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城市數量
❶ 2022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2022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如下:
1、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等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2022年補貼標准在2021年基礎上退坡20%;
2、純電乘用車300(含)到400公里續航補0.92萬(減少3800元),400公里以上補1.26萬(減少5400元),插混(含增程)乘用車補0.48萬(減少2000元);
3、保持現行購置補貼技術指標體系框架及門檻要求不變,即續航、能量密度、能耗要求不變;
4、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於2022年12月31日終止,之後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補貼。
2022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車主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並懸掛新能源牌照;
2、車主買完新能源汽車後,向4S店提供購車證明材料(購車消費者身份證明、活動期間新購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新購新能源汽車行駛證、申領補貼表等);
3、購車證明材料須經4S店進行初審、復印並加蓋企業公章;
4、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對初審合格的購車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後將補貼款打入購車人提交的銀行卡內。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規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補貼政策退坡退出的規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准,促進產業優勝劣汰,防止市場大起大落。
❷ 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2021
2021年鄭州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由基礎補貼和差異化補貼兩部分組成:
1、基礎補貼為每輛車5000元;
2、差異化補貼根據受損報廢車輛的行駛年限執行,行駛0-3年(含3年)車輛,補貼為10000元 ,行駛3-6年(含6年)車輛,補貼為8000元,行駛6年以上車輛,補貼為5000元。
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我國是最早啟動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的國家之一,自2013年至2015年,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合計補貼484.44億元,極大推動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在2009年以前不足500輛,到2015年底已經增長到了58.32萬輛。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第九條 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 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第十二條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❸ 現在購買電動汽車,各個地方的政策是什麼樣子的
現在購買新能源汽車,電動汽車,各地政策都不一樣。
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商業化初期的確是需要政府補貼,除了對車企的補貼之外,各地政府也開出「特權政策」比如免牌照費、免搖號、不限行等,來幫助新能源的推廣和普及。
2013-2015地方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城市
補貼力度
上海
純電動乘用車4萬;插電式(含增程式)乘用車3萬
純電動客車30-50萬元;插電式客車2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15萬元
充電設施補貼:對充換電設施建設給予不超過30%的資金支持
閔行區: 2萬元閔行區政府補貼
嘉定區:嘉定區個人消費者新能源汽車購買補貼1.5萬元/輛
浦東區:浦東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享受新區政府補貼2萬元/輛
北京
國家和北京市1:1比例補助。
充電設施補貼: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不高於項目總投資 30%的資金支持
深圳
購車補貼不退坡。純電動乘用車按續駛里程3.5-6萬元;插電式乘用車3.5萬元
使用環節補貼,插電式乘用車1萬元,純電動乘用車按續駛里程1-2萬元
充電設施補貼:按照集中式充電設備(站、樁、裝置)投資的30%予以補貼
武漢
國家和武漢1:1比例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按照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襄陽
國家和武漢1:1比例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按照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天津
按照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比例1:1
西安
國家補貼標准1∶1配套補貼,生產企業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才能申請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對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對於購買新能源汽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補貼。
福建
2014年至2015年,按照國家同期補貼標准1︰1補助。
廈門
按國家同期補貼標准1:1的比例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對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新建的公共充電設施,市財政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對新建的公交專用充電設施,按充電樁設備投資額的40%給予補貼。
湖南
按照國家補助標准1:1給予補貼(公務車除外)。混合動力公交客車由省財政按每輛5萬元給予補貼。
株洲
按照國家補助1:1給予補貼(公務車除外)。
長沙
按照國家與地方1:1配套的規定。
湘潭
按照國家與地方1:1配套的規定。
廣東
廣東省將按照國家購車補助標準的一定比例和實際推廣應用數量對各市分類給予購車綜合補助。
廣州
不實行退坡機制。按照2013年國家新能源補貼標准1∶1配套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按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30%的標准給予補貼。公交、出租、物流等專屬充換電站補貼上限為300萬元/站;公共充電站補貼上限90萬元/站;分散直流充電樁補貼上限12萬元/樁;分散交流充電樁補貼上限0.6萬元/樁。
佛山
國家和地方(含省、市、區)財政補助資金按1:1配套。
惠州
不實行退坡機制。按照中央財政2013年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准1∶1進行配套。
東莞
省+市財政補助1:1的比例確定市財政投入。
充電設施補貼:給予建設費用(不含土地費用)30%的市級補助,平均最高不超過1萬元/樁。
青島
純電動、插電式乘用車國家標准1:1補助。其它新能源汽車按國家標准1:0.2補助,不退坡
充電設施補貼:經市聯席辦備案的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按設備投資額30%補助
濰坊
按照國家和濰坊市1:1的原則,補助總額(國家、省、市補助之和)不超過車輛核定銷售價格的最高比例(40%-60%)確定補助標准。
充電設施補貼:2014年至2015年對充換電建設運營企業建設的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按照核定充換電設備總額的30%給予財政補助。
臨沂
私家車、計程車、商貿物流配送車、環衛車等,市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額的30%予以補貼;城市公交車(約130萬元/台);城鄉公交車(約60萬元/台);公務用車扣除中央財政補貼3.5萬元/台後,其餘價款由同級財政承擔。
充電設施補貼:中央財政對示範城市的綜合獎勵資金主要獎給供電公司,用於建設充電站和充電樁。參照焦庄充電站的政策,臨沂城區充電站征地,由市財政每畝補貼5萬元。
山西
2015年,電動客車50000元/輛,電動轎車20000元/輛,電動專用車10000元/輛;甲醇客車10000元/輛,甲醇重卡10000元/輛,甲醇轎車5000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2000元/輛;燃氣重卡10000元/輛,燃氣輕(微)卡2000元/輛。
太原
純電動乘用車每輛補助2萬元;燃油車換購純電動車的,再給予3000元獎勵。純電動客車按與國家補貼1:1執行,最高補貼額為每輛車50萬元。郵政、物流等專用車輛按電池容量與國家補貼按1:1執行,每輛車補貼總額不超過15萬元。
充電設施補貼:市級財政補貼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方,補貼資金從市本級財政和中央財政對示範城市給予綜合獎勵資金中籌措,按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10%給予補貼。
甘肅
國家和省、市、縣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充電設施補貼:按項目設備投資的5%左右給予補助。
江蘇
2013、2014購車補貼:純電動乘用車2.5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1.5萬元/輛;純電動客車20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10萬元/輛;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6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800元,最高6萬元/輛;燃料電池乘用車8萬元/輛;燃料電池商用車20萬元/輛。
充電設施補貼: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省財政給予15%補貼。
2015年購車補貼: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補貼20萬元/輛;6-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40%。對應用於城鄉公交領域的6-8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2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6萬元/輛);
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10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800元(最高不超過6萬元);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大於2.45米每輛補貼2.4萬元、軸距小於2.45米每輛補貼1.8萬元、軸距小於2.2米每輛補貼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1.4萬元;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7.2萬元/輛;燃料電池客車(9座及以上)18萬元/輛;10米以上超級電容、鈦酸鋰客車6萬元/輛。
對進入國家《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給予50萬-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充電設施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1200元。
南京
2013、2014購車補貼:純電動乘用車3.5萬元/輛;純電動客車30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2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15萬元/輛;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9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9萬元/輛;燃料電池車乘用車12萬元/輛;燃料電池商用車30萬元/輛。
充電設施補貼: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市、區(原五縣)按照「市區(開發區)分擔」原則,給予15%補貼。
2015年購車補貼: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補貼30萬元/輛;6-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對應用於城鄉公交領域的6-8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客車補貼24萬元/輛);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15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大於2.45米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於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軸距小於2.2米每輛補貼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萬元;燃料電池乘用車(5座及以下)10萬元/輛;燃料電池客車(9座及以上)27萬元/輛;10米以上超級電容、鈦酸鋰客車9萬元/輛。
充電設施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8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1200元。
揚州
2013、2014購車補貼:純電動乘用車按續駛里程補貼2.1-3.6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補貼2.1萬元;純電動客車按車長補貼18-30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補貼1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補貼9萬元;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12萬元;燃料電池商用車補貼30萬元。
充電設施補貼:地方財政給予15%補貼。
2015年購車和充電設施補貼同南京市。
蘇州
2014、2014購車和充電設施補貼同揚州市。
2015年購車補貼:10米以上純電動客車補貼30萬元/輛;6~10米純電動客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800元(最高不超過國家補貼標準的60%。對應用於城鄉公交領域的6~8米純電動客車補貼18萬元/輛、8~10米純電動客車補貼24萬元/輛);10米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補貼15萬元/輛;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不超過9萬元);
純電動乘用車軸距大於2.45米每輛補貼3.6萬元、軸距小於2.45米每輛補貼2.7萬元、軸距小於2.2米每輛補貼1.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每輛補貼2.1萬元;10米以上超級電容、鈦酸鋰客車9萬元/輛。
充電設施補貼: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
大連
地方財政一次性按與中央財政0.8: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
寧波
按中央財政補貼資金1:1比例的額度給予補助。除老三區外,其它縣(市)區示範推廣新能源汽車補助,可參照實行,補助資金由屬地財政承擔。
充電設施補貼:對充電設施投入,按實際投資20%補助
紹興
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助。國家和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充電設施補貼:在紹興市區投資建設充電設施項目的,按充電設施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投入)的20%給予補助。
金華
純電動乘用車給予3萬元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給予2萬元補助。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純電動專用車、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助標准,給予1:1的配套補助。中央財政和市財政(含公交車補助)補助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80%。
充電設施補貼:在金華市區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項目的,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給予20%的財政補助。
深圳
按照國家補貼標准,給予1:1配套地方補貼,且不退坡。
給予使用環節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R≥250每輛2萬元;150≤R<250每輛1.5萬元;R<150每輛1萬元。2.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R≥50每輛1萬元。
對具有計程車營運牌照(或持授權書)的燃油計程車更新為純電動計程車的,給予補貼5.58萬元。
重慶
市級財政給予前1000輛新能源客車補貼16萬元/輛,其他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准1:1給予補貼,中央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補貼前車輛銷售價格的60%。
充電設施補貼:給予市級財政補貼總計1500萬元,分2014年、2015年兩年撥付。
海口
按新能源汽車獲得中央補貼資金的6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省市財政各補貼30%。
充電設施補貼:按套基礎設施主要設備投資額的40%給予地方財政補貼,省市財政各補貼20%,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600萬元。
南昌
私人、租賃、公務、通勤等純電動乘用車:R≥250補貼4.4萬元,150≤R<250補貼3.6萬元,80≤R<150補貼2.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補貼2.4萬元。城市出租純電動乘用車:R≥250補貼2萬元,150≤R<250補貼1萬元,80≤R<150補貼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補貼1萬元。公交、客運、公務、通勤等純電動客車:L≥10補貼15萬元,8≤L<10補貼11萬元,6≤L<8補貼8.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含增程式,L≥10)補貼8萬元。純電動專用車(按30KWH電池容量計算)補貼4.2萬元。
充電設施補貼:對於新建充電設施按充電設備購置總價給予20%補助。
贛州
按照1∶1給予配套補助,配套資金由市財政、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縣(市、區)財政各承擔50%。
蕪湖
純電動乘用車:R≥250補貼1.5萬元,150≤R<250補貼1.5萬元,80≤R<150補貼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50)補貼1萬元。純電動客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按國家標准1:1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財政按設備投入總額給予20%的補助,單個設施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合肥
純電續駛里程大於150公里的電動乘用車,按照國家補助標准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含省、市兩級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的60%。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國家補助標準的20%給予補貼。
在地方配套1:1的市級財政補助資金中安排10000元/輛用於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
瀘州
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准給予1:1配套的購車補助。
成都
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給予配套補貼。
新鄉
對購置純電動轎車和純電動專用車(指郵政、物流專用車)的企業和個人,市財政和車輛銷售所在地財政分別按照不低於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70%、30%進行補貼,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昆明
市財政補貼參照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標准按照1∶0.5給予配套補助。
河北
2014年至2015年,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准1:1的比例,其他領域按照1:0.5的比例給予補貼。
保定
市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進行補貼。
石家莊
按照國家標准1:1比例給予補貼;其他領域用新能源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准1:0.5補貼。
充電設施補貼市財政給予設備投資總額5%的補助,單個設施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長春
按照1:1比例進行配套補貼,配套資金中省、市財政各佔50%。
充電設施補貼:市財政按充(換)電站項目總投資的10%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補貼。
貴州
按中央與地方財政1:0.5的比例給予補助。
沈陽
2015年購車補助標准:按照地方與中央0.7~0.9:1的比例補助。
充電設施補貼: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合計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20%。
❹ 國家對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1、新能源汽車國家的補貼標準是多少新能源汽車國家的補貼標準是3000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現在是根據不同型號進行補貼的,最小80公里純電動汽車的補貼3.15萬元,明年將下降10%。
2、購買新能源汽車能享多少補貼
一般現在有國家的補貼和地方補貼,看你所在地有沒有地方補貼了,國家補貼在3-5萬純電動,插電式現在是3萬。再加上如果有地方補貼,一般再翻倍。還有免購置稅,新能源電動車都有補貼的吧,國家支持購買的,會給相應的補貼政策,眾泰新能源電動汽車現在6萬左右就可以開一輛回家。
3、現在買電動汽車國家有什麼補貼
國內電動汽車補貼主要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基礎補貼,每台車補貼3萬元。第二部分是續航補貼,最多2萬元。第三部分是廉價補貼,最多2萬元。三項補貼總計7萬元。現在補貼的城市不多,每個城市補貼的數目也不一樣。國家補貼價是統一的,目前只對純電動汽車補貼,根據里程補貼,目前最高補貼5.7萬。
❺ 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政策有哪些
新能源汽車有以下政策補貼:
1、標准規模第九條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3、第十條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4、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貼優惠,並且優惠的力度非常大,高達幾千上萬元。至於具體補貼多少則沒有確切金額,因為國家對於每個地區的新能源補貼標准大不相同,具體多少還要看當地的政策。
一、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車主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並懸掛新能源牌照;
2、車主買完新能源汽車後,向4S店提供購車證明材料(購車消費者身份證明、活動期間新購新能源汽車購車發票、新購新能源汽車行駛證、申領補貼表等);
3、購車證明材料須經4S店進行初審、復印並加蓋企業公章;
4、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第三方對初審合格的購車證明材料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後將補貼款打入購車人提交的銀行卡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❻ 新能源購車補貼國家政策2022
新能源購車補貼國家政策具體如下:
1、第一類補貼。通過市交通運輸局專項搖號活動獲得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僅用於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如用於辦理新能源小汽車新車注冊登記的,僅限於在深圳市行政區(新區)購買價格10萬元及以上的車輛。其中,價格10-20萬元的補貼1萬元/輛;20萬元以上的補貼2萬元/輛;
2、第二類補貼。使用通過常規方式申請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或更新指標辦理新車注冊登記的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含稅價(以下簡稱「車輛價格」)10-20萬元的補貼0.5萬元/輛;20萬元以上的補貼1萬元/輛。深汕特別合作區戶籍居民可按相關規定申請純電動小汽車或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僅限於辦理在深圳市行政區(新區)內購買的新能源小汽車新車注冊登記。補貼同上;
3、第三類補貼。通過放寬申請條件方式獲得的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僅限於辦理「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2年第5批及以前),且車輛動力蓄電池組總能量大於等於35kWh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小汽車」 新車注冊登記。對搭載開源鴻蒙系統及其商用版本的車型予以補貼,標准同第一類補貼。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准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❼ 新能源車怎麼補貼
新能源車怎麼補貼,參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的規定: 第九條 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 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申報下達 第十二條 根據試點城市論證通過的實施方案和資金申請,財政部通過省級財政部門將補助資金預撥給試點城市。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年度終了後30日內,試點城市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 清算 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地方上報情況和專項核查結果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❽ 新能源車補貼政策
新能源車補貼政策有以下幾種:
1、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都以純電行駛里程(R)為標准。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R大於等於50公里每車補貼3.5萬元,純電動乘用車80小於等於R小於150公里每車3.5萬、150小於等於R小於250公里每車5萬、250公里小於R每車6萬元。
3、對於純電動客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按其車長劃分,純電動客車每輛補助標准為30萬至50萬元,混合動力客車每輛則補助25萬元。(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定額補貼15萬元。)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第七條 第七條試點城市政府是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並建設與應用規模相適應的基礎設施。
(二)確定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至少建立一種新能源汽車或電池租賃模式。
(三)制定地方財政補助、電價優惠、設置專用停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動力電池和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標準的統一,充電站等基礎設施建設要與正在制訂的國家相關標准相銜接。
(五)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車及電池的報廢及回收體系。
(六)建立有利於公平競爭的開放市場環境,不得對補助車輛實施品牌、車型、產地、經銷商等限制。
(七)做好與公共服務領域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工作的銜接。
第十三條 試點城市財政部門根據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情況,據實撥付補助資金,並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撥付情況上報財政部。補助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試點城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