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能源汽車的相關法律
A. 我國新能源汽車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氣候變暖及能源危機的背景下,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各國政策出台政策給予支持和鼓勵,全球新能源汽車市場進入快速發展期,在新能源汽車產業規劃方面,挪威、芬蘭、德國、英國、法國分別宣布在2025年、2025年、2030年、2040年、2040年開始全面禁售燃油車。 同時,我國也宣布2035年將停售燃油車,到2050年將全面停止使用燃油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B. 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的相關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法律依據: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C. 新能源車輛的購置稅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2020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一條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第二條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日期。
D. 新能源汽車法律法規和指導政策
法律分析: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著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要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范市場准入標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雙管齊下,公共服務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因地制宜,明確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
E. 關於新能源汽車的政策
法律分析:1、整體補貼退坡,其中在 300km 續航以下的車型不再有補貼;2、建立價格門檻,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 30 萬元以下(含30萬元);3、鼓勵「換電」,擁有「換電模式」的車輛不受價格門檻的限制;4、申報數量要求,車企若申報補貼,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達到 10000 輛;5、使用者要求,非私人用戶(營運車輛)不可拿足額補貼(70%);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
第九條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F. 新能源車有什麼政策優惠
新能源車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分別是:
1、生產者:補貼汽車的生產廠商,即生產者;
2、消費者:補貼汽車推廣單位,即消費者;通常採用在交易中直接扣減補貼費用,將剩餘金額與消費者結算的方式。
1、車輛購置稅,相關規定,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規定,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與財政扶持的口徑一致);
2、車船稅,相關規定,「對使用新肩形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該文件明確指定,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與財政扶持的口徑一致)。並制定認定標准,如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於30%;等等。此後,三部委曾聯合制定兩批《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分別見於三部門公告2012年第7號和第25號,只有目錄里的新能源汽車才能享受免徵優惠;
3、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增值稅納稅人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
(二)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著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要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范市場准入標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
雙管齊下,公共服務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
因地制宜,明確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後服務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准。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十一)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交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
(十二)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平,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和運營服務,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