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
① 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
2018新能源車補貼政策原文:1、破除地方保護,建立統一市場。各地不得採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設置地方目錄或備案、限制補貼資金發放、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驗、要求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零部件等措施;2、對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地方保護行為的地方,中央財政將視情節相應扣減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各地對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一視同仁執行免限行、免限購、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等支持措施;3、地方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② 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延續: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易車訊 日前,我們從相關渠道獲悉,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此次三部門正式發布公告,表明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購買新能源汽車仍舊能享受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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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2020)
一、綜述
1.新能源產品改進情況2.生產、檢驗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3.新能源汽車年度生產、銷售的總體情況4.國家有關政策和強制性標准、法規的執行情況5.國家和地方補貼的申報、獲取情況6.生產一致性內部檢查情況(包括產品一致性自查情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自查情況)7.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和產品的監督檢查情況8.監測系統的數據分析情況(包括監測的新能源汽車數量;產品按車型、地域分布情況;單車運行里程、單一車型產量及總運行里程、全部產品產量及總運行里程、能耗數據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況統計分析等)9.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情況(包括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設情況、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和安全故障及相應的改善措施等)10.產品在安全、環保、節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處理、匯報情況11.動力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等)回收和處置情況二、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及銷售額
序號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生產地址產、銷量(輛)和銷售額(萬元)合計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產量銷量銷售額2產量銷量銷售額3產量銷量銷售額合計總產量總銷量總銷售額三、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含超級電容器、燃料電池堆)采購情況
序號產品型號產品名稱生產地址動力電池采購量(輛份)和采購額(萬元)合計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采購量采購額2采購量采購額3采購量采購額合計總采購量總采購額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五、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六、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見附件)。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
序號准入審查要求一生產能力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應能保證產品加氫需要。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2*應按照投資項目審批文件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其中,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台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託加工。二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體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准、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5*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進貨檢驗可利用供方、外部機構的檢驗能力。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後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6*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於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對於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並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資料庫。三售後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7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並有能力實施。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售後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並嚴格履行。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准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後企業提供的售後服務不低於重組前作出的售後服務承諾。8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售後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後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體,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9*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並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於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台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台對接。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註: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9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5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3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企業需重新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④ 2022新能源補貼
法律分析:純電動乘用車續航里程在300公里以下的無補貼,續航里程300-400公里(含30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補貼下降至1.3萬元;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補貼下降至1.8萬元。
法律依據:《新能源汽車補貼標准》 第八條 申請補助的汽車生產企業及其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符合下述條件:
(一)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企業保證銷售汽車與目錄產品的一致性。
(二)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5千瓦時,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動力電池組能量不低於10千瓦時(純電動模式下續駛里程不低於50km)。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
(三)汽車整車和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具備一定的產能規模和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於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的質保,並承諾對整車和動力電池按一定的折舊率進行回收。
(四)汽車企業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消費者提供按照有關國家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測定的產品性能參數保證:在純電動模式下行使的汽車30分鍾最高車速、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最高時速、0-50公里/小時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電量(工況法)、續駛里程(工況法),電機類型和功率、動力電池類型及總儲電量、充電(快充、慢充)方式和時間、車載充電機的功率和輸入電壓等。
⑤ 新能源車補貼標准有哪些
2017年以前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省級市級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60%補貼,省級財政按照調整後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執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照調整後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執行。
2017年1月1日之後(含當日)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標准為:省級財政按照調整後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執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照調整後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執行,省、市、縣補貼比例總和為中央財政補貼的50%。
(5)新能源汽車產品列入擴展閱讀
申報條件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法人消費者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個人消費者向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
(二)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消費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購買的產品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並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
2、購車發票開具後三個月內在省內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
3、法人消費者應在省內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個人消費者應有省內常住戶口。
⑥ 新能源汽車的定義是什麼
【太平洋汽車網】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定義在我國是一個不斷更新變化的過程,我國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所覆蓋的車輛類型範圍也有一個演進的過程,其定義和內涵逐漸由模糊變得清晰,同時也越來越科學規范。今天我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我國新能源汽車定義的變化歷程。
2001年,新能源汽車研究項目被列為國家「十五」期間「863」重大科技課題,並規劃了以汽油車為起點,向氫動力車目標發展的戰略,提出了「電動汽車」這個名詞。
2006年「十一五規劃」提出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戰略,分類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009年7月1日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則》文件中,第三條: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採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分類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2012年7月10日國務院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文中,繼續沿用了新能源汽車這個名詞,分類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主要特徵是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
2016年10月20日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此規定中再次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
本規定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採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
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