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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參考標准

發布時間: 2022-10-15 11:07:27

① 工信部發布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辦法

如果從2021年的「十城千車」項目算起,我國推廣新能源汽車已經10年了,這意味著前期投放市場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已經逐漸被淘汰。為引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動力電池安全有效回收利用。1月2日,工信部公布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准條件》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准公布管理暫行辦法》。

其中,《標准條件》分別定義了企業布局和項目選址;技術、設備和工藝;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個人健康和社會責任等。

《標准條件》提到,廢舊電池回收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追溯管理的相關要求,具備信息追溯能力,如追溯信息系統、代碼標識等設施設備;企業應根據國家和行業相關標准,以及新能源汽車廠商提供的動力電池拆解、拆解、歷史數據等技術信息,提高綜合利用水平。,並遵循先利用後回收的原則。

此外,《標准條件》還鼓勵企業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產過程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於廢舊動力電池的來源、主要參數。),拆解檢測,綜合利用,產品流向及廢棄物處理措施等。,並建立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資料庫,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標准條件和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原發布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准條件》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標准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上述措施都是為了保障廢舊蓄電池能夠有效的追溯和管理,確保不對環境造成影響。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曾做過一個測算,預計2021年,動力電池將進入規模化退役階段,2021年累計將超過20萬噸,如果按70%可用於梯次利用計算,大約有累計6萬噸電池需要報廢處理。這意味著,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大規模報廢的浪潮即將到來。此次《規范條件》和《辦法》的發布,是旨在讓動力電池回收體系更加完善安全。 @2019

② 汽車動力鋰電池回收行業前景怎麼樣

動力鋰電池回收行業主要上市公司:我國主要的動力鋰電池回收上市公司包括贛鋒鋰業(002460)、格林美(002340)、光華科技(002741)、寧德時代(300750)、天奇股份(002009)、駱駝股份(601311)、中偉股份(300919)、華友鈷業(603799)、杉杉股份(600884)、超越科技(301049)、迪生力(603335)等。

本文核心數據:企業數量、退役電池規模、市場規模、回收網點情況

具備合格資質的企業數量較少

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依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信部從2018年至今共公示了三批具備合格資質的企業名單,三批共計57家企業,代表我國目前具有工信部認定的具備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合格資質的企業僅有47家。而根據企查查的數據,我國在業/存續的企業中經營范圍包含動力電池回收的注冊資金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共有3091家。由此看出,我國大部分動力鋰電池回收企業並不具備相應的資質。

註:數據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12日。全國相關經驗范圍企業指全國在業/存續企業中經驗范圍包含動力電池回收的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企業。合法資質企業指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錄公示企業,擁有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資質。

全國回收網點布局已初見規模

工信部根據《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和《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整合並在網站公布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的信息情況,每季度更新一次。截止2022年1月11日,工信部認定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共有14899個。其中大概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汽車企業的官方回收渠道,一般為品牌4S店和部分經銷平台的合作網點,品牌包括吉利、比亞迪、北汽等。第二類為汽車企業下屬或者專業的拆車公司。第三類是具備《再生資源經營許可證》、《危險品道路運輸許可證》等各種資質的新能源企業。

從地域分布來看,廣東、江蘇、山東是2021年我國動力鋰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分布最多的三個地區,網點數量分別為1504個、1088個和1080個,佔比為10.09%,7.3%和7.25%。從回收企業來看,廣汽、吉利和一汽是2021年我國動力鋰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分布最多的三個企業,網點數量分別為1675個、1364個和993個,佔比為11.24%,9.15%和6.66%。

註:上述企業數據合計統計所有旗下子品牌、控股子公司數據。

退役電池數量大幅增長帶動回收需求

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持續提升,動力電池裝機量的逐漸增長,我國將面臨大規模動力電池逐步退役。我國動力電池回收的在未來幾年將面臨需求井噴。據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公布數據,2020年我國動力電池累計退役量約20萬噸,2025年累計退役量約為78萬噸。

市場規模快速增長

根據中國能源報的數據,2014年投產上市的動力電池在2019年開始進入批量報廢期,2019年我國動力電池回收市場規模約為50億元。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數據顯示,2020
年國內累計退役的動力電池市場規模達到100億元。前瞻根據市場行業測算,在價格並不存在波動的情況下,2021年我國動力鋰電池回收市場規模超過170億元

更多行業相關數據請參考前瞻產業研究院《中國動力鋰電池回收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③ 我國對於動力電池回收有規定嗎

我國對於動力電池回收有規定。為保障電池回收,工信部2018年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2018年至今,共27家企業進入工信部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名單,俗稱「白名單」。

記者了解到,不少主機廠已經建立了電池回收業務。但在多重因素作用下,行業中動力電池大量沒有流入正規渠道,反而是被一些無資質、環保成本低的小廠高價「搶購」走了。「因為成本制約,很多正規車企和電池處理企業都存在報廢動力電池回收難的困境。」北京理工大學深圳汽車研究院副研究員張哲鳴說。

「主機廠很難拿到,因為退役電池是可以賣錢的,主機廠真正回收到的退役電池並不多。」廣汽集團總經理馮興亞說。

金澳集團董事長舒心表示,消費者對電池回收的渠道信息不了解,主動上繳退役電池的動力不足,導致大量退役電池未進入回收環節。

(3)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參考標准擴展閱讀

當前回收動力電池的難點:

當前回收動力電池有兩種方式:一是動力電池梯級利用,二是再生利用。如電池容量在40%-80%時,可供其他行業二次使用,當電池容量在40%以下時拆解電池,回收原材料。

在電池回收過程中有多個風險點,如退役電池內短路、電池存放不當外部短路、電池拆解時操作不當等問題,容易引發燃燒 、爆炸等嚴重的問題和事故。然而,沒有資質的拆解廠、小作坊帶來較大安全隱患,回收後會以次充好,二次售出。

如果沒有高標準的完善的電池回收體系,而是重復過去這種小作坊拆解廠的運作模式,缺乏電池材料拆解回收再利用的設備和技術,隨便處理的這種模式,會造成對土壤和水的嚴重的污染。如果不對准入門檻進行管控,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的「二道販子」。

④ 新能源汽車對動力鋰電池報廢的標准

一般來說,
新能源汽車
對動力鋰電池報廢的標準是電池容量低於80%,如果
剩餘容量
還在70-80%電池直接進行資源化回收是極大的浪費,做好動力鋰電池再利用對電池成本的降低尤為重要。

⑤ 五部門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原文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活動。

第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依法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後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採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於高效梯次利用。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依職責強化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和示範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六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要求。鼓勵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優先進行包(組)、模塊級別的梯次利用,電池包(組)和模塊的拆解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拆解規范》(GB/T 33598)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於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鼓勵採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於梯次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於梯次利用。鼓勵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第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釐清知識產權和產品安全責任有關問題。

第十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等與梯次利用企業協商共享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梯次利用企業按照《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等相關標准進行檢測,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餘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採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准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後服務責任。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建立溯源管理體系,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www.evmam-tbrat.com)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准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三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採用易於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接方式,以便於其報廢後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所應用領域的相關標准要求。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並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於)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溯源編碼等信息,並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第1部分:包裝運輸》(GB/T 38698.1)等有關標准要求。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願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產品認證標志。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十九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並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相關要求,集中貯存並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並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

第二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或隨意丟棄、處置,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范、高效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產品認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認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組建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相關政策研究、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

⑥ 國內新能源車保有量達381萬台,動力電池回收行業應該如何規范

關於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你覺得應該從哪些方面抓起?對於這個即將達到百億級的市場,你有什麼創業的想法?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⑦ 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限

截至2019年6月,新能源汽車並沒有報廢年限,僅針對新能源汽車的報廢電池進行要求。

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持續升溫,報廢的電池如何處理,成了一個新問題。工信部等7部委共同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要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明確了汽車企業、電池企業、綜合利用企業在回收環節的職責,並指出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主體責任,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保障動力蓄電池的有效利用和環保處置。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鼓勵電池生產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在保證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後再生利用原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開展多層次合理利用,並保障不可利用殘余物的環保處置。

(7)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參考標准擴展閱讀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並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⑧ 新能源車幾年強制報廢

新能源汽車的報廢年檢是根據車輛性質決定的,家用新能源轎車是沒有具體的報廢年限的。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後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並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於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採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新能源汽車持續升溫,你可知報廢電池如何處理?

⑨ 工信部發布新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兩文件

1月2日,工信部公告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本)》。新版文件在環保、指標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對於老版文件,准入門檻有所提高。

解讀:相對於原版本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這次把梯次利用企業單獨列出,把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業區別對待。

動力電池回收的理想模式是先梯次利用再拆解、提取,新文件對梯次利用企業提出了明確的規范要求,在管理粒度上更為精確。

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在很多層面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環保方面

與老的《暫行辦法》相比,新《暫行辦法》增加了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的要求;新的辦法還在環保上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例如需要企業安裝廢水、廢氣在線檢測。

2)資源回收

新增了提鋰的指標要求;之前強調鎳、鈷、錳等金屬的回收率,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對其他器件和輔材提出了要求,例如電子元器件。

3)產品溯源

新增了產品溯源要求,梯次利用企業要標明電池產品編碼及標識情況,建設溯源體系;回收利用企業也要建設溯源體系。

我們看到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在環保和操作層面對企業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市場的准入門檻在提高。這對於當前回收市場參差不齊的現狀,會有更好的指引作用。

另外,鼓勵綜合利用(梯次利用)、建設溯源體系等,可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規范市場秩序。

2018年,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工信部確定了第1批《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名單,5家企業分別是衢州華友、豪鵬科技、格林美、邦普循環和光華科技。

已公告企業需要在新的《規范條件》下運作,否則將會被撤銷公告,而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規范公告申請。

新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對電池回收市場有較強的示範效應,將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規范條件》和《暫行辦法》將同時廢止。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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