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座機
1. 我想投資天朔新能源電動汽車,不知是否安全
反正13年至今於客戶無債務糾紛。公司做了五年了自己想吧
2. 山西生產電動汽車的廠子是不是叫天朔具體地址在哪
是的 地址在朔州市富甲工業園區
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隸屬於山西天朔集團,是一家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為一體的新能源電動汽車製造企業;公司保持以節能減排為宗旨,按照新能源汽車新的設計理念,採用先進的轎車生產工藝和技術標准,力爭在未來藉助公司全新的電池技術和汽車輕量化碳纖維車身平台,打造行業前端的新能源汽車。
公司佔地600畝,公司具備汽車生產的四大工藝,有沖壓、塗裝、焊裝、總裝四大車間和汽車整車檢測線一條、1個產品技術中心,1個佔地80畝的車輛試驗場,以及辦公樓、科研樓、展區,宿舍、食堂等基礎設施。公司主要產品為電動轎車,電動觀光車,電動客車,電動公交車,電動環衛車,油電混合車等節能新能源汽車。
該項目已列入山西省十三五規劃,是全市產業轉型的重要項目;項目總投資15.8億元,項目建成後,可實現年產能電動汽車3萬輛(單班)電動汽車。
3. 天朔新能源理財21%一年期
天朔新能源產業發展集團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晉0602民初5號
原告呂斌。
委託代理人孫立國,山西得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富甲工業園區。
法定代表人李建剛,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曹清波,男,漢族,1962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呂斌訴被告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月5日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斌委託代理人、被告委託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斌訴稱,2014年4月13日,被告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75萬元。2015年5月3日被告與原告達成還款承諾書,確認欠款本息合計為3479351元。2015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書,確認截止至2015年11月2日應償還原告本息合計為3835983元欠款,並以被告所有的52畝土地作為抵押。截止至起訴之日,被告並未償還原告欠款,並產生相應利息為222487元,本息合計為4058470元。後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及利息405847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保全費用。
為證明上述事實,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適格。2、被告工商登記資料,證明被告主體適格。3、被告抵押的土地證,證明抵押物性質。4、被告於2015年5月3日出具的承諾書,證明欠款及本息數額。5、被於2015年9月18日出具的承諾書,證明欠款數額及本息。6、欠款計算方式材料,證明根據原、被告約定的欠款數額按照月息3分計算的利息。7、借款合同,證明月息為3分。
被告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辯稱,本金275萬元屬實,利息根據雙方約定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對合同簽訂前的三筆借款予以確認,即2014年4月13日借款100萬元、2014年4月18日借款100萬元、2015年5月2日借款75萬元,並約定三筆借款利率均為月利率3%,還款截止日為2015年9月2日。合同簽訂後,被告仍未償還任何本息。另查明,本院於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晉0602民初5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告山西天朔電動車汽車有限公司位於朔州市富甲工業園區北側廠區土地的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凍結原告呂斌位於朔城區北邢家河村房屋、朔城區開發區東側名園小區5-2-301、朔城區馬邑路56號樓2單元2層住宅的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客觀地履行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未依約償還本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就原告訴請償還本金275萬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訴請逾期利息一節,因原、被告雙方約定之利率未違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故對於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原告呂斌償還借款本金275萬元及利息(利息分三筆:1、以100萬元為基數計算自2014年4月13日至實際還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2、以100萬元為基數計算自2014年4月18日至實際還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3、以75萬元為基數計算自2015年5月5日至實際還本付息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6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吉平助理審判員王海人民陪審員鮑曉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郭 俊 彥
4. 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是國企還是私企
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是私企,公司法人叫李建剛,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於2013年2月4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城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建剛,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非道路工礦用車、移動警務車、電動巡邏車等。
(4)北京天朔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座機擴展閱讀:
經營范圍:電動汽車、非道路工礦用車、移動警務車、電動巡邏車、電動觀光車、電動場地車、電動叉車研發、製造、銷售;汽車租賃(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山西天朔電動汽車有限公司於2013年2月4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城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建剛,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電動汽車、非道路工礦用車、移動警務車、電動巡邏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