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電動汽車充電頭有規定嗎
❶ 電動汽車充電介面新國標有什麼變化嗎
普通人以為,電動汽車充電就像手機充電,能插上就行,但實際上電動汽車的充電過程比平常的家用電器充電要復雜得多。首先是物理介面,這個物理介面並不能隨隨便便定下。電動汽車的的充電功率比較大,而且有通訊的要求,所以電動汽車充電的介面就要比普通插座復雜的多:不僅僅有傳輸電流的通路,還得留出來通訊用的通路。另外因為充電功率大,在大電流傳輸中很容易出問題而造成過熱和起火,所以,對這個介面就得有標准。介面的具體尺寸是有規范的,一般不會存在插不上的情況,但是能插上未必代表能正常使用。介面要正常使用,需要四大類性能:1.一是通用性,看公差是否滿足標准,不同品牌的東西是否能插的上;2.二是機械結構;3.三是介面本身的材料的特性,比如防腐蝕性,以及耐火耐熱;4.四是接電後的電機測試。舊國標《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是2011年發布的,從2012年3月開始執行,包括通用要求、交流充電介面、直流充電介面三個部分。這其實已經是一個比較詳細的標准了,對使用標識、溫度、結構要求、插拔力、機械強度、車輛碾壓都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直流與交流充電介面和信號邏輯也有說明。這個標准自2011年底發布以來,對於規范和引導電動汽車設計生產、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充電介面標准在規定的時候,市面上的電動汽車還不多,並沒有太多的實際經驗,所以對於充電介面和通訊協議標準的部分條款和技術細節規定不夠細致,對於一些關鍵性的參數常常給出幾個選擇,並且標准並沒有對其進行限定,而是給出了推薦值。於是,電動汽車廠商和充電樁廠商在細節部分往往自行其是。結果就是在應用過程中出現了不同車輛和充電設施之間還存在不能完全兼容的問題。大家的產品都符合充電介面標准,插頭和介面看起來也是一樣的,但是偏偏不能兼容,一個品牌的充電樁只能給自家的車充電,其他品牌的車拿過來,能插上充不了電。標准不標准,結果就是標准無意義,如同我們拿著220V的設備去國外用不了110V的電路一樣,明明能插上,就是用不了。這給充電樁的生產廠商帶來困惑,也減少了實際充電樁的數量。明明一個街區有3個充電樁,結果江淮的電動車只有一個能用。對江淮的車來說,就等於一個街區只有一個,充電資源就大大減少了,而剩餘的充電樁也是一種浪費。所以,2014年國家標准委正式下達標准修訂計劃,汽車行業和電力行業共同協作,進行了多次討論和試驗驗證,要把兼容性問題解決掉。新標准相對於舊標准有很多改進的地方,包括提高了電壓和電流等級,從而提高了充電功率,縮短了充電的時間,並且調整了信號針和機械鎖的部分尺寸,優化了連接時序,明確了電子鎖的有關要求,提高充電安全性……但是最重要的改動是在通訊上的,舊標准只是規定了不同信號的定義,而新標准不僅規定了定義,還規定了各種狀態下的傳輸速率、報文超時的判定、最大電流輸出的判定,對故障和報文發送終止也做了規定。而新標准中明確規定(電機與BMS之間的通信速率採用50 kbit/s及250 kbit/s)。而舊標准只是推薦了一個速率,未做強制。我們尚還不能確認,是不是電動汽車與充電樁握手時傳輸速率不統一,造成各個廠商的充電口不兼容,充電失敗。但是可以確認的是新標准在信號方面的規定更加細化了。所以,新國標的出台除了一些小升級之外,最大的意義是通過進一步細化規定解決了兼容問題,按照新國標做的充電樁和車,可以不分品牌的互聯互通了,以後電動汽車在充電樁上充電就像手機一樣方便了。 @2019
❷ 民法典對電動車充電的規定
一、充分認識電動車火災危害。近年來,我國電動車火災事故頻發,並呈逐年增長趨勢,起火原因主要為電氣故障。電動車大多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由於電動車車體大部分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燒速度快,並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
二、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嚴禁在建築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確需停放和充電的,應當落實隔離、監護等防範措施,防止發生火災。
三、嚴格按照規定,在行政辦公樓北面電動車充電處充電。一個插座充一部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由車輛所有人負責;電動車內嚴禁擺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後果自負。
四、電動車按次序停放充電,充電完畢或不充電的盡量不放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車充電。
五.行政後勤服務中心應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的管理。
六、指揮中心對電動車充電處加強監控。
七、電動車充電處的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❸ 新能源汽車充電頭通用嗎
【太平洋汽車網】新能源汽車充電頭不通用,雖然在電壓和功率方面會有差別,但理論上可以在同一個充電樁使用。1、新能源車充電的方式:市電充電方式,用16A插座,使用交流充電樁進行充電,使用直流充電樁進行充電;2、只要是購買符合國標的電動汽車,同時使用符合國標的充電樁,就是可以通用的,否則會出現很多不兼容的問題。
使用注意事項:
1、因恆流充電的變型是分段恆流充電,所以充電時為避免充電後期電流過大,應及時調整充電電流。而且充電電流的大小、充電時間、轉換電流的時機及充電終止電壓的選取等,必須嚴格執行充電規范;
2、各被充蓄電池的剩餘容量應相接近,否則充電電流大小必須按串聯蓄電池組剩餘容量最小的蓄電池選定,而且當小容量蓄電池充足後應隨即摘除,再繼續對大容量蓄電池充電;
3、充電過程中,每隔2~3h檢測一次蓄電池單格電壓,如該電壓已達到2.4V應及時轉入第二階段充電;
4、當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上升至40°C時,充電電流應減半,如果繼續上升到45°C時應停止,待溫度降至低於40°C後才可繼續充電;
5、充好的蓄電池電解液密度應符合規定要求,且各單格電池之間電解液的密度差不得超過0.01g/cm3。
電動車充電器理論上是不可以通用的,這和手機充電器的原理是一樣的,主要是看電壓和電流是否一致,一般同一個品牌的充電器通用的可能性大一些,但是在使用的時候仍需要檢查電壓和電流是否匹配,很多用戶都覺得只要能插上能亮燈就是可以通用了,其實這樣子很容易充壞蓄電池。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問答叫獸)
❹ 電動汽車充電樁規范
從之前對新能源的概念完全無知,到現在的大街小巷基本都在談論新能源汽車,這不是一個變化。。要注意 電動車 充電樁的規格,以及給電樁充電需要多長時間。
電動車充電時長簡介。
每個品牌、每個車型的電動車充電時間基本不一樣,應該從快充和慢充兩個方便來回答。快充和慢充是去年同期的概念。大部分快充都是大功率DC充電,半小時可以充滿80%的電池容量。慢充是指交流充電,充電過程需要6 -8小時。電動汽車充電速度與充電器功率、電池充電特性和溫度密切相關。以目前的電池技術水平,即使快速充電,也需要30分鍾才能充電到電池容量的80%。80%之後,為了保證電池的安全,必須降低充電電流,充電到100%需要很長時間。
電動車充電多長時間?電動汽車快充慢充有哪些問題?
我們大多數人都會在電動汽車上找到兩個不同的充電口。為什麼電動車有兩個充電口?因為它有兩種充電模式,DC充電模式和交流充電模式。而DC和交流模式由於充電時間不同,又被稱為快充和慢充。當然,有些電動汽車由於成本、電池容量等各種考慮,只有一種充電模式,所以只會有一個充電口。
充電樁需要多長時間?
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各項規范的發布,電動汽車充電樁新國標的發布將進入倒計時。同時,將有利於我國試點城市大規模建設充電樁設施,進而新能源汽車市場將繼續保持井噴態勢。
據了解,《電動汽車導電充電系統大部分要求》和《非車載導電充電器與電動汽車電池管理系統通信協議》的重點是充電樁充電溫度監測、機械鎖與電子鎖聯動、過載短路保護等。
充電樁需要多長時間?
資料顯示,充電樁國家標準的充電介面及通信協議包括AC/DC充電介面「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的連接裝置」三大系列規范、充電系統通用要求「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的大部分要求」和DC充電通信協議「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器與電池管理系統的通信協議」五大規范。後兩項規范近期通過了中國電力局組織的專家技術評審,意味著充電樁介面新國標的各項規范已基本完成。
❺ 國家對新能源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減免新能源車船購置稅、開放電動乘用車准入、取消對新能源汽車的限行限購,最近,接二連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斷地「砸」向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領域。201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2014年11月,財政部出台《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議獎勵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 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台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並在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並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請,並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規范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❻ 電動汽車直流充電國家標准
現在電動汽車雖然發展迅速,但是充電一直都是問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日前聯合在北京發布了新修訂的《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一般要求》等5項電動汽車充電介面及通信協議國家標准。國家標准委主任田世宏指出,新標准對充電介面和通信協議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范,將避免市場的無序發展和充電「孤島」,有利於降低因不兼容而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
此次5項標准修訂全面提升了充電的安全性和兼容性,增加了充電介面溫度監控、電子鎖、絕緣監測等功能。在兼容性方面,新標准交直流充電介面型式及結構與原有標准兼容,修改了部分觸頭和機械鎖尺寸,但新舊插頭插座均能使用。
新標准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全國已建成充換電站3600座,公共充電樁4.9萬個,較去年年底增加1.8萬個,同比增速58%。
目前,我國電動汽車直流介面、控制導引電路、通信協議等國家標准與美國、歐洲、日本並列為世界4大直流充電介面標准,顯著提升了中國在國際充換電領域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