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關於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1. 電動車充電樁怎麼申請安裝
電瓶車充電樁的具體申請方案
1、確認戶外電動車充電條件及安全情況
這是安裝戶外充電樁較為關鍵的一步,要先明確小區里是否有固定停車位,以及物業是否同意安裝充電樁,簡單來說,搞定了物業,就完成了一半了。
2、申請供電方案
與小區物業達成一致協商後,可自行向所在區域供電公司提出用電申請,等待供電公司給予供電方案答復之後,去供電公司進行相關手續辦理。
3、安裝施工
戶外電瓶車充電樁供電方案確認後,就可以在眾多電瓶車充電樁品牌中選擇適合自己電瓶車充電的設備,且電瓶車充電樁要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4、申請驗收
電瓶車充電樁安裝完成後,可以向供電公司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後,就可以對電瓶車充電樁進行接電,之後就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了。
注意:
如果車主無法獲得物業或者社區的同意,即使供電公司為車主安裝了電表,仍然會出現電線無法牽到充電電樁的情況,從而導致充電電樁無法使用。
而為了破解這樣的難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要求新建居住社區:要確保固定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
2. 長春市加快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近日,長春市發改委組織編制了《長春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根據這份意見稿,到2025年,長春將實現中心城區2.5公里公共充換電設施100%覆蓋,100%住宅用地預留充換電設施建設,基本實現公共充換電領域智能化。
根據市發改委的調查數據,截至2021年底,長春市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為4255輛。預計到2025年,長春市電動汽車保有量將達到3.6萬輛,約占機動車保有量的1.9%。到2035年,長春市電動汽車保有量將達到11.5萬輛,約占機動車保有量的5.0%。
長春市發改委的數據顯示了長春市充電樁的使用情況。長春已建成2個充電站、2個電站、18個公交充電站,已建成各類充電樁1577個。
長春市發改委相關人士介紹,電動汽車建設和充換電基礎設施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電動汽車推廣難。電動車在低溫下續航 里程 (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嚴重降低, 大眾 不願意購買電動車。我市新能源汽車占機動車總量的比例為0.2%,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46%。
二是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後。目前我市僅建成公共充電樁373個,與電動汽車的比例為1:11.4。已建成2座公共電站,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服務半徑嚴重不足。
三是缺乏整體規劃建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缺乏規劃支撐,導致選址困難、不合理,建設時序無法與土地開發同步,進一步增加了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難度。
第四,施工空之間的資源不整合。目前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尚未與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公交場站、加油站等城市基礎設施有機結合,部分專用充換電設施無法對外開放,導致已建成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利用率較低。
五是配套政策體系不完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相關政策尚未形成體系,缺乏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措施、收費服務收費標准等配套政策。
根據《徵求意見稿》,電動公交車按照樁車比不低於1:3配備充電樁;計程車100輛電動汽車均配備換電潛能;公務用車和私人乘用車按樁車比1:1配備專用充電樁。
預計到2025年,長春市電動汽車保有量將達到3.6萬輛,約占機動車保有量的1.9%。建設各類充電樁1.5萬個,電車站點200個,其中公交充電樁1400個,小型汽車公共充電樁1671個。到2035年,我市電動汽車保有量為11.5萬輛,約占機動車總量的5.0%。建設各類充電樁8.9萬個,更換有軌電車站點300個,其中公交車充電樁3500個,小型汽車公共充電樁10665個。
《徵求意見稿》提出,到2025年,公共汽車、計程車、公務用車、網約車等公共服務領域電能替代充換電需求基本滿足,中心城區2.5公里公共充換電設施覆蓋率100%,住宅用地100%預留充換電設施,基本實現公共充換電區域智能化。
遠期2035年,基本實現滿足私人小汽車、物流車等全領域電動汽車的換電需求,實現中心城區公共充換電設施1.5公里覆蓋率100%,小型車專用充電設施實現樁車比1:1。 @2019
3. 國家對安裝充電樁政策
法律分析:1.國家針對小區安裝充電樁有明確的扶持政策,不是說物業不給安裝就不給安裝的。
2.多部委聯合頒發《關於推進物業管理區域新能源小客車自用充電設施安裝的通知》,如果物業不允許安裝,可以向住建委投訴,同時安裝充電樁必須單獨安裝獨立電表。
法律依據:《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範文本》 第一條 本文適用在居民區建設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一)自用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自用樁」),指購買和使用電動汽車的個人,在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專用固定停車位上建設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公用樁」),指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物業」)或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等單位,在居民區公共區域建設的為全體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
4. 建充電樁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電力安裝充電樁需要滿足:1、車位產權證或長期租用固定車位。如果沒有,請與物業溝通或安裝小區公共充電站。2、車點陣圖。將周邊環境拍攝下來即可。3、物業許可。
法律依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規定:(四)加強專項規劃設計和指導。各地要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有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完善獨立佔地的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明確各類建築物配建停車場及社會公共停車場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要求。要以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交及計程車場站等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公共建築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獨立佔地的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為補充,形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原則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於10%,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公共充電站。鼓勵建設佔地少、成本低、見效快的機械式與立體式停車充電一體化設施。
5. 如何讓物業同意安裝充電樁小區物業不讓裝充電樁怎麼辦
據了解,小區安裝充電樁需要後委會、物業公司、後民等多方協商,任何一個環節不通過,都無法開展安裝工作。申請安裝充電樁時,小區居民需通過居委會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供電部門派專人到現場查看。符合條件後,新能源汽車車主、汽車生產企業、充電樁安裝企業、物業公司、業委會等五方主體共同簽訂同意書,方可進場安裝。大致總結了安裝充電樁的基本必要條件:
1、可以安裝充電樁的停車位;
2、獲得小區物業的同意;
3、電力局報裝成功(有些城市一定要求要到電力局報裝,有些城市則不需要,只是報裝之後,會有單獨的新能源電表)
4、可以施工。
但如果在符合安裝充電樁各項條件的情況下,物業執意尋找各種理由阻撓的話,用戶可以先通過12345熱線來反饋信息,如果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則最好不過;反之則要繼續向住建委反映這個問題,再沒有得到合理解決方案的話,那就只有走訴訟流程了。
政策背景
2016年,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就曾發布《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其中規定:「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6. 十部門:對公共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
中新經緯1月21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2022年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 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及相關解讀,提出對公共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
《實施意見》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國充電設施規模達到261.7萬台,換電站1298座,服務近800萬輛新能源 汽車 ,為我國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然而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仍有許多突出問題不容忽視。
《實施意見》明確了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同時立足於全面支撐新能源 汽車 產業發展規劃落地,強化規劃引導作用,提出省級和市級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編制要求,明確了城市公共、縣城和鄉鎮、高速公路、單位和園區內部等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要求,為「十四五」時期,加快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提供了目標指引。
《實施意見》針對當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突出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快機制創新、明確責任主體、提出發展目標和措施要求,對於破解發展瓶頸,提高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譬如,針對居住社區建樁難,《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各地發展改革、能源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要求物業等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支持,為居住社區建樁掃清障礙,並明確既有居住社區和新建居住社區充電樁建設安裝要求,為後續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了依據。
《實施意見》提出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加快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試驗測試與標准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範,鼓勵大功率充電、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在重點內容方面,《實施意見》提到,關於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等多項問題。《實施意見》還指出,私家車是未來交通電動化規模化發展的重要領域,2021年12月新能源乘用車領域的市場滲透率達到20.6%,居住社區充電需求日益凸顯。《實施意見》提到進一步強化部門協同推進和責任落實,要求物業等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積極配合。既有居住社區要積極開展充電樁改造,新建居住社區要嚴格落實配建要求。預留安裝條件的標準是要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要加強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
在關於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方面。《實施意見》指出,目前我國公共充電樁達到81萬個,其中,廣東、上海等排名前十地區的公共充電樁規模佔比超過70%,而縣城、鄉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不足。我國高速公路充電樁1.38萬個,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魯、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尚未實現全覆蓋。《實施意見》提出要科學編制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規劃,促進充電設施規范有序發展。對於城市公共充電網路,要合理布局、多方兼顧;對於縣城鄉鎮充電網路,要加快補齊建設短板;對於高速公路充電樁, 要求將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范圍 ;對於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要求加快配建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並鼓勵對外開放。
在關於新技術研發應用方面,《實施意見》提出要繼續加大新技術研發,持續完善標准體系。要充分發揮動力電池的儲能特性, 探索 推廣有序充電、V2G等形式,實現電動 汽車 與電網的協同互動。在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因地制宜推廣換電模式。
《實施意見》在關於充電設施運維和網路服務方面提到,在充電設備運維管理、提升服務體驗等方面提出優化措施。要求充電運營企業加強運維,提升設備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要求各運營平台強化信息共享和便捷支付,提升充電便利程度。
此外,《實施意見》還要求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供電監管。要求電網企業加大配套電網建設,相關部門要對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資源予以保障。要求電網企業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落實「三零」「三省」服務舉措。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供電和價格政策執行監管,規范轉供電行為。
同時,《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行業監管,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嚴格充電樁建設各環節安全把關。要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溯源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應用。通過國家、省、市三級充電設施服務平台加強監管。
在關於財政金融支持力度方面, 《實施意見》提出要對公共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 ,鼓勵各地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准,加大新技術補貼,促進行業轉型升級。提高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中新經緯APP)
7. 重磅!!發改委,住建部等10部門聯合發布
2022年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對於指導「十四五」時期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重點如下:
1、新建居住社區:要確保固定車位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環節依法監督。
2、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居住社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
3、實現電動汽車充電站「縣縣全覆蓋」、充電樁「鄉鄉全覆蓋」。
4、到「十四五」末, 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局)、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農業農村廳(局、委)、應急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消防救援總隊,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十三五」期間,我國充電基礎設施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充電技術快速提升,標准體系逐步完備,產業生態穩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數量最多、輻射面積最大、服務車輛最全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但快速發展的背後仍存在居住社區建樁難、公共充電設施發展不均衡、用戶充電體驗有待提升、行業質量與安全監管體系有待完善等突出問題,亟需加快相關技術、模式與機制創新,進一步提升充電服務保障能力。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支撐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突破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瓶頸,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助力「雙碳」目標實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到「十四五」末,我國電動汽車充電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形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能夠滿足超過2000萬輛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一、加快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安裝
(一)完善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機制。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應加強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統籌協作,共同推進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用戶安裝充電設施並提供必要協助。業主委員會應結合自身實際,明確物業服務區域內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流程。
(二)推進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應制定既有居住社區充電設施建設改造行動計劃,明確行動目標、重點任務和推進時序,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因地制宜推進。具備安裝條件的,居住社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三)嚴格落實新建居住社區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社區要確保固定車位100% 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各地相關部門應在新建住宅項目規劃報批、竣工驗收環節依法監督。
(四)創新居住社區充電服務商業模式。
鼓勵充電運營企業或居住社區管理單位接受業主委託,開展居住社區充電設施「統建統營」,統一提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與維護等有償服務,提高充電設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綠電消費比例。鼓勵「臨近車位共享」「多車一樁」等新模式。
二、提升城鄉地區充換電保障能力
(五)建立健全規劃工作機制。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積極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科學編制省級充電基礎設施「十四五」專項規劃,指導地市以區縣為基本單元編制布局規劃。優先利用存量停車場等土地資源,以新增土地供應方式建設的公共充電場站,應加強論證。涉及布局、土地利用和用途管制等方面的內容,應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
(六)優化城市公共充電網路建設布局。
一步優化中心城區公共充電網路布局,加大外圍城區公共充電設施建設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換電站,提升公共充電服務保障能力。充分考慮公交、出租、物流等專用車充電需求,結合停車場站等建設專用充電站。鼓勵充電運營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擴容、遷移等方式,逐步提高快充樁佔比。
(七)加強縣城、鄉鎮充電網路布局。
按照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關要求,結合推進以縣城為重要載體的城鎮化建設,加快補齊縣城、鄉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加快實現電動汽車充電站「縣縣全覆蓋」、充電樁「鄉鄉全覆蓋」。優先在企事業單位、商業建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置公共充電設施。
(八)加快高速公路快充網路有效覆蓋。
加快制定各省高速公路快充網路分階段覆蓋方案。明確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設標准規范,將快充站納入高速公路服務區配套基礎設施范圍,加強高速公路快充站項目立項與驗收環節管理,做好建設用地和配套電源保障工作。力爭到2025年,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於80%,其他地區不低於60%。
(九)提升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保障。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等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相應比例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滿足公務用車和職工私家車充電需要。鼓勵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樁對外開放,進一步提升公共充電供給能力。
三、加強車網互動等新技術研發應用
(十)推進車網互動技術創新與試點示範。
支持電網企業聯合車企等產業鏈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車與智慧能源融合創新平台,開展跨行業聯合創新與技術研發,加速推進車網互動試驗測試與標准化體系建設。積極推進試點示範,探索新能源汽車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實施路徑,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車消費和儲放綠色電力的交易和調度機制。探索單位和園區內部充電設施開展「光儲充放」一體化試點應用。
(十一)鼓勵推廣智能有序充電
各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引導居民參與智能有序充電,加快開展智能有序充電示範小區建設,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電樁建設比例。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抓好充電設施峰谷電價政策落實。鼓勵將智能有序充電納入充電樁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功能范圍,加快形成行業統一標准。
(十二)加強充換電技術創新與標准支撐。
加快大功率充電標准制定與推廣應用,加強跨行業協作,推動產業各方協同升級。推進無線充電、自動無人充電等新技術研發。推動主要應用領域形成統一的換電標准,提升換電模式的安全性、可靠性與經濟性。完善新能源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之間的數據交互標准。
(十三)加快換電模式推廣應用。
圍繞礦場、港口、城市轉運等場景,支持建設布局專用換電站,加快車電分離模式探索和推廣,促進重型貨車和港口內部集卡等領域電動化轉型。探索出租、物流運輸等領域的共享換電模式,優化提升共享換電服務。
四、加強充電設施運維和網路服務
(十四)加強充電設備運維與充電秩序維護。
充電運營企業要完善充電設備運維體系,通過智能化和數字化手段,提升設備可用率和故障處理能力。鼓勵停車場與充電運營企業創新技術與管理措施,引導燃油汽車與新能源汽車分區停放,維護良好充電秩序。
(十五)提升公共充電網路服務體驗。
加快推進充電運營企業平台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與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結算,提升充電便利性和用戶體驗。鼓勵停車充電一體化等模式創新,實現停車和充電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落實充電車輛停車優惠等惠民措施。
五、做好配套電網建設與供電服務
(十六)加強配套電網建設保障。
電網企業要做好電網規劃與充電設施規劃的銜接,加大配套電網建設投入,合理預留高壓、大功率充電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用地、廊道空間等資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設協調推進力度。
(十七)加強配套供電服務和監管。
電網企業要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優化線上用電保障服務,落實「三零」「三省」服務舉措,為充電運營企業和個人業務辦理提供契約式服務、實施限時辦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大供電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規范轉供電行為,做好配套供電服務保障工作。
六、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管
(十八)建立健全行業監管體系。
推動建立充電設備產品質量認證運營商採信制度。建立「僵屍企業」和「僵屍樁」退出機制,支持優勢企業兼並重組、做大做強。嚴格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落實各方安全責任。強化汽車、電池和充電設施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嚴格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設安裝質量安全把關。在加油站、加氣站建設安裝充電設施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內。充電設施業主、居住社區管理單位、售後維保單位等應加強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部門結合職責,加強配套供電、規劃建設及集中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級安全管理機制,加強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監管,強化社區用電安全管理。建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溯源機制,鼓勵相關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應用。
(十九)加快建立國家、省、市三級監管平台體系。
擴大監管平台覆蓋城市范圍,逐步建成縱向貫通、橫向協同的國家、省、市三級充電設施監管平台體系,完善數據服務、安全監管、運行分析等功能,推進跨平台安全預警信息交換共享。加快充電設施監管平台與新能源汽車監測平台數據融合,探索構建車樁一體化監管體系。政府監管平台應保持立場公正,定期向社會發布本省充電基礎設施運行情況。
七、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優化財政支持政策。
對作為公共設施的充電樁建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地方建立與服務質量掛鉤的運營補貼標准,進一步向優質場站傾斜。鼓勵地方加強大功率充電、車網互動等示範類設施的補貼力度,促進行業轉型升級。
(二十一)提高金融服務能力。
創新利用專項債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點支持充電設施以及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渠道,為充電設施建設提供金融支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合充電設施的保險產品。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嚴格落實責任分工,結合本地區實際完善相關管理工作機制。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