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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准

發布時間: 2023-01-01 12:01:47

㈠ 工信部等三部門: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新能源汽車技術要求

易車訊 為適應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結合《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等標准發布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告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㈡ 課後作業新能源汽車相關技術標准涉及哪些方面新能源汽車相關技

新能源汽車相關技術標准涉及技術應該說比較多,主要的包括動力電池技術、電機技術、控制技術、電源管理技術和傳動耦合技術。每一個技術中又分為詳細的技術問題。例如,電池技術中包括正負極材料、隔膜材料、電解質材料、單電池結構、電池堆的組堆技術、和管理電路等等

㈢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

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實施好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補貼等財稅優惠政策,加強城市停車場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應是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重點加大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公交等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補助對象。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後支付。

資金撥付。中央財政將補貼資金撥付給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實行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生產企業在產品銷售後,每季度末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部門提交補貼資金預撥申請,當地財政、科技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至財政部、科技部。四部委組織審核後向有關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年度終了後,根據核查結果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3)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准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鍾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對高於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准如下:

㈣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2020修訂)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國家標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規定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不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千克的三輪車輛。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全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准入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並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准入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准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四)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第六條汽車生產企業在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改裝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改裝未影響到底盤、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第七條申請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見附件3),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相關標准。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標准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准》的有關內容,並在施行前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的文件。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見附件4)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的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第九條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准入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見附件5)。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請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㈤ 新國標電動車標準是什麼

電動車國家新標准,從2010年1月1日起將實施。標准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電動車新標准一經透露,立刻引來媒體和民眾的廣泛熱議,原因簡單,超標電動自行車這個群體實在龐大。據統計,國內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如今已超過1億輛。

據業內人士估計,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的可能不超過20%。新國標這個標准只要出台,等於給數千萬民眾的交通出了一道難題,或選擇合格但速度慢的電動自行車,或選擇合格的電動摩托車上機動車道,或改變這種環保的出行方式,再就是繼續不管國家標准,我行我素,反正法不責眾。

詳細信息:

城市交通最嚴重的問題,其實是機動車擁堵問題。

國家已經有比較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其中規定非機動車應該走非機動車道,同時規定非機動車道限速15公里,一旦給電動車制定了較低的技術標准,等於把本來在慢車道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大部分都趕上了本已不堪負重的機動車道,其中還絕大部分屬於不合格車輛,只會給城市交通亂上添亂,造成更大交通隱患。

國內的汽車最高時速一般可達190公里每小時,但中國沒有一條道路允許如此高的車速,但這些汽車還是被國家認定為合格產品。以此類推,判定時速高於20公里每小時的電動自行車為不合格產品或將其劃分為其他車種,這明顯是欠考慮的。

㈥ 新能源汽車的標准

新能源汽車包括電動汽車、燃氣汽車、生物燃料汽車和氫燃料汽車。2009年7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新能源汽車製造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其中明確指出: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車用燃料作為動力源(或常規車用燃料但新增車載動力單元)的技術原理先進、技術新、結構新的汽車。

㈦ 新能源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技術條件

新能源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電動 汽車 用驅動電機及其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本標准適用於電動 汽車 (EV)和混合動力 汽車 (HEV)用的驅動電機及其控制器。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55-200 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
GB/T 2423.17-199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試驗Ka:鹽霧試驗方法
GB/T 4772.1-1999 旋轉電機尺寸和輸出功率等級 第1部分:機座號56 400和凸緣號55 1080
GB/T 4942.1-1985 電機外殼防護分級
GB/T 4942.2-1993 低壓電器外殼防護等級
GB 10068.2-2000 軸中心高為56 mm及以上電機的機械振動—振動的測量、評定及限值
GB 10069.3-1988 旋轉電機雜訊測定方法及限值雜訊限值
GB/T 12665-1990 電機在一般環境條件下使用的濕熱試驗要求
GB/T 12668-1990 交流電動機半導體變頻調速裝置總技術條件
GB 14023-2000 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 1471l-1993 中小型旋轉電機安全通用要求
GB/T 17619-1998 機動車電子電器組件的電磁輻射抗擾性限值測量方法
GB/T 18488.2-2001 電動 汽車 用電機及其控制器試驗方法
GB/T 2900.25-1994 電工術語 旋轉電機
GB/T 2900.26-1995 電工術語 控制電機
GB/T 2900.33-1993 電工術語 電力電子技術
3 定義
本標准除採用GB/T 2900.25、GB/T 2900.26、GB/T 2900.33中的定義外,還增加了下列定義。
3.1 電機控制器 controllers of the electrical machine
控制主牽引電源與電機之間能量傳輸的裝置、它是由外界控制信號介面電路、電機控制電路和驅動電路組成的。
3.2 電機及控制器整體效率 overall efficiency of the electrical machine and controllers
電機轉軸的輸出功率和控制器的輸入功率之比。

4 工作制和定額
4.1 工作制
4.1.1 連續工作制
電機及控制器在恆定負載下運行至熱穩定狀態。
4.1.2 短時過載的周期工作制
電機及控制器在額定負載下運行時,允許施加周期性過載,過載的倍數及每次過載持續時間、間隔時間以及整個運行時間應在產品標准中規定。
4.1.3 ISO城市工況及市郊工況
具體要求制定參照附錄B。電動車KD,新能源商用車出口,純電動SKD,國產電動卡車KD,電動車出口
4.2 定額
4.2.1 電機的功率等級
電機的功率等級為5.5 kW、7.5kw、11 kW、15 kw、18.5 kW、22 kW、30 kW、37 kW、45 kw、55 kw、75 kW、90 kW、110 kW、132 kW、150 kW、160 kW、185 kW、200 kw及以上,並符合GB/T 4772.1的要求。
4.2.2 控制器輸出容量
15 kVA、35 kVA、50 kVA、60 kVA、100 kVA、150 kVA、200 kVA、270 kVA、300 kVA、360 kVA、420 kVA及以上。
附錄A推薦了在360 V、200 kW及以下單台電動機與控制器輸出容量的匹配關系。
4.3 電源的電壓等級
電機及控制器由牽引電源供電,電源的電壓等級為120 V、144 V、168 V、192 V、216 V、24O V、264 V、288 V、312 V、336 V、360 V、384 V、408 V。
4.4 電機及控制器整體效率
η=ηc ηm
式中:η——電機及控制器整體效率;
ηc——電機控制器的效率;
ηm——電機的效率。
根據不同功率等級給出具體產品相應的效率。
5 技術條件
5.1 溫度
當周圍環境溫度在-20 +40 時,電機及控制器能長時間連續運行。
5.2 濕度
電機及控制器在相對濕度不超過100%的情況下能正常工作,電機及控制器應在其表面溫度低於露點的情況下,即電機及控制器表面產生冷凝也能安全工作。
5.3 鹽霧
作為 汽車 電氣設備的產品,應具有一定的抗鹽霧能力,並能滿足GB/T 2423.17中的有關規定。
5.4 定頻振動和掃頻振動
根據電機及控制器的安裝部位,電機及控制器應經受上下、左右、前後三個方向的定頻振動試驗和上下方向的掃頻振動試驗。其他方向還需要作掃頻振動試驗的,應在具體的產品標准中規定。
5.5 控制器殼體機械強度
控制器殼體應能承受30 cm 30 cm的面積上加100 kg重力,而不發生明顯的塑性變形。
5.6 防水、防塵
當淋雨、高壓水沖洗時,電機及控制器的構造、安裝和通風的方式應保證電機及控制器不出現損壞。電機應符合GB/T 4942.1中IP 55等級,控制器應符合GB/T 4942.2中IPX5產品防護等級要求。
5.7 溫升限值
電機應採用下級或H級絕緣。採用4.1.2運行條件或4.1.3運行條件和本標准規定的環境條件,
電機應符合GB 755-2000中7.10規定的溫升限值,控制器中各部位的溫升應符合GB/T 12668-1990中4.3.15的要求。
5.8 電機定子繞組冷態直流電阻
其電阻值在具體產品中規定。
5.9 電機繞組的匝間絕緣
應達到GB 14711-1993中9.2.1的要求。
5.10 電機定子繞組對機殼的絕緣電阻
在冷態時電機定子繞組對機殼的絕緣電阻值應大於20 MΩ。
5.11 耐電壓
電機絕緣應具有足夠的介電強度,應能承受GB/T 14711-1993中9.1和9.2規定的耐電壓試驗,無擊穿和閃絡現象。控制器的各帶電電路對地(外殼)和彼此無電連接的電路之間介電強度,應能耐受GB/T 12668-1990中4.3.14所規定的試驗電壓,持續時間為1 min。電動車KD,新能源商用車出口,純電動SKD,國產電動卡車KD,電動車出口
5.12 電壓波動
電機及控制器必須能在電源電壓為120%額定電壓值下安全承受最大電流。另外,電機在電源電壓降為75%額定電壓時,應能在最大電流下運行(不要求連續運行)。
5.13 峰值功率
按產品規定的持續時間,電機的最大輸出功率應達到產品的峰值功率值。
5.14 堵轉轉矩和堵轉電流
為保證電動 汽車 在起動時有足夠大的起動轉矩,要求電機達到產品規定的堵轉轉矩值,其堵轉電流應不大於控制器提供的最大電流值。
5.15 電機空載轉速
在額客電壓時,電機空載運行,其最高轉速值應滿足產品最高空載轉速的要求。
5.16 雜訊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電機及控制器運行所發出的雜訊應符合GB 10069.3的雜訊限值要求。
5.17 振動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電機的振動應符合GB 10068.2的振動限值要求。
5.18 安全接地檢查
電機及控制器中能觸及的金屬部件與外殼接地點處的電阻應不大於0.1Ω。接地導線須用黃/綠相間的雙色線。接地點應有明顯的接地標志。
5.19 電機控制器的過載能力
在額定輸出電流下連續工作,允許加非周期性過載,過載的倍數和持續時間在產品中規定。
5.20 電機控制器的保護功能
電機控制器應具有過電流、過電壓和欠電壓的保護功能。
5.21 饋電要求
在電機因慣性旋轉或被拖動旋轉時,電機運行於發電機狀態。電機通過控制器應能給125%額定電壓的電壓源充電。饋電電流的大小和饋電效率在產品指標中規定。
5.22 最高工作轉速
在額定電壓時,電機帶載運行所能達到的最高轉速。帶載的大小和最高工作轉速值在產品指標中規定。
5.23 轉速
電機應能承受1.2倍最高工作轉速試驗,持續時間為2 min,並能保證其機械不發生有害變形。
5.24 熱態絕緣電阻
電機在室溫,熱態和受潮後都應有足夠的絕緣電阻值。在濕熱試驗後其熱態絕緣電阻值應不低於GB/T 12665-1990中4.1.1的規定,控制器中各帶電電路之間及帶電零部件與導電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GB/T 126G8.2-2000中4.3.13的規定。控制器的帶電電路與地(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在環境溫度為40 和相對濕度為95%時,不小於1 MΩ。
5.25 接觸電流
電機及控制器應具有良好的絕緣性能。在正常工作時,其熱態接觸電流應不大於5 mA。
5.26 電機轉矩。轉速特性及效率
電機及控制器應達到具體產品要求的轉矩。轉速特性以及具體產品所提出的效率。
5.27 電磁兼容性
5.27.1 電磁輻射
電機及控制器在運行中所產生的電磁輻射不得超過GB 14023-2000中第4章所規定的輻射干擾允許值。
5.27.2 電磁輻射抗擾性
按GB/T 17619-1998中第4章規定的測量方法和表1規定的抗擾性電平進行試驗,電機及控制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能正常工作。電動車KD,新能源商用車出口,純電動SKD,國產電動卡車KD,電動車出口
5.28 耐久性
在額定負載和額定轉速的運行條件下,保證電機及其控制器在第一次使用時的無故障工作時間為3000 h。

6 常規檢驗
每台電機及控制器必須進行以下項目的常規檢驗。
6.1 電機空載轉速
6.2 電機定子繞組的冷態直流電阻值
6.3 電機繞組匝間絕緣
6.4 控制器殼體機械強度
6.5 電機定子繞組對機殼的絕緣電阻
6.6 耐電壓
6.7 堵轉轉矩和堵轉電流
6.8 雜訊
6.9 電壓波動
6.10 電機控制器的過載能力
6.11 電機控制器保護功能
6.12 安全接地檢查
7 型式檢驗
在產品定型、轉產、轉廠、停產後復產,結構、材料或工藝有重大改變或合同規定等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抽試產品樣本數量為2台,如有項目不合格,該項目復檢的樣本數量應當加倍。重檢如仍不合格,則應判定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如下。
7.1 環境試驗
7.1.1 溫度、濕度和熱態絕緣電阻。
7.1.2 定頻振動和掃頻振動。
7.1.3 鹽霧
7.2 溫升
7.2.1 按4.1.2短時過載周期工作制運行。
7.2.2 按4.1.3 ISO城市工況及市郊工況要求運行。
7.3 防水、防塵
7.4 電機轉矩一轉速特性及效率
7.5 饋電
7.6 最高工作轉速
7.7 超速
7.8 振動
7.9 接觸電流
7.10 峰值功率
7.11 電磁兼容性
7.12 耐久性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單台電動機與控制器輸出容量的匹配關系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城市工況及市郊工況
表 B1 基本城市循環



表 B2 市郊循環

㈧ 新能源汽車的標準是什麼

新能源汽車主要包括以下幾類:純電動汽車BEV、增程式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HEV、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汽車等。那麼新能源汽車有什麼標准呢?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其他車輛;
2、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3、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於30%;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標准中對應目標值相比應小於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輕型、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同類車型相比應小於60%;
4、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准要求。

㈨ 新能源汽車車船稅

截止2019年,新能源汽車是免收車船稅的,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無需繳納車船稅。

根據《關於節能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對新能源車船,免徵車船稅。

(一)免徵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於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

(二)免徵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准: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

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准;

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准;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後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9)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徵車船稅。

㈩ 新能源汽車有什麼標准


新能源汽車包括電動汽車、氣體燃料汽車、生物燃料汽車、氫燃料汽車等。
我國20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明確指出: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但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和新結構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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