明,注重實效。

針對全州邊境線長、山高谷深、自然災害頻發以及禁毒防艾、處突維穩任務繁重和交通社會化保障能力差等實際,廣泛聽取和徵求各方面意見,公開公平、規范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改革後公務成本降低、行政效能提高、機關形象改善。

3。統一部署,分步實施。

各縣市要按照《雲南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及配套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州級黨政機關先行推進,縣市、鄉鎮(街道)加快推進,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照全省部署有序推進。

(三)主要目標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力爭20**年4月完成州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年6月底完成縣鄉改革。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統一部署適時推進。

通過改革,實現全州公務用車數量大幅壓減,行政成本明顯降低,努力構建公務出行便捷可靠、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范透明、公務交通補貼適度合理、監督制約切實有力、監管問責嚴格有效、符合德宏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參改范圍

(一)機構

全州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

其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和我省出台有關政策後按照規定執行。

(二)人員

參改機關(單位)在編在崗的廳級及以下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機關工勤人員按照本方案全部參加改革。

鼓勵州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主要負責人及各縣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公務用車保障,但應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全部參加改革。

(三)車輛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四)其他

中央、省屬駐德宏單位參照本方案執行。

州、縣市駐外機構執行駐在地標准,與駐在地同步推進;駐在地已先行車改的,與州、縣市本級同步推進。

三、補貼發放及保障范圍

(一)公務交通補貼標准及發放

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簡化檔次、便於操作」的原則,確定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具體檔次劃分如下:

全州執行同一標准: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1200元,科級及以下750元,機關工勤人員650元。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隨工資發放給個人,相關稅收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公務交通補貼標准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部署,適時適度調整。

(二)保障范圍

改革公務交通實物保障形式,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規定行政區域范圍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行政區域范圍外公務出行執行差旅費有關規定。

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結合實際,研究確定行政區域范圍(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並與差旅費保障范圍做好銜接。

州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東(東南)至芒市原法帕鎮政府,南(西南)至芒市帕底工業園區,西(西北)至軒崗鄉政府,北(東北)至木康廉租房住宅區。

各縣市保障范圍報州車改領導小組批准;各鄉鎮(街道)報所屬縣市車改領導小組批准。

四、涉改公務用車保留

(一)相對固定用車

州委、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府、州政協主要領導各可選擇留車1輛。

縣市委、政府主要領導各可選擇留車1輛。

州四大機關主要負責人及各縣市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選擇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其留用車輛納入本級平台管理。

(二)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1。州級部門留用情況

州本級可留用100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其中調整到州級綜合性服務平台2輛,實際留用98輛。

原則上,根據州本級參改部門人員數量、工作情況等因素核定部門具體留車數量,部分部門留用2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其餘部門原則上各留用1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2。縣市本級留用情況

全州5個縣市可留用330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其中:盈江縣本級可留80輛,芒市本級可留70輛,隴川、梁河、瑞麗三縣市本級分別可留60輛。

各縣市具體留車數量需對應調入平台情況進行調整。

留用車輛由各縣市統籌。

3。鄉鎮(街道)留用情況

每個鄉鎮按平均3輛測算留用,全州共有51個鄉鎮(街道),可留用153輛。

原則上壩區鄉鎮(街道)可保留2輛,半山區鄉鎮可保留3輛,山區鄉鎮可保留4輛,具體留車數由縣市確定。

鄉鎮(街道)留用的車輛,縣市級不得截留,確有必要增加車輛的,應從所屬縣市級留用車輛數中調劑。

4。各類開發區和農場留用情況

⑴各類開發區共留用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22輛。

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4輛,其中調整到州級綜合性服務平台2輛。

畹町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姐告邊境貿易區各4輛;瑞麗市邊境經濟合作區、瑞麗市工業園區、盈江縣工業園區、隴川縣工業園區、芒市工業園區各2輛,分別由所在縣市本級統籌。

⑵全州5個農場(瑞麗農場、畹町農場、遮放農場、盈江縣農場、隴川縣農場)共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10輛,每個農場留2輛。

(三)執法執勤用車

執法執勤部門統一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規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嚴格配備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全部納入改革范圍。

1。州本級:按不超過編制數的50%留用執法執勤用車。

2。各縣市:原則上按不超過編制數的70%留用執法執勤用車。

同時,按照總量控制原則,適當增加邊境縣和少數民族自治縣的留車數量,用於保障邊境縣和少數民族自治縣基層一線工作需要。

超出留用比例的部門,按規定扣減部門的公務交通補貼,多留1輛每年扣6萬元公務交通補貼,留用比例超過90%的不予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分為一般公務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數含在留用執法執勤車輛中),需附裝載專業設備清單,由州和縣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逐級匯總審核後,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

(五)調研用車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可保留少量調研車輛(州級4輛、縣市各2輛),以中巴車型為主,不固定專人使用。

結合德宏實際,將調研用車納入各級公務用車服務平台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五、平台建設及管理

(一)州級平台建設及管理

將公務用車平台與綜合執法用車平台合建為一個具備兩個平台功能的綜合性平台,由州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協調管理。

1。車輛來源。

從州本級涉改公車中優選車況較好的公車作為綜合平台用車,車輛總數64輛,其中省級核定平台基數44輛、省級核定的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調整2輛、調研用車4輛、州本級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調整6輛、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車輛2輛、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6輛。

2。管理方式。

涉及劃轉到平台的車輛由州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州財政局及州公安交管等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統一無償劃撥到州本級公務用車管理服務平台(州機關事務管理局)。

平台公務用車實行有償服務,價格由州公務用車領導小組統一核定、透明結算。

州級平台車輛每年運行費由財政部門制定定額標准,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3。服務保障范圍。

平台車輛為州級四大機關、瑞麗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及州直車改部門跨區域出差、大型會議、重大接待、執法執勤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離退休幹部服務等公務活動提供用車服務。

4。建成時間。

與州本級公車改革同步推進,力爭20**年4月建成運行。

(二)縣市平台建設及管理

全州各縣市要參照州級平台建設及管理方式組建公務用車和綜合執法用車平台,與縣市級公車改革同步。

各縣市公務用車平台原則上按盈江縣不得少於35輛,芒市不得少於30輛,隴川縣、梁河縣、瑞麗市不得少於25輛留用,平台車基數不足的`要在本級留用車輛總數中進行調增。

各縣市平台車數量在各縣市實施方案中體現,報州車改領導小組審批。

對於中央明確允許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13個部門以外、在實際工作中確實擔負執法任務的部門,可通過使用綜合執法用車平台車輛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發應急事件,州和縣市政府必要時可調用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留用車輛,縣市間也可協商調用相鄰縣市車輛。

鼓勵積極探索符合當地實際的公務出行保障方式。

六、司勤人員安置

(一)安置原則和渠道

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通過競聘上崗、轉崗安置、提前離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終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等渠道妥善安置。

(二)安置計劃

州及縣市各涉改單位是本單位司勤人員安置的責任主體。

要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未聘用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

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州及各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七、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

州和各縣市各部門在現有車輛中選擇車況較好的車輛予以保留。

將車況較好車輛以一對一方式調劑到邊遠、路況較差的地區特別是鄉鎮繼續保留使用,但不得將車輛調劑到非參改單位或變相增加各級留用車輛。

對於確定取消的公務用車,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統一、規范透明、杜絕浪費」的原則,採取報廢和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八、強化管理

(一)嚴格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

州和縣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涉改單位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編制和標准。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照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要區分用途,實行統一或者單位集中管理,統一噴塗標識,採用衛星定位等手段,實現全程有效監督,確保規范合理使用。

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線路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

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印發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4〕293號)要求,確保全年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

(二)完善財務管理

州和縣市涉改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參改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公務交通補貼數額,嚴格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人員范圍、提高補貼標准。

對未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

通過不斷健全全州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完善計程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積極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及時研究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強監察審計

全州各涉改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並會同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全州推進、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項任務進行集中檢查和重點抽查,督促涉改單位履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主體責任。

注重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和糾正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對違反規定的,嚴肅追究查處有關人員的責任。

審計部門要把車輛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公務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重點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超范圍、超標准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變相多留用車輛等問題進行全面檢查和督促整改。

九、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州和縣市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認真落實推進各項改革任務,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州本級實施方案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同時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由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州各縣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縣市實施方案報州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和雲南省統一部署適時制定、有序推進。

(二)扎實推進,務求實效

全州各涉改單位要認真研究部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落實,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改革任務。

要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三)做好宣傳,營造氛圍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深層次的利益關系調整,社會關注度高,要切實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廣泛宣傳相關政策、經驗和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注,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十、其他

(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合理配備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

(二)按參改部門(單位)全年公務交通補貼總額的10%預算公共交通專項經費,用於集體公務出行等與公務交通相關的其他直接支出。

(三)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州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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