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號文件新能源汽車准入
A. 放寬新能源車企准入條件工信部《徵求意見稿》還有哪些好消息
上周,工信部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次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的時間截止2020年3月10日。屆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將相應做修改,重新公布。
隨著整體新能源產業的不斷發展,相應的管理規定也在及時做出調整,相關部門制定的政策調整,給市場再增添不少活力,也向2020年的新能源市場釋放了更加開放的信號。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B. 汽車行業39號文件與50文件有什麼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39號文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8批)予以公告。,共包括111戶企業的385個車型,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06戶企業353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9戶企業13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9戶企業19個型號。這也是很值得分析的資料,體現出新能源車的發展趨勢和企業布局運作。純電動汽車主流車型動力性、經濟性、安全性以及舒適性大幅提升,這也是目錄體現的產品進步。。
50號文件,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及其生產的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行分類准入管理。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類。客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整車類和改裝類。
本辦法所稱道路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不包括汽車列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和監督管理工作。
C. 工信部:設計可與製造脫離、取消「雙資質」把新能源汽車交給市場
4月7日,工信部組織起草了《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涉及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等。
辛國斌表示,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正處於「爬坡過坎」的關鍵時期,疊加疫情及全球石油價格下跌影響,市場下行壓力加大。下一步,工信部將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完善支持政策,積極穩定和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堅定不移推動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業內人士指出,作為我國當前和未來15年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劃》落地後將為今後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撐,長期利好新能源汽車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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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工信部擬修改相關規定,進一步放寬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4月7日,工信部官網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規定》」)的徵求意見通知。
《規定》主要修改內容為通過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刪除部分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調整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
工信部在官網表示稱,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准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准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根據《規定》顯示,首先刪除了2017年發布實施《准入規定》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准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其次,《規定》還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同時,規定還刪除了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准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最後,由於發展改革委已於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規定》也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2017年1月,工信部發布第39號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正式實行,彼時該規定嚴格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不過從《規定》中能夠看出,工信部正在逐步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級產品准入門檻,生產企業不再限制一定具備設計開發能力,此舉將使閑置產能或將得到有效利用,「代工」模式更加受到認可。並且,通過分離新能源汽車設計與生產,也意味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開放力度進一步擴大。
2019年,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分別完成124.2萬輛和120.6萬輛,同比分別下降2.3%和4%。近期,由於受疫情影響,2020年一季度國內汽車消費市場出現明顯下滑,尤其對於正在面臨補貼退坡的新能源汽車而言。
為此,各地方政府推出各項政策推動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就在幾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為促進汽車消費,確定了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2年等優惠政策。
不難看出,國家和各地方政府正在積極調整相關產業、市場政策,相信隨著政策方面的持續推動,有助於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更加開放、更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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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新能源汽車安全嗎
新能源汽車安全嗎?大多數火災是由電氣故障引起的。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市火災證據鑒定中心副主任劉振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新能源汽車仍以電動汽車為主,電動汽車自身故障引發的火災主要集中在電氣系統方面。電動汽車的電氣系統包括高壓電氣系統、動力電池系統、熱管理系統、低壓電氣系統等。
根據劉振剛的簡要介紹,高壓電氣系統的主要故障是線路直接短路、電池固定帶與電池之間的放電保險絲、高壓線路端子接觸不良及缺陷等。動力電池的危險關鍵來自電池內部短路和外部短路,其中,電池內部短路往往發生在過充放電的情況下,很難完全防止。在電池組溫度不均勻、各電池模塊和單體內阻和容量不一致、機艙散熱能力下降的情況下,熱管理系統會降低電池充放電的循環效率,影響電池的功率和能量,嚴重時甚至會影響熱失控,影響電池的安全系數和可靠性,甚至引發火災。充電過程中的火災也是造成電動車火災的一個關鍵原因。從目前電動車火災案例來看,很多都與充電有關,症狀表現為電池管理系統與充電系統的匹配問題、充電器內部問題、短路問題等。電動汽車的低壓電氣系統與傳統燃油汽車相似。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在傳統汽車的基礎上增加了純電動部分, 混合動力 汽車的火災風險更加復雜。
新能源汽車安全嗎:關鍵是防止電池失控。
新能源汽車安全嗎?安全條例大多是推薦性的。
如今,新能源汽車市場巨大。無論是政策引導還是利益訴求,隨著資本的到來和保有量的增加,企業過度追求能量密度、續航里程、低端過剩等一系列問題逐漸浮出水面,推動產品質量提升是全行業面臨的共同問題。
目前新能源汽車有效規范有128項,涵蓋整車、關鍵系統及部件、介面及充電基礎設施等。根據工信部令第39號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有39項規范和1項技術條件,其中與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相關的 安全技術 規范31項,佔比近80%。如GB/T31485-2015《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對電池單元和模塊的過放、過充、短路等10項安全要求進行了嚴格規定。GB/T31498-2015《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對觸電和電解液泄漏防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如REESS在碰撞後30分鍾內不得起火或爆炸。
& ldquo現在,規范的制定存在一些疑問。& rdquo葉磊指出:一是現在電動車的安全規范基本都是推薦性規范;二是忽略了商用車的安全規范;三是 被動安全 實驗項目缺失。& rdquo有鑒於此,國家標准委也在組織相關單位完善補貨。GB《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安全要求》正在制定中,包括電池組、系統熱失控膨脹、系統低溫保護、過流保護等新的實驗項目。本規范建立於2016年8月,已經討論了7次。現在正式稿第二版已經發布,正在徵求意見。此外,國標《電工客車安全技術條件》也已制定並修改為初稿,正在徵求社會意見。
新能源汽車安全嗎?車企要做好安全防護。
對於新能源汽車企業來說,安全設計是一項系統工程。設計之初就要考慮電芯、電池模塊、高壓系統以及整車的安全設計。同時,要做好硬體上的物理保護和軟體上的戰略保障。
劉振剛主張,首先,碰撞安全系數是考察新能源汽車安全系數的關鍵指標。基本上,動力電池和熱管理系統需要布置在車內不易被碰撞損壞的地方。同時,要利用必要的設計做好碰撞防護工作,如採用加強筋等措施。其次,電池艙的位置需要與乘客艙物理隔離,以防止電池艙著火後火焰迅速蔓延到乘客艙,縮短逃生時間;第三,動力電池在密封的電池盒裡。對於動力電池火災的早期滅火,可以考慮設置自動滅火裝置。第四,電動車使用高壓電,在使用、修理、滅火救援中基本都存在觸電的隱患,所以電動車需要特別注意高壓電的保護。
& ldquo新能源汽車廠商對產品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召回缺陷產品也是預防重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 rdquo葉磊指出。據統計,2004年至2016年,全國共召回缺陷汽車1296輛,涉及汽車3669萬輛,其中涉及火災缺陷的召回313輛,涉及汽車1007萬輛,分別占總數和次數的24.2%和27.4%。雖然以傳統燃油車為主,但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大規模生產和應用,通過召回為消費者消除安全隱患、提高質量也將是後市場監管的關鍵環節。
今天的汽車編輯簡介就到這里。以上就是汽車編輯簡要介紹的新能源汽車的安全問題。新能源汽車的安全問題已經被大家正視。對於新能源合作夥伴來說,合理使用也是避免故障的有效措施,比如遵循用戶手冊上標明的充電規范和程序,定期保養,隨意停放汽車。
F. 重慶:2025年底建成充電樁超24萬個/換電站200座
易車訊 近日,從重慶市經濟信息委獲悉,其發布了關於印發全市加快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全市建成充電樁超過24萬個,其中公共快充樁3萬個,建成換電站200座。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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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工信部發布新能源車准入新規 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人民網北京8月20日電(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發布了修改後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刪除了包括第五條以及《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將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了有關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規定》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公布,根據2020年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4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 汽車 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 汽車 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 汽車 產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 汽車 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 汽車 ,是指《 汽車 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 汽車 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千克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 汽車 ,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 汽車 ,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 汽車 、純電動 汽車 和燃料電池 汽車 等。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准入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 汽車 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 汽車 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 汽車 生產企業。
汽車 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 汽車 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 汽車 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
第六條 汽車 生產企業在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 汽車 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不需要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
第七條 申請准入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車 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見附件3),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 汽車 產品相關標准。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新能源 汽車 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的有關內容,並在施行前向 社會 公布。
第八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審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第九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車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5)。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檢測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方式包括現場審查、資料審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車 領域專家庫,從中選取專家組成審查組。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了審查的,免予審查《准入審查要求》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開展新能源 汽車 產品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第十四條 通過審查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公告》發布。
不符合本規定所規定的條件、標準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公告》載明的許可要求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
第十五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管理、規范使用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出廠合格證,確保出廠合格證及其信息與實際產品唯一對應、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 汽車 產品售後服務承諾制度。售後服務承諾應當包括新能源 汽車 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出現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以及索賠處理等內容,並在本企業網站上向 社會 發布。
第十七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 汽車 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按照與新能源 汽車 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企業監測平台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車 產品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 汽車 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 汽車 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 汽車 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對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主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見附件6)。年度報告應當在新能源 汽車 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類別或者動力系統(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與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不同的,或者增加、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材料,原則上應當進行現場審查。
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 汽車 或者燃料電池 汽車 產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 汽車 產品准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
第二十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准入審查要求》和生產一致性等相關規定,確保新能源 汽車 產品安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 汽車 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和監測平台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實地核查、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台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有《准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准,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於停止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24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
經特別公示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在恢復生產之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其保持《准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信用資料庫,將企業違反生產一致性要求、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行政處罰等情況列入信用資料庫。
第二十五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不能保持《准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並責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破產或者自願終止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注銷其相應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產品准入。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其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產品准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
第二十八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車 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H. 電動汽車的互操作性以及協議一致性的應用場景等問題
1、目前電動汽車的互操作性測試以及協議一致性測試,主要是依據國標GB 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協議之間的通信協議》、GB/T 34658-2017《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GBT 34657.2-2017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目前來說,主要應用於車企新新能源車的新車型上市之前的准入檢測。根據工信部2017年發布的第39號文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測項目及依據標准》第14條:通信協議,GB/T27930--2015規定,新車型在上市前,需要做相關的檢測。
以後也可能會納入電動汽車的年檢,車企的下線檢測等領域。
2、電動汽車的互操作性指的是:相同或者不同型號、版本的供電系統與電動汽車通過信息交換和過程式控制制,實現充電互聯互通的能力。(簡單來說就是電動汽車針對不同的充電樁,看他能不能正常的充上電)
3、協議一致性測試指的是:車輛的BMS系統與充電樁之間的協議通信是否保持一致。
就是說指車輛BMS(電池管理系統)的通信協議要和充電樁的通信協議匹配,才能通信,才能正確充電。
4、目前市場上的設備可選擇性很小,沒幾家在做,這個設備正處在需求爆發的初期,目前有相關政策,2019年5月發布的,但是還要等2020年1月才開始實施,實施後新申請目錄的車都需要過這項。
目前我司正好有這類成熟產品,成都天奧測控公司是屬於中國電子科技集團下屬公司,專業從事測試測控產品研發製造二十多年,應用領域廣泛(具體哪些不能說。)
目前公司的電動汽車互操作測試設備有台式和攜帶型的。跟其他廠家的設備不同,我司設備的集成度很高,可靠性高,比如說攜帶型設備,我司設備全集成在一個拉桿箱里,攜帶非常方便,同行的設備都是一個主機放拉桿箱里,還要接一個錄波儀,還要接一個筆記本電腦,還有一大堆線纜,非常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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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打不易,望採納
I. 小E日報 / 2020年2月11日
【海外資訊】
據外媒報道,英國曼徹斯特大學的一個研究團隊研發了一種摻雜石墨烯的陰極,以實現高度穩定的鋰硫電池。研究人員在論文中表示,採用該陰極材料製成的鋰硫電池蓄電量提升了100%,而且在0.5C、1C、2C和3C的充電功率下充電時,可以經受住500次的充放電循環。
近日,蘋果公司提交一項專利與蘋果自動駕駛汽車的新技術相關,可以允許車主使用語音命令,控制自動駕駛汽車,即可以說出目的地,汽車會完成所有的工作,將車主帶到目的地,甚至停好車。該項專利名為「使用意圖信號在目的地附近引導自動駕駛汽車」。
美國總統特朗普2月10日公布了2021財年預算提案,該提案計劃終止美國能源部的先進技術汽車製造貸款項目,該計劃幫助福特汽車(F.US)和特斯拉(TSLA.US)等汽車製造商生產更環保的汽車,包括特斯拉的全電動車ModelS。
【廠商熱點】
比亞迪官方對外公布,已經開始著手調配醫療防護物資生產設備的設計和製造,投產口罩和消毒液,以滿足當前防疫前線對醫療防護物資的迫切需求滲蔽。與此同時,比亞迪還開發疫情應急管理系統及人體測溫綜合解決方案,幫助政府及企業建築疫情防線,保障民眾安全,可廣泛應用於車站、園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
【國內資訊】圓激
近日,山西美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飛馳汽車陸續完成佛山市禪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訂購的42輛氫燃料電池城市客車車輛交付工作。這是佛山飛馳來自禪南公司的第一筆購車訂單,也是佛山飛馳與禪南公司的第一次合作。據統計,僅2019年12月以來,美錦能源旗下飛馳汽車就連續中標297台新能源車,合計3.97億元。
工信部10日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橘喊襪信息化部令第39號)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修改內容包括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對《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等等。
【強強聯合】
吉利汽車與沃爾沃汽車2月10日晚分別發布公告稱,雙方正籌劃進行業務重組,重組後的資產將通過吉利汽車香港上市公司上市。雙方均表示,此次重組意在促進雙方協同降本,在新的市場環境下打造更具競爭力的國際化汽車企業集團。
近日,金通靈發布公告,公司與瑞士CELEROTONAG公司簽訂了《聯合開發和合作合同》。雙方將就聯合開發氫燃料電池壓縮機(含壓縮機、電機及變頻控制器)開展合作。
日前,LG電子宣布與通用展開合作,將為2021款凱迪拉克凱雷德ESCALADE車型提供基於OLED打造的數字化座艙。據悉,LG電子供應的這個數字化座艙擁有一塊38英寸的OLED曲面屏面板,由兩個車載信息娛樂屏幕和一個儀表盤屏幕組成,像素是4K電視的兩倍。為了通過分屏解決駕乘人員的操作需求,凱雷德ESLACADE車內取消了大量物理按鍵,許多功能性操作均可通過分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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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新能源汽車准入誰來核准知識
今天,邊肖汽車向朋友們簡要介紹的知識是誰會批准新能源汽車的准入,那麼朋友們是否對誰會批准新能源汽車的准入有所了解,誰會批准新能源汽車的准入也是朋友們應該了解的知識。下面邊肖汽車會給朋友們簡單介紹一下誰會耐心批准新能源汽車准入,希望對他們有所幫助。
簡介:簡介
據介紹,新能源汽車企業將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公告的關鍵依據仍是《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即7月1日起實施的第39號令。
《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條例》第39號令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於2009年6月17日發布的《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條例》歷經8年的政策升級。該法規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范圍,將范圍界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准入條件和安全成為新規的兩大主題。該法規提高了新能源汽車製造商的准入要求,加強了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要求,並確立了&ldquo停止&rdquo系統。本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三套國家強制性汽車安全重型規范的修訂中,有不少規范將在實飢如施。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電動汽車鋰離子動力電池安全要求》作為汽車設計和動力系統的基本規範文件,對電動汽車的設計和開發至關重要,這是毋庸置疑的。現在這三個規范正在修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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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准入標準的設計主體仍是國家相關部門的重點,地方准入標准較少。
需要注意的是,金華市於9月底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四個條件:1)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悶譽專項檢驗項目及基礎規范》及同類常規汽車產品相關規范;3)國家認可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合格;4)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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