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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電檢39號文

發布時間: 2023-02-03 22:38:14

Ⅰ 深圳:新能源車停車收費減免優惠 1月20日起執行

易車訊 近日,深圳市發改委公布了對新能源車停車收費減免優惠的措施,將對新能源車型每日免首1小時停車費等,該政策將於1月20日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及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本市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減免優惠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増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新能源汽車在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含停車場和停車庫,以下同)停放,享有每日免首1小時停車費優惠,若車輛在該停車設施內充電,再減免與充電時間對應2小時內(含2小時)的停車費。

機場、碼頭、車站、口岸、旅遊景點配套停車設施和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優惠仍執行現行規定,即在上述停車設施內充電,每日免收與充電時間對應2小時內(含2小時)的停車費。

三、新能源汽車在城市道路停車位停放,在規定的收費時段內,享有每日免首2小時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或者每日首次停車時間1小時以內(含1小時)的,第二次停車免1小時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四、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對新能源汽車予以停車優惠。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Ⅱ 三亞支持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 明確換電試點城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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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西安提出2030年汽車全面電動化 2025年個人購車新能源佔比50%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我國從汽車大國邁向汽車強國的必由之路,是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綠色發展的戰略舉措,是落實黨中央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的有效途徑。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工信部等14個部門關於印發《推動公共領域車輛電動化行動計劃》(工信部聯通裝〔2020〕159號)、國家發改委等11個部門關於印發《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發改產業〔2020〕202號)等文件精神,搶抓機遇,加快構築汽車產業發展新優勢,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發展思路

深入貫徹國家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緊扣汽車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發展方向,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自主培育和引進合作並重,強化整車整機帶動、創新引領、應用牽引,著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化、產業基礎高端化;依託龍頭企業,持續補鏈、強鏈、延鏈、增鏈、穩鏈,培育聚集一批各具特色、優勢互補的產業鏈關鍵零部件配套企業,不斷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和影響力;加快構建自主可控的產業體系,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25年,將西安打造成全國一流的新能源汽車產業基地,產業發展實現「一躍升四突破」:

(一)產業規模實現新躍升。到2025年,力爭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佔全市汽車製造業的40%以上,產銷規模穩居全國前列。

(二)核心競爭力提升取得新突破。整車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車載操作系統等關鍵技術取得重大突破,純電動乘用車新車平均電耗降至12千瓦時/百公里,市場推廣規模全國領先。

(三)關鍵領域發展取得新突破。高級別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實現限定區域和特定場景商業化應用,新能源汽車與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深入融合發展。

(四)品牌培育打造取得新突破。培育國際、國內知名的汽車品牌,打造一批引領行業發展的核心零部件企業,形成市場認可度高、核心競爭力強、產品多元化的西安新能源汽車製造品牌。

(五)綠色交通體系取得新突破。「十四五」期間,全市新增注冊汽車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持續提高,力爭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50萬輛左右;公共領域全面電動化,提升重載貨車、工程車新能源汽車滲透率。力爭到2030年全面實現電動化。

三、發展重點

(一)加快新能源汽車迭代升級。以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為方向,強化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積極布局智能網聯汽車、氫燃料汽車等引領產業未來發展的關鍵領域,推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多技術路線並重,實現乘用車、商用車及專用車全系列多元化發展。

(二)提高產業鏈穩定性競爭力。著力構建安全可控、層級合理、供給全市、配套全國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鏈供應鏈,以整車需求為牽引,做強動力電池,做大電機、電控,破解「卡脖子」瓶頸及短板弱項,形成全產業鏈集群化發展。

(三)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推進全市汽車電動化,持續提高新能源汽車滲透率。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制定相關標准和完善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的使用環境。

四、主要任務

(一)發展壯大整車規模

1.擴大新能源乘用車領先優勢。大力支持比亞迪發展新能源汽車,推動比亞迪發揮新能源汽車技術領先、品牌領先、市場領先優勢,支持企業DM-I超級混動和純電動並行發展,推出更多具有競爭力的新車型,不斷提升新能源汽車市場滲透率。依託現有基礎,積極引進國際高端品牌和造車新勢力,進一步擴大全市新能源汽車產能。鼓勵支持西安吉利加大研發投入,及時推出更多性能優異、性價比高的車型產品,搶占市場,充分釋能。力爭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乘用車基本形成高、中、低端全覆蓋,純電動與混合動力多路線,轎車和SUV全系列發展的格局。(責任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投資局)

2.推動新能源載貨車規模化量產。鼓勵支持陝汽、比亞迪加快產品結構優化,加大純電動、氫燃料、無人駕駛重卡的技術儲備和產品研發,針對不同用途、不同工況、不同需求,豐富系列、拓展車型、加快推廣。支持專用車企業針對電動汽車特點,做好現有產品升級換代,加快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的研製上市,做專做精新能源專用車。力爭到2025年,新能源載貨車實現多技術路線並舉、產品系列全覆蓋、產銷規模行業領先。(責任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

3.加快新能源客車投產釋放產能。支持比亞迪純電動客車基地充分釋放產能,依託品牌優勢、營銷渠道,豐富客車品種,實行定製化生產,進一步擴大產銷規模。實施品牌培育工程,以公交、旅遊觀光車、通勤車等市場為重點,研發生產適應城市和農村不同使用條件、耐用、經濟的城鎮客車系列產品,激發現有客車企業的發展潛力,大力培育特色客車自主品牌,不斷做大新能源客車製造產業規模。(責任單位:高新區管委會、相關區縣政府;配合單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

(二)貫通產業鏈供應鏈

1.做大做強動力電池產業。推動比亞迪、三星環新等企業持續放量和提產擴能,加快比亞迪刀片等新型動力電池、北汽雙園等高端動力電池項目建設,力爭到2025年,全市汽車動力電池形成配套西安、供應全國,產銷規模居全國前列的發展格局。(責任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工信局、市投資局、市發改委)

2.培育拓展產業鏈體系。圍繞整車需求牽引,堅持政策引導、企業主導、園區承載,加快引進培育一批國內外知名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電控系統等「三電」核心部件企業,以及車聯網、車規級晶元、汽車電子電器等關鍵核心部件企業,補齊短板弱項,形成自主可控、層級合理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體系。(責任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相關區縣政府;配合單位:市投資局、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

3.構建關鍵零部件產業集群。優化產業合理布局,突出重點區域,持續強化園區基礎配套設施,加快標准廠房建設,優化園區「軟硬體」實力,創新入園政策,不斷提高園區承載能力,通過整車帶動、服務吸引,力促一批新能源汽車配套企業聚集發展,打造1—2個國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關鍵零部件產業集群。(責任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相關區縣政府;配合單位: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投資局)

(三)強化突破關鍵領域

1.加速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以新能源汽車作為智能網聯技術率先應用的載體,支持和推動汽車、電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運輸等企業跨界協同、跨領域融合。發揮全市科研資源豐富的優勢,鼓勵支持高校、企業、研發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重點聯合攻關復雜環境融合感知、智能網聯決策與控制、信息物理系統架構設計等關鍵技術,突破研發車載智能計算平台、高精度地圖與定位、車輛與車外其他設備間的無線通信(V2X)、線控執行系統等核心技術和產品。積極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試點示範應用,支持西咸新區、高新區、航天基地等區域,率先建設智能網聯汽車先導區和測試示範區。(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航天基地管委會,相關區縣政府)

2.布局燃料電池汽車產業。以龍頭企業為依託,整合高校科研機構、汽車企業以及制氫運氫等產業鏈上下游資源,搭建產學研用合作平台,重點推進燃料電池電堆、超臨界水蒸氣制氫等重大技術攻關項目產業化應用。支持推動陝汽等整車企業,加快氫燃料電池汽車研發試驗、適應性改進,鼓勵有條件的區縣、開發區開展氫燃料電池汽車運營示範,探索研究市場運營商業模式,加快產業化步伐。(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

3.提升產業科技創新能力。鼓勵陝汽、比亞迪、法士特等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設高水平的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院士和博士後工作站等,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推進產業鏈協同創新,產學研聯合攻關,圍繞新能源汽車產業鏈關鍵環節、瓶頸技術,突破整車控制、車身輕量化、電動汽車底盤、動力電池設計、電池正負極材料、驅動電機及控制器、智能駕駛系統等關鍵核心技術。支持龍頭企業加強標准化建設,參與國內外、行業標准起草,引領行業發展。(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西咸新區、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

(四)突出產業市場拓展

1.推動公共領域汽車全面電動化。鞏固公交車電動化成果,加快計程車、網約車全面電動化進程,加強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采購需求管理,鼓勵其帶頭使用和擴大新能源汽車的使用比例。穩步提升駕校和考試車輛、物流配送、環衛、工程建設等領域新能源汽車佔比。2021年起,新投運的綠色物流轉運中心城市配送轉運車輛全部採用純電動車;2022年起,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車、計程車、網約車全部實現純電動。到2024年,現存非純電動公交車、計程車基本完成淘汰或退出;到2028年,非純電動網約車全部完成退出。鼓勵渣土車、環衛車等電動化,2022年底前爭取向市場投放1000輛小型電動建築垃圾運輸車;力爭到2025年,渣土、環衛(中小型)、攪拌、城市客運、景區、通勤、物流、駕校和考試等車輛實行電動化替代。(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機關事務中心、市國資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發改委、市文化旅遊局、西安城投集團;配合單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2.鼓勵私人領域推廣使用。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停車便利、不限行、充電樁補貼等優惠政策,鼓勵整車企業加大新能源汽車宣傳力度,普及新能源汽車安全性、經濟性等方面知識,進一步加大渠道建設和促銷力度、開展「以舊換新」等模式,讓利消費者,促進私人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健全市場流通機制,鼓勵新能源汽車二手車交易並完善鑒定評估機構,不斷壯大交易份額。到2025年,私人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佔比逐年提升,力爭全市新增注冊個人購置汽車中新能源汽車佔比50%左右。(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3.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貫徹落實《西安市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按照適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原則,加快推進充電設施建設,鼓勵融資租賃等新型商業模式,形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覆蓋全市的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網路,滿足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需求。到2022年,全市新建成投運集中式充電場站200個、充電樁10000根。力爭到2025年建成投運新能源汽車充電站350個、充電樁20000根。(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4.強化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切實加強新能源汽車產業安全監督,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完善營運車輛安全管理制度體系,貫徹落實新能源汽車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做好動力電池、充電設施等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支持制定新能源汽車整車、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安全檢測標准,逐步推動動力電池針刺試驗等綜合測試工作。加強新能源汽車報廢回收管理,督促指導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做好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工作。加大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和故障應急處置力度,完善應急預案,及時處理消防、救災和人員疏散等重大應急事故。(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單位:市工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市汽車產業工作專班統籌協調作用,市級相關部門、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負其職,協同推進,研究解決產業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全市形成上下協同、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積極爭取中央和省級汽車專項資金向我市汽車項目傾斜支持。用活、用足先進製造業強市等相關政策,繼續兌現落實現行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補貼政策,實施三環內新能源物流車不限行等差異化交通管理措施,研究制定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鼓勵銀行、擔保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加大對新能源汽車產業的信貸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並發行各類債務融資工具。

(三)強化人才保障。依託我市科技資源優勢,加快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需要的人才培養機制,鼓勵企業與西安交通大學、長安大學、陝西交通運輸學院、西安汽車職業大學等院校合作共建培訓基地,提高專業技能人才實踐能力。發揮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和企業作用,探索「訂單式」人才培訓機制,對操作人員加強針對性技能培訓。

(四)嚴格督導考核。建立工作考核機制,完善督查督辦舉措。市級相關部門,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制定工作計劃,細化目標任務,明確完成時限,將目標任務層層落實到具體部門和責任人,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Ⅳ 工信部發布新能源車准入新規 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人民網北京8月20日電(王紫)19日,工信部正式發布了修改後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刪除了包括第五條以及《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將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了有關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規定》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原文

(2017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公布,根據2020年7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4號公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 汽車 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 汽車 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 汽車 產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 汽車 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 汽車 ,是指《 汽車 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 汽車 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千克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 汽車 ,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 汽車 ,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 汽車 、純電動 汽車 和燃料電池 汽車 等。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准入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 汽車 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 汽車 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 汽車 生產企業。

汽車 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 汽車 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 汽車 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

第六條 汽車 生產企業在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 汽車 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不需要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

第七條 申請准入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 汽車 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見附件3),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 汽車 產品相關標准。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新能源 汽車 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的有關內容,並在施行前向 社會 公布。

第八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審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第九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 汽車 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5)。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檢測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申請進行技術審查,審查方式包括現場審查、資料審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車 領域專家庫,從中選取專家組成審查組。

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的,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 汽車 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了審查的,免予審查《准入審查要求》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開展新能源 汽車 產品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第十四條 通過審查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公告》發布。

不符合本規定所規定的條件、標準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公告》載明的許可要求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

第十五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管理、規范使用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出廠合格證,確保出廠合格證及其信息與實際產品唯一對應、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 汽車 產品售後服務承諾制度。售後服務承諾應當包括新能源 汽車 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後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出現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以及索賠處理等內容,並在本企業網站上向 社會 發布。

第十七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 汽車 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台,按照與新能源 汽車 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企業監測平台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新能源 汽車 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新能源 汽車 產品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第十八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每一輛新能源 汽車 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 汽車 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實施新能源 汽車 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對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技術狀況、故障及主要問題等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編寫年度報告(見附件6)。年度報告應當在新能源 汽車 產品全生命周期內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類別或者動力系統(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與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 汽車 產品不同的,或者增加、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規定第八條所列的材料,原則上應當進行現場審查。

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 汽車 或者燃料電池 汽車 產品准入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 汽車 產品准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

第二十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准入審查要求》和生產一致性等相關規定,確保新能源 汽車 產品安全保障體系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 汽車 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和監測平台運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方式包括資料審查、實地核查、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台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有《准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准,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於停止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24個月及以上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

經特別公示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在恢復生產之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其保持《准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信用資料庫,將企業違反生產一致性要求、申請材料弄虛作假、行政處罰等情況列入信用資料庫。

第二十五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不能保持《准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 健康 、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並責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六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破產或者自願終止生產新能源 汽車 產品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注銷其相應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產品准入。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新能源 汽車 產品准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其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產品准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准入。

第二十八條 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 汽車 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新能源 汽車 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第4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Ⅳ 汽車線束電檢測,求解

針對發改委39號文的電動車生產能力規劃
北京金螞蟻國創科技有限公司幫助過多家國內電動車拿資質的企業規劃過針對發改委39號文對於電動汽車生產能力保證資質,該系統包含:
1.
車門電檢;
2.
儀表電檢;
3.
整車下線電檢(EOL);
4.
電動車安規測試;
5.
電動車關鍵零部件入廠測試;
6.
整車標定;
7.
快慢充電檢設備;
整車下線電檢(EOL)測試專門針對整車進行電氣故障診斷、電動車
ECU
IO功能測試,整車電檢(EOL)設備作為汽車下線電檢的最後一站測試工位,一般不至於整車下線最後一個工位。
北京金螞蟻國創科技有限公司基於多年的整車電檢經驗,針對新能源汽車特點,依據39號文法規要求,以及對應的GB要求,開發出一套標准標準的新能源汽車EOL測試系統。該系統可以兼容傳統車的測試,支持混線生產;支持多種通信協議進行故障診斷,包括UDS、KWP2000、J1939等;支持參數配置、軟體刷寫等定製化功能。
詳細鏈接:www.niltd.com.cn
其中電動車整車安規測試包含:
1.
電動車整車等電位測試;
2.
電動車整車絕緣強度測試;
3.
電動車整車耐壓測試;
4.
電動車整車漏電流測試;
電動車整車快慢充測試設備包含:
1.
電動車整車快充過程測試;
2.
電動車整車慢充過程測試;
3.
電動車整車交直流充電測試;
整車診斷設備包含:
1.
整車下線檢測設備(EOL);
2.
手持診斷設備(診斷儀);
3.
整車多控制器VN碼掃描和寫入;
4.
整車多控制器數據刷下;
5.
整車多控制器標定;
6.
胎壓感測器(TPMS)標定和匹配;
7.
汽車整車360環視系統的標定;
8.
汽車整車毫米波雷達標定;
9.
汽車整車激光雷達標定;
電動車關鍵零部件入廠檢測設備包含:
1.
整車控制器VCU\HCU檢測設備;
2.
電池包或BMS系統檢測設備;
3.
電動車電機控制器(MCU)檢測設備;
電動車關鍵零部件測試設備包含:
1.
整車控制器VCU\HCU
硬體在環HIL測試設備;
2.
電池包或BMS系統硬體在環HIL測試設備;
3.
電動車電機控制器(MCU)硬體在環HIL測試設備;
4.
車載充電機OBC/ODC
和DCDC功能測試設備或HIL測試設備;
其他功能:
1.
故障診斷測試
2.
直/交流充電測試
3.
等電位/電位均衡測量
4.
絕緣電阻測試
5.
數據流讀取
6.
參數配置
7.
軟體刷寫
8.
VIN讀寫
9.
MES交互
10.
數據存儲
11.
報表列印和數據統計分析

Ⅵ 十大變化 工信部將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2月10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修改內容包括:將原管理規定的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將《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另外,工信部還將對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等十項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並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頻,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准,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體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
准入審查要求

技術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製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體分析測試能力、硬體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台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台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生產能力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
8*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

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
10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准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於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准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並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
序號
檢驗項目
標准名稱
標准號
備注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
GB/T?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准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31467.3-2015
對於由車體包覆並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台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18387-2017
5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4094.2-2017
6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19754-2015
8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於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介面
GB/T?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介面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後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後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採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准規定。
16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於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鍾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Ⅶ 簡述汽車整車電路故障檢測步驟

1、直觀診斷法:汽車電路發生故障時,有時會出現冒煙、火花、異響、焦臭、發熱等異常現象。這些現象可直接觀察到,從而可以判斷出故障所在部位。

2、斷路法:汽車電路設備發生搭鐵(短路)故障時,可用斷路法判斷,即將懷疑有搭鐵故障的電路段斷開後,觀察電器設備中搭鐵故障是否還存在,以此來判斷電路搭鐵的部位和原因。

3、短路法:汽車電路中出現斷路故障,還可以用短路法判斷,即用起子或導線將被懷疑有斷路故障的電路短接,觀察儀表指針變化或電器設備工作狀況,從而判斷出該電路中是否存在斷路故障。

4、試燈法:試燈法就是用一隻汽車用燈泡作為試燈,檢查電路中有無斷路故障。

5、儀表法:觀察汽車儀錶板上的電流表、水溫表、燃油表、機油壓力表等的指示情況,判斷電路中有無故障。

6、低壓搭鐵試火法:即拆下用電設備的某一線頭對汽車的金屬部分(搭鐵)碰試而產生火花來判斷。

7、高壓試火法:對高壓電路進行搭鐵試火,觀察電火花狀況,判斷點火系的工作情況。

Ⅷ 汽車下線檢測流程

第1關 間隙面差檢查
檢查整車幾何尺寸是否存在間隙(零部件之間的縫隙大小)或面差(同一水平面兩個零件的高出、低進位置之差)缺陷。
第2關 靜態功能檢查
主要檢查車輛功能件、電器件、使用件及內飾件的功能狀態是否符合要求。如發動機機艙內液位是否符合要求;擋位、雨刮、喇叭、座椅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第3關 燈光調整
利用燈光調整試驗台上的燈光測試儀測試車燈的光強、光軸角、左右近光束水平和垂直方位的偏移值。
第4關 前束調整
通過前束調整試驗台對車輛的前輪前束、車輪外傾角、後輪前束進行動態監測和調整,確保車輛不跑偏。
第5關 轉轂檢測
檢測ABS、ESP的功能符合性;進行低速試驗,檢查發動機加速性能和變速箱擋位;進行四輪制動力、手剎制動力等綜合安全性能的檢測……確保每一台車的性能指標100%達到設計要求。
第6關 側滑試驗
車輛以低於5公里/小時的速度駛過自由、活動狀態下的側滑試驗台,檢測前、後車輪的輪胎偏移量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准。
第7關 跑道試驗
由專業路試員駕駛車輛,在特定的試驗跑道上進行凸包路、顛簸路、小石塊路、180°左右極限彎道等各種模擬路面測試。
第8關 排放檢測
檢查發動機在工作時,尾氣排放是否達到國家法規標准。
第9關 底盤檢測
在地溝或舉升機上對底盤部分進行逐項檢查確認。如:熱狀態下發動機、變速箱、空調等部件是否存在異響;燃油箱、制動管路、ABS感測器線束的裝配是否完好,從而確保每一台車輛的安全行駛性能。
第10關 淋雨密封性檢查
將車輛門窗關閉後駛入淋雨間,通過3.5分鍾不同方向的淋雨(降雨量為35毫米/分鍾,相當於大暴雨的降雨量),以測試車輛的密封性能。之後以30秒/米的乾燥空氣吹乾,保證四個車門、行李箱蓋和前後風擋的水密封性良好。
第11關 外觀檢查
首先,檢查員會逐一對每輛經過淋雨試驗的車輛進行檢查,確認車門、尾箱等開啟處是否有漏水現象,內飾件是否有水跡。之後,在特別明亮的區域對車輛進行外觀質量檢查,查看車身外觀是否存在變形、劃傷、掉漆,檢查內飾件裝配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存在漏裝、錯裝、裝配不良等現象。對帶有藍牙裝備的車輛還要進行接收功能檢測。
第12關 電檢
檢查員利用先進的手提檢測設備(COLISE)和電流測量設備(CONTEV)對每一台車的電腦系統程序和電器功能的工作電流進行檢測,單車檢查項目最多達到80項,能攔截汽車電腦、電器功能開關、功能項故障及錯漏裝現象,並逐項列印故障項目,以便返修人員快速識別,方便返修。
第13關 商業化檢測
對所有下線的車輛進行100%外觀復檢,包括油漆、鈑金、間隙面差等缺陷。同時,檢查每輛車的隨車檔案是否齊全,對商業化檢測合格的車輛貼「3C」強制認證標識和車輛「合格證」。
現在新車出廠必經「13關」的考驗,當然,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檢測的產品,不管什麼品牌都會直接被送到返修區進行返修。

Ⅸ 汽車保養中的油,水,電檢查主要是指哪三方面檢查

你好!主要是發動機機油,剎車油,方向機油,發動機冷卻液,電是電瓶是否良好,高壓電(即是火花塞是否磨損了)等!希望能幫到你

Ⅹ 汽車行業39號文件與50文件有什麼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39號文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8批)予以公告。,共包括111戶企業的385個車型,其中純電動產品共106戶企業353個型號、插電式混合動力產品共9戶企業13個型號、燃料電池產品共9戶企業19個型號。這也是很值得分析的資料,體現出新能源車的發展趨勢和企業布局運作。純電動汽車主流車型動力性、經濟性、安全性以及舒適性大幅提升,這也是目錄體現的產品進步。。

50號文件,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及其生產的在境內使用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行分類准入管理。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類。客車類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分為整車類和改裝類。

本辦法所稱道路機動車輛,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不包括汽車列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拖拉機及拖拉機運輸機組。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和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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