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能源汽車的法律政策
㈠ 新能源汽車政策是什麼
2014年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等3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1、車輛購置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與財政扶持的口徑一致);2、車船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該文件明確指定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與財政扶持的口徑一致)。並制定認定標准如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於30%;等等。此後三部委曾聯合制定兩批《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分別見於三部門公告2012年第7號和第25號只有目錄里的新能源汽車才能享受免徵優惠;3、增值稅: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該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㈡ 新能源購車補貼國家政策2022
新能源購車補貼國家政策具體如下:
1、第一類補貼。通過市交通運輸局專項搖號活動獲得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僅用於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如用於辦理新能源小汽車新車注冊登記的,僅限於在深圳市行政區(新區)購買價格10萬元及以上的車輛。其中,價格10-20萬元的補貼1萬元/輛;20萬元以上的補貼2萬元/輛;
2、第二類補貼。使用通過常規方式申請的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或更新指標辦理新車注冊登記的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含稅價(以下簡稱「車輛價格」)10-20萬元的補貼0.5萬元/輛;20萬元以上的補貼1萬元/輛。深汕特別合作區戶籍居民可按相關規定申請純電動小汽車或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僅限於辦理在深圳市行政區(新區)內購買的新能源小汽車新車注冊登記。補貼同上;
3、第三類補貼。通過放寬申請條件方式獲得的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僅限於辦理「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2年第5批及以前),且車輛動力蓄電池組總能量大於等於35kWh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小汽車」 新車注冊登記。對搭載開源鴻蒙系統及其商用版本的車型予以補貼,標准同第一類補貼。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試點城市私人購買、登記注冊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補助,對動力電池、充電站等基礎設施的標准化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等工作。
第五條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包括私人直接購買、整車租賃和電池租賃三種形式。
(一)直接購買: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用戶。
(二)整車租賃:中央財政對汽車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汽車生產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租賃企業。
(三)電池租賃:中央財政對電池租賃企業給予補助,電池租賃企業按扣除補助後的價格向私人用戶出租新能源汽車電池,並提供電池維護、保養、更換等服務。
㈢ 國家對純電動汽車有什麼優惠政策
北京純電動汽車不限行,相比普通機動車的尾號限行,純電動車的使用效率將提高20%。今後北京市還將出台電動車停車費、過路費等減免措施。
另外一些城市還有相應的補貼,具體額要依城市而定。
參考:http://ke..com/link?url=-6iEn-LFYnmiPGPhh_#2
㈣ 新能源車有什麼政策
新能源車政策:1、《2021年工業和信息化標准工作要點》:《要點》提到要大力開展電動汽車和充換電系統、燃料電池汽車等標準的研究與制定;推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等相關標准研製;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快速發展、融合發展的需求修訂電動汽車、鋰離子電池等標准體系建設指南或路線圖。2、《加快培育新型消費實施方案》:《方案》提出為適應新能源汽車和寄遞物流配送車輛需求完善充電電源配置和布局加大充電樁(站)建設力度。鼓勵充電樁運營企業適當下調充電服務費。3、《2021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指出按照「源網荷儲一體化」工作思路持續推進城鎮智能電網建設推動城鎮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加快推廣供需互動用電系統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動汽車等多元化接入需求。
㈤ 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政策
國家對新能源汽車的政策:
1、整體補貼退坡,其中在300km續航以下的車型不再有補貼;
2、建立價格門檻,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
3、鼓勵「換電」,擁有「換電模式」的車輛不受價格門檻的限制;
4、申報數量要求,車企若申報補貼,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達到10000輛;
5、使用者要求,非私人用戶(營運車輛)不可拿足額補貼(70%);
6、2020年4月23日至7月22日為新政過渡期。
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四大類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HEV)、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級電容器、飛輪等高效儲能器)汽車等。非常規的車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之外的燃料。
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要求深入實施發展新能源汽車國家戰略,推動中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汽車強國。
㈥ 關於新能源汽車的政策
法律分析:1、整體補貼退坡,其中在 300km 續航以下的車型不再有補貼;2、建立價格門檻,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 30 萬元以下(含30萬元);3、鼓勵「換電」,擁有「換電模式」的車輛不受價格門檻的限制;4、申報數量要求,車企若申報補貼,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達到 10000 輛;5、使用者要求,非私人用戶(營運車輛)不可拿足額補貼(70%);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
第九條補助標准根據動力電池組能量確定。對滿足支持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3000元/千瓦時給予補助。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最高補助5萬元/輛;純電動乘用車最高補助6萬元/輛。
第十條財政補助採取退坡機制。試點期內(2010-2012年),每家企業銷售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和純電動乘用車分別達到5萬輛的規模後,中央財政將適當降低補助標准。
第十一條中央財政根據試點城市私人購買數量和規定的標准給予補助。採用電池租賃方式的企業,補助數量按其服務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確定。
㈦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7)我國新能源汽車的法律政策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鍾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對高於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准如下:
㈧ 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的相關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法律依據: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㈨ 新能源汽車法律法規和指導政策
法律分析: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著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要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范市場准入標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雙管齊下,公共服務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因地制宜,明確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