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皮卡車幾年一審
⑴ 皮卡車幾年年檢一次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皮卡車屬於貨車的一種,貨車跟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一樣,十年之內應該每年都檢驗一次;超過十年之後,應該每六個月檢驗一次,也就是每年需要檢驗兩次。需要注意的是,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已經進行了安全技術檢驗,並且是合格的,就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⑵ 開皮卡車一年需要年檢幾次
皮卡車屬於貨車,10年以內的需要1年1檢,如超過15年,車則需每年年檢兩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1、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2017年皮卡車幾年一審擴展閱讀:
公安部辦公廳印發《公安交管部門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務便利化的措施》,陸續推行20餘項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措施,涉及今年9月1日起,全國徹底實現貨車跨省異地年檢,減免交管業務申請材料等。
根據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對於本次交通管理「放管服」的解讀稱,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面推行小型汽車、貨車和中型客車跨省異地檢驗,實現全國范圍「通檢」。
申請人可以在機動車登記地以外的省份直接檢驗,申領檢驗合格標志,無需辦理委託檢驗手續。對6年內免檢車輛,申請人可以跨省異地申領檢驗標志。
⑶ 皮卡車幾年審一次
皮卡汽車如果是6年以內的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皮卡年檢的主要程序:
1、尾氣檢測
先排好隊,到收費窗口交檢測費,等候上線。檢測前會有工作人員進行初檢,主要是核對發動機號與行駛證是否一致,再簡單看看外觀、車況等,然後填寫尾氣檢測表。檢測時,由檢測員開車上線,一般新車都很容易過關,拿到合格的尾氣檢測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錢領尾氣合格標。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廠調試後重新上線,當然要再交一次檢測費。
2、查違章
查詢窗口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定期檢驗登記表」,可憑行使證領取。填好表中事項交工作人員查詢有無違章記錄,沒問題的表上會加蓋「已核對,可驗車」章,有違章的,拿著違章告知單盡快處理違章。年檢前先處理違法紀錄車輛年檢前,有關車輛違法紀錄應全部處理完畢。車主可到相關網站查詢違法記錄信息,如有違法記錄,應首先接受處理。
3、交押金
押金窗口繳押金,拿好押金條,領取並填寫外觀檢驗單。
4、外觀檢驗
持外觀檢驗單到外觀工位,先查相關手續,核驗第三者保險(強制性保險)是否在有效期內。手續查完之後才開始外觀檢驗,這項檢查主要看燈光有無破損、車身外觀是否符合原樣、懸架有無變動,還有輪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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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皮卡車幾年審車一次
皮卡車幾年審車一次需按照實際情況判斷,具體內容如下:
1、營運型的皮卡車年檢時間規定是從車輛管理所申余燃請注冊後每年年檢一次;
2、皮卡車超過十年時間,每半年上線檢測一次,皮卡車輛屬於輕型載貨汽車,是有報廢期限,報廢期限是車輛行駛15年,或者是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
車輛年檢時間如下:
1、營運載客汽車:營運型的汽車年檢時間規定是從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後5年以內每年年檢一次;如果超過5年以後,需要每年年檢兩次;
2、微小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微小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年檢時間規定是從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後6年以內每兩年年檢一次,超出6年後,每年年檢一次,15年穗差後,每年年檢2次;
3、載貨汽車和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大中型非運載客豎族虛汽車年檢時間規定是從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後10年以內每年年檢一次;如超過10年,車則需每年年檢兩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