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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情況匯報

發布時間: 2022-12-26 02:42:31

① 關於湖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以湘政辦發〔2014〕50號文件正式印發《關於在我省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實施意見》,《意見》從推廣應用總體思路、完成推廣應用目標任務等八個方面提出了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落實財政補貼政策,加強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強化政策要素保障,創新推廣應用模式,大力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下一步,省經信委將按照《意見》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協調工作;及時發布、跟蹤、推廣和應用趨勢;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議定和交辦的事項。

②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三、積極引導企業創新商業模式

(十)加快售後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進入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整車租賃、電池租賃和回收等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提高售後服務水平,加快品牌培育。地方政府可通過給予特許經營權等方式保護投資主體初期利益,商業場所可將充電費、服務費與停車收費相結合給予優惠,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也可對外提供充電服務,地方政府負責制定相應的服務標准。研究制定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強制回收等方式促進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建立健全廢舊動力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十一)積極鼓勵投融資創新。在公共服務領域探索公交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的新能源汽車融資租賃運營模式,在個人使用領域探索分時租賃、車輛共享、整車租賃以及按揭購買新能源汽車等模式,及時總結推廣科學有效的做法。
(十二)發揮信息技術的積極作用。不斷提高現代信息技術在新能源汽車商業運營模式創新中的應用水平,鼓勵互聯網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和運營服務,加快智能電網、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帶來更多便利和實惠。

③ 工信部公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範城市(群)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

2013年9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繼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通知》發布。根據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方案應用情況,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分別於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發布了兩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名單。39個城市共88個城市被列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根據《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申報計劃》,2013年至2015年,將在39個城市推廣新能源汽車33.6萬輛。據統計,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底,39個推廣應用城市共推廣新能源汽車3.86萬輛,其中2014年1月至9月推廣2.05萬輛。相關城市推介見附件。附件:示範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表。可移植文檔格式文件的擴展名

④ 廣州截至5月底共推廣應用新能源車4490輛

近日,省發改委副主任蔡慕玲一行到我市調研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情況。總經濟師周慶峰帶領行業部門負責同志參加調研,匯報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概況。蔡局長一行考察大學城純電動公交車充換電站。亞運會投入運營以來,充換電站和純電動公交線路整體運行良好,是國內少數保持連續運營的純電動公交線路之一。周先生在報告中指出,為鼓勵推廣應用,廣州鼓勵商業模式創新,打造自身開放的市場環境,相應的配套充電設施及相關政策逐步完善。截至5月底,全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4490輛。蔡主任積極肯定了新能源汽車在我市的推廣應用,指出省政府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特別是純電動公交車的推廣,要求我市進一步加大純電動公交車的推廣力度,盡快研究提出大規模推廣的工作方案。

⑤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區級財政補貼資金有多少

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省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省財政廳 省經信委《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4〕64號)、《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2014〕48號)等文件精神,省、市級財政對我市2013-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市區分擔標准見《實施意見》)。為切實加快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申領和兌付省、市級補貼資金,特製定本細則。
一、省、市級財政補貼對象
省、市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象為推廣應用城市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私人消費者;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省、市級財政補貼標准
(一)省級財政補貼標准見《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見附件)。
(二)市級財政補貼標准
1、2013、2014年購車補貼標准
市級財政對公共服務領域及私人應用領域購置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按以下標准核定補貼資金:
純電動乘用車3.5萬元/輛;
純電動客車30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2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15萬元/輛;
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9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補貼1200元、最高9萬元/輛;
燃料電池車乘用車12萬元/輛;
燃料電池商用車30萬元/輛。
裸車、電池分離銷售的,按車輛、電池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
2015年市財政根據省級財政補貼標准,結合我市推廣實際再行確定補貼標准。
2、充換電設施補貼標准
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市、區(原五縣)按照「市區(開發區)分擔」原則,給予15%補貼。
三、省、市級財政補貼方式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市級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省、市級財政補貼流程
(一)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按季申領,省級財政撥付到市級財政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位。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省市補貼,由市財政撥付到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區(含開發區,下同)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省市區補貼和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省市區補貼,由區財政撥付到位。
(二)省、市級財政撥付實行分級申報制度: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申請,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責任部門審核匯總後,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區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向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後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補貼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根據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向其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後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所在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審核匯總後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於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本地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請材料以及區級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充換電站設施建設省、市級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於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入運營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
五、省、市級財政補貼申請資料
(一)申請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並提供以下材料:
1、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
2、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3、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有關材料與公共服務領域相同,同時還需提供由消費者、銷售機構雙方簽字的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及私人消費者戶籍或暫住證復印件(見附件4)。
(三)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並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環保、規劃、用地等有關部門的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
2、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3、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等;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證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請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財政部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區要根據《南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實施意見(2014—2015年)》(寧政辦發〔2014〕48號)精神,制定區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並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附件: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
2.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
3.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
4.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換電設施)
6. 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系表
7. 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蘇財工貿〔2014〕64號)
ps

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於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精神,省財政對納入全國新一輪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范圍的南京、常州、蘇州、南通、鹽城、揚州等6市(以下簡稱推廣應用城市),2013-2015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特製定本細則。
一、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對象為推廣應用城市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私人消費者;承建充換電設施的服務運營單位。
二、省級財政補貼標准
(一)2013、2014年購車補貼標准
省財政對公共服務領域及私人應用領域購置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按以下標准核定補貼資金。
純電動乘用車2.5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1.5萬元/輛;
純電動客車20萬元/輛;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10萬元/輛;
超級電容、鈦酸鋰快充純電動客車6萬元/輛;
純電動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800元,最高6萬元/輛;
燃料電池乘用車8萬元/輛;
燃料電池商用車20萬元/輛。
此外,清潔能源汽車(LNG客車、貨車)2萬元/輛。
裸車、電池分離銷售的,按車輛、電池成本比例享受財政補貼。
2015年省財政補貼標准根據中央財政補貼標准,結合本省推廣實際再行確定。
(二)充換電設施補貼標准
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的充換電設施費用,省財政給予15%補貼。
三、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按季撥付,於每季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推廣應用城市財政部門。各推廣應用城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於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1)、相關申請材料以及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方案。
充換電站設施建設省級財政補貼申請報告於充換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並正式投入運營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
四、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由推廣應用城市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由推廣應用城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後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充換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推廣應用城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五、申請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並提供以下材料:
1、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
2、推廣應用城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3、由汽車銷售機構提供的其車型列入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請私人消費領域車輛購置財政補貼資金的,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3),有關材料與公共服務領域相同,同時還需提供由消費者、銷售機構雙方簽字的新能源汽車私人領域購車補貼確認表(見附件4)。
七、申請充換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見附件5),並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環保、規劃、用地等有關部門的建設許可批復文件復印件;
2、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3、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等;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證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各申請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推廣應用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部門承擔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九、推廣應用城市要根據省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意見》(蘇政發〔2014〕51號)精神,制定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備案。
十、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⑥ 新能源汽車在華發展前景及趨勢

新能汽車大家都已經非常熟悉了,尤其是在大城市,越越多的人都會選購一輛新能汽車作為己的代步工具,既節能減排還能減少用車成本,所以很多車企為了搶占市場,都在爭先恐後的大力研發和生產新能汽車。那麼,新能汽車目前的產能如何呢?這樣的行為是否會讓新能在汽車市場存在一定的風險呢?
我們都知道新能汽車是受到了國家的大力扶持,尤其是在前幾年,國家對於新能汽車的政策補貼非常可觀,新能汽車也的確出現了蓬勃的發展,尤其是在一二線城市,消費者對於新能汽車的接受程度比較高,這些消費行為都促使了車企大力生產新能汽車。然而,目前新能汽車補貼政策出現退坡現象,很多消費者享受不到優惠,購車成本也就明顯增加,購買能力相應的也減弱了很多,所以新能汽車在市場上的銷量也就沒前幾年那麼可觀,工廠然也會出現了很多的庫存。
新能汽車的銷售存在很多限制,畢竟很多三四線城市或者農村,充電樁等設備都建設的不完善,包括一些售後服務都跟不上,所以導致這些區域的消費者對於新能汽車的購買能力不足。很多車企為了打開這些區域的市場,做了很多努力,花費巨大,但效果甚微,必然也會導致產能過剩。
雖然現在的新能汽車因為一些政策的變動,甚至是一些硬體措施的不完善,導致市場上的新能汽車廠家出現了產能過剩的情況,但是我們國家的新能汽車跟很多國外的品牌都有很好的合作,不僅僅面向國內銷售,更重要的走向世界,同時還有共享汽車、新能公交車、新能計程車等項目的帶動,產能過剩的問題也會有一個很好的解決。
總而言之,新能汽車的產能會受到文中提及的一些因素的影響,出現產能過剩的現象,但是新能汽車市場的未和前景依舊是大家關注的焦點,優勝略汰,對於一些身條件過硬、實力較強的新能汽車品牌,它們的未依舊是具有優勢的。

⑦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五、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

(十五)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對消費者購買符合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較大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較好的城市或企業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用於充電設施建設等方面。有關方面要抓緊研究確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政策,爭取於2014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及早穩定企業和市場預期。
(十六)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城市公交車行業是新能源汽車推廣的優先領域,通過逐步減少對城市公交車燃油補貼和增加對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將補貼額度與新能源公交車推廣目標完成情況相掛鉤,形成鼓勵新能源公交車應用、限制燃油公交車增長的機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車替代燃油公交車步伐,促進城市公交行業健康發展。
(十七)給予新能源汽車稅收優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研究完善節約能源和新能源汽車車船稅優惠政策,並做好車船稅減免工作。繼續落實好汽車消費稅政策,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的作用。
(十八)多渠道籌集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資金。建立長期穩定的發展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重點支持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檢驗測試和推廣應用。
(十九)完善新能源汽車金融服務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建立適應新能源汽車行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創新金融產品,滿足新能源汽車生產、經營、消費等各環節的融資需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增加其支持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資金來源。
(二十)制定新能源汽車企業准入政策。研究出台公開透明、操作性強的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准入條件,支持社會資本和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參與新能源汽車科研生產。
(二十一)建立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制定實施基於汽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積分交易和獎懲辦法,在考核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時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鼓勵新能源汽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使用。
(二十二)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地區為緩解交通擁堵採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便於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便於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⑧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四、推動公共服務領域率先推廣應用

(十三)擴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應用規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公交車、計程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制定機動車更新計劃,不斷提高新能源汽車運營比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30%。
(十四)推進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單位使用新能源汽車。2014—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比例不低於30%,以後逐年擴大應用規模。企事業單位應積極採取租賃和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發揮對社會的示範引領作用。

⑨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以純電驅動為新能源汽車發展的主要戰略取向,重點發展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以市場主導和政府扶持相結合,建立長期穩定的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快培育市場,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產學研用結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充電設施生產建設運營企業要著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加強商業模式創新和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保障產品安全和性能,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政府引導,市場競爭拉動。地方政府要相應制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劃,促進形成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建立和規范市場准入標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和充電運營服務。
雙管齊下,公共服務帶動。把公共服務領域用車作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突破口,擴大公共機構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規模,通過示範使用增強社會信心,降低購買使用成本,引導個人消費,形成良性循環。
因地制宜,明確責任主體。地方政府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要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⑩ 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的八、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十九)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部門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區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體公開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路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等掛鉤,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各地相互學習借鑒、共同提高。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組織業內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成本優勢。要通過媒體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給予曝光,形成有利於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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