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電動汽車上牌管理通知
『壹』 低速電動汽車上牌政策
符合國家上路標準的現在就能上牌,但現在多數電動車不符合標准,廠家是鑽法律的空子,所以叫代步車或觀光車,這些車應該是不允許上路的。低速電動車廣泛的定義可以涵蓋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低速電動汽車等。低速電動汽車是指速度低於70km/h的簡易四輪純電動汽車。一般最高速度為70km/h,而外形、結構、性能與燃油汽車類似。
按照規定,純電動車的國家標准為最高車速不高於每小時80公里,續航大於8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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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規定:
歐盟規定:在不含電池的前提下,小型低速電動四輪車的重量不能超過400公斤;微型低速電動四輪車則不能超過350公斤。這類車型在歐洲不必參加NCAP碰撞測試,不必安裝氣囊,但需要滿足對輪胎、喇叭、後視鏡、安全帶、燈具等部件的要求。
日本規定:低速電動四輪車的最高時速應不超過50公里;且車身長度不超過3400毫米,車身寬度不超過1300毫米。
歐盟、日本等對低速電動四輪車進行單獨管理:這類車上的是區別於傳統汽車的牌照,車主可享受購車補貼、免年檢、過路等費用的優惠政策。在歐洲,一些國家已經為低速車型專門劃分了行駛道路。
參考資料:網路-低速電動車
『貳』 有漯河車管所工作的朋友嗎,問一下4月份漯河電動車要求上牌嗎不上牌會不會罰款需要電動車駕證嗎
2018年4月起漯河市要求電動車上牌,且需要行車證和駕駛證。關於上牌具體事項,車主可在車管所新能源查驗通道處咨詢。
一、漯河市電動車上牌事項
自2018年4月10日起,漯河市啟用新能源汽車號牌,上牌車輛主要包括純電動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和燃料電池車。
國家對新能源汽車在製作工藝、時速、續航、電池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要求。需要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在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范圍內,並按機動車統一規范管理,並非所有電動車輛都可以上牌。車主可在車管所新能源查驗通道處,查詢機動車是否在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
二、漯河市未上牌車輛處理案例
2019年6月11日上午,漯河市區張先生開著剛買的一輛小型新能源汽車,去接孫子放學回家。當他走到黃山路與遼河路交叉口時,被執勤的交警發現車輛沒有牌照,而且張先生也沒有行車證和駕駛證。最終,張先生接受交警的處罰,並被責令給車輛上牌照。
對此,警方表示,張先生的案例很典型,新能源汽車上路前必須要上牌,而一些外觀上類似新能源汽車的老年代步車其實是不允許上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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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交警支隊車管大隊警示,部分商家在銷售非國標四輪電動車時,也就是老年代步車,卻打著「新能源汽車」的旗號,誤導消費者,也讓買電動汽車的消費者誤認為買的新能源汽車不用上牌、沒有駕駛證也能上路。
交警支隊車管大隊負責人表示,由於低速電動車在外觀上與電動新能源車非常接近,因此有些商家甚至打出「新能源汽車」的旗號來售賣。事實上,低速電動車在續航里程、安全技術性能等方面尚未達到電動汽車標准,只是電動汽車的山寨版而非真正的汽車,這類車其實是不允許上路的。
這類低速電動四輪車也就是所謂的老年代步車,如果在道路上行駛,交警將以無證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限制、查處。
『叄』 電動車上牌照有什麼要求。
一、提交的資料: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在本市道路上行駛,且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必須被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中,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資料:
1、《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2、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
4、電動自行車來歷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辦理地點: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任選區縣交通支、大隊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注冊登記。
三、收費:電動自行車號牌收取工本費9元/張;電動自行車行駛證收取工本費1元/本。
『肆』 新能源純電動汽車上牌流程
新能源電動汽車上牌的流程如下:1、先到市稅務機關領取稅務憑證或免稅憑證,再到市交委配額審核窗口審核機動車額度,再到登記服務站的車輛管理處進行登記;2、將車輛開到車管所,提交機動車車主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照片、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3、除此之外,交警部門還對新能源辦理業務提供配套服務,開通新能源汽車換發牌照業務的優先處理通道。
『伍』 電動汽車需要上牌嗎
電動汽車屬於機動車,需要上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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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