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電動汽車的管理
㈠ 長治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回收、登記、通行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其他類型的電動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第四條電動車的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安全、協同共治、方便群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有關單位落實電動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車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登記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及其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商務、行政審批、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機構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通報、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電動車安全管理。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台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車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第九條電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電動車進行監督和管理。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與電動車有關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投訴舉報的方式,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第二章車輛管理第十一條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第十二條電動車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嚴格按照國家標准組織生產。第十三條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實名制銷售台賬。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票,並告知所售電動車的安全駕駛知識和注意事項。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車。第十四條電動車維修者應當建立維修台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徵與技術參數。第十五條電動車銷售者、維修者、廢舊電動車回收者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鉛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車和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提前報廢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電動車。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改裝或者改動電動機,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
(二)改裝或者拆除限速裝置、腳踏騎行設備;
(三)拆除車速提示音裝置;
(四)加裝蓄電池或者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五)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加裝行為。第十八條電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新購買的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臨時通行。第十九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並發放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請人一次性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㈡ 電瓶車上路新規定2022
2022年電動車新交規如下:關於新交通法中機動車和電動車的界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不僅要看是否是機動車,還要看事故發生地。非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摩托車只能在機動車道最右側行駛。如果摩托車或非機動車道是主要責任,則它們應承擔全部責任。電動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國社會保有量已接近3億輛。我們先看3個新規定就能了解電動車的管理規范主要有哪些?《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定》國家標准規定兩輪電動車可劃分為三類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動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有被稱為「國標車」,速度不超過25km/h,屬於非機動車,是兩輪電動車唯一的非機動車。對於三類電動車規定時速、上牌、戴頭盔、載人、持證、改裝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能讓車主們遵守法規上路,安全出行。經與各地發生電池爆炸事故頻率發生,應急管理部發布《高層民用件部消防安全管理規定》,8月1日起施行。禁止電動車在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也不允許帶入家中充電,引發事故。要自覺在小區集中充電區域或車棚存放充電,鼓勵小區,集中場所設置充電設備以及電動車停放車。6月18日,工信部對推薦性國家標准,《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的定義作出了說明,並徵求意見稿發布,對微型低速純電動乘用車的定義和標准作出了重要指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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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㈢ 國家如何對電動汽車市場的監管
制定了電動汽車的強制性標准。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電動汽車安全系列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化熱失控報警和整車防水性能要求。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標准委)批准發布《電動汽車安全要求》《電動客車安全要求》《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等三項強制性國家標准。這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組織起草、我國電動汽車領域的首批強制性標准。
㈣ 國家法律對電動車的規定
法律分析:國家對於電動車的行駛有關規定的法律依據依據提現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㈤ 2022電動車新規來了,哪些規定需要加強關注
2022年我國不少地區的政府相關部門推出了電動車的新規定,新規定的出台旨在更大程度地保障車主們在行駛過程中的安全以及在日常的充電等過程中的安全。值得人們注意的是此次規定要求人們在日常駕駛電動車出行時也要佩戴頭盔;家庭中擁有的電動車也要在規定時間內到相關部門安上車牌;人們駕駛電動車也要考取相關駕照;電動車不可以違規載人,也不可以闖紅燈或者逆行;具有合規資質證明的電動車才能夠上路行駛。
除了在行駛方面之外,電動車在充電時有很多的注意事項,但是很多人是意識不到的,比如說將電動車放在樓道里或者室內充電,而沒有人看管很容易出現漏電失火的現象,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我國多地也要求民眾在為電動車充電時不能佔用消防通道等。
㈥ 忻州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電動車,是指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電動輪椅車,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第四條電動車管理遵循專項管理、分類對待、確保安全、穩健發展、總量調控、區域限行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質監、工商、交通、經信、環保、發改、財政、市政、郵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電動車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產、銷售和維修第六條生產、銷售的電動車技術參數和性能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車。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經信部門會同質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審核電動車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標准並准予登記,准予登記的電動車品牌、型號、生產商等內容,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適時予以更新。第八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記的電動車產品名錄。第九條電動車銷售商可以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超標電動車。第十條電動車銷售商應當登記購車人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出具國家統一銷售發票、合格證等相關手續並建立銷售台賬。第十一條電動車銷售、維修商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台賬,並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一處理。第十二條交通運輸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車維修商的資質審查與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維修商遵守行業規則,確保維修過程中不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徵與技術參數。第三章登記管理第十三條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第十四條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第十五條電動車登記號牌的式樣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參照機動車懸掛號牌。
電動車登記號牌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結注冊登記業務。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二)車架編碼存在挖補、焊接、塗改、打磨痕跡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
(三)擅自拼裝或者改裝外觀形狀或技術參數的;
(四)不在市經信部門公布的電動車名錄內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記辦理的情形。第十八條電動車的變更、轉移、注銷或者被盜搶的,車主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第十九條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二、三輪電動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備案登記,設定過渡期限為五年,超出過渡期限的電動車一律不得上路行駛。第二十條郵政、快遞、環衛等專用三輪電動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蓬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准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後,方可辦理登記。第二十一條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駕駛電動自行車、二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二)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持有殘疾人證明或者老年人證明;
(三)駕駛三輪電動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D);
(四)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C3)。
㈦ 低速電動汽車2021年最新政策是什麼
2021年最新電動車新政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對電動車生產企業做出新的要求,對消費者在日常使用的電瓶車也做出新規定,此舉有利於完善電瓶車企業合理規范生產;有利於保護消費者購買電瓶車的利益;有利於促進電瓶車產業結構創新升級,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保障。此管理辦法於去年4月15日開始實行。
一、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二、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三、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四、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五、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六、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七、不合標準的電瓶車不允許生產,消費者有權退貨超標車。
㈧ 電動車新政策
電動車新政策,具體如下:
1、將對電動車進行速度限制,意味著今後電動車不能隨意超出限定的速度了,不然是違反相關規定的,現在限定為每小時不得超過25千米行駛速度;
2、在購買電動車的時候注意購買新國標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許上牌的,購買車輛後需要上電動車牌,沒有車牌的將不能上路行駛,一旦被發現也是會被處罰;
3、現在電動車的重量由原來40kg調整到新國標的55kg,重量包含電池在內,這樣有效增加行駛時長;
4、電動車速度可以行駛到50千米每小時的,必須上牌照,這類車型歸為電動摩託管理;
5、電動車需要安裝有腳踏板並且還要防火、防水,沒有腳踏板是不允許上牌;
6、電動機功率從240KW提高到400KW;
7、不合標準的電瓶車不允許生產,消費者有權退貨超標車。
對電動車生產企業做出新的要求,對消費者在日常使用的電瓶車也做出新規定,此舉有利於完善電瓶車企業合理規范生產;有利於保護消費者購買電瓶車的利益;有利於促進電瓶車產業結構創新升級,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保障。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㈨ 新能源國家政策有哪些
1.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月12日至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此前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准不變。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2.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開展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試點。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純電動乘用車30分鍾最高車速不低於100km/h。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於90Wh/kg,對高於120Wh/kg的按
1.1倍給予補貼。
3.
1.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進入飛速發展起2011年初出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第三篇第十章提到汽車產業要加強節能減排科研力度,新能源汽車產業要重點發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而即將出台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1年~2020年),進一步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明確了目標。
拓展資料: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術基礎上加以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地熱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與深層之間的熱循環等;此外,還有氫能、沼氣、酒精、甲醇等,而已經廣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水能等能源,稱為常規能源。隨著常規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以環保和可再生為特質的新能源越來越得到各國的重視。
㈩ 國家關於新能源汽車的相關政策
新能源電動汽車的國家政策:當前國家對新能源汽車消費端的支持總的來說可概括為金錢補貼、稅費減免、牌照路權三個方面。
法律依據: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在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活動,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