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三菱車報廢車
㈠ 為何說蒙古人街道上跑的都是接近報廢的越野車
說到最好的越野車,很多人認為是豐田陸地巡洋艦和普拉多,或者是日產途樂這些車型,事實上,除了以上這幾款車型,還有一款車型在中國越野車市場中,還有一位博士級車型,那就是三菱帕傑羅V6 3000了。不過,最近一位網友非常無奈,要眼睜睜看著這輛越野車被拉上拖車強制報廢,場景令人心酸。
由於足夠放心的材料和良好的性能,尤其是越野性能,加上當年三菱開不壞的質量保證,帕傑羅V6 3000在當年贏得了一大票粉絲的朝拜,無論是在校學生,還是剛出來社會意氣風發的少年,還是走上人生巔峰的老總,抑或還沒有褪去當年那份激情的中年大叔,當然也包括車主在內,都為這款性能越野車迷倒。不過由於今年許多廠家都推出越野車,尤其像漢蘭達這種光有外表,可是連一個小山坡都爬不上的所謂的城市SUV,三菱帕傑羅V6 3000的銷量也有所下降。現在車主還要看著這輛車強制報廢,心裡也是充滿著無限的嘆
㈡ 越野車能使用多少年報廢
一般情況下越野車能使用15年再報廢。但是具體情況咬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中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對於非營運車輛,行駛60萬公里後將採取「引導報廢」。
注意:「引導報廢」只是倡導主動報廢,並不是強制報廢,只要車輛按時參加審驗合格,在年檢時,各項安全性能達標及排放符合標准,能夠滿足車輛檢驗標准,依然可以繼續上路行駛。
行駛里程的規定: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㈢ 銷量連年下滑 三菱將於2021年停產帕傑羅車型
日前,我們從外媒獲悉,由於銷量表現持續不理想,導致無法平衡車型生產成本,三菱汽車將於2021年上半年停產帕傑羅車型。生產帕傑羅車型的工廠將被關閉,該工廠除生產帕傑羅之外的其他工作將由三菱岡崎工廠接替。
目前國內市場在售的車型為,2020成都車展上推出的帕傑羅尊貴越野典藏版,新車僅針對外觀細節部分進行了調整,其他部分依然與老款車型保持一致,動力部分搭載3.0LV6自然吸氣發動機,最大功率為174馬力,峰值扭矩為255牛·米,傳動系統匹配5速手自一體變速箱。該車型目前仍為國五排放水平,僅在部分城市還可銷售,但隨著未來我國國六政策的全面施行,三菱帕傑羅將無奈退市。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越野車報廢期是多少年
自用越野車無使用年限限制。但自用越野車60萬公里後可以申請報廢,但不是強制行為,只是引導報廢。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參考鏈接:《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