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新能源汽車充電樁政策
❶ 國家對新能源充電樁的扶持政策
法律分析:為加快推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車市場服務和應用環境,2016-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給予獎勵。大氣污染城市2016-2020年獎勵門檻新能源汽車推廣量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3%、4%、5%、8%、10%。中部城市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2%、3%、4%、5%、6%。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於1.0萬輛、1.2萬輛、1.5萬輛、2.0萬輛、3.0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0.5%、1%、1.5%、2%、3%。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准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❷ 關於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 2018年國務院以及中央部委有下發了多道文件,在沖擊技術水平以及公共交通、公務用車方面做了不少限定,同時也促進了中國電動汽車充電樁的發展。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佔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計程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佔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佔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❸ 新能源充電樁政策
法律分析:2012年6月,我國國務院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就提到了關於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隨後,我國相繼出台了12項涉及到充電基礎設施的政策。2021年2月,《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商務部辦公廳印發商務領域促進汽車消費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經驗做法通知》,以加強充換電服務,支持依託其他城市建設。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 二、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生產體系:(四)推進工業綠色升級。加快實施鋼鐵、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紡織、造紙、皮革等行業綠色化改造。推行產品綠色設計,建設綠色製造體系。大力發展再製造產業,加強再製造產品認證與推廣應用。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潔生產,依法在「雙超雙有高耗能」行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完善「散亂污」企業認定辦法,分類實施關停取締、整合搬遷、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工業生產過程中危險廢物管理。
❹ 今年寧波將建1500個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作為今年浙江國際貿易博覽會、消費博覽會、中東歐博覽會的重點活動項目,6月6日舉行的2016中國新能源汽車國際合作高峰論壇發布好消息:寧波今年計劃完成1500個充電樁的目標,正在積極編制寧波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五年規劃。今年,該公司預計在每個停車場放置300個充電樁,可用於快充和慢充。最快充電時間預計半小時,可以達到150公里的水平。寧波呂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李俊說。記者從論壇上了解到,今年寧波還計劃投入運營5條超級電容儲能現代有軌電車公交線路,配套的19項充電基礎設施也在建設中。本次論壇以加強電動汽車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為主題,吸引了來自美國、德國、法國、瑞士以及國內多個國家的140家公司和近300名嘉賓出席,此次盛會由寧波市人民政府和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主辦,寧波市國際投資促進局承辦。寧波今年將建設1500個新能源汽車充電樁。
❺ 當前新能源充電樁有什麼補貼政策
對於新能源汽車尤其是純電動汽車來說,充電樁就相當於傳統燃油車的加油站一樣,是重要的能量補充方式。而隨著新能源汽車行業的不斷發展,我國也加大了對充電樁的政策支持,那麼就目前來看,新能源充電樁補貼政策都有哪些呢?
其實早在2019年3月份發布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中就可以看出,降低了新能源汽車的購置補貼,但是加大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而各地也紛紛出台了相關的補貼政策。比如說武漢市在2019年4月5日發布了《武漢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實施方案》,對2013年1月1日到2016年6月30日投資建設的充電設施,企業可申報新能源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
而在北京同樣也有相關的充電樁補貼政策,比如在2019年5月8日,北京市順義區發改委發布《順義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補貼實施細則(暫行)》,其中就提到了符合國家以及本市要求的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投資30%的政府固定資產補貼資金支持。而且歸入順義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示範性項目的充電設施,還給予充電服務費用0.4元/千瓦時補貼。而且在4月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發改委產業發展司副司長蔡榮華預計,2020年全年將完成充電樁行業投資100億元左右,新增公共樁大約20萬個,新增私人樁約40萬個,並且表示國家將繼續加大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從上述幾方面情況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政策上對充電樁的支持力度相對較大。而且根據數據統計,截止到2019年12月份,我國公共充電樁和私人充電樁之和約為121.9萬台,與新能源汽車相比依然有著較大的差距,所以充電樁未來的發展前景依然很大。
❻ 國家對新能源充電樁的政策
法律分析:減免新能源車船購置稅、開放電動乘用車准入、取消對新能源汽車的限行限購,最近,接二連三的利好政策正在不斷地「砸」向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領域。2014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2014年11月,財政部出台《關於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議獎勵的通知》,2015年3月,交通運輸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電池生產、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中機函〔2018〕73號)要求,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對本企業生產的動力蓄電池或梯次利用電池產品進行編碼標識。
第七條 汽車生產、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及綜合利用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請賬號(申請材料見附表1、2)。各企業應在溯源管理平台上傳溯源信息(見附表3)。汽車生產企業應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見附表4),並在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在配發國產新能源汽車出廠合格證後15個工作日內,進口商應在進口新能源汽車通關並完成檢驗檢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九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銷售商應在車輛銷售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記錄信息,並告知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發生變更時更新記錄信息的要求與程序。汽車生產企業應在車輛銷售上牌和車輛所有人記錄信息更新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的維修商、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動力蓄電池維修、更換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溯源信息。
第十一條 回收服務網點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移交後,向汽車生產企業報送信息。汽車生產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入庫、移交出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二條 與汽車生產企業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維修商、租賃商等,應按照第七條規定,通過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請,並按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時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規范上傳信息。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接收報廢新能源汽車,並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並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四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梯次利用電池生產、檢測、使用等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在其回收入庫及移交出庫後15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第十五條 再生利用企業應在廢舊動力蓄電池接收入庫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終處理後30個工作日內上傳信息。
❼ 充電樁補貼政策2021
法律分析: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要求的公共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單位可申請不高於項目總投資30%的政府固定資產補助資金支持。而新能源汽車使用公用充電樁進行充電,給予充電服務費用0.4元/千瓦時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交通運輸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分別制定相關領域的節能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